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8 0:00:00

敦化市隆晟供热有限公司与吕国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敦化市隆晟供热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官地镇南村。

法定代表人:谢储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英,该公司收费员。

被告:吕国军,住敦化市。

审理经过

原告敦化市隆晟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晟供热公司)与被告吕国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晟供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英、被告吕国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隆晟供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吕国军给付2014年10月20日至2018年4月20日间供热基本热费2925.44元;2.由吕国军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吕国军系敦化市官地镇地税家属楼2单元4楼西门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130.6平方米。2014年6月地税家属楼整体供热分户改造,吕国军没有接气,根据《敦化市采暖报停用热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停热期间交纳热费20%的基本热费,吕国军至今未交纳2014年10月20日至2018年4月20日间供热基本热费2925.44元(130.6平方米X28元X20%X4年)。经多次索要无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吕国军辩称:我是敦化市官地镇地税家属楼2单元4楼西门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30.6平方米,该楼由隆晟供热公司供热,供热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2014年6月地税家属楼整体供热分户改造,我要求无偿对接(接管),隆晟供热公司没有给我接气,不同意交费。我的房屋以前供热质量还可以,供热系统分户改造时未经我签字同意,该小区有100余户联名不同意改造,后经政府协调及供热公司的强迫下进行了改造,我始终不同意改造。供热系统分户改造的目的是为了让老百姓更加的温暖,住的更加舒服,结果改造后我们都非常不满意,4单元5楼业主王某家的温度在18、19度左右,7单元3楼业主张某家温度也是18、19度,1单元5楼业主孙某家温度18至20度。我家东侧邻居张某、楼下邻居王某都报停了,我的房屋没有接管供暖,隆晟供热公司收取基本热费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吕国军系敦化市官地镇地税家属楼2单元4楼西门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30.6平方米,该楼由隆晟供热公司供热,供热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2012年4月30日敦化市人民政府印发《敦化市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改造规定》,决定“凡市区内未进行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改造的民用建筑、公企用房和综合性建筑的采暖系统均在改造范围内,供热企业应向市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改造。用热户应积极配合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改造,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改造工程的进行,对阻挠施工的用热户,供热企业有权对其停止供热,一切责任由其自行承担”。2012年5月6日敦化市物价局、敦化市房产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敦化市城区旧楼房采暖系统分户改造成本测算通知》,产权人自行改造室内供热设施,施工单位负责接管的,按每户200元收取供热系统改造费用。2013年9月23日敦化市房产管理局下发《敦化市采暖报停用热管理暂行规定》,居民住宅、营业性用房和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房屋报停用热,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报停用热须填写申请表,与邻户签订低温影响补偿协议,向供热单位交纳报停期间热费20%的基本热费。申请报停或终止供热的业户,须与供热单位签订报停或终止供热协议,恢复用热需交纳施工、材料等费用(有锁闭阀除外),终止供热需交纳联网配套费用。未经办理报停用热手续擅自拆除散热设施的,视为放弃用热权,供热单位可以取消其用热资格,按终止供热处理。

2014年6月隆晟供热公司对官地镇地税家属楼整体供热分户改造,经隆晟供热公司催告吕国军拒绝交纳接管费用,隆晟供热公司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四个采暖期没有给吕国军的房屋供热,现隆晟供热公司根据《敦化市采暖报停用热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吕国军给付2014年10月20日至2018年4月20日间供热基本热费2925.44元(130.6平方米X28元X20%X4年)。

上述事实有隆晟供热公司、吕国军庭审陈述及隆晟供热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敦化市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改造规定》、《关于敦化市城区旧楼房采暖系统分户改造成本测算通知》、《敦化市采暖报停用热管理暂行规定》等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年6月隆晟供热公司对官地镇地税家属楼整体供热分户改造时,经隆晟供热公司催告吕国军拒绝交纳接管费用以其行为表明放弃了用热权,隆晟供热公司有权对其停止供热,解除合同。吕国军放弃了用热权,不属于报停用热,隆晟供热公司要求吕国军给付2014年10月20日至2018年4月20日间供热基本热费2925.44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敦化市隆晟供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敦化市隆晟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宫英东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