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2 0:00:00

赵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携带菜刀至本区芳华路XXX号便利店内,持刀威胁被害人马某某,劫得收银机内的营业款人民币250元放入裤子口袋,被害人马某某乘其不备夺下菜刀后大声呼喊报警,被告人赵某某见状遂丢下赃款逃逸。

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以上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相关照片,视频截图,案发经过,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在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建军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美玲

人民陪审员周国莲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