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2/10 0:00:00

张×1等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单位长春市瀚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文明路53号。

诉讼代表人邓仁贵,长春市瀚翔物流有限公司发运部经理。

被告人张×1,男,56岁(1960年4月22日出生),长春市瀚翔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羁押,同年12月2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海荣。

辩护人林明杰。

审理经过

审理经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1犯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京一分检公诉刑诉追诉[2016]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单位长春市瀚翔物流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受理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马全、代理检察员谭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邓仁贵、被告人张×1及其辩护人赵海荣、林明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京一分检公诉刑诉追诉[2016]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

被告单位长春市瀚翔物流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1为感谢时任×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徐×于2002年至2010年为张×1经营的企业承揽×集团整车物流运输业务、开办汽车4S店等事项上提供的帮助,于2013年由该公司出资人民币614.0337万元,为徐×、张×2夫妇购买海南省三亚市半山半岛小区房产一套。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单位长春市瀚翔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1犯单位行贿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单位长春市瀚翔物流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单位长春市瀚翔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张×1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1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张×1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应以自首论。张×1为徐×夫妇出资购买的房产还未登记到徐×家人名下,也未交付徐×家人居住,属于犯罪未遂。张×1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小,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庭审理期间,被告单位长春市瀚翔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张×1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人张×1的辩护人出示了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拟证明张×1在亲属的帮助下代长春市瀚翔物流有限公司退缴人民币300万元。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单位长春市瀚翔物流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张×1为感谢时任×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徐×于2002年至2010年期间,为被告单位长春市瀚翔物流有限公司等单位承揽×集团整车物流运输业务、开办汽车4S店等事项上提供的帮助,于2013年出资人民币614万余元为徐×及其妻张×2购买海南省三亚市半山半岛小区房产一套。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1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1代被告单位长春市瀚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翔公司)退缴人民币3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工商档案查询材料证明:×集团为国有企业。

2、《关于组建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证明: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情况。

3、《徐×岗位经历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中央组织部任免通知》、《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任免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徐×、竺延风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徐×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徐×免职的通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徐×、赵方宽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徐×同志任职及工作分工的通知》、中共×省委组织部《关于徐×同志任职的通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徐×任职通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公告》、中共×市委《关于市委常委工作分工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中共×省委组织部《关于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共×市委《关于市委常委工作分工的通知》、中共×省委组织部《关于周化辰、徐×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共×市委《关于周化辰、徐×同志任免职的通知》等证明:徐×于1997年3月至2003年11月任×集团副总经理,2000年8月至2003年11月任×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常委;于2003年11月至2007年12月先后担任×省省长助理、×市委副书记、×市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市委书记、×省委常委、×市人大主任;于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集团党委副书记;于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任×集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于2010年12月至2015年3月任×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4、×集团《关于委派撤回徐×等任职的函》、《关于推荐撤回许宪平等任职的函》证明:×集团于2008年2月委派徐×任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大众公司)董事会董事、董事长;于2014年4月撤回徐×任一汽大众公司董事会董事、董事长的职务推荐。

5、被告人张×1的供述:2002年初,徐×到青岛出差时,其请他向中国第一汽车集团青岛汽车厂(以下简称一汽青岛厂)的领导打招呼,关照其经营的×省顺达运输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的整车物流运输业务,并与徐×一起与一汽青岛厂厂长徐×2、副厂长郑国烈等人吃饭。徐×介绍了他们之间的关系,请他们关照其公司的业务。徐×2当场同意。过了几天,其向徐×2提出准备在一汽青岛厂承揽整车物流运输业务,并通过徐×2向分管运输的唐×提交申请材料。顺达公司承接了整车物流运输业务。该项业务持续不到两年,其获利100余万元。2002年8月,其与王×1合作成立长春市顺航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航公司)。2003年,其单独经营该公司,王×2担任挂名股东。其请徐×帮忙承接×集团的整车物流运输业务。徐×答应后,让其直接去找×集团运输处处长徐×1。其通过徐×1找到联运办公室经理张×3,张×3批给顺航公司20辆双层运输车指标。2006年初,顺航公司发生事故。为规避赔偿,其成立了瀚翔公司,将顺航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转移到瀚翔公司。2012年,为了规避组织审查,编造其已退出瀚翔公司的假象,其将全部股份在形式上转让给刘×1。实际上,刘×1仅出资250万元,持有25%的股份,另代其持有75%的股份。顺航公司、瀚翔公司承接×集团整车物流运输业务的利润约为8000万元。2002年,其与刘诚合作在山东省济南市申办马自达4S店,其出资100万元,负责审批手续。其请徐×帮忙。徐×向一汽轿车公司的高级经理张×4打了招呼。其通过张×4找到一汽马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自达销售公司)中方经理于×办理了审批手续。最终,马自达4S店在徐×的关照下顺利经营。其在一年后退股,收回260万元。2007年,其和马×、姜×在江苏省泰州市合作经营奥迪4S店。其请徐×帮忙向一汽大众公司的领导打招呼。徐×同意了。其向安×及一汽大众销售公司奥迪销售事业部(以下简称奥迪销售部)总经理张×7介绍了申办奥迪4S店的想法。张×7让其找具体负责的黄×操作。最终,奥迪4S店顺利获得审批,公司名称是泰州奥正冠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正冠通公司),其出资350万元,持有10%的股份。2012年,为规避中央巡视组调查,其将自己的股份转由姜×的妻子孟×代持。2012年9月,其对张×2说准备购买一套房产送给她和徐×,以感谢徐×对其的关照,张×2同意了,并与其一起到三亚市看房。张×2看中了半山半岛小区六期二层的房产,售价约540万元,并要求用张×5的名义登记,以后再办理过户手续。2012年末,其又挑选了半山半岛六期五层的房产,价格约为650万元。张×2到三亚看房后,非常满意,让其购买。张×2回到长春后,其到徐×家,告诉徐×其准备在三亚市购房送给他和张×2,以感谢他的帮助,并建议立即购买价格划算。张×2也说以张×5的名义购房,别人不会知道。徐×没有明确反对,其认为他同意了。2013年1月,其在徐×默许后向开发商转款310万元,又通知王×2从瀚翔公司给李×1转款,让李×1支付余款。这些钱均出自瀚翔公司。2013年5月,其告诉张×2已付清房款,并以张×5的名义签订合同。张×2让其保管购房合同等资料,以后办理产权证,并让其先行入住帮忙照看房产。2013年10月,其和家人暂住这套房子。其出资为徐×、张×2购房,是为了感谢徐×对其在×集团经营相关业务的帮助。

6、证人徐×的证言及亲笔证词证明:2002年,其准备到青岛出差,张×1请其帮他促进与一汽青岛厂领导之间的关系,以便承揽业务。其答应了,并让张×1次日中午与一汽青岛厂的领导吃饭。一汽青岛厂厂长徐×2向其汇报工作后,其请他关照张×1经营的物流公司。当日,张×1、徐×2及该厂副厂长郑国烈等人参加了饭局。其向他们介绍了其和张×1的关系,以及张×1公司业务与一汽青岛厂的关联。在座的领导均表示会关照张×1。2002年,张×1准备承揽×集团整车物流业务。其让时任一汽运输处的负责人徐×1给予关照。后来,张×1顺利承揽到×集团的物流业务。2002年上半年,张×1准备经营马自达汽车销售业务,希望其帮忙推荐申办。待张×1将申办资料报送一汽轿车公司后,其让一汽轿车公司总经理张×4帮助张×1。此后,马自达4S店通过审批。2006年,其任×市委书记时,张×1想经营奥迪4S店,请其帮忙推荐,其让他将申办资料报送一汽大众公司。然后,其请一汽大众公司总经理安×帮忙推荐。2008年,其担任×集团任总经理后,张×1对其说奥迪4S店没有办成,让其继续帮忙。其又对安×说了此事,安×表示会帮助。2009年底,张×1的申请获得审批,在江苏省开办了一家奥迪4S店。2012年9月或10月,张×2对其说,她和张×1等人在海南省三亚市看中一套房产,准备由她和张×1各支付一部分资金购买,其没有反对,默许了。2013年1月,张×1到其家中,说其帮助他在×集团经营业务,他准备在三亚市购买一套房产送给其和张×2,以表示心意。其没有同意,称待退休后再买。但张×1称现在购买比较划算。张×2也说可以先用张×5的名义办理购房手续。其默许同意了。其听张×2、张×1说,三亚房产的面积为150余平方米,总价五六百万元。购房时,张×2未对其说用家里的钱支付房款,也没有与其商量把海口房产出售,给张×1还款。其认为张×1支付了三亚房产的全部房款。张×1送给其房产,是为了感谢其对他的帮助。张×1经营的汽车整车物流运输、轿车销售业务都与×集团相关,在他请其帮忙时,其都向相关部门领导打了招呼。张×1心存感激。

7、证人徐×1(长春一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兼党委书记)的证言证明:2002年,徐×让其关照他的妻弟张×1的物流运输公司。其答应了。过了一段时间,张×1向其介绍了情况。其让他直接找张×3。其也对张×3说,张×1是徐×的妻弟,让他适当关照。最终,张×1参与了长春一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运输公司)下属联运分公司的整车运输业务。其之所以答应徐×关照张×1,一是一汽运输公司刚刚成立,需要有实力的社会力量合作;二是徐×是×集团副总经理,其肯定会落实他的要求。

8、证人张×3(一汽运输公司联运分公司原经理)的证言证明:徐×1曾对其提出张×1公司也做一汽运输业务,让其带着张×1办手续。张×1提供了材料,并交纳押金。因为徐×1是其的直接上级,其肯定会执行他的安排。2001年,一汽实业储运分公司将河南、河北等地的卡车运输业务分给联运分公司经营。张×1的公司已在这部分地区承揽到运输业务。2002年6月,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大众销售公司)把东北、辽鲁、华南地区的轿车运输业务分给联运分公司经营。其公司通过招投标选择了十余家从事双层车运输业务的物流公司,张×1公司也是中标公司。从2003年开始,张×1公司每年签订商品轿车、卡车公路发运协议。

9、证人王×1的证言证明:2002年8月,其与张×1合作成立顺航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全部由其出资,其占70%股份,张×1占30%股份,负责找徐×帮忙,审批轿车运输业务手续,以及协调与×集团相关部门的关系,争取优质物流资源。顺航公司成立后,张×1找徐×帮忙解决了顺航公司报批双层车运输业务及20辆双层车的运输指标。在经营一年多后,其退出顺航公司。

10、证人王×2的证言证明:2003年上半年,王×1退出顺航公司。张×1让其做挂名股东。实际上,张×1持股100%,主要利用徐×的关系,争取优质资源。2006年初,顺航公司发生事故,为了逃避赔偿,张×1又成立瀚翔公司,将顺航公司的资产、人员和业务转移到瀚翔公司。瀚翔公司延续顺航公司与×集团的关系,继续经营一汽物流业务。目前,瀚翔公司的年利润约为1000万元,张×1都未提取,只是在他需要钱时,从瀚翔公司拿钱。2012年5月,张×1把瀚翔公司转让给刘×1,但刘×1仅支付了200余万元资金,张×1仍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瀚翔公司出让期间,张×1让其提取近千万元现金,存到了两个人的银行账户。后来,其才知道这些钱转给了刘×1,再由刘×1转回瀚翔公司,造成刘×1实际出资的假象。于×在瀚翔公司替刘×1持股,没有实际出资。

11、证人李×2、刘×2的证言证明:2006年上半年,张×1告诉李×2和刘×2,顺航公司因事故不能继续经营,准备成立瀚翔公司,让二人担任挂名股东。2012年5月,张×1称由于徐×是他的姐夫,他不能再经营瀚翔公司,准备把瀚翔公司转让给刘×1,让李×2和刘×2办理手续。

12、证人刘×1、齐×、姜×、于×的证言、股权转让协议、分期还款协议书、股权转让及代持股协议及银行凭证及交易明细等证明:2012年5月,张×1与刘×1约定,瀚翔公司作价1000万元,刘×1占25%股份,张×1占75%股份,但张×1的股份由刘×1代持。此后,张×1从瀚翔公司提取1000万元,帮助刘×1从账面上支付了出资款。2013年2月1日,张×1与刘×1签订协议,约定张×1将瀚翔公司25%的股份作价250万元转让给刘×1,瀚翔公司剩余的75%股份由刘×1代张×1持有。2013年3月8日至3月18日,刘×1陆续支付了出资款250万元。于×在瀚翔公司替刘×1持股,未实际出资。

13、证人徐×2(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2年上半年,徐×到一汽青岛厂出差时,要求其关照他的妻弟张×1经营的公司与一汽青岛厂之间的业务。徐×又让张×1参加中午的饭局,向领导班子成员介绍了张×1是他的妻弟,在×集团经营物流业务,要求其和班子成员多加关照。在张×1找其联系业务时,其把分管运输的唐英世介绍给他,要求唐英世给予关照。徐×与其接触时,也会问起张×1的经营情况,说一些客气话,并交待其继续关照。其都答应了。

14、证人唐英世(一汽解放青岛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2年,徐×2介绍张×1与其认识,称张×1是徐×的妻弟,有一个车队,让其关照。其让张×1签订合同,并交纳风险金,加入一汽青岛厂负责车辆运输的车队。

15、证人张×4(一汽轿车公司原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3年,徐×要求其关照他的妻弟张×1在山东省济南市申办马自达4S店,其答应了。由于申办马自达4S店不是其的审批范围,其告诉马自达销售公司中方经理于×,徐×要求关照张×1。于×让张×1直接去找他。张×1把相关材料提交给于×。申请马自达4S店的竞争激烈,徐×担心不能获得审批,故让其给予关照,提前做好工作。

16、证人于×(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3年,张×4告诉其,徐×的妻弟张×1想在山东省济南市申办马自达4S店,让其关照。在张×1与其接洽时,其介绍了马自达4S店代理商选择规则,指导他如何达到公司规则,并把张×4的要求传达给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让他和张×1对接申请工作。后来,张×1申请的4S店按照流程审批成立,公司名称是山东鑫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这和徐×要求其进行关照密不可分。

17、证人安×(一汽大众公司原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8年,徐×回到×集团工作,让其帮助张×1申办奥迪4S店。其答应后,告诉奥迪销售部总经理张×7,徐×的妻弟要申办奥迪4S店,让他办理。

18、证人张×7(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0年以前,奥迪4S店非常赚钱,故申办奥迪4S店很热门。奥正冠通公司是徐×的妻弟张×1的公司。2009年,安×给其打电话说徐总让关注这家公司。其让张×1去找黄×。

19、证人黄×(奥迪销售部网络管理部原部长)的证言证明:2009年下半年或者2010年上半年,张×7给其打电话说“大领导的亲戚张×1想申请江苏泰州的奥迪4S店,你关照着,批给他”。过了几天,其把申请奥迪4S店的条件告诉张×1,也把张×7交待的话传达给网络管理部具体负责人员,让他与张×1对接申请工作。张×1申请的江苏泰州4S店按照流程审批通过后成立。在审批过程中,张×7告诉其,张×1是徐×的妻弟。其就明白“大领导”就是徐×。奥迪4S店的利润较高,竞争很激烈。奥正冠通公司能获得审批,和徐×打招呼,要求其关照密不可分。网络部带着销售部和售后服务部的人员现场考察后,会在一个房间内打分。打分前,网络部的人员会说某一家公司是领导打过招呼的,大家在打分时就会给这家公司打出高分。网络决策委员会讨论审批时,也是依据分数,一般获得最高分的公司肯定会通过审批。

20、证人孙×(奥正冠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2006年开始,姜×和马×准备在江苏地区申办奥迪4S店,但未成功。后来,姜×找到张×1帮忙。2010年上半年,奥正冠通公司获得审批。2012年上半年,张×1对其说,徐×或张×2不让他再持有奥正冠通公司股份,故将他的股份转让到孟×名下,让孟×代持。

21、证人马×的证言证明:2006年,其和姜×申办奥迪4S店,但未成功。其二人请张×1帮忙,承诺申请成功后,可以让他持有股份。张×1同意了。2009年,奥正冠通公司获得审批。张×1在奥正冠通公司投入350万元,持有10%的股份。2012年5月,张×1对其和姜×说,他不能经营与×集团有关联的业务,想把他持有的股份让孟×代持。后来,孟×和张×1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

22、证人姜×、孟×的证言及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06年,姜×和马×申办奥迪4S店,但未成功。后来,姜×请张×1一起合作经营。张×1同意了,并表示他会帮忙申请。2009年,奥正冠通公司获得审批。张×1在该公司出资350万元,持有10%的股份。因一汽大众销售公司规定,申办奥迪4S店须具备轿车经营销售经验,故奥正冠通公司开立前用南京大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政公司)的资质提交申请,申请获批后才改名奥正冠通公司。2012年,张×1对姜×说,由于他和徐×的关系,不能经营与×集团有关联的业务,想把他持有的股份让孟×代持。后来,孟×和张×1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姜×和孟×均未向张×1支付股权转让费用。

23、证人张×2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其和张×1、李×3、张×5到三亚市看中了半山半岛小区二层的三居室,面积约170平方米,价格为540万元。其对徐×说,张×1准备在三亚给其二人购买房产,其已看中小区和户型,总价约540万元,张×1让其凑200万元,他支付剩余房款。在其多次提议后,徐×没有反对,同意了。2013年1月,张×1告诉其,半山半岛小区的五层房产更好,价格为610余万元。其很满意,让张×1订购,并明确告诉张×1,不能用其、徐×、徐昊若的名义办理房产证。最终,其和张×1商定以张×5的名义购房,以后再过户。2013年1月中旬,其和张×1到三亚看了半山半岛小区4栋5层的房产。张×1告诉其,他会支付全部房款。其同意了。其回长春后,张×1到其家,对徐×说因徐×在经营业务上帮忙很多,他选定了一套房产送给其二人表示心意,并反复说三亚房价上涨很快,现在购买合适。其也说以张×5的名义购房,别人不会知道。徐×未提出反对意见,表示同意。2013年5月,张×1告诉其,他已支付全部房款,并以张×5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其让张×1一家人先入住,帮忙保管房子。之后,其告诉徐×,张×1已付清全部房款,其已经让张×1的家人先行入住,帮忙看护,同时组织调查也不会发现。徐×同意了。张×1付清房款后,其让他保管购房合同等资料,待办理产权证使用。张×1出资为其和徐×购买房产,是为了感谢徐×对他在×集团相关生意上的帮助和支持。其不会将房款或房产退还张×1。

24、证人李×3、张×5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张×1对李×3、张×5说准备在半岛蓝湾购买一套房产送给张×2、徐×,但张×2不满意。2013年初,张×2再次到三亚市看房。张×2走后,张×1告诉李×3,张×2已在半山半岛小区选房,房款为五六百万元,以张×5的名义办理房产证。此后,张×1给张×5打电话,称他给张×2、徐×在半山半岛小区购买了一套房产,需要登记在张×5名下,让她把身份证、公证书等手续寄给李×1,委托李×1办理。2013年10月,张×1一家搬到半山半岛的房子暂住,待张×2一家具备长期居住条件时,再还给他们。

25、证人王×2、齐×的证言、长春市瀚翔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支票存根、吉林银行进账单证明:张×1在徐×的帮助下通过顺航公司、瀚翔公司承揽×集团运输业务,赚取了大量利润。2012年、2013年,张×1指示王×2从瀚翔公司向其名下银行账户转款或提取了大额现金,并向李×1的银行账户转款95万余元。

26、证人李×1的证言证明:2012年末或2013年初,张×2和张×1在三亚市选中半山半岛小区一套170平方米的房产。张×5把她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证明寄给其。其按照张×1的要求,以张×5的名义办理了支付房款等相关手续。2013年1月10日、1月18日,张×1分别支付了10万元定金和300万元购房款。2013年1月21日、1月23日,瀚翔公司分别给其转款95万元、215万元。2013年1月23日,其支付了2833400元购房款、206937.71元税费。

27、证人马×的证言证明:2013年初,张×1让其推荐三亚市比较高端的楼盘,称要买房送给张×2和徐×。其推荐了半山半岛小区。

28、证人王×3的证言证明:其曾带张×1和张×2在三亚市看房。

29、×集团《关于组建长春一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决定》证明:2000年8月,×集团决定组建一汽运输公司。一汽运输公司是×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30、×集团管理部《关于长春陆捷物流有限公司成立及明确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关于长春陆捷物流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及印章启用的通知》、《关于长春陆捷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证明:×集团于2006年决定将一汽运输公司和一汽储运有限公司整合成立长春陆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陆捷公司)。2009年,长春陆捷公司名称变更为一汽陆捷物流有限公司。2010年,一汽陆捷物流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一汽物流有限公司。

31、×集团、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汽车厂、青岛拖拉机总厂并入×集团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协议书》证明:1993年8月8日,一汽青岛厂、青岛拖拉机总厂并入×集团,合并为一个企业,厂名仍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青岛汽车厂”,该厂为×集团全资子公司。

32、干部履历表、×集团《关于推荐徐×2等任职的函》、《关于推荐撤回丁大海等任职的函》证明:1989年5月,徐×2担任一汽青岛厂厂长。2010年11月,×集团推荐徐×2担任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青岛公司)代理总经理。

33、×集团组织人事部出具的《有关人员工作情况说明》证明了安×、张×7的任职情况。

34、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证明:相关文件多次规定,禁止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或优惠条件。

35、商品轿车公路发运协议、商品车(卡车)公路发运合同书、商品轿车公路发运合同、商品轿车公路运输合同、商品卡车公路发运合同、运输合同等及瀚翔公司2006年至2014年利润表、运费进账单等证明:2003年至2014年,顺航公司、瀚翔公司与一汽运输公司、长春陆捷公司、一汽物流有限公司等签订轿车运输及卡车运输协议的情况及瀚翔公司经营运输业务的收入情况。

36、一汽轿车(马自达)销售服务店申请书、筹建协议书、验收报告、经销商合同证明:2002年10月10日,张×1与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筹建协议书。2003年7月,长春市奔驰汽车贸易汽车发运行(以下简称长春奔驰发运行)申请在山东省济南市加入一汽轿车(马自达)销售服务店。2004年5月28日,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对鑫源公司进行验收。于×代表验收领导小组签字。2007年4月,马自达销售公司与鑫源公司签订经销商合同。

37、工作请示审批单、相关部门意见会签单、退网通知证明:2012年6月,马自达销售公司决定不与鑫源公司继续签订经销商合同。2014年5月,马自达销售公司决定将鑫源公司进行退网处理,取消授权。

38、2010年奥迪网络决策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纪要、奥迪特许经销商协议书、一汽-大众奥迪特许经销商意向书等证明:2010年,奥迪网络决策委员会原则同意大政公司为泰州3S商务谈判候选单位。2013年,奥正冠通公司与一汽大众销售公司签订协议。

39、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档案查询材料、私营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长春市顺航运输有限公司、长春市瀚翔物流有限公司、×省顺达运输业有限公司、山东鑫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州奥正冠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顺航公司、鑫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40、身份证明书证明了邓仁贵、于×、刘×1、王×2在瀚翔公司的任职情况。

41、一汽马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缺失“山东鑫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汽马自达4S店)”部分审批材料情况说明》证明:鑫源公司经营地点在山东省济南市,开业时间为2004年5月,退网时间为2012年6月,由长春奔驰发运行于2003年7月申请筹建。由于时间较久和人员变动,长春奔驰发运行入网筹建审批文件已无法查找。

42、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泰州奥正冠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部分选建材料缺失的情况说明》、经销商网络管理流程证明:奥正冠通公司的入网申请、第一轮和第二轮评分表等选建材料已过2年保存期限,无从查找。

43、侦查人员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一汽青岛厂与顺达公司之间的财务账目已无法调取。鑫源公司已从马自达营销网络退出,于2013年12月31日注销。刘诚下落不明,无法对其取证。

44、公证书、委托书证明:张×5委托李×1办理海南省三亚市半山半岛未来水世界4-515房屋的交接、验收及领取房屋钥匙等相关事宜。

45、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2013年3月25日,张×5购买未来水世界4幢5层15号房产,价格为593.34万元。

46、吉林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联网业务入账通知书、账户交易明细、取款凭条、个人汇款凭证、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付款回单、记账凭证证明:张×1的吉林银行账户于2013年1月10日消费10万元;张×1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于2013年1月18日给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回头公司)转款300万元,于2013年1月23日给李×1转款215万元。李×1的招商银行账户于2013年1月21日收到瀚翔公司转款95万元,于2013年1月23日收到张×1转款215万元,同日向鹿回头公司支付283.34万元及206937.71元。

47、财务收据、刷卡凭证、业主入住缴费明细表证明:2013年1月10日、1月23日,张×5先后支付未来水世界4-515房款10万元、300万元、283.34万元。李×1刷卡支付未来水世界4-515税费等共计206937.71元。

48、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来水世界”未办理业主房产证原因》证明:截止2015年6月5日,半山半岛六期未办理房产证。

49、航班信息查询单证明了张×1、张×2乘坐飞机往返三亚市的情况。

50、线索交办函、立案决定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明:本案的立案经过及被告人张×1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

51、查获经过、到案经过、侦查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民航订票及进出港信息证明:2014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张×1涉嫌犯罪的线索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同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指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查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张×1立案侦查。2014年12月20日,侦查人员在海南省三亚市圣煜花园小区将张×1抓获,并带回北京市。2014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1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在讯问过程中,张×1主动交代了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徐×行贿的犯罪事实。

52、扣押款物清单证明:徐×受贿案查封海南省三亚市半山半岛A34地块(未来水世界)4#楼515房。

53、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证明:张×1在亲属的帮助下代瀚翔公司退缴300万元。

54、户籍材料证明了徐×、张×1、张×2的基本情况。

对于被告人张×1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及拟证明的内容,经查:该书证能够证明张×1在亲属的帮助下退缴案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张×1的辩护人关于张×1是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张×1为了感谢徐×对其经营的瀚翔公司等单位承揽×集团整车物流运输业务等提供的帮助,经徐×、张×2同意及张×2挑选、确认,由瀚翔公司出资,在海南省三亚市为徐×、张×2购置房产。虽然张×2要求张×1以张×1女儿张×5的名义办理购房手续,同意张×1一家入住该房产,但她亦与张×1约定待徐×退休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其目的是为了规避组织调查。同时,上述登记和入住的情况也说明徐×和张×2对于办理房产手续、交房居住等问题具有决定权。行受贿双方对于为表达感谢而给予财物的权钱交易本质具有一致的认识。双方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均已完成了行受贿行为,已属犯罪既遂。故对被告人张×1的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长春市瀚翔物流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单位长春市瀚翔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1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1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系自首,且在亲属的帮助下代长春市瀚翔物流有限公司缴纳了罚金,对于该公司及张×1依法均可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张×1的辩护人关于张×1系自首,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张×1的辩护人关于张×1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等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单位长春市瀚翔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长春市瀚翔物流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1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辛建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