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同周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本区祝桥镇先进村1组他人承包耕种的农田里盗挖花菜、西兰花、塔菜等蔬菜。期间,因被害人冉某某发现并报警,被告人李某某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挖菜刀刀背砍伤冉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冉某某遭受外力致头皮创口、头皮下血肿等,分别构成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某被接警而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经对涉案盗挖的蔬菜进行称重,其中花菜共计29.5千克、西兰花共计6.5千克、塔菜共计8.5千克,估定价值为人民币324元,且上述蔬菜均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已与被害人冉某某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四万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某、宋某某、马某某的证言笔录,相关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重记录、发还物品清单、相关照片、工作情况记录、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