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2日上午,被告人唐某伙同丁延强(另案处理)至浦东新区高行镇东靖路XXX号大门附近非机动车停放点,刚进入停放点,二人就被守候伏击在此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高行派出所特保队员宋某某、孙某某发现并监视。被告人与丁延强在使用螺丝刀盗窃被害人姚某某停在停放点内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上的蓄电池一组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宋某某随即骑自行车进行拦截,丁延强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被害人宋某某撞伤后逃走。唐某被宋某某、孙某某合力抓获。经鉴定,上述蓄电池价值人民币200元;宋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窃的蓄电池已发还被害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电动自行车中蓄电池被窃的事实;
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宋某某陈述2017年9月12日上午,我和孙某某按照民警安排在东靖路便衣守候伏击,发现两名合骑红色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和民警发来的照片很相似,开车的是身材较瘦的男子。另一名较胖男子下车就在停车点徘徊。我绕到东边50米的地方,由于距离远,看不清胖男子的具体动作。孙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二人偷了电瓶向我这边过来,我就骑一辆自行车挡住他们的去路。身材较瘦的男子见状就骑电动自行车来撞我,撞到了我的腿。他们两人连同车也都倒在了地上。我顺势去抓那个胖男子,那个胖男子左手还拿着一把很长的螺丝刀,并且在做挥舞的动作,我不能判断他是不是要捅我。我听到他当时还在骂我,具体骂什么没听清,但肯定是在威胁我。我夺下了螺丝刀、控制住了他左手,他又用右手打了我下巴一下。后来胖男子被我和孙某某制服了;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孙某某陈述2017年9月12日上午,我和宋某某按照民警安排在东靖路便衣守候伏击,发现两名合骑红色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和民警发来的照片很相似,其中一名胖男子观察了一会儿后在一辆电动自行车旁蹲下来,随后就和较瘦男子合力将该自行车的电瓶搬到了他们骑来的自行车的踏板上,然后两人就合骑电动自行车往东走。我和宋某某就冲上去抓他们,宋某某骑自行车拦在他们骑的电动自行车前挡住他们的去路,我则在后面堵。较瘦男子骑电动自行车撞了宋某某,宋某某顺势拽住了较胖男子,较瘦男子弃车逃走了。较胖男子被宋某某拽住后,用拳头打了宋某某的下巴,还用手上拿着的螺丝刀要捅宋某某,但没有捅到,随后就被我们制服了,螺丝刀也被我们夺了下来;
4、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赃物的价值;
5、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宋某某的伤势;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涉案物品并将赃物发还被害人;
7、宋某某、孙某某的相关证件,上海联明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职证明,证实宋某某、孙某某的身份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工作情况、户籍资料,证实本案的破案情况及被告人唐某的身份情况、到案经过;
9、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及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