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严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星光村胡家桥附近,盗窃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上的太阳眼镜1副,后被车主徐某某当场发现,严某某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上前抓捕的被害人徐某某手臂划伤,后被群众合力扭获并移送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左肘前方6cm长瘢痕,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9月30日7时许,他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本区祝桥镇星光村胡家桥北侧的河边。8时许回来,发现一男子在他的电动自行车旁,两手抓着车坐垫要翻开来偷东西,他上前质问,该男子就往周祝公路方向逃,他追上去抓男子,该男子拿出一凶器往他脖子处扎,他躲开后用手挡,凶器扎在他左手臂上,他被扎后手臂伤口冒血,就蹲在地上,之后的事情不知道。事后发现他放在电动自行车钥匙孔下方的储物柜内的1副墨镜被窃。经照片辨认,当时男子戴了鸭舌帽和口罩,故被害人无法对被告人辨认。
2.证人陆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9月30日8时30分许,他开摩托车经过祝桥镇星光村村委会门前,听到有人喊抓小偷,看到村民老钱和一名男子对峙着,其即停好车上前和老钱一起抓住偷车男子,当时该男子手上拿了螺丝刀还要反抗。经辨认,被告人严某某即是被扭获的男子。
3.证人陆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9月30日8时10分许,她听到星光村四组金凤妹在喊有人撬电动车,即追出去至胡家桥六灶港桥,看到小偷与陆某1扭在一起,徐某某左手臂被划后用手捂着,小偷沿周祝公路往东逃跑,老徐开电动车经过一起帮忙抓小偷,后合力将小偷抓住。经辨认,被告人严某某即是偷车未果后,逃跑过程中将徐某某手臂划伤的男子。
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9月30日,她丈夫徐某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胡家桥北侧河边。8时许她和丈夫经过胡家桥时,看见一个男子站在电动车旁,手在动,上前质问,该男子逃跑,丈夫和群众一起追。追到周祝公路口时抓住小偷,小偷拿出刀划伤了丈夫手臂,后陆某1等人追上去抓住了小偷。经辨认,被告人严某某即是偷车并在逃跑过程中划伤徐某某手臂的男子。
5.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30日8时10分许,其看到一名男子在胡家桥北面路边撬一辆电瓶车,车主徐某某夫妻正好出来看到,男子开始逃跑,其和徐某某等人上前追,至周祝公路口时,男子拿手里的东西将徐某某手臂划伤,后村民一起将小偷抓住。
6.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严某某处扣押到黄色一字螺丝刀1把。
7.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徐某某的伤势情况。
8.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严某某的到案情况。
9.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