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27 0:00:00

王海明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王海明,女,42岁(1975年11月6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过户专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7月6日被羁押,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曾政文,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职检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明犯受贿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王燕鹏、代理检察员张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明及其辩护人曾政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被告人王海明于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间,伙同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工作人员杨某1、刘某1,协税员李某1,在帮助部分房产交易中介人员办理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1号1号楼18层18-A、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6号1号楼4层②-402、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7号知春嘉园2号楼15层1504等15套房屋交易税款缴纳过程中,利用杨某1、刘某1所在岗位复核相关纳税资料并出具房产交易完税凭证,李某1所在岗位受理、复核、查询房产交易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房产交易原始完税凭证、房屋产权证明等方式,不交、少交部分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其他税费,先后收取上述房产交易中介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90余万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海明犯受贿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海明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海明在法庭审理中辩解称:其未办理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1号1号楼18层18-A房屋的逃税,在共同受贿中未起主导作用。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海明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王海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其接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到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海明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海明于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伙同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以下简称第二税务所)工作人员杨某1、刘某1、协税员李某1,在帮助部分房产交易中介人员办理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1号1号楼18层18-A、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6号1号楼4层②-402、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7号知春嘉园2号楼15层1504等15套房屋交易税款缴纳过程中,利用杨某1、刘某1所在岗位复核相关纳税资料并出具房产交易完税凭证,李某1所在岗位受理、复核、查询房产交易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房产交易原始完税凭证、房屋产权证明等方式,不缴、少缴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营业税及其他税费,先后收取上述房产交易中介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9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海淀地税局)是机关法人。

2、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协议、第二税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海淀地税局出具的李某1核心权限证明:李某1于2011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被北京威克逊顾问有限公司派遣到海淀地税局工作,所在岗位为第二税务所预审岗位、查询唯一及房屋原值人员岗位、窗口受理人员岗位。

3、海淀地税局监察科出具的基本情况、干部履历表、第二税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杨某1工作职责证明:杨某1于2010年1月至2016年7月任第二税务所科员(事业编),所在岗位为复核人员岗位,负责审核房产交易涉税资料及税款征收工作。

4、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海淀地税局出具的刘某1任职情况说明证明:刘某1于2011年1月至2016年7月任第二税务所科员,在任职期间负责房屋交易税款征收复核工作。

5、劳动合同书证明:王海明于2009年至2015年在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公司)签约中心部门职员岗位工作,于2015年10月1日在该公司交易支持部职员岗位工作。

6、存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存量房征收营业税政策、2012-2016契税政策变动情况、土地增值税政策变动情况、房屋交易政策一览表证明:存量房征税的政策。

7、个人存量房涉税业务流程证明:第二税务所审核、征收个人存量房涉税业务的工作流程。

8、第二税务所提供的岗位职责证明:预审人员、窗口受理人员、复核人员的岗位职责。

9、被告人王海明的供述:其是我爱我家公司的过户专员,协助公司办理海淀区的二手房缴税过户。其于2011年认识刘某1、李某1,于2013年开始找李某1办理逃税,于2015年开始找刘某1办理逃税。我爱我家公司的中介人员知道其和税务人员认识,就找其帮忙为购房人逃税。其通过李某1办理了十余套房屋的逃税,主要是不满五年且唯一的房屋。这些房屋需要缴纳个税和营业税,但刘某1或李某1告诉其,把房产证复印件的登记日期伪造为满五年就可以免缴个税和营业税。大部分房产证复印件是其修改的,其余的复印件是中介人员修改的。这些房屋包括海淀区学院路6号1号楼4层②-402房屋、海淀区畅茜园兰德华庭4号楼5层1单元501房屋、海淀区宝盛里观景园5号楼1层5单元102房屋、海淀区建材城富力桃园15号楼18层1单元2101号房屋、海淀区海淀路19-1号2号14层1403房屋、海淀区魏公村街1号韦伯豪家园6号楼15层3单元1503房屋、海淀区阳光北里4号楼2层207房屋、海淀区宝盛里芳清园11号楼6层5单元601房屋、海淀区紫竹院路31号2号楼1层01H房屋、海淀区建材城润生园2号楼10层6单元1001房屋、海淀区华清嘉园10号楼5层502房屋、海淀区安宁佳园4号楼18层2003房屋、海淀区美丽经典园8号楼5层2-501房屋。其通过刘某1办理了三套房屋的逃税,包括海淀区知春路17号知春嘉园2号楼15层1504房屋,方式是不查询原值。这些房屋都需要查询原值,应缴差额20%的个税。因为刘某1有审核原值的权限,他故意不查询原值,按照查询不到原值的情况计算税款,以全额1%征税。在办理逃税时,其根据具体情况向中介人员要应缴税款35%至45%的好处费,共计收取约200万元,给予李某1应缴税款30%至40%的好处费,共计100余万元,其直接获利数十万元。其在办理海淀区知春路17号知春嘉园2号楼15层1504房屋时,收取中介人员好处费12万元,分给刘某19万元。这些好处费都是都是现金,一般在缴税过户当日在单位附近给刘某1或李某1。

10、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其负责初审工作,收取并审核纳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初核缴纳税款的项目和数额。杨某1负责复核工作,审查纳税材料是否齐全,缴税数额是否准确,并出具税票。王海明是我爱我家公司的过户专员。2013年,她主动找其办理逃税,让其帮忙审核通过她准备的伪造的纳税材料,给其应缴税款30%至35%的好处费。其和杨某1商量后,同意帮助王海明办理。每次办理逃税前,王海明先咨询其,其同意后,会与她约定其和杨某1搭班办理业务的时间,其在明知她准备的纳税材料有问题的情况下,直接审核通过。2013年至2015年,其帮助王海明办理十余套房屋逃税。王海明按照应缴税款35%至40%给其好处费共计100余万元。主要方式是王海明向其提交伪造的房产证或契税发票复印件,将不满五年的房屋改成满五年的房屋,从而免缴个税和营业税,或者是伪造契税发票,提高原值,从而少缴个税和营业税。在办理逃税时,其负责初审,杨某1负责复核,将中介人员提交的伪造的纳税材料审核通过。王海明一般在缴税过户当日在单位附近先把钱给其,都是现金。其再把钱转交杨某1,杨某1给其分钱。王海明肯定留了一部分钱,但其不知道具体数额。王海明找其办理逃税的房屋包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1号1号楼18层18-A房屋、海淀区学院路6号1号楼4层②-402房屋、海淀区畅茜园兰德华庭4号楼5层1单元501房屋、海淀区宝盛里观景园5号楼1层5单元102房屋、海淀区建材城富力桃园15号楼18层1单元2101号房屋、海淀区海淀路19-1号2号14层1403房屋、海淀区魏公村街1号韦伯豪家园6号楼15层3单元1503房屋、海淀区阳光北里4号楼2层207房屋、海淀区宝盛里芳清园11号楼6层5单元601房屋、海淀区紫竹院路31号2号楼1层01H房屋、海淀区建材城润生园2号楼10层6单元1001房屋、海淀区华清嘉园10号楼5层502房屋、海淀区安宁佳园4号楼18层2003房屋、海淀区美丽经典园8号楼5层2-501房屋。

11、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其负责审核纳税材料,核算、征收税款。2013年初,其和李某1开始办理房屋逃税。中介人员先问李某1能否办理,李某1再问其,其同意后,李某1就答复中介人员。其和李某1帮助王海明等人办理了数十套房屋的逃税,主要方式是中介人员伪造房产证或契税发票复印件,将不满五年的房屋改成满五年的房屋,从而免缴个税和营业税,或者是伪造契税发票,提高原值,从而少缴个税和营业税。在办理逃税时,李某1负责初审,其负责复核,将中介人员提交的伪造的纳税材料审核通过。2013年至2015年,其和李某1按照应缴税款的30%至40%收取好处费,其直接获利共计2000余万元。中介人员先把钱给李某1,然后其和李某1平分。其和李某1帮助王海明办理逃税的房屋包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1号1号楼18层18-A房屋、海淀区学院路6号1号楼4层②-402房屋、海淀区畅茜园兰德华庭4号楼5层1单元501房屋、海淀区宝盛里观景园5号楼1层5单元102房屋、海淀区建材城富力桃园15号楼18层1单元2101号房屋、海淀区海淀路19-1号2号14层1403房屋、海淀区魏公村街1号韦伯豪家园6号楼15层3单元1503房屋、海淀区阳光北里4号楼2层207房屋、海淀区宝盛里芳清园11号楼6层5单元601房屋、海淀区紫竹院路31号2号楼1层01H房屋、海淀区建材城润生园2号楼10层6单元1001房屋、海淀区华清嘉园10号楼5层502房屋、海淀区安宁佳园4号楼18层2003房屋、海淀区美丽经典园8号楼5层2-501房屋。2015年12月,海淀地税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手的部分房屋征收税款有问题,让其通知纳税人补缴税款。其知道自己和李某1办理逃税被发现,就未通知纳税人,自己补缴了税款。部分房屋档案丢失是因为其销毁了三四套房屋档案,或者因为保管不善丢失了部分房屋档案。

1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其负责房屋产权交易的税费复核工作。初核人员和复核人员都负有审核买卖双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的职责。2015年3月,其认识了王海明。王海明用微信将海淀区知春路17号知春嘉园2号楼15层1504房屋的网签信息表发送给其,问其能否按照计税数额1%缴纳个税。其查询了北京地税征管系统,发现该房屋不属于卖方唯一住房,需要缴纳个税,但无法查询房屋原值。之后,其给王海明发短信说可以按照计税数额1%缴纳个税。按照规定,如果卖方无法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材料,税务人员应建议卖房人到房管部门调取原值证明。只有卖方从房管部门无法调取原值证明,同时在地税征管系统也查询不到原值,才能按照计税数额1%征收个税。其让王海明于2015年3月25日到其指定的5号窗口提交材料。在此之前,其和5号窗口的工作人员打了招呼,让他按照无原值的情况计算个税。该工作人员没有按照正常程序让王海明提供原值证明,直接按照计税数额1%征收个税。当时,其随机选择了5号窗口,不记得具体人员。初核人员是劳务派遣人员,其是正式人员,故其只要打招呼,此人就会照办。办理逃税后,王海明给其发微信,称纳税人给了12万元,分给其9万元。当日下班后,其和王海明在停车场见面,王海明给其9万元现金。

1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第二税务所的审核人员分为初核人员和复核人员,搭班审核纳税材料。初核人员在窗口接受纳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审核材料是否完整、真实。纳税人刷卡缴税后,初核人员将纳税材料交给复核人员。复核人员再次审查纳税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并打印契税发票。2013年3月出台的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差额20%征收个税,审核人员应审核相关凭证的完整和真实性,对没有相应凭证的应当查询房屋原值。

14、证人韦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其介绍吴卫东委托的李某2向田佳购买了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1号1号楼18层18-A房屋。该房屋不是满五唯一。其和金某1计算的税费约为28万元。签订合同后,其和金某1咨询王海明能否办理省税,王海明说优惠后的税款为19万元。其和金某1商量后,对李某2说该房屋可以避税,避税后的税款为24.5万元。李某2同意后,把24.5万元转入其的交通银行账户。其从该账户取款19万元,将剩余的5.5万元与金某1平分。缴税当日,其在办完手续后,交给王海明19万元现金。

15、证人金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其介绍李某2购买了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1号1号楼18层18-A房屋。该房屋需要缴纳个税和营业税,共计约28万元,契税约为1.6万元。韦某问王海明能否办理省税,王海明同意了。之后,其二人对李某2说税款可以打折。李某2把钱给韦某后,其和李某2等人到上地办公大厅。王海明拿着钱缴税后,把契税发票和购房发票给李某2等人。事后,王海明给其和韦某5.5万元好处费,其二人均分。

16、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吴卫东委托其在我爱我家公司中介人员金某1及另一名男子的介绍下购买了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1号1号楼18层18-A房屋。韦某说中介人员可以代缴个税和营业税。其于2013年9月9日给中介人员的银行账户转款245664元。2013年9月11日,金某1带其到上地办公大厅,其刷卡16073.99元缴纳了契税。

17、交通银行交易凭证证明:李某2的交通银行账户于2013年9月9日转款支出245664元。

18、税务档案、房屋档案证明:2013年9月11日,吴卫东与田佳、孟玮与签订合同,购买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1号1号楼18层18-A房屋。该房屋原房产证的登记时间为2009年8月26日。税务档案中另存有登记时间为2005年8月25日的契税发票。2013年9月11日,该房屋申报免征营业税和个税,缴纳契税16073.99元,受理人签字为“李某1”。杨某1开具契税发票。

19、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其介绍彭茜购买了海淀区学院路6号1号楼4层②-402房屋。签订协议后,其向王海明咨询税款。王海明说,她在税务机关有关系,现金缴纳税款可以少缴纳个税和营业税,打折后的税款为14万元,正常缴纳契税。其把上述情况告诉彭茜,彭茜同意了。2013年9月25日,彭茜给其转款15.4万元用于缴税。次日,其按王海明的要求把这笔钱取现。2013年9月27日,其和彭茜等人在上地办公大厅把纳税资料、银行卡给王海明。过了半个小时,王海明拿回契税发票和购房发票,带着买卖双方办理过户。彭茜把现金交给王海明。王海明给其7000余元。

20、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9日,其在我爱我家公司中介人员潘某的介绍下,购买了海淀区学院路6号1号楼4层②-402房屋。缴税过户前,潘某对其说,该公司的过户专员可以将个税和营业税打折,打折后的税款约为14万元,需要支付现金。2017年9月25日,其给潘某转款15.4万元用于缴纳税款。2013年9月27日,其和彭茜到上地办公大厅,潘某把纳税材料和银行卡交给该公司的过户专员。过了半个小时,潘某取回契税发票,与其一起办理过户。潘某说,该房屋已经免除个税和营业税,故没有个税和营业税发票。

21、中国建设银行交易凭证证明:2013年9月25日,丁某给潘某转款15.4万元。

22、税务档案、房屋档案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明:2013年9月27日,彭茜、丁某与付秀芹签订合同,购买海淀区学院路6号1号楼4层2-402房屋。该房屋原房产证的登记时间为2012年8月13日。税务档案中另存有登记时间为2008年8月13日的房产证。2013年9月27日,该房屋申报免征营业税和个税,缴纳契税38550元,受理人签字为“李某1”。杨某1开具契税发票。

23、证人代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至7月,其介绍杨某2购买了海淀区畅茜园兰德华庭4号楼5层1单元501房屋。该房屋不满五年,需要缴纳个税、营业税,共计50余万元。网签后,杨某2问其有无办法省税。其向王海明咨询,王海明答复,可以通过修改房屋原值的方式给个税和营业税打折,但无发票,需要支付现金,并正常缴纳契税。其让杨某2取现40万元缴纳个税和营业税,同时将契税存入一张银行卡。2013年11月5日,其和杨某2在上地办公大厅把现金和银行卡交给王海明。王海明缴税后,拿回契税发票和购房发票,让其办理过户,后给其8万余元。

24、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其在我爱我家公司中介人员代某的介绍下购买了海淀区畅茜园兰德华庭4号楼5层1单元501房屋。该房屋需要缴纳个税、营业税和契税。代某告诉其税费共计44万元,让其准备4万元刷卡缴纳契税,准备40万元现金由他代缴其他税费。2014年11月5日,其和杨帆在上地办公大厅将40万元现金及存有8万余元的银行卡交给代某。他缴税后,带着其和卖方办理过户。

25、中国工商银行交易凭证证明:赵友兰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于2013年11月4日取款40万元。

26、税务档案、房屋档案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明:2013年11月5日,杨帆与王青阳签订合同,购买海淀区兰德华庭4号楼5层1单元501房屋。该房屋原房产证的登记时间为2010年10月15日。税务档案中另存有登记时间为2008年10月15日的房产证。2013年11月4日,该房屋申报免征营业税和个税,缴纳契税39375元,受理人签字为“李某1”。杨某1开具契税发票。

27、证人辛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其介绍侯彩霞购买了海淀区宝盛里观景园5号楼1层5单元102房屋。该房屋不满五年,需要缴纳个税、营业税,共计约38万元。侯彩霞问其能否省税。其咨询了王海明,王海明答复可以省个税和营业税,需要支付现金约27万元。侯彩霞同意了。其让她准备27万元现金用于缴纳个税和营业税,以及一张银行卡用于缴纳契税。2013年11月21日,其和侯彩霞等人在上地过户大厅把27万元现金交给王海明,王海明缴税后,拿回契税发票和购房发票,与侯彩霞等人一起办理过户。过户后,王海明交给翟永兵2.5万元好处费。翟永兵分给其1万元,分给陆凤鸣0.5万元。

28、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其在我爱我家公司中介人员陆凤鸣、辛某的介绍下购买了海淀区宝盛里观景园5号楼1层5单元102房屋。陆凤鸣和辛某计算的税费包括3.41万元契税、12.74万元营业税、26.32万元个税,共计42.47万元。中介人员说,个税和营业税共计39.06万元可以打七折,让其准备27.25万元现金用于缴纳个税和营业税,准备3.41万元刷卡缴纳契税。缴税当日,其把准备好的27.25万元现金和银行卡在上地办公大厅交给陆凤鸣的同事。此人缴税后给其契税发票和购房发票,其办理了过户。

29、招商银行交易凭证证明:2013年11月13日、11月16日,侯彩霞的招商银行账户分别取现6.1万元、20万元。

30、税务档案、房屋档案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明:2013年11月21日,王思与刘健签订合同,购买海淀区宝盛里观景园5号楼1层5单元102房屋。该房屋原房产证的登记时间为2011年7月27日。税务档案中另存有登记时间为2008年7月27日的房产证。2013年11月21日,该房屋申报免征营业税和个税,缴纳契税34214.88元,受理人签字为“李”。杨某1开具契税发票。

31、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其介绍齐靓购买了海淀区建材城富力桃园15号楼18层1单元2101号房屋。该房屋不满五年,需要缴纳个税、营业税、契税共计约30万元。买方觉得税款太高,不想购买。其为了促成交易,问王海明能否省税,王海明答复可以省税30%,但需支付现金约25万元。过户当日,其和齐靓在上地办公大厅把现金交给王海明。王海明返给其约3万元,把剩下的钱拿走。她缴税后拿回契税发票,与买卖双方一起办理过户。

3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其和妻子齐靓在我爱我家公司中介人员马某的介绍下购买了海淀区建材城富力桃园15号楼18层1单元2101号房屋。该房屋不满五年,需要缴纳个税、营业税、契税,共计约40万元。其觉得税费太高,不想购买。马某说他们公司可以合理避税,只需支付25.3万元现金缴纳税款,但无个税和营业税发票。2013年12月2日,其给马某25.3万元现金,马某交给一名女士。此人拿着现金去缴税。

33、北京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明:2013年11月30日,齐靓的北京银行账户取款19.5万元。

34、税务档案、房屋档案证明:2013年12月2日,齐靓与甘蓉、玉林签订合同,购买海淀区建材城富力桃园15号楼18层1单元2101号房屋。该房屋原房产证的登记时间为2011年12月17日。税务档案中另存有登记时间为2008年2月17日的房产证。2013年12月2日,该房屋申报免征营业税和个税,缴纳契税2.28万元,受理人签字为“李”。杨某1开具契税发票。

35、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下半年,其介绍张益文购买了海淀区海淀路19-1号2号14层1403房屋。该房屋是非住宅,需要缴纳个税、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共计30余万元。张益文觉得税费太高,没有成交。再次商谈时,卖方牛某提出他可以包税,最多拿出20万元税款。其为了促成交易,向王海明咨询客户只能拿出20万元税款。王海明答复可以办理,但需支付现金16万余元。其把上述情况告诉牛某,他同意了。2013年12月9日,牛某在上地办公大厅把16万余元的现金和银行卡交给王海明。王海明缴税后,拿回契税发票和购房发票,与牛某等人一起办理过户。

36、证人牛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其在我爱我家公司中介人员何某的介绍下,将海淀区海淀路19-1号2号14层1403房屋出售给张益文。该房屋需要缴纳个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共计约20万元,由其包税。何某承诺,税费肯定不超过20万元。2013年12月9日,其把16万元现金和银行卡交给该公司的过户专员。她缴税后,把契税发票、购房发票给张益文办理过户。

37、税务档案、房屋档案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明:2013年12月9日,董曼丹与牛某签订合同,购买海淀区海淀路19-1号2号14层1403房屋。2010年8月2日,牛某向闫雪梅购买该房屋,成交总价875813元。税务档案中另存有计税数额为150万元的契税发票。2013年12月9日,该房屋申报免征营业税和个税,缴纳契税43230.84元,受理人签字为“李”。杨某1出具契税发票。

38、完税证明等证明:2017年1月12日,我爱我家公司代牛某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298508.38元。

39、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其介绍邓某购买了海淀区魏公村街1号韦伯豪家园6号楼15层3单元1503房屋。该房屋不满五年,需要缴纳个税、营业税,共计56万元。邓某问其能否省税,其为了促成交易,向王海明咨询。王海明答复可以打六折,但需支付现金,且无个税和营业税发票。邓某同意了。2013年12月25日,其和邓某在上地办公大厅把33.6万元现金和银行卡交给王海明。王海明缴税后,拿回契税发票和购房发票。其和邓某办理了过户。过户后,王海明给其2.8万元现金。

40、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其在我爱我家公司中介人员刘某2的介绍下购买了海淀区魏公村街1号韦伯豪家园6号楼15层3单元1503房屋。该房屋不满五年,需要缴纳个税、营业税、契税,共计30余万元。刘某2让其准备现金,缴税当日给他。2013年12月25日,其和刘某2在上地办公大厅将30余万元现金及纳税材料交给该公司的过户专员。此人去缴税。

41、中国工商银行交易凭证证明:2013年12月24日,黄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取款共计40万元。

42、税务档案、房屋档案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明:2013年12月25日,邓某与王献花签订合同,购买海淀区魏公村街1号韦伯豪家园6号楼15层3单元1503房屋。该房屋原房产证的登记时间为2012年8月2日。税务档案中另存有登记时间为2008年8月2日的房产证。2013年12月25日,该房屋申报免征营业税和个税,缴纳契税69300元,受理人签字为“李”。杨某1出具契税发票。

43、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其介绍赵某1购买了海淀区阳光北里4号楼2层207房屋。该房屋不满五年,需要缴纳个税、营业税、契税,共计27.9万元。赵某1觉得税款过高,问其能否省税。其为了促成交易,向王海明咨询。王海明答复可以打五折,但需支付现金,且无发票。其把上述情况告诉赵某1,赵某1同意了。其让他准备16.74万元现金及一张银行卡。2013年12月26日,其在上地办公大厅向赵某1、朱明介绍,王海明是其公司的过户专员,负责缴税过户。王海明缴税后,其把现金给她,后返给其2.74万元。

44、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其在我爱我家公司中介人员唐某的介绍下购买了海淀区阳光北里4号楼2层207房屋。该房屋不满五年,需要缴纳个税、营业税、契税。唐某说可以合理避税,少缴税款,需要支付现金约17.5万元。2013年12月26日,其在上地办公大厅把17.5万余元现金给唐某。过了一段时间,该公司的过户专员王海明带其办理过户,并缴纳14208.68元契税。

4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赵某1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于2013年12月26日支出16.75万元及7.5万元。

46、赵某1提供的微信记录证明:唐某让其带现金16.74万元,约定2013年12月26日缴税过户。

47、税务档案、房屋档案证明:2013年12月26日,朱明、赵某1与谭承诚、刘宽红签订合同,购买海淀区阳光北里4号楼2层207房屋。该房屋原房产证的登记时间为2011年2月11日。税务档案中另存有登记时间为2008年2月11日的房产证。2013年12月26日,该房屋申报免征营业税和个税,缴纳契税14208.68元,受理人签字为“李”。杨某1出具契税发票。

48、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其介绍陈新德购买了海淀区宝盛里芳清园11号楼6层5单元601房屋。该房屋不满五年,需要缴纳个税、营业税、契税,共计约50万元。卖方南楠包税。王海明问其是否想省税,税款可以打七折,但需支付现金,且无发票。其问南楠是否同意缴七折税款,但需支付现金30万元,且无发票。南楠同意了。2014年1月,南楠把30万元现金交给王海明。该房屋顺利过户。

49、税务档案、房屋档案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明:2014年1月6日,陈新德与李小娇签订合同,购买海淀区宝盛里芳清园11号楼6层5单元601房屋。该房屋原房产证的登记时间为2010年1月26日。税务档案中另存有登记时间为2008年1月26日的房产证。2014年1月6日,该房屋申报免征营业税和个税,缴纳契税72881.37元,受理人签字为“李”,复核人签字为“杨”。杨某1出具契税发票。

50、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13年,其介绍尹某购买了海淀区紫竹院路31号2号楼1层01H房屋。该房屋需要缴纳个税、营业税、契税,共计50余万元。因为王海明之前对其说税费较高的单子可以省税,其也有收益。其就给王海明打电话咨询。王海明答复可以省税,但需支付现金41万元。其对尹某说,如果用现金缴税可以优惠七八万元,共需41万元现金及一张存有契税的银行卡。后来,王海明加价到47万元。尹某也同意了。缴税当日,其和尹某把纳税材料和银行卡交给王海明。她去缴税后,拿回契税发票和购房发票。尹某把47万元现金交给王海明。过户后,王海明给其12万元现金。

51、证人尹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底,其在我爱我家公司中介人员李某3的介绍下购买了海淀区紫竹院路31号2号楼1层01H房屋。该房屋需要缴纳税款约50万元。其觉得税款太高,不想购买。李某3说在网签时将房价做低,可以避税。2014年春节后,李某3称如果避税,只能用现金47万元缴纳税款。2014年2月19日,其在上地办公大厅把现金交给李某3。他缴税后带其办理了过户。

52、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易凭证证明:2014年2月18日,胡志发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现支22万元;尹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支出20万元、2.32万元。

53、税务档案、房屋档案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证明:2014年2月19日,尹某与王化民签订合同,购买海淀区紫竹院路31号2号楼1层01H房屋。该房屋原房产证的登记时间为2012年7月24日。税务档案中另存有登记时间为2008年7月24日的房产证。2014年2月19日,该房屋申报免征营业税和个税,缴纳契税39536.32元,受理人签字为“李”,复核人签字为“杨”。杨某1出具契税发票。

54、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其介绍曹某购买了海淀区建材城润生园2号楼10层6单元1001房屋。该房屋不满五年,需要缴纳个税、营业税、契税,共计30余万元。曹某觉得税款太高,不想购买。其为了促成交易,向王海明咨询。王海明答复可以办理,但需支付现金26.8万元。过户当日,曹某在上地办公大厅给其26.8万元。其交给王海明。她又返给其3万元。王海明缴税后,拿回契税发票,带着其和买卖双方办理过户。

55、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10日,其和尹文娟在我爱我家公司中介人员马某的介绍下购买了海淀区建材城润生园2号楼10层6单元1001房屋。该房屋需要缴纳个税、营业税、契税,共计约30万元。其觉得税费太高,不想购买。马某为了促成交易,说可以合理省税,个税和营业税为26.8万元,需要支付现金,并刷卡支付1.68万元契税。2014年3月17日,马某在上地办公大厅让其把钱和银行卡交给该公司的过户专员。过了一两个小时,此人把房产证、购房发票等给其。

56、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明:2014年3月17日,尹文娟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取款25万元。

57、税务档案、房屋档案证明:2014年3月17日,曹某、尹文娟与李d鹏、何文娟签订合同,购买海淀区建材城润生园2号楼10层6单元1001房屋。该房屋原房产证的登记时间为2009年8月28日。税务档案中另存有登记时间为2008年8月28日的房产证。曹某、尹文娟缴纳契税1.68万元。杨某1开具契税发票。

58、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2013年,其介绍赵某3购买了海淀区华清嘉园10号楼5层502房屋。该房屋不满五年,需要缴纳税费约50万元。赵某3觉得税费太高,没有签约。其为了促成交易,向王海明咨询。王海明答复可以办理,但需支付现金25万余元。赵某3同意了。2014年4月2日,赵某3在上地办公大厅把25万元现金交给王海明。王海明缴税后,把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和3万余元的个税发票交给其和赵某3。当日或次日下午,王海明给其5万元现金。

59、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明:其在我爱我家公司中介人员王某3的介绍下购买了海淀区华清嘉园10号楼5层502房屋。该房屋不满五年,需要缴纳税费50余万元。因为税费较高,其问中介人员能否省税。王某3说可以合理避税,需要20余万元现金。缴税当日,其在上地办公大厅把20余万元现金及银行卡交给该公司的过户专员王海明。缴税时,王某3用银行卡刷卡支付了97354.97元契税和32451.66元个税。其取到相应的税票后办理了过户。

60、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日,王某3在上地办公大厅让其把至少25万元现金和银行卡交给我爱我家公司的过户专员王海明。过了一段时间,王海明把97354.98元契税发票、32451.66元个税发票及购房发票给其。

61、招商银行业务凭证等证明:刘某3的招商银行账户于2014年4月2日消费97354.98元及32451.66元;于2014年3月25日、4月1日各取现10万元。

62、税务档案、房屋档案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明:2014年4月2日,刘某3与郑轰鸣签订合同,购买海淀区华清嘉园10号楼5层502房屋。杨某1出具契税发票。2004年5月,郑轰鸣向沈月琴购买该房屋,成交总价180万元。2015年12月7日,该房屋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430829.66元。

63、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其介绍金某2、金洁购买了海淀区安宁佳园4号楼18层2003房屋。王海明核算该房屋的税费共计30余万元。其向王海明咨询能否避税。王海明答复税费可以打七折至八折,但需支付现金25.3万元。其把上述情况告诉金某2,他同意了。缴税当日,金某2在上地办公大厅门口给其25.3万元现金。其出具了收条,把现金交给王海明,王海明去缴税。过户后,王海明给其5万元。

64、证人金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其在我爱我家公司中介人员杨某3的介绍下购买了海淀区安宁佳园4号楼18层2003房屋。杨某3告诉其,该房屋需要刷卡交一部分钱,然后准备25.3万元现金。2014年4月22日,其和金洁在上地办公大厅把25.3万元现金交给杨某3,杨某3出具了收条,然后去办手续。杨某3让其刷卡缴纳了39318.51元契税,后告诉其已经办完手续。

65、中国工商银行交易凭证证明:2014年4月22日,金某2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取款25.3万元。

66、收条证明:2014年4月22日,杨某3出具收条,确认收取金洁用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个税和营业税)税款25.3万元。

67、税务档案、房屋档案及房产证等证明:2014年4月22日,金洁与王林签订合同,购买海淀区安宁佳园4号楼18层2003房屋。2010年10月,王林向谭智敏购买该房屋,成交总价30万元。2014年4月22日,该房屋申报免征营业税和个税,缴纳契税39318.51元,复核人员签字为“杨某1”。杨某1开具契税发票。2015年12月7日,该房屋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301982.51元。

68、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其介绍李博昊购买了海淀区美丽经典园8号楼5层2-501房屋,约定卖方李非缴纳个税和营业税,李博昊缴纳契税。该房屋不满五年,需要缴纳约55万元个税、21万元营业税、5.6万元契税。签订合同后,李非觉得税款较高,想找人省税。其向王海明咨询,王海明答复税费可以打五折,需要约40万元现金。其通知李非准备40万元现金及一张银行卡。2014年4月22日,李非在上地办公大厅把40万元现金交给王海明。王海明去缴税。事后,王海明给其11.5万元好处费。

69、税务档案、房屋档案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明:2014年4月22日,李博昊与李非签订合同,购买海淀区美丽经典园8号楼5层2-501房屋。该房屋原房产证的登记时间为2011年11月18日。税务档案中另存有登记时间为2008年11月18日的房产证。2014年4月22日,该房屋申报免征营业税和个税,缴纳契税56417.01元。受理人签字为“李”。杨某1开具契税发票。

70、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其介绍袁某以田宏哲的名义购买了海淀区知春路17号知春嘉园2号楼15层1504房屋。该房屋满五年但不唯一,需要缴纳个税、契税,共计约26万元。其和王海明联系过户时,她说该房屋可以省税约10万元,需要支付现金15万元。其把上述情况告诉了客户,客户同意了。2015年3月25日,袁某在上地办公大厅把15万元现金交给王海明。王海明带着客户去缴税。过了两三天,王海明给其3万元。

71、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其在我爱我家公司中介人员的介绍下以田宏哲的名义购买了海淀区知春路17号知春嘉园2号楼15层1504房屋。该房屋不是满五唯一,需要缴纳20余万元税费。中介人员对其说可以省税5万元,让其支付15万元过户费,实际上是省税的钱。过户当日,其交给负责过户的中介人员15万元现金。

72、微信记录证明:刘某1称知春家园的单子可以1%,让王海明次日9时5分到5号窗口办理。此后,王海明告诉刘某1已经出证,他们给了12,可以分给刘某19。

73、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王某3的招商银行账户于2015年3月27日现金存款2.97万元。

74、税务档案、房屋档案证明:2015年3月25日,田宏哲与张轶巍签订合同,购买海淀区知春路17号知春嘉园2号楼15层1504房屋。2004年5月,张轶巍向文旗购买该房屋,价格为56万元。2015年3月25日,该房屋申报免征营业税,缴纳契税34650元,个税23100元。张忻开具契税发票。

75、海淀地税局出具的关于王海明涉案房屋逃税情况统计表证明:涉案房屋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税种及税款。

76、业务流程证明:我爱我家公司办理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1号1号楼18层18-A等房屋中介业务的业务流程。

77、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王海明的银行账户交易情况。

78、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手续证明:王海明到案的过程及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日期。

79、冻结存款通知书证明:王海明的中国银行账户(账号×××)的资金冻结情况。

80、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以及关于王海明有无犯罪记录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王海明的身份情况。

对于被告人王海明关于其未办理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1号1号楼18层18-A房屋的逃税的辩解,经查: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杨某1、李某1、韦某、金某1的证言能够证明在办理该房产交易中介业务时,韦某和金某1向王海明咨询能否逃税,王海明经与杨某1、李某1商议后,同意为该房产办理逃税。此后,韦某、金某1按照王海明的要求给予其19万元现金。王海明使用伪造的契税发票复印件,申报免征营业税和个税。杨某1、李某1违反规定,对王海明提交的伪造材料不予审查,致使王海明偷逃税款共计29万余元。上述证人证言互相印证,共同证明了王海明收受钱款,伙同杨某1、李某1偷逃税款的事实,且有我爱我家公司业务流程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故王海明的此项辩解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王海明关于其在共同受贿中未起主导作用,王海明的辩护人关于王海明系从犯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王海明主动找李某1、刘某1帮忙逃税,并逐渐形成利益共同体。期间,其通过伪造房产证、契税发票等纳税材料,刻意隐瞒房产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方式,伙同杨某1、李某1、刘某1帮助交易双方偷逃税款,并伙分受贿款。其客观上积极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的行为,在共同受贿犯罪中的作用明显,不应认定为从犯。故对王海明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王海明的辩护人关于王海明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人员在发现王海明涉嫌行贿犯罪的线索后,前往第二税务所,让工作人员以办理业务为由通知王海明到第二税务所,通知的内容并未涉及司法机关对其进行调查。王海明接电话通知后,虽自行到第二税务所,但其不是在明知司法机关对其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主动到案。而且,王海明当庭供述,其以为税务机关内部调查,想去第二税务所解决问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更印证了其没有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的主动性。故王海明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不是自首。对于王海明的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明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海明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海明所犯受贿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海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部分赃款已被追缴,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对于王海明的辩护人关于王海明到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海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海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冻结王海明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账号×××)内的人民币七十万二千三百零四元四角四分及利息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王海明继续退赔犯罪所得,予以没收,并分别与李某1、杨某1或刘某1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岩

审判员孙燕

人民陪审员刘秋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沈佳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