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伙同翁某(已被判刑)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新春村张陈家宅XXX号处,采用撬油箱盖后抽油的手段,从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牌号为沪D5XXXX的重型卡车油箱内窃得柴油275余升(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后被被害人王某、刘某某发现,被告人孙某某为抗拒抓捕,当场驾车撞伤王某、刘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左肱骨骨折等,构成轻伤二级。
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述主要罪行,直至庭审中始作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窃财物并已发还被害人。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向本院缴纳了赔偿款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王某、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关系人翁某的供述笔录,有关监控录像、验伤通知书、伤势鉴定意见书、购油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扣押决定书,过磅记录、计量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