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7年9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至本区利津路XXX号“好得来”便利店内,持刀威胁被害人张某,劫得店内营业款人民币4,000余元及各类品牌香烟6包。
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赃款人民币4,0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向本院退缴了其余犯罪所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借条、监控视频资料,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何某某亦当庭供认不讳,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