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3 0:00:00

陈某2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2,男,1987年1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

辩护人刘燊、康颖,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1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2犯抢劫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2及辩护人刘燊、康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2经预谋,携带电棍等作案工具至本区环桥路1488弄文怡苑二期小区内,尾随车某某、吴某某进入34号电梯内,后采用电棍电击、威胁等手段,劫得价值人民币560元的VIVOY55A16G移动电话1部。

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陈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并发还了上述被劫移动电话;另扣押了作案用电棍等。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2在家属帮助下已向两名被害人做出经济赔偿,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车某某、吴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奚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辨认照片、DNA鉴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谅解书,被告人陈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2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2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劫财物已追回,且被告人陈某2已在家属帮助下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觉履行罚金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陈某2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2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2月22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被劫移动电话发还被害人(已发还);扣押在案的电棍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海瑛

人民陪审员潘明娟

人民陪审员陆佩珍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严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