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军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海军,男,汉族,1978年6月2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高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王海军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海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海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军撤回对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海军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霞
审判员冯刚
审判员邓卓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高瞳辉
书记员王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