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金雪于2013年3月至2013年9月期间,伙同刘某1、康某(均另案处理),利用刘某1担任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工作人员、负责审核个人住房转让纳税材料的职务便利,接受陈某(另案处理)的请托,为位于本市海淀区的小南庄40号楼3层305、蓝靛厂金夕园2号楼17层20N的房产在转让过程中逃避税收征缴提供帮助,共同收受陈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9万余元。
二、被告人金雪于2013年3月至12月期间,伙同刘某1、康某,利用刘某1担任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工作人员、负责审核个人住房转让纳税材料的职务便利,接受么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的请托,为位于本市海淀区的怡秀园3号楼18层1807、紫金庄园7号楼14层12B06等4套房屋在转让过程中逃避税收征缴提供帮助,共同收受么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16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6年7月11日金雪被抓获归案,后金雪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7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金雪在侦查阶段及当庭供述:2008年5月,其到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交易所从事出纳工作,2011年底开始从事会计工作。2010年或2011年某天,其在吃饭过程中认识了刘某1,他是税务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房产交易材料缴纳税款的审核工作。其在跟同事聊天过程中,直接或间接都听说过中介人员找税务人员办理房产交易过程中逃税避税的事情。有一天,房产交易所的同事康某问其能否找税务工作人员给买房人省税,其说先问问。其给刘某1打电话询问,他说有政策就行。后康某给其一个房屋材料,包括购房合同、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等资料,让其去问问刘某1这样的手续是否能被审核通过,其觉得这是不正常的,因为正常的手续肯定能审核通过。这套房子本身不满五年,康某给其时称把这套房改成满五年,这样就可以逃5.6%的营业税。过了几天,其把材料给刘晓罡送了过去,他看了以后说行,并最终把这事也办成了,这套房子逃了5.6%的营业税。其觉得房屋材料弄虚作假应该是中介弄的,中介弄好之后交给了康某。这件事情办成之后,康某给了其2.8万元现金,称是中介给的感谢费。其在单位门口把装有2万元现金的档案袋给了刘某1,他没说什么就收下了,其和康某每人分得4000元。2012年至2013年年初这段时间,其还请托过刘某1办了十几二十套房子,有的是改房本,将不满五年的房子改成满五年或改成满五唯一,有的是做假发票提高房屋原值,目的是为了少交个人所得税。每一次刘某1办成后,其都会给他好处费,前后给过差不多二十次,每次3万元至20余万元不等,刘某1没有明确要求给他多少钱,但其基本上都是把大头给他。其和康某分了不到200万元,其拿到手不到100万元。其分得的钱没有存银行,都用于日常消费、旅游、家庭支出了。除了康某,没有其他人找其办理逃税的事情。
同时,金雪当庭供称其在休产假期间,曾电话联系刘某1,并让康某找刘某1办理“加塞”的业务。
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其调到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以下简称海淀地税二所)担任科员,在2012年至2015年担任海淀区地税局第二税务所科员期间,利用负责二手房交易税费复核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金雪等人办理逃税,其中帮助金雪办理了二十多套房屋的逃税手续,收取金雪好处费二百七、八十万元在实际工作中,其完全能根据工作经验以及房屋坐落、上次交易时间和交易金额等因素判断出买卖双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其复核的二手房税务档案中之所以存在伪造材料的情况,都是因为金雪等人打招呼让其帮助逃税,否则肯定通过不了其审核。其最先帮助金雪办理逃税,开始一个人按照金雪提供的伪造材料把初核、复核手续都办了,后跟初核人员打招呼,让初核人员不要求买卖双方提供契税票等原件,直接按照金雪等人提供的伪造契税票等材料复印件计算税费。只要打印有“刘某1”名字的契税票所对应的房屋存在逃税的情况,那么逃税手续都是其经办的。其记不清帮金雪、王某3办过哪些住房的逃税手续,帮助金雪办理房屋逃税主要集中在2012年初到2013年6月这段时间,2013年6月金雪开始休产假,期间也让其办理过房屋逃税,但次数不多,其记得金雪在休产假期间让康某找其办过一些房屋的逃税手续,康某和金雪是一个单位的同事,在金雪找其办理房屋逃税之前,其就认识康某。金雪休完产假后至2014年年中又找其办过一些房屋的逃税手续,但次数不多。从时间上看,海淀区蓝靛厂晴波园5号楼3层1单元3A、海淀区小南庄40号楼3层305室很有可能是金雪找其办理的。2011年夏天的一天,金雪在和其吃饭期间提出能不能帮她办房屋过户逃税的事,当时其说考虑一下,后金雪又问过其几次,其就同意了。金雪跟其说只要帮她办理房屋逃税手续,肯定不会亏待其,其从她这番话中能听出如果帮金雪办逃税,她会给其好处费。其和金雪没有明确约定过每次给其好处费的数额,都是金雪给其多少就收多少,每次给其好处费的时间都是在办理完逃税手续的当天或者第二天,只有其和金雪两个人在场。虽然金雪没有明确跟其说过她会从中收取好处费,其认为金雪不会白干,她肯定从中拿钱,但不清楚金雪自己拿了多少钱。
3、证人康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其到海淀区房屋土地交易所工作,负责签订公租房租房合同。2008年金雪到其单位工作,2011年到2013年年底,中介找其办事,其找金雪并给她业务费约400万元,她给了具体办事的人200多万元,剩下的200多万元其俩人分了,其大概分了100万元左右,金雪也分了100万元左右。第一次大约是2011年年底,一个叫陈某的中介找其,问能否找人办理房屋交易省税事宜,其答应帮他问问。其找到金雪,金雪开始也拒绝,后中介称不会白帮忙,会给其好处费。其又找金雪,金雪说帮忙问问,后回话称可以办。中介准备好材料后就给其,其再给金雪,金雪再找人去办。其听税务所的工作人员提起过刘某1,金雪也跟其提过他。造假的材料都是陈某自己弄好,再问其能不能做,其问金雪,金雪再问她找到的那个人。其对房子的具体情况没有什么印象,其记不清陈某给其多少好处费了。从2011年到2013年,其和金雪一共帮陈某办了大约有十几次省税的业务。么某是一个房地产中介,他经常在其单位附近活动,就认识了。从2011年到2013年,其和金雪一共帮么某办了大约三四次省税业务,其记不清具体收受么某多少钱,但么某给其的钱应该比陈某少,因为其帮他办的省税业务少。2016年7月11日晚8时许,原单位负责人通知其到海淀区房屋交易所,其到了单位后被海淀区检察院的同志带到了检察院。
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到2013年10月间,其在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蜂鸟嘉园店做房屋中介。2012年底至2013年8、9月期间,其多次帮助客户通过康某办理逃税。其在腾达兴业公司时,康某当时在双榆树的过户大厅对面管复印,还能找人帮忙加塞,其当时经常找康某复印材料和帮忙办理加塞。2013年3、4月份,其通过康某办理了一套小南庄的房子,成交价大概是165万元,当时是链家地产一个姓李的业务员联系其,这套房子本身需要交十几万的税。其询问康某后,康某称只能少交一点,但需要向客户要8万元,后客户同意。交税当天,康某带着客户去交税,其跟姓李的中介在外面等着。办完后康某让其和李姓中介到过户大厅东边的丁字路口等侯,其到那时发现客户的车和康某的车分别停在过户大厅东边的丁字路口两侧,其和李姓中介就到客户车里跟客户拿了8万元现金并到康某车里给了康某,康某把税票给了中介。晚上6点左右,康某让其到办公中心旁边并给了其1000元。这套房产很可能是海淀区小南庄40号楼3层305。2013年7、8月份,其又找康某办了一套世纪城的房子,房子有90多平米,是链家张姓业务员找其,康某让其要12万元现金,客户同意了。交税时也是康某带着客户办的交税手续。办完后,客户带着其和张姓中介到了过户大厅对面的停车场,一会儿康某背着双肩包上了客户的车,在车里康某把税票给了客户,客户给了康某12万元现金,事后康某在当代商城给了其1500元。这套房可能是海淀区蓝靛厂金夕园2号楼17层20N。
5、证人卞某证言证明:2003年2、3月份,其在我爱我家万泉河店做经纪人,褚某跟其联系想买一套学区房,其就推荐了小南庄40号楼3层305这套房子,后商定售房价格为402万元,税费由买方支付。这套房不满五也不唯一,需要交营业税、个税、契税,一共大概三四十万元。因褚某觉得税有点高,便问其能否想办法省点,其就联系吕某飞询问能否办理避税,吕某飞称可以少交点营业税和个税,褚某就同意了。过了几天,吕某飞让客户准备二十五、六万元的现金,约定交税的时间为2013年3月28日下午。交税当天下午其和褚某等人一起去上地交税大厅,褚某用一个黑色双肩包背了二十五、六万元现金。其到交税大厅门口时,吕某飞还有三四个人让其在大厅门口等着,他们带着褚某拿着业主的房本进了税务大厅。半个小时左右褚某自己出来了,并称已经办完。这套房子过完户一个月后,吕某飞给其打电话称要给其帮忙办理省税的好处费,后给其建设银行账户转了2万元,其都用于日常开销了。
6、证人褚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其想购买学区房,就通过链家姓卞的中介购买了小南庄这套房子。当时中介称该交的税基本都要交,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一共大概四五十万元,如果通过链家平台可以少交一些税,但必须由他们办,把现金给他们,其就答应了。2013年3月27日,中介通知其准备好购房所需要的身份证和现金,第二天去海淀房屋交易大厅办理过户。其于3月28日下午按照确定的时间到那,当时中介已经在那里等其了,后其就把身份证交给了他,他拿着他们已经准备好的材料领着其到办税窗口,由其将材料递给办理交税的工作人员,审核完后其刷卡交了1.8万元的契税又交了1.8万元的个税,后其将准备的现金给了中介,由他帮其代交其他税费。其记不清给了多少现金,可能有10万元左右,用手提纸袋装着,应该是在大厅外面的路边或者其车里给的,给钱的时候除了其和中介,好像还有一个人,其记不清是把钱给中介还是给另外一个人了。
7、证人吕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初其想在海淀购买学区房,到上地办公中心询问交易成本和税费时,一个好像姓王的男子给其发了一张名片,上面写着代办交税和过户。后其将这张名片给了卞某,卞某根据其提供的名片联系这个办税的人,这个姓王的办税人接着给其打电话称卞某找他代办交税的事情,并称因是其介绍的,到时可以给其一些好处费。卞某给其发了一些交税、过户的材料电子版,其转发给了姓王的办税人。最后小王说可以办,可以给客户省20万元左右,但要求客户准备现金,具体数额是卞某和小王确定的,交税日期也是他们商量的,由其传话。交税当天卞某带着客户拿着交税、过户的材料约其一起到上地办公大厅找姓王的,小王带着卞某、客户办理交税、过户手续。办完过户后,在办公中心南边的停车场,客户在小王的车上把一个装着现金的袋子给了小王,给的钱应该是税费的百分之六七十。客户领完房本后就和卞某先走了,姓王的让其在办公中心南边的停车场等一会,后姓王的出来给了其七八千元,说是给其的介绍费,又给了其一两万元说是给卞某的返点,其第二天把钱转给了卞某。
8、卞某、吕某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3年3月吕某银行账户存入3.89万元,后转至卞某银行账户。
9、税务档案、房屋档案证明:小南庄40号楼3层305室该房屋原房产证的登记时间为2010年9月。税务档案中显示该房屋登记时间为2008年2月,且并无能够证明该房产原值的材料。2013年3月28日,该房屋申报免征营业税,并按照1%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刘某1开具契税发票。
10、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其和李某2想购买学区房,经中介吴某介绍,后决定购买金夕园2号楼1层20N这套房子。该房产总房价为400万元,吴某计算出税款为40多万元,并称可以找人把税费操作的低一些。办完网签后大概20多天,因吴某这边一直没有消息,其就联系了另一个链家中介于某,于某称在税务系统有关系,可以给其省税。过了两三天,于某让其在9月5日当天带上33万元左右的现金及银行卡到交税大厅找他,交税时一部分刷卡,一部分给现金。交税当天,其在大厅一个角落找到于某,于某给其介绍了一个人,并称这个人能办省税这个事。过了一会儿,楼上又下来一个人,其让女儿把卡和密码给了这个人,这个人就去二楼交税了。过了一会儿,这个人把卡给了其,后把其叫到大厅里面靠近门一个比较偏僻的地方,让其把钱给他,其给了29.6万元现金。
1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7月份购买了海淀区蓝靛厂金夕园2号楼17层20N这套房产,当时这套房不符合满五唯一的要求。该房产总房价为400万元,中介吴某当时计算的税款为40多万元。当时其觉得税款有点高,吴某称交税一部分刷卡,一部分交现金,就可以少交一些税费。交税当天,从上地交易大厅二楼下来一个人,吴某让其把卡和现金交给这个人,其父亲就把这30多万元现金给了这个人。在回去的路上,其父亲称一共给了那个人34万元。
1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在链家做中介期间办理过海淀区蓝靛厂金夕园2号楼17层20N的房产。当时这套房没有满五年,其不确定是否唯一,其在店里计算的税费为40多万元,2013年9月5日去上地交易大厅交的税。交税当天一个看起来30岁左右的男子过来找李某2父亲,李某2父亲将所有交税需要的材料都给了他,那个人把材料拿到二楼交税。一两个小时后,那个人把材料和税票都拿回来了,并称已经交完税了。
13、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8、9月份,李某1给其打电话问其能不能省税。其咨询了刘某2,刘某2让其把房屋信息发给他。后其让李某1把房屋信息发给其,其又转发给了刘某2。过了几天刘某2称这套房已经有别人在帮着办理省税的事情了,后经其联系李某1,李某1称希望其这边帮着办。过了两天,刘某2称已经联系好了,交税需要现金,并约定了交税时间。交税当天,其向李长久介绍了刘某2,后刘某2让其在一楼等着并联系了他找的人。刘某2找的那个人高高瘦瘦的,从一楼厕所旁边的侧门进来,拿着一张票向李某1要现金。其没有收取好处费。
14、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其在2012年年底左右,收到了张某2的群发消息,内容是办理省税、加急过户。2013年7、8月份,于某给其打电话称世纪城金夕园的房子想少交税,其便给张某2打电话询问能否办理,张某2称能办。后张某2给其打电话称要准备大概33万元的现金,到时直接带着房主和钱到上地办事大厅。交税当天,其打电话联系张某2,并介绍张某2给于某等人认识,张某2带着他们办理交税。后张某2给了其1万元现金,该钱款用于日常消费了。
15、税务档案、房屋档案证明:海淀区蓝靛厂金夕园2号楼17层20N该房屋原房产证的登记时间为2009年3月。税务档案中契税票及购房发票显示该房屋登记时间为2008年8月,原值为248万元,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申报表中显示该房产原值为68.6万元。2013年9月5日,该房屋申报免征营业税,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为零元,由刘某1开具契税发票。
16、证人么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其到双榆树房产交易中心复印东西的时候认识了康某,2011年其在做房屋中介时了解到康某能够帮助购房人少交税款。2013年11月份到2014年7月间,其帮孙某办理了2套房屋的非法省税手续,其记不清楚是哪个小区了。孙某通过邮件和短信把房屋相关资料发给其,其把资料转给康某,康某报价后其再把报价转给孙某,客户同意后再约定时间、地点到上地政务中心办理相关的缴纳税款和过户手续。康某会根据其提供的应缴纳税额确定好处费的价格,好处费一般是房屋应缴纳税额的50%到55%,其不清楚如何确定的这个比例。其办理的两套房中的一套房产孙某给其21万元现金,另一套房产给其27万元现金,但这次其中有2万元是其替孙某收的。孙某给其钱的当天其就给康某打电话并把钱给康某,一次是在加油站、一次是在停车场,康某共返给其2.25万元。其认识闫某,但没有为闫某办理过房屋省税手续。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紫金庄园7号楼12B06这套房产资料其见过,孙某给其邮箱发过这套房的资料,也问过这套房产省税的事情,但其没有办理过省税手续;怡秀园3号楼18层1807这套房产孙某通过手机短信问过其,也把相关的房产资料发送到了其邮箱,其把房屋资料转给康某看了之后,康某给其提供了办理这套房屋省税的相关报价,其把康某的报价直接转发给了孙某,但这套房最后不是其做成的;其不认识王某1,孙某曾经把晴波园5号楼3层1单元3A这套房的资料发到其邮箱,其看过之后给孙某报了一个价,最后孙某没找其办。
17、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左右,其在链家大河庄苑店做房产经纪人,有一次其在建委交易大厅见到么某,么某称他认识海淀地税的人,如果以后有客户需要逃税可以找他。2013年3月份左右,王某1让其帮忙办理一套房产逃税,其便联系么某。后么某审核完材料后,称这套房子能办理逃税,契税不能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可以打六折,但客户必须交现金,数额为20多万元,并约定了办理交税及过户的时间。交税当天,其向王某1等人介绍么某就是帮忙办理逃税的人,但其当时没说么某的姓名,后么某拿走相关材料,上二楼办理交税手续。交税后么某让其将客户带的20多万元现金拿给他,其就在上地办公中心B座一楼西侧大厅将钱全部交给了么某。这次么某给了其2万元,其给了王某11.6万元。2013年8月份左右,刘某3介绍乔某找其办理逃税,后其联系么某,么某称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可以打六折或者六五折,数额30多万元。交税过程与上次基本相同,其记得这套房在怡秀园小区,这次么某给了其2.5万元,其给了乔某2万元。2013年年底,刘某3给其打电话,办理一套新起点嘉园小区房产的逃税,后么某称需要30多万元,这套房产么某给了其1.3万元,其给了刘某31万元。2013年9月份,闫某问其办理一套紫金庄园小区房产的逃税,后么某称其报价低了,其觉得从这单业务中挣不到钱,就把么某电话告诉了闫某,让他自己与么某联系办理逃税。其只通过么某办理逃税。
18、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其在客户购房过程中,通过找中间人孙某、靳某、曹某帮忙的形式帮助购房客户做过税费减免业务,实际就是偷逃税。其中2013年3月找孙某做海淀区世纪城晴波园的一套房产。2012年年底,龚某给其打电话称看中了晴波园5号楼3层1单元3A这套房子,其在纸上给龚某算过这套房子的应交税费,总税费大概是50万元左右,龚某觉得税费有点高,就问其能不能在总成本上控制一下。其联系了孙某,他说可以省税,大概能省12万元,契税18万元单交,剩下的24.5万元要给现金。在办理晴波园房产交税过户时,其记得有孙某,他可能还带了一个人,当时其到了办税大厅后,他和孙某一起来见的面,但是孙某没有跟其多介绍,只说是一起帮忙办税的人。后他就和孙某一起去办事了。在整个过程中,其都是和孙某直接交接的,没有和这个人直接接触过,也没有跟他说过话。这套房应该最后只缴了契税,孙某没有给其好处费。
王某1在侦查阶段的笔录中认出“么某”就是上述孙某带的人。
19、证人龚某的证言证明:其经手购买了海淀区蓝靛厂晴波园5号楼3层1单元3A的房产,房主叫翟某。该套房产房价为900万元左右,当时在链家店里,税费是链家的小王在纸上算好告诉其的,契税按照房价的3%算的,是18.3万元;个税按照房价的1%算的,是6.1万元;营业税是按照差额的5.6%算的,是28.56万元,三项共计52.95万元,他说能够给其优惠12万元,实际收了其40.96万元。其不清楚具体是怎么优惠的。过户交税当天其没有去,其往刘某4卡上陆续打了十七八万元,另外在交税的前一天,给了刘某424.5万元现金,让他去办的,刷的卡是刘某4的卡。
20、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明:2013年上半年,老板龚某找到其,称他有个朋友买房,需要其带中介小王去交个钱,并称把钱打到其卡上。在去办事的前一天,龚某把其叫到他的办公室,交给其一袋钱,称是24.5万元现金,让其按小王的要求办事交钱。那天人都到了之后,小王和翟某带着交易材料,领着其进了楼里面办事。在办公大厅,其记得小王就打了个电话还忙着去排号取号什么的。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两个男的过来跟小王见面说话,其当时站在侧面,没有听到他们说什么。过了一会儿,小王过来,让其把现金交给他,但没有说原因,也没有说具体要什么钱,于是其把装钱的袋子给了小王,其看见他拿了钱袋子之后转身就去和那陌生男子说话办事去了,让其们在大厅等会。过了没多久,小王就回来了,后其就跟着他们办理交税事宜。
21、税务档案、房屋档案证明:晴波园5号楼3层1单元3A该房屋原房产证的登记时间为2005年4月,房屋原值为100万余元。税务档案中契税票显示该房屋登记时间为2008年1月,原值为565万余元。2013年3月13日,该房屋计算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款共计为零元,由刘某1开具契税发票。
22、证人乔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其曾让孙某帮其办过北京海淀区怡秀园3号楼1807室这套房子避税的事情,事成之后这套房的卖房人给了孙某30多万元好处费。怡秀园这套房是2013年其任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新起点店业务员时同事霍某经办的,其是这套房的维护人,负责联系卖房人。这套房购房价格为500万元,由原房主李某3、屈某夫妇交税。其记得这套房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加起来大概有60多万元,李某3、屈某夫妇认为税款太高,问其有没有办法少交。由于之前孙某和其说过他在海淀地税二所有关系,能办理逃税,故其联系孙某,孙某称契税不能少交,必须刷卡支付,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能打七折,但是必须交现金,数额为30多万元。后孙某确定2013年9月30日办理过户交税。当天,其、霍某、李某3、屈某夫妇及范某按照孙某约定的时间来到上地办公中心门口,其印象中当时屈某背了一个包,霍某还跟其说里面装的是钱。孙某带着两个男的从上地办公中心大厅里走出来,后留着平头的男子把李某3叫到一边说了几句话,说完话后孙某就带领其们一行人到二楼交税大厅办理交税,交税后霍某及孙某就带着买卖双方去办理过户手续,其在上地办公中心门口等着他们,霍某等人从上地办公中心出来时孙某没有跟他们在一起。其问李某3、屈某夫妇是否将30多万元现金交给了孙某,李某3、屈某夫妇称给了。孙某未给其好处费。
23、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其当时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怡秀园3号楼1807室。2013年4月份左右,其到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新起点店请中介帮忙卖房。后约定卖房款共计500万元,中介费以及购房所产生的全部税费都由其夫妇承担。怡秀园这套房产是其2009年购买的,2013年其卖这套房时,这套房还没有满五年,也不是其家庭名下唯一住房,其记得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加起来大概有60多万元。当时其觉得税费太高,后乔某就告诉其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可以打六折或七折,大概30万多元,必须交现金,其予以同意。2013年9月30日早上,其和其妻子屈某将前一天取的37万元现金装在一个黑色双肩布包里,乔某、霍某给其介绍两个人,两个人都是170cm左右,30多岁,一个长的黑黑胖胖,留着平头,一个长的黑黑瘦瘦。后来那个黑黑瘦瘦的人跟着办理了半天的过户手续,其知道叫孙某。那个留着平头的男的,其就见过一面,其没印象叫什么了。
李某3在侦查阶段的笔录中认出了“么某”就是其所称30多岁、170cm、平头、黑黑胖胖的男子。
24、证人屈某的证言内容与李某3一致,同时屈某在侦查阶段的笔录中亦认出了“么某”就是其所称过户当天出现的30多岁、170cm、平头、黑黑胖胖的男子。
25、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其打算在北京购房,后通过链家小南庄店一名叫霍某的中介人员购买了海淀区怡秀园3号楼1807室这套房产,最终达成的房款加税款、中介费总计500万元,并明确约定由卖方负责缴纳相关税费。2013年9月30日霍某让其早上8点到上地办公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当时一个男的找到乔某,这个男的个不高、皮肤较黑、不胖不瘦、尖下巴,乔某和这个男的聊了几分钟后,这个男的就独自走进上地办公中心里面了,其印象中乔某当时叫这个男的“X哥”。在那个男的走进上地办公中心之后,霍某让其也到上地办公中心里面的一层大厅等候,乔某带着李某3走进上地办公中心一层大厅的楼梯间,其注意到李某3当时拿了一个黑色斜挎包。办完过户手续后,霍某给了其一个档案袋,里面有其身份证、房本及相关税票。
26、屈某招商银行账户明细证明:2013年9月屈某取现37万元。
27、短信记录证明:2013年8、9月份,么某、孙某、康某之间多次就该房屋信息进行沟通。
28、税务档案、房屋档案证明:怡秀园3号楼18层1807该房屋原房产证的登记时间为2009年7月,房屋原值为77万余元。税务档案中契税票显示该房屋登记时间为2008年7月,原值为292万余元。2013年9月30日,该房屋申请免征营业税,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所依据的原购房发票金额为292万元,由刘某1开具契税发票。
29、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至7月间,其在链家地产新起点店任经理,其经办过新起点嘉园12号楼1902室这套房产,这套房最终以380万元的价格成交,满五不唯一,需要交契税和差额20%的个税,其当时算的个税和契税是50万左右。后买方徐某的爱人赵某问其能否避税,其联系了孙某。孙某称可以省税,但不能省契税,只能省个税或者营业税,他收到房屋材料后给其打电话称个税能省20多万元,并让其告诉赵某准备30万元左右的现金,交税日期定在2013年12月19日上午。交税当天上午,赵某背着一个黑色的双肩背包带着现金,其带着客户见到孙某后,孙某就带着赵某去了二楼交税,其在一层等着。过了半小时左右,赵某和孙某从二楼下来了,赵某拿着契税票找其,跟其称把钱给孙某了。当天孙某在大厅外面给了其一两万元现金。
30、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夏天,其想换房到父母家附近住,便找到了怡秀园门口的链家地产,后由中介人员刘某3带其看房,并决定购买新起点嘉园12号楼1902室。该房产房本面积为126平米,约定的房款为400多万,满五不唯一,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当时刘某3告诉其,这套房交易可以省税,并计算省税后实际需要交纳契税5万多元、个税30多万元,契税是刷卡缴纳,剩下的税款都是给刘某3现金。交税当天,到了上地办公中心之后刘某3给其介绍了一个姓孙的人,告诉其这个就是帮忙办理手续的人,一会儿把钱给他就行。其爱人怕出问题,还专门跟这个姓孙的人聊天,记了他电话。其记得这个姓孙的个子在170cm左右,黑黑瘦瘦。过了一会儿,姓孙的就把其带到了上地办公中心A座与B座之间的楼梯间处,这个楼梯间连接着上地办公中心的税务大厅和办公区,到那后姓孙的打了个电话,从办公区走出来一个人,这个人大概30多岁、留着平头、黑黑胖胖、个人也在170cm左右,姓孙的说把钱给那个人,其老公就把30万元现金交给了那个黑黑胖胖的人。后姓孙的那个人走了,刘某3带着其去二楼缴纳税款。
徐某在侦查阶段的笔录中认出“么某”就是过户当天取走30万元现金的人。
31、证人赵某的证言所证明的内容与徐某一致,在侦查阶段的笔录中认出“么某”就是过户当天取走30万元现金的人。
32、短信记录证明2013年12月间,孙某、么某、康某之间多次就该房产信息进行沟通。
33、税务档案、房屋档案证明:长春桥路5号12号楼1902室该房屋原房产证的登记时间为2005年9月,房屋原值为114万余元。税务档案中契税票显示该房屋登记时间为2008年10月,原值为361万余元。2013年12月19日,该房屋申请免征营业税,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所依据的原购房发票金额为361万元,由刘某1开具契税发票。
34、证人闫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紫金庄园7号楼14层12B06房主陈某2通过其所在的中原地产出售房屋,后张某比较感兴趣,最终价格约定为530万左右。经其联系么某,么某称可以省应缴税款的30%到40%,后称该房产需要向客户收取37万元现金,这37万元是除了契税之外的钱。去上地办公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前一天,张某将钱转到其卡里,到账后其就提取了37万元现金。过户当天其、张某等人到上地办公中心找么某,在过户大厅的侧厅里,其把装有钱的公文包和过户的相关资料交给了么某,么某拿着装有37万元现金的公文包和过户资料走了。过了一会儿,么某把公文包和过户资料当着客户面给了其,低声跟其说公文包里还有一些钱,其知道里面是么某给其的钱,因为客户在身边就没说话。么某告诉其带着客户直接去某个窗口办理交税手续,张某通过刷卡的方式交了19万元的契税,100多元的个税和营业税。办理完缴税手续后,其大概看了一下公文包里有4万多元。
3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购买了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紫金庄园7号楼14层12B06号。2013年5月份,其签订买房合同时,闫某大致给其算了一下需要缴纳的税款,大概是40万元,该房产肯定不满五年,需要缴纳营业税、个税和契税。2013年7月底、8月初,因其对闫某给其核算的税款不满意,就拉着闫某到税务窗口咨询情况,在税务大厅,闫某称他对缴纳税款方面的事情不太熟悉,就把他的朋友找了过来,闫某称他朋友在税务机关有熟人,可以帮忙减免5万元的税款,其就跟闫某的朋友聊了几句,故其对闫某这个朋友印象比较深刻。回来之后闫某称那个人是他之前的同事,能够找到熟人少缴纳一些税款。后闫某称他朋友找了税务局的领导,可以少缴纳5万元的税款,其中37万元需要用现金通过闫某来缴纳。到过户当日,闫某去见了他的那个朋友,后其就和闫某、陈某2到二楼税务窗口去缴纳税款了。
闫某在侦查阶段的笔录中认出“么某”就是闫某找的办理省税手续的朋友。
36、张某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闫某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3年8月张某向闫某转款37万元,闫某于当日全部取现,次日存入4万余元。
37、税务档案、房屋档案证明:万泉河路68号紫金庄园7号楼14层12B06该房屋原房产证的登记时间为2012年5月,房屋原值为527万余元。税务档案中契税票显示该房屋登记时间为2008年5月,原值为654万余元。2013年8月28日,该房屋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计算营业税时所依据的原购房发票金额为654万元,由刘某1开具契税发票。
38、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第二税务所的审核人员分为初核人员和复核人员,搭班审核纳税材料。初核人员在窗口接受纳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审核材料是否完整、真实。纳税人刷卡缴税后,初核人员将纳税材料交给复核人员。复核人员再次审查纳税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并打印契税发票。2013年3月出台的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差额20%征收个税,审核人员应审核相关凭证的完整和真实性,对没有相应凭证的应当查询房屋原值。
39、证人俞某证言证明:2012年4月份其到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工作,陆续承担材料初审、查询唯一原值、退税的工作。在初审窗口时,要负责审查房屋交易交税过程中当事人提供材料是否齐全,齐全后就按照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计算个税和营业税,然后引导当事人刷卡交税。2013年4月份,当时“国五条”出来,规定如果在征收当事人个税时按照成本价1%征收时,需要在1号窗口查询房屋原值。其和刘某1是关系不错的同事,刘某1是其单位在编的公务员。其帮刘某1办了8、9套房,印象中有3次是他直接把材料装在档案袋里给其并让其办理,其余的几次都是纳税当事人来,他跟其说让这些人先办并嘱咐让他们的材料都过了。刘某1一共给了其5、6万好处费。
40、证人芦某的证言证明其给予康某钱款的情况。
41、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金雪家庭收入及开支情况。
42、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为机关法人,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为事业法人。
43、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海淀地税局出具的刘某1任职情况说明证明:刘某1于2011年1月至2016年7月任第二税务所科员,在任职期间负责房屋交易税款征收复核工作;金雪于2008年至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交易所工作。
44、存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存量房征收营业税政策等房屋交易税收政策材料证明:北京市及相关政府部门关于存量房征税的政策情况。
45、个人存量房涉税业务流程证明第二税务所审核、征收个人存量房涉税业务的工作流程。
46、第二税务所提供的岗位职责证明预审人员、窗口受理人员、复核人员的岗位职责。
47、北京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出具的刘某1工资详单等证据证明刘某1的工资情况及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48、扣押手续证明金雪家属代为退赔70万元。
49、立案决定书、逮捕证等法律手续证明:2016年7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金雪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以及对金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50、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7月11日,侦查人员将金雪从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交易所带回调查,并于当日对金雪采取强制措施。
51、被告人金雪的户籍材料证明了金雪的自然情况。
对于被告人金雪所提出其在休产假期间并未实施帮助他人办理逃税行为的辩解,经查:在案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人刘某1、陈某、么某等人的证言、短信记录、涉案房产税务档案等证据可以证明在金雪休产假期间康某与么某针对涉案房产逃税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陈某、么某向康某提出办理涉案房产逃税的请托事项,刘某1亦实施了办理涉案房产逃税的行为,金雪虽提出其在休产假期间并未实施帮助他人办理逃税行为,但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或证据线索以支持其辩解,且与在案证据所证明的内容相悖,故金雪该项辩解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