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曹新涛伙同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以下简称第二税务所)工作人员杨某、协税员李某(均另案处理),在帮助房产交易中介人员叶某、姚某1、张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办理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8号院5号楼4层404、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晨月园8号楼9层1001等8套房屋交易税款缴纳过程中,利用杨某所在岗位复核相关纳税资料并出具房产交易完税凭证、李某所在岗位受理、审核、查询房产交易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房产交易原始完税凭证、房屋产权证明、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不交、少交部分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营业税及其他税费,先后收取上述房产交易中介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6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曹新涛的供述:2013年3、4月,其经常在上地办税大厅缴税并与杨某、李某熟识。后其问杨某、李某是否可以帮助办理避税,他们答应了。2013年到2014年期间,一共办了十多套房产的避税,具体数字记不清了,办理房产的具体地址也记不清了。偷逃税款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伪造假的购房发票提高房屋的原值;二是将二手房变一手房;三是将不满五年不唯一的房产按照不申报家属的方式和更改房产证登记日期的方式变成满五唯一的住房缴税。其先把房子的信息告诉李某和杨某,让他们先算一下需要缴纳的总税款,也告诉其具体办理逃税的办法,其按照要求把房本或者房屋原值发票改一下。在过户当天,其带着伪造的材料到和李某、杨某约定好的窗口去办理省税。他们每套房跟其要办理逃税总额的3折到3.5折的好处费,其会多向中介要0.5折到1折的好处费,其跟中介商量的比例就是逃税总额的3.5折到4折的好处费,其中3折到3.5折会给李某、杨某他们,剩下的自己留下了。其一共给李某和杨某200万元左右好处费。其使用cxt2001.1220@163.com的电子邮箱接收办税房屋材料。
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其负责审核纳税材料,核算、征收税款。2013年初,其和李某开始办理房屋逃税。其和李某帮助曹新涛等人办理了数十套房屋的逃税,主要方式是中介人员伪造房产证或契税发票复印件,将不满五年的房屋改成满五年的房屋,从而免缴个税和营业税,或者是伪造契税发票,提高原值,从而少缴个税和营业税。在办理逃税时,李某负责初审,其负责复核,将中介人员提交的伪造的纳税材料审核通过。2013年至2015年,其和李某按照应缴税款的30%至40%收取好处费,其直接获利共计2000余万元。曹新涛有时先把钱给李某,有时先给其,其和李某再分。其和李某帮助曹新涛办理逃税的房屋包括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3层311号房屋、紫竹院路1号院2号楼1204房屋、高粱桥斜街59号长河湾小区12号楼3单元402房屋、魏公村8号院5号楼4层404房屋、海淀区蓝靛厂晨月园8号楼9层1001房屋、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院17号楼1层4单元102房屋、海淀区知春路108号2号楼6层601房屋、海淀区颐慧佳园23号楼14层3单元1404房屋。2015年12月,海淀地税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手的部分房屋征收税款有问题,让其通知纳税人补缴税款。其知道自己和李某办理逃税被发现,就未通知纳税人,自己补缴了税款。部分房屋档案丢失是因为其销毁了三四套房屋档案,或者因为保管不善丢失了部分房屋档案。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负责初审工作,收取并审核纳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初核缴纳税款的项目和数额。曹新涛总在上地办税大厅活动,2013年中旬,他说想找其帮忙办理房产交易少交税,并说他认识杨某,只要其这关过了,后面的事就不用其管了,其就答应了。后其和杨某商量在二人排班在一起时提前告诉曹新涛,让他拿材料来办税。帮助曹新涛办理省税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二手房做成一手房,减免个税和营业税,二是提高二手房原值的方式,就可以把差额减少甚至差没,减免个税和营业税。曹新涛找其们办税时都会提前问杨某能不能办,在电话里把房屋资料给杨某描述一下,有时候他联系不上杨某就先问其,如果最终杨某确定了能办。在办理逃税时,其负责初审,杨某负责复核,将中介人员提交的伪造的纳税材料审核通过。曹新涛给其200多万好处费,好处费比例是刚开始就谈好默认的,曹新涛最开始找到谈的比例就是逃税总额的3.5折到3折,其和杨某一般三七开,他三其七,如果收的钱多也会按照四六开,他四其六。曹新涛肯定自己留钱,但具体留多少其不清楚。
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第二税务所的审核人员分为初核人员和复核人员,搭班审核纳税材料。初核人员在窗口接受纳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审核材料是否完整、真实。纳税人刷卡缴税后,初核人员将纳税材料交给复核人员。复核人员再次审查纳税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并打印契税发票。2013年3月出台的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差额20%征收个税,审核人员应审核相关凭证的完整和真实性,对没有相应凭证的应当查询房屋原值。
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其介绍葛某购买了四季青路8号3层311号房屋,这套房屋应缴纳20万元左右的个税和营业税,2013年6月26日,其在上地办税大厅办理房屋过户和缴税时找到曹新涛帮助不排队,曹新涛说他认识窗口办税的地税人员,可以找他们将系统里面的原值调高,减免个税和营业税,但要给好处费,让葛某给了17万元左右的现金。
6、证人葛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其在麦田郦城中介王某2的介绍下购买了四季青路8号3层311号房屋。2013年6月26日办理房屋过户时,王某2给一个叫曹新涛的人打电话,说他可以帮助快点办缴税手续,尽快拿到房本,让其给曹新涛18万元现金,其取钱后将18万元现金在上地办税大厅交给了曹新涛,曹新涛拿着钱办理缴税手续,又让其缴纳契税53819.13元,并给其一张契税票。
7、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凭证证明:2013年6月26日,葛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取款20万元,消费53819.13元。
8、税务档案、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契税专用税收缴款书(0586143号)证明: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3层311号房屋的房屋原值为1114625元。该套房屋报税时提交的的购房发票复印件及契税专用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上记载的房屋原值为2076714元。2013年6月26日,该房屋申报免征营业税、个税、土地增值税,缴纳契税53819.13元。受理人签字为“李”。杨某开具契税发票。
9、证人姚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其母亲刘贵云名下的紫竹院路1号院2号楼1204号房屋找链家地产韦伯豪店售出。曹新涛主动找其称可以帮着不用排队办缴税,需要先交纳一部分费用给他,还要十几万元的现金。2013年6月19日其弟汇给曹新涛4.8万元,2013年6月21日,曹新涛在上地办税大厅又收了16万元现金,让其们在他指定的地税窗口办税,其弟妹王琳刷卡交了契税。交税材料里的房本是假的,因为这个房本登记时间是2008年,与房本原件不一样,应该是2013年1月。
10、曹新涛邮箱中提取的电子数据证明了曹新涛电子邮箱内存有紫竹院路1号院2号楼1204号房屋产权证的电子扫描件。
11、税务档案、房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等证明:紫竹院路1号院2号楼1204号房屋的登记时间为2013年1月25日,该套房屋报税时提交的房产证复印件上记载的登记时间为2008年10月25日。2013年11月21日,该房屋申报免征个税和营业税,缴纳契税105516.57元。受理人签字为“李”。杨某开具契税发票。
12、证人顾某的证言证明:其介绍徐某购买了高粱桥斜街12号楼4层3单元402号房屋,因为房屋不满五年,应缴营业税35.7万元、个税72万元、契税19万元,一共125万元左右的税款。徐某家问其能不能省税,其问了一个姓丁的人,他说有关系可以做,契税要全额缴,剩下的营业税和个税可以打七折,需要现金付。其给姓丁的提供了网签合同、房本、业主身份证等材料。姓丁的让其们准备74万元的现金,缴税当天在上地办税大厅交给他,姓丁的去办税,刷了19万余元的契税,后其们拿着契税票去姓丁的安排的窗口办理过户。
13、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顾某问其高粱桥斜街59号院12号楼4层3单元402的房子能不能办避税,其问了刘某,并把房本、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买房购房资质、网签合同等材料发给他。刘某说自己在税务有熟人,税款可以打折,实际缴70多万元就可以。顾某让客户准备了70多万,其拿了4万左右,给顾某8万多元,其他钱都给刘某了。其听刘某说是一个叫“老曹”的人办的。
1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丁某问其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院长河湾小区12号楼3单元4层402号房屋是否能找人省税,其找曹新涛并把房屋资料发到他的邮箱。后曹新涛约其和丁某带着买卖双方到上地办公中心,在丁某车上将现金交给曹新涛,数额是缴税款的一半。
1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其在链家地产的中介顾先生介绍下购买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长河湾小区12号楼3单元402房屋。顾先生说契税由其个人去窗口缴纳,个税及其他税款为90多万,他认识地税的工作人员可以打七折,但是必须给他现金,其同意了。2013年12月26日,其在上地办税大厅交给顾先生67万元左右的现金,又在二楼窗口缴纳了191400元的契税,并拿到契税票,顾先生说已经把个税及其他税减免了。
16、曹新涛邮箱中提取的电子数据证明了曹新涛电子邮箱内存有高粱桥斜街59号长河湾小区12号楼3单元402房屋产权证的电子扫描件。
17、税务档案、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证明:高粱桥斜街59号长河湾小区12号楼3单元402房屋的登记时间为2010年1月5日。办理房屋缴税时提交的房产证复印件记载登记时间为2008年12月5日。2013年12月26日,该房屋申报免征个税和营业税,缴纳契税191400元。受理人签字为“李”。杨某开具契税发票。
18、证人姚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年底,胡某经其介绍购买了魏公村8号院5号楼4层404号房屋。由于这套房子不满五年,需要缴纳个税和营业税及附加,胡某觉得房款和税款总价太高,店长叶某让其问曹新涛是否能办省税,曹新涛让其把房产证复印件通过邮箱发给他看后说可以按每平米三万元的价格帮助少缴税,实际缴纳应缴税款的70%,但要给他现金,共计42万元,事成之后可给其应缴税款10%作为好处费。胡某表示接受。2013年12月17日,因其有事,叶某带着买卖双方去上地办税大厅缴税,曹新涛返给叶某13万元,叶某给其6.5万元。
19、证人叶某的证言证明:其和姚某1找曹新涛帮助办理了魏公村8号院5号楼4层404号房屋的省税。正常办理税款需要50、60万元,曹新涛称可以打六折约29万元。2013年12月17日,因姚某1培训有事,其和胡某一起去上地办税大厅缴纳税款,胡某给其42万元现金,其交给曹新涛29万元,将剩余13万元作为办理的好处费留下,后将其中6.5万元通过光大银行转账给姚某1。其交给曹新涛的29万元是打点地税工作人员的关系,但不知道具体是通过谁办的。
20、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其通过链家地产购买海淀区魏公村8号院5号楼房产。姚某1称税费有优惠但必须现金,按照房产应缴税款60万元打七折,需要准备42万元。其将42万元在上地办税大厅交给链家地产店长叶某用于办理缴税。叶某办完缴税后将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业发票的完税凭证(契税缴纳)交给其,其不知道叶某具体怎么缴税的。
21、光大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3年12月18日,叶某的光大银行账户存入13万元,后转给姚某1的光大银行账户6.65万元。
22、姚某1电子邮箱提取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京海检技勘[2017]2号)等证据证明:姚某1电子邮箱(地址为yaoli826@163.com)内提取2013年12月8日发送到曹新涛电子邮箱(地址为haozhaibu@126.com)的三封邮件,其中附件包括魏公村路8号院5号楼4层404房屋的房产权证和买卖双方身份信息。
23、税务档案、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表、契税完税证、房屋所有权证、链家地产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业发票等书证证明:海淀区魏公村路8号院5号楼4层404房屋登记时间为2010年9月3日。办理该房屋过户缴税时提交的房产证复印件显示登记时间为2008年9月3日。2013年12月17日,该房屋申报免征个税和营业税,契税缴纳77391.81元,受理人签字为“李”。杨某开具契税发票。
2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张某2经其和张某3介绍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路晨月园8号楼9层1001房产,因为这套房没有满五年,营业税和个税一共应交76万多元。张某2问其们能不能少交税,后其们找了一个姓曹的人,能少交营业税和个税10多万元,张某2同意。后其们将房屋产权证照片和网签合同发给姓曹的人。过户当日,姓曹的到上地办税大厅二楼缴税,后将过户材料、契税票和购房发票给其们,其在对面停车场里给了他62万元现金,姓曹的返给其7万元,其拿了5.24万元,分给张某31.76万元。
25、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办完省税后,张某1说曹新涛给了点好处费,后她给其转账了1.76万元。
2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其经链家地产中介张某1、张媛媛介绍购买了蓝靛厂8号楼1001号房屋,但加上税太贵了,张某1说税收能优惠到63万元左右,给她现金。
27、光大银行账户明细证明:张某1的光大银行卡于2014年6月16日存入9万元,同日给张某3转账1.76万元。
28、税务档案、房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证明:海淀区蓝靛厂晨月园8号楼9层1001号房屋的登记时间为2014年1月21日。办理缴税时提交的房产证复印件记载房屋登记时间为2009年5月21日。2014年6月16日,该房屋申报免征个税和营业税,契税缴纳57900元,受理人签字为“李”。杨某开具契税发票。
29、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2014年底,张某4说她在长河湾买的房子水分要交220万,问其和陶波有没有省税的渠道。陶波找折某办理省税,折某说要张某4自己交契税36万元,还要出200万元办这件事。张某4同意了。办税当天,张某4刷卡交了36万元的契税,折某找人办税,后拿回来房款发票。其们将不到200万元的现金放到折某的车里。折某告诉过其办事的人只要139万元的好处费,并给其和陶波17万元现金,其和陶波一人分了8.5万元。
30、证人折某的证言及亲笔证词证明: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院17号楼01层4单元102号房屋因为不满五年,税费较多,张某4通过王某3、陶波找其商量是否能少缴税,其找到QQ群里发过帮助避税广告的曹新涛办理。其按照曹新涛要求把契税票、房款发票、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信息表等交给他办税。张某4给其170多万元现金,其给了曹新涛139万,剩下的钱其和王某3、陶波三人分了这笔钱,其拿了13万元左右,王某3拿了11.5万元左右,陶波拿了8.5万元。
31、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其通过链家地产购买了长河湾小区17-4-102号房屋。房款以外应缴费用是220万元至240万元。其找陶波、王某3商量省税,王某3找到姓折的人说可以节省几十万元,但要点佣金。缴税当天,其上午刷卡缴纳了30多万元的契税,下午快下班时姓折的带着的办事的人给其拿了两张发票,说其他税费都交完了,其把200万元左右现金给了他。
32、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证明:曹新涛的招商银行账户于2014年12月26日存现138万元。
33、税务档案、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契税票证明: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院17号楼1层4单元102房屋产权证登记时间为2014年7月18日,该房屋过户缴税填报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个人》上盖有“新商品房交易”字样,2014年12月26日,该房屋申报免征个税和营业税,契税缴纳36400元。杨某开具契税发票。
34、证人南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春节期间,其通过中介赵昌松购买了海淀区知春路108号2号楼6层601号房屋。赵昌松说要现金交70万元左右税款,这样办理缴税过户的速度会快些。2014年1月21日,其在上地办税大厅将70万元左右的现金交给赵昌松和另外一个男的。后来赵昌松把契税票给其,其办理了过户并拿到房产证。
35、房屋买卖合同、税收缴款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海淀区知春路108号2号楼6层601号房屋的交易过户情况,以及2014年1月21日缴纳契税101400元的事实。
36、证人卢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份,姚某3经其介绍购买了海淀区颐慧佳园23号楼14层3单元1404号房屋。税款是120多万元,姚某3太高问其是否能省税。其找到曹新涛,他说认识地税部门的人,通过内部关系办理都是合理避税,没有风险,打折交70万元,其中一部分刷卡,一部分直接给他现金,姚某3同意了。其现将房产资料通过邮箱发给曹新涛,在缴税当天,曹新涛拿着姚某3的银行卡去办理了缴税。
37、证人姚某3的证言证明:其通过中原地产卢某办理了海淀区颐慧佳园23号楼14层3单元1404号房屋的省税和过户。2014年1月22日,其交给卢某60万元现金办税,缴税过户时卢某用其卡刷了两笔钱,一笔72491.33元,一笔165733.02元,交的契税和营业税,其还给了10万元中介费。当时其并不知道卢某找谁办理的,到2016年11月29日,海淀地税通知其这套房屋需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其才知道办理缴税时提供了假的房产证、契税票和购房发票,有73万余元的税款没有缴纳。卢某就告诉其当时全权委托曹新涛办理的,拿的现金都给曹新涛了,他现在联系不上曹新涛了。
38、税务档案、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存量房买卖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明:税务档案、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契税票证明:海淀区颐慧佳园23号楼14层3单元1404号房屋产权证登记日期为2010年4月27日,该房屋缴税时提交的房产证复印件记载的登记时间为2009年1月7日。2014年1月22日,该房屋申报免征个税和营业税,契税缴纳165733.02元,营业税缴纳72491.33元。受理人签字为“李”。杨某开具契税发票。
39、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是机关法人。
40、海淀地税局监察科出具的基本情况、干部履历表、第二税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杨某工作职责证明:杨某于2010年1月至2016年7月任第二税务所科员(事业编),所在岗位为复核人员岗位,负责审核房产交易涉税资料及税款征收工作。
41、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协议、第二税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海淀地税局出具的李某核心权限证明:李某于2011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被北京威克逊顾问有限公司派遣到海淀地税局工作,所在岗位为第二税务所预审岗位、查询唯一及房屋原值人员岗位、窗口受理人员岗位。
42、劳动合同书证明:王海明于2009年至2015年在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公司)签约中心部门职员岗位工作,于2015年10月1日在该公司交易支持部职员岗位工作。
43、存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存量房征收营业税政策、2012-2016契税政策变动情况、土地增值税政策变动情况、房屋交易政策一览表证明:存量房征税的政策。
44、个人存量房涉税业务流程证明:第二税务所审核、征收个人存量房涉税业务的工作流程。
45、第二税务所提供的岗位职责证明:预审人员、窗口受理人员、复核人员的岗位职责。
46、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手续证明:曹新涛到案的过程及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47、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明了被告人曹新涛的身份情况。
对于被告人曹新涛的辩护人所提曹新涛的犯罪事实应构成行贿罪,如认定共同受贿,则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曹新涛主动找杨某、李某帮忙逃税,并逐渐形成利益共同体。期间,其通过伪造房产证、契税发票等纳税材料,提交虚假材料等方式,伙同杨某、李某帮助交易双方偷逃税款,并伙分给予的贿赂款,客观上积极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的行为,行为符合受贿罪以及共同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曹新涛在共同受贿犯罪中作用明显,是受贿行为实现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不应认定为从犯。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与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曹新涛的辩护人所提曹新涛因涉嫌行贿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具有特殊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曹新涛在办案机关已掌握其在二手房交易中通过杨某、李某为房产中介人员办理偷逃税款,并获得好处费的事实,曹新涛被动到案后又供述其他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不符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规定,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