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最高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知识产权/垄断纠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31 0:00:00

谢连生诉夏应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谢连生诉夏应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连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夏应雨。
  再审申请人谢连生因与被申请人夏应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终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连生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法律证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其主要理由为:(一)原审判决认定夏应雨是个人经营,没有注册企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谢连生和夏应雨的讲话录音在原审庭审中没有播放,杨国成的申请书没有质证。(三)夏应雨垄断东北米多奇米饼、雪饼市场。2015年4月22日,谢连生向河南米多奇食品有限公司汇款6万元,在11月找到河南米多奇食品有限公司齐明军给夏应雨打电话,夏应雨才同意发货,且价格高于河南米多奇食品有限公司推销价。2015年11月,谢连生向河南米多奇食品有限公司汇款6万元,夏应雨不让发货。谢连生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支持谢连生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阶段的争议焦点问题为:夏应雨是否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判断被诉垄断行为人是否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除有相关证据可以直接证明被诉垄断行为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外,通常需要首先界定相关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其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相关商品市场是指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该市场中的商品会因其较为紧密的替代关系而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本案中,谢连生主张夏应雨垄断东北米多奇米饼、雪饼市场并滥用支配地位,不让河南米多奇食品有限公司给谢连生发货,造成谢连生的经济损失。对此,本院分析如下:第一,从上述相关商品市场的内涵可知,如果在市场上存在与被诉垄断行为人的产品相竞争且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其他产品,则这些产品应纳入相关商品市场范围。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及日常生活经验可知,市场上明显存在着与米多奇米饼、雪饼相竞争且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其他品牌米饼、雪饼产品,这些竞争性品牌的米饼、雪饼产品应属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范围。谢连生有关涉案相关商品市场应为米多奇米饼、雪饼市场的主张,不能成立。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一款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十七条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谢连生在本案中应就夏应雨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及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谢连生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对相关市场作出准确认定。即使借助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思路及方法,同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日常生活经验,假定涉案可能的相关市场范围至少包括沈阳市范围内米饼、雪饼市场,谢连生亦未提交有关夏应雨在该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该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其他经营者对夏应雨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方面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夏应雨在该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鉴于在假定的最小相关市场范围内尚且不能认定夏应雨具有支配地位,谢连生关于夏应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谢连生主张一审判决认定夏应雨是个人经营,没有注册企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再审理由。谢连生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其上述主张,且该事实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谢连生主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申请再审理由。首先,一、二审判决对谢连生和夏应雨的讲话录音、杨国成的申请书并无记载。其次,本案并无证据表明上述证据与夏应雨在相关市场内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及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关联性。因此,上述证据并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即便上述证据未经质证,亦不足以影响判决结果。对于谢连生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谢连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连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毛立华
审判员 佟 姝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博
书记员包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