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有关事实:
主体情况
营业执照记载:龙达热力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为四平经济开发区欧屹金城5号楼107商网,负责人为孙会爽,成立日期为2009年1月8日,经营范围为城市供热,居民生活热水(不含饮用水)销售,替总公司承揽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记载:四平热力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博物馆后院,法定代表人为逄中柱,成立日期为1996年11月4日,经营范围为热力生产和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于四平热力公司是否具有四平城区供热市场支配地位的事实
四政发[2015]5号《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市区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的通知》记载:市区集中供热管网已建设210公里,覆盖32.51平方公里供热区域。
《四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规划成果(草案)公告》记载:到2009年底,四平中心城区人口已达53万人,建成区已达53平方公里。
2005年7月5日四平市人民政府与四平市生利燃气有限公司及李某某、张某某等31人签订的《四平市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第4页第8条记载:本协议的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四平市区现有建成区面积39平方公里。
2011年8月10日经四平市人民政府授权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四平热力有限公司签订的《四平市供热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第1条记载:新增特许经营区域总面积为20.64平方公里。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发改价格字【2008】334号《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记载:居民供热价格由现行建筑面积25.5元/平方米提高到28.3元/平方米。公企用户供热价格由现行建筑面积31元/平方米提高到36元/平方米。
四平市物价局四价字【2005】014号《关于四平市热力总公司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记载:按建筑面积住宅、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收取。
(三)关于四平热力公司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事实
2005年7月5日四平市人民政府(甲方)与四平市生利燃气有限公司及李某某、张某某等31人(乙方)签订的《四平市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第4条记载:甲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授权乙方本协议规定的四平市供热特许经营权,经营本协议规定的四平市供热业务。第9条记载: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为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热用户供热,并提供相关供热设施的安全维护、运行、抢修抢险和用户的维修、收费、服务与管理。
2011年8月10日、2014年10月31日经四平市人民政府授权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四平热力有限公司签订的《四平市供热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记载:2005年7月12日以四平市生利燃气有限公司及李某某、张某某等31人为股东,在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四平热力有限公司。甲方将供热特许经营权授予该公司。因而从2005年7月12日起,《四平市供热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的乙方的权利义务由四平热力公司履行,即四平热力公司成为该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主体。
四平市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上东一号小区、四平市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蔚蓝之都小区、四平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欧屹金城小区、四平市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方花园小区在四平热力公司的特许经营范围内。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10月9日向龙达热力公司出具《通知》,主要内容为:吉邦上东1号项目一、二期属于四平热力公司特许经营范围,通知龙达热力公司停止对吉邦进行供热经营的一切行为。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7月27日向龙达热力公司出具《通知》,主要内容为:龙达热力公司与四平市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上东1号小区供热协议并实施供热行为,属擅自增加供热面积,超出授权的特许经营范围,侵占了其他供热企业利益。限龙达热力公司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解除与四平市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上东1号小区供热协议并停止供热,配合授权的供热企业实施供热。否则依法取消供热资格。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11月24日向龙达热力公司出具《责令整改决定》,主要内容为:龙达热力公司从2014年11月17日开始,采取非地源热泵供暖系统供热方式对吉邦上东1号项目一期、二期进行供热。责令龙达热力公司停止对吉邦上东1号项目一期、二期进行供热。
四平市供热管理中心于2015年9月1日向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做好蔚蓝之都小区供热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为: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蔚蓝之都小区没有与四平热力公司签订供热合同。龙达热力公司是可再生能源供热企业,没有该区域的供热特许经营权。通知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平热力公司签订供热合同,与四平热力公司共同配合做好供热工作。
(2015)四民一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系龙达热力公司、四平市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四平热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城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的。该判决认为企业或组织取得城市供热经营权需要经当地政府的特别授权并取得特许经营许可。龙达热力公司未经政府授权不能自行对四平市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上东一号小区进行供热。判决驳回龙达热力公司、四平市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即龙达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四平市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上东一号”小区一切供热工程的施工。龙达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起7日内(本取暖期结束)自行拆除敷设在四平热电厂至“上东一号”小区之间的供热管线。
(2014)东城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系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对四平热力公司诉龙达热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该判决认为东方花园小区、星缘圣府三期小区、欧屹金城小区均坐落在四平热力公司享有的2011年8月《特许经营供热协议》的供热范围内,四平热力公司在该区域享有独立使用工业蒸汽热源作为供热方式的权利。龙达热力公司没有采用2012年10月《供热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地源热泵供暖,而在该区域使用与四平热力公司供热方式相同的电厂蒸汽作为主要供热方式供热,侵害了四平热力公司的供热经营权,判决:龙达热力公司从2015年冬季取暖期开始,在东方花园小区、星缘圣府三期小区和欧屹金城小区内,停止对四平热力公司侵权的供热;排除妨碍四平热力公司的供热管线。
(2015)四民一终字第339号民事裁定系龙达热力公司因与四平热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城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的。该裁定认定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平热力公司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影响(2015)四民一终字第339号案件审理结果,裁定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