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2经预谋,携带电棍等作案工具至本区环桥路1488弄文怡苑二期小区内,尾随车某某、吴某某进入34号电梯内,后采用电棍电击、威胁等手段,劫得价值人民币560元的VIVOY55A16G移动电话1部。
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陈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并发还了上述被劫移动电话;另扣押了作案用电棍等。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2在家属帮助下已向两名被害人做出经济赔偿,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车某某、吴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奚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辨认照片、DNA鉴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谅解书,被告人陈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