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7 0:00:00

何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辩护人马鲜朵,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辩护人马鲜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7年9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至本区利津路XXX号“好得来”便利店内,持刀威胁被害人张某,劫得店内营业款人民币4,000余元及各类品牌香烟6包。

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赃款人民币4,0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向本院退缴了其余犯罪所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借条、监控视频资料,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何某某亦当庭供认不讳,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持刀威胁手段当场劫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在家属帮助下积极退赔并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宜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退缴在案的赃款,应当发还被害人。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赃款,发还被害人张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楚楚

人民陪审员王燕

人民陪审员陆燕芳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一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