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北园路XXX号上海儿童医学中心门口,对被害人陶某1拉扯、拖拽致其倒地,劫得陶某1的vivoX9i64G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2,129元。当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陶某1的陈述证实,事发当日18时许,我在上海儿童医学中心门口马路边玩手机时,旁边冲上来一名男子说手机是他的并拉扯我裤袋开始抢手机,我们扭在一起,对方力气大,把我按在地上,我向医院门口保安呼救,保安过来就在旁看着,最后手机还是被那男子抢走了。
2、证人陶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我听哥哥陶某1说手机被人抢走了,我就报警了。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儿童医学中心的门卫,事发当天,我在现场目睹了一名男子被另一男子拖拽后手机被抢的情况。
4、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我在儿童医学中心门口看到有两名男子扭打在一起,后其中一名男子逃离现场的情况。
5、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证实,被害人被抢手机的过程。
6、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陶某1被抢手机的价值。
7、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涉案手机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的情况。
9、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唐某某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认定事实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