【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垄断纠纷/垄断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11/10 0:00:00

孙孝亮、韩世峰垄断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孝亮,男,1980年9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世峰,男,1970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永彬,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有福,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恩,男,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建,男,198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传升,男,197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窦维成,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喜斌,男,197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原审被告:潍坊市寒亭区国峰预制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南营村。

审理经过

经营者:孙孝亮,男,1980年9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上诉人孙孝亮因垄断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3民初29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孙孝亮上诉称,涉案《山东省混凝土保护层专利产品商会潍坊分会章程》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原审法院在立案前应当审查本案是否属于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垄断协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本案应当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经济活动中是否存在垄断行为,应由该院在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进一步查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3民初296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国良

审判员王斌

审判员王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马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