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