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被告单位北京文浪文化艺术传播中心、北京美泉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上述单位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张雪峰于2009年12月至2015年9月向先后担任北京市旅游局局长、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的张某1(另案处理)提出请托,张某1为张雪峰所在单位承揽北京市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旅游局)、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资办)的广告业务提供帮助。为此,被告人张雪峰代表被告单位北京文浪文化艺术传播中心(以下简称文浪中心)、北京美泉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泉公司)于2009年12月至2015年6月先后多次给予张某1共计人民币581.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5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雪峰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是机关法人。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通知》证明:2012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证明:市旅游局、市文资办及内设机构的职责。
4、北京市旅游局财务管理制度、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证明:市旅游局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制度。
5、《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办法(试行)》证明:市文资办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6、干部履历表、入党志愿书、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张某1、杜江同志职务变动的通知》、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出具的领导班子分工、《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张某1同志免职的通知》证明:张某1于2008年2月至2011年2月担任北京市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局党务、行政管理工作。
7、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张某1等三名同志任职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周茂非、张某1同志任职的通知》、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张某1同志职责分工的说明》、《关于市文资办领导班子分工的通知》、《关于市文资办领导班子分工调整的通知》、《中共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委员会关于办领导班子分工调整情况的报告》证明:张某1于2012年1月负责市文资办筹备工作;于2012年5月担任市文资办党委书记、副主任,主持市文资办党委全面工作,先后分管产业促进处、科技创新处、国际交流处、企事业领导人管理处。
8、《中共北京市委关于顾某同志任职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顾某同志任职的通知》、《中共北京市委关于顾某同志职务变动的通知》:顾某于2000年9月至2011年1月任北京市旅游局副局长。
9、中共北京市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王某2等同志职务任免的批复》证明:王某2于2010年9月1日任中共北京市旅游局机关委员会专职副书记。
10、《市旅游局党组关于陈某2等六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证明:陈某2于2010年8月5日任北京市旅游局新闻与信息化处处长。
11、被告人张雪峰的供述及书面供词:其是文浪中心和美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09年至2015年,其从中铁直达公司、中铁世纪公司取得独家广告代理权,多次请求张某1帮忙在市旅游局、市文资办承揽广告业务,包括《旅客乘车指南》广告、《妙,北京时尚旅游手册》特刊业务、《锦绣中华》动车视频广告、北京站和窦店假日旅游广告、京沈、京石、京津唐、八达岭、京承高速广告、西客站站前广场对面的广告牌惠民文化消费季广告、高速路服务区广告等业务,合同金额共计2000余万元,文浪中心、美泉公司的利润共计约1000万元。部分涉及高铁的广告业务均未经过招投标。因为其知道有高铁、飞机广告独家代理权的,可以规避招投标手续。这也是其取得高铁独家广告代理权的初衷。为了感谢张某1帮助其公司承揽项目,其为她的信用卡还钱,帮她出资购房,购买贵重物品,还给她送了现金。2009年底,张某1说她准备以陈星的名义购买丰台区三路居房产,让其准备80万元。其在中国工商银行以陈星名义开设了一张银行卡,存入80万元现金,把银行卡交给张某1。2011年7月,张某1说准备购买一对翡翠手镯及其他翡翠饰品,价格分别为90万元、101万元,让其把钱汇至她指定的两个银行账户。2014年至2015年,张某1以投资为名让其准备100万元及80万元。其分三次将共计180万元现金送到张某1家中,放在卧室的桌子下面,后给她打电话说东西已送到。送钱时,张某1不在家,何某在家。2009年至2015年,其陆续给张某1的信用卡还款,金额约为130万元。每次张某1通知其给她还信用卡后,其就把现金交给陈某1或何某。这些年,张某1没有把她的钱交给其保管,其给张某1的钱款均来源于其承揽市旅游局、市文资办的业务获取的利润。
12、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书面证词证明:2009年至2010年,在其担任市旅游局局长期间,张雪峰多次对其说她的公司取得了铁路广告媒体经营独家授权、铁路视频广告独家资源、北京站和高速公路广告牌资源,请其帮忙在市旅游局承揽广告业务。其通过向王某2、陈某2等人推荐等方式,帮助张雪峰的文浪中心、美泉公司承揽了市旅游局《旅客乘车指南》广告业务、《妙,北京时尚旅游手册》、《锦绣中华》动车视频试播广告业务、北京站和高速公路广告发布业务等,合同金额共计1000余万元。上述业务没有进行招投标,原因是其和张雪峰事先沟通,文浪中心、美泉公司为了规避招投标,必须取得广告资源独家代理权。在张雪峰获得了广告独家代理权后,其在单位提出有独家授权可以不用招投标,这些业务就顺理成章交给张雪峰的公司承揽。在其担任市文资办副主任期间,张雪峰取得北京西站站前广场及高速公路的广告牌资源,请其帮忙承揽广告业务。其通过向陈某2等人推荐等方式,帮助文浪中心、美泉公司承揽了北京西站、高速公路文化消费季广告发布业务等,合同金额共计数百万元。上述业务也没有进行招投标,因为文浪中心拿到了这些位置的广告媒体代理权,可以不经招投标程序或政府采购程序。其知道美泉公司拿到了某些高速公路的广告代理权,才提出在这些位置发布广告,目的是规避招投标。而且,其还知道财政规定,超过100万元必须开展招投标,就让张雪峰别把报价超过100万元。文浪中心、美泉公司在其帮助下承揽上述业务,赚取很多利润。张雪峰提出给其钱表示感谢,其没有要,但约定以后用钱时找她要。2009年,其以陈星的名义在北京市丰台区三路居购买一套房产。张雪峰以陈星的名义开设了存有80万元的银行卡交给其,其把银行卡交给苗某,让他帮忙办理购房手续。2011年6月,其在广州购买了一对翡翠手镯,让张雪峰转款90万元到吴某的银行账户。同时,其还通过郭某向马兰购买了四件翡翠首饰,又让张雪峰向郭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101万元。2014年至2015年,其分别向张雪峰要100万元、80万元准备投资。张雪峰先后将50万元、50万元、80万元现金送到其家中,打电话告诉其把钱放在卧室的桌子下面。其先后让陈星用100万元、35万元帮其理财,用35万元购买平安保险,将10万元用于花销。张雪峰还给其的信用卡还款。如果信用卡欠款太多,其就将信用卡账单告诉张雪峰。张雪峰拿着现金到其家中,有时直接把钱给其,有时把钱交给陈某1和何某。其再让陈某1和何某到银行帮其还款。张雪峰给其的钱款,来源于其帮她的公司承揽业务获取的利润。其和陈新生、陈星没有在张雪峰那里保管钱款或贵重物品。
1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张某1打招呼的项目包括京石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宣传牌、高铁动车《锦绣中华》项目、制作、印制《旅客乘车指南》等。张某1均告诉其文浪中心和美泉公司的名称,说二公司很有实力,有广告独家代理权,让其联系业务,给予关照。其按照张某1的要求在项目审核、考察、询价、合同签订等程序上给予了照顾。而且,因为张某1推荐,市旅游局直接按照文浪中心和美泉公司的价格签订了合同,未找其他公司询价,也未实地考察。
14、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张某1打招呼的项目包括西直门桥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广告业务,推荐了和润天地公司及美泉公司。其让工作人员直接联系二公司。上述公司及承揽西客站户外广告业务的文浪中心于2015年继续在原有位置承揽了市文资办的户外广告。其在担任新闻信息处处长期间,动车电视广告、《旅客乘车指南》广告都是延续原来的合作公司。
15、证人汪某的证言证明:在编制2014年惠民文化消费季预算时,陈某2对其说,张某1要求增加高速公路广告、西客站广告。过了几天,陈某2给其文浪中心和美泉公司的联系方式,让其与二公司合作。经其和陈某2与二公司商谈,市文资办于2014年与二公司分别签订了90万元、99万元的广告合同。签订合同前,产业促进处未询价比价。陈某2告诉其,为了规避政府采购的招投标程序,合同金额不要超过100万元。2015年财政预算时,陈某2确定北京西站北广场和高速公路入京方向的广告金额约70万元,并要求由文浪中心和美泉公司承揽。2015年6月或7月,其按照陈某2的要求,分别联系了二公司。2015年7月下旬,招标代理公司称美泉公司的高速公路入京方向户外广告项目是独家代理,可以按单一来源采购。文浪中心开始进行了招投标,后因竞标单位不足三家,没有继续招投标。经与市财政局沟通,北京西站北广场广告项目也按照单一来源进行采购。
16、证人顾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张某1说她准备在高铁上宣传北京旅游。不久,王某2对其说张某1推荐了文浪中心。2010年,张某1还就铁路宣传广告向其打招呼,让其给予关照。上述宣传广告均由美泉公司承接。铁路方面的业务比较特殊,无法招投标。而且,很多张某1打招呼的业务不在年初计划,她要求比较急,也没有时间招投标。
17、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其通过北京师范大学的同学张某2认识了张雪峰。张雪峰让其帮忙作为美泉公司总经理洽谈业务。2009年,张雪峰说她有铁路广告资源,让其到市旅游局洽谈广告宣传业务。2010年8月20日,其代表美泉公司与市旅游局签订金额为560万元的合同。其还于2010年至2014年代表美泉公司与市旅游局签订金额为47万元的合同,与市文资办签订北京市高速公路服务区户外广告媒体发布协议。签订合同时,市旅游局的工作人员直接找其,说有一个业务准备交给美泉公司,其就按照安排,签订合同。市文资办的业务是张雪峰让其与汪某联系,后与市文资办签订合同,她已经做好工作,其只是负责跑腿。在美泉公司经营过程中,张雪峰说她不方便担任法定代表人,让其找人挂名。其用其父母的身份证办理了其母亲担任法定代表人,其父亲担任股东的手续。他们均未投入资金,也无股份,未参与公司的经营,也未领取报酬、工资或分红。
18、证人崔某的证言证明:其和张雪峰是朋友关系。文浪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是张金禄,但张雪峰是实际控制人。2014年7月或8月,张雪峰委托其到市文资办以文浪中心总经理的身份洽谈业务,后代表文浪中心签订的制作、发布第二届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广告的合同。2015年7月,张雪峰告诉其北京市政府网开始招标北京第三届惠民消费季项目,让其以文浪中心的名义投标。在投标时,只有文浪中心参与,故在招标现场未完成招标事项。最终,文浪中心以唯一性条件中标。其不是文浪中心的员工,其代表文浪中心签订合同是给张雪峰帮忙。
19、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其成立文浪中心,股东为其和张金禄。2012年,其在文浪中心的股份全部转出。
20、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其不知道自己在文浪中心担任监事,在美泉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其未在二公司出资,也未参与二公司的经营,没有获得报酬或分红。其不知道美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1年2月变更为王某1。其不知道张雪峰用其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华夏银行卡和一张中国民生银行卡,不知道张雪峰向其的银行卡大额转账。
21、证人李某2、王某1的证言证明:李某1用二人的身份证办理手续,变更二人为美泉公司的挂名股东。二人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未领取报酬、工资或分红。
22、证人苗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底,张某1说她在北京市丰台区三路居为陈星购买了一套房产,给其一张以陈星名义办理的存有8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卡和陈星的身份证,让其去卢沟桥乡找一个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帮忙办理手续。其将银行卡内的80万元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然后转款到一个公司的账户,支付购房款70余万元,后在中国光大银行缴纳了税费。交款后,其到房地产公司以陈星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开具发票。
23、证人吴某、黄某的证言证明:吴某与黄某、郭某是朋友关系。2011年6月,吴某、郭某请张某1吃饭时,张某1请吴某帮忙讲价,向黄某的柯雅公司购买一对翡翠手镯。经吴某交涉,确定以90万元成交。过了几天,张某1给吴某汇款90万元。吴某向黄某付款后,把手镯交给张某1。
24、证人郭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其和张某1是朋友关系。2011年,其请张某1吃饭时,张某1请吴某帮忙讲价,向黄某的柯雅公司购买一对翡翠手镯。经吴某交涉,确定以90万元成交。过了几天,吴某告诉其张某1已经把钱汇给她。在收到手镯后,吴某让其转交张某1。其介绍张某1向马兰购买了数件翡翠制品,价格为101万元。因张某1没有带钱,其让张某1先把东西拿走。过了一周,张某1向其侄子蔡俊敏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汇款101万元。其把这笔钱支付给马兰。
25、证人陈某1、何某的证言及陈某1出具的书面证言证明:2010年8月至2011年12月,何某应张某1要求多次为张某1信用卡还款34.5万元;2010年8月至2011年12月,张雪峰让陈某1六次将现金共计51万元存入张某1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
26、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人程某出具的书面证言、陈星出具的收条、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证明:2007年,王某3和程某向陈星购买北京市丰台区双庙村125号院5号楼403号房产,价格为76万元。二人向陈星交付了2万元定金,给陈星转款48万元,以银行贷款的方式向陈星支付26万元。
27、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文浪中心、美泉公司业务汇总表证明:文浪中心、美泉公司在市旅游局承接业务的情况。
28、授权书、北京市旅游局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合同审批流程表、请示事项批办单、记账凭证、支票支出汇总凭单、支票存根、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广告发布合同书、《旅客乘车指南》广告协议书、发票、北京银行贷记回单、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报销单、财政零余额账户回单等证明: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中铁直达公司授权文浪中心独家经营北京铁路局列车《旅客乘车指南》广告媒体。2010年12月,市旅游局与文浪中心签订广告协议书,约定市旅游局向文浪中心支付《旅客乘车指南》广告费525万元,合作时间为1年。2010年12月、2011年6月,市旅游局、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分别向文浪中心支付298万余元、226万余元。
29、北京市旅游局请示事项批办单、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记账凭证、支票支出汇总凭单、《妙,北京时尚旅游手册》出版发行合作协议、发票、北京银行贷记回单、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等证明:2010年1月,市旅游局与文浪中心签订协议,约定文浪中心负责《妙,北京时尚旅游手册》的发行和销售,费用为9.8万元。2010年4月,市旅游局向文浪中心支付9.8万元。
30、北京市旅游局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请示事项批办单、记账凭证、贷记回单、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支票支出汇总凭单、协议书、成交结果确认函、关于修改付款时间的补充协议、发票、财政零余额账户回单、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相关凭证的说明》等证明:2010年8月、12月,市旅游局分别与美泉公司签订协议、补充协议,委托美泉公司将北京市旅游宣传片在铁路旅客列车视频节目旅游栏目中播出,播出费用为560万元,播出时间为1年。市旅游局于2010年7月、8月分别向美泉公司支付《锦绣中华》广告播出费46.6666万元;于2010年9月、12月,向美泉公司分别支付动车媒体宣传广告金额420万元、84万元、56万元。
31、授权书、北京市旅游局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记账凭证、支票支出汇总凭单、广告发布合同、发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等证明:2010年9月,经张某1主持召开市旅游局局长办公会,同意市旅游局与美泉公司签订合同,美泉公司在京石高速窦店区隔离带,出京休息区发布《北京旅游公益广告》,合同金额为15万元,并向美泉公司支付15万元。
32、授权书、北京市旅游局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记账凭证、支票支出汇总凭单、高速公路广告发布合同、发票、财政零余额账户回单、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报销单等证明:2010年12月,市旅游局局长办公会同意与美泉公司签订合同,美泉公司在北京市高速公路进京方向五个服务区各设置一块户外广告,合同金额为252万元。2010年12月、2011年7月,市旅游局向美泉公司分别支付189万元、38万元。
33、授权书、北京市旅游局请示事项批办单、广告发布合同、支票支出汇总凭单、发票等证明:2010年9月30日,市旅游局与美泉公司签订合同,美泉公司设置北京站进站通道户外广告牌,合同金额为9.9万元。2010年9月,市旅游局向美泉公司支付9.9万元。
34、授权书、北京市旅游局请示事项批办单、广告发布合同、支票支出汇总凭单、发票、财政零余额账户回单等证明:2010年9月25日,市旅游局与美泉公司签订合同,美泉公司在京石高速窦店区设置广告牌,合同金额为8万元。2010年9月,市旅游局向美泉公司支付8万元。
35、会议纪要、北京西站站前广场对面展牌广告媒体代理协议、银行收款凭证、北京西站站前广场对面展牌广告媒体发布协议、北京市高速公路服务区户外广告媒体发布协议、市文资办记账凭证、支票申请单、支票支出汇总凭单、发票、财政零余额账户回单、北京银行电汇凭证、支票存根、贷记凭证等证明:2014年12月,市文资办领导工作例会原则同意美泉公司承揽金额为99万元的高速公路户外广告项目及文浪中心承揽金额为90万元的北京西站北广场巨型展牌广告项目。2014年12月10日,市文资办分别与文浪中心、美泉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文浪中心代理北京西站站前广场对面展牌媒体广告发布相关事宜,美泉公司在G2京沪高速公路马驹桥服务区等五处发布第二届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广告,广告发布费分别为90万元、99万元。2014年12月,市文资办分别向文浪中心支付90万元,向美泉公司支付99万元。
36、招投标文件证明:2015年8月5日,文浪中心成为市文资办第三届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中火车站宣传的成交单位,成交金额为69.5万元。
37、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文批办单、授权委托书、北京市高速公路服务区户外广告媒体代理协议、银行收款凭证、中国建设银行对账单、发票证明:2014年8月22日,市文资办委托美泉公司就第二届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活动发布北京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广告。
38、北京美泉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速公路服务区顺位图证明:美泉公司在土沟进京方向等五处发布第二届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广告的情况。
39、授权书证明:2015年7月1日,中铁世纪公司授权中铁直达公司独家拥有北京市高速公路服务区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和经营权,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40、市文资办授权委托书、北京市高速公路服务区户外广告媒体代理协议证明:2015年9月6日,市文资办委托美泉公司就第三届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活动发布北京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广告。
41、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美泉广告、文浪文化承揽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广告发布服务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2014年7月,第二届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筹备期间,张某1提出增加高速公路进出京灯箱展牌,以及西客站户外展牌的广告投放,并将美泉公司联系人李某1、文浪中心联系人崔某的联系方式交给陈某2。经陈某2、汪某与二公司协商,按照高速公路广告99万元、西站北广场展牌广告90万元的价格申报预算。2014年8月,第二届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项目采购工作启动,文浪中心通过比选程序,中标北京西站北广场广告服务项目;美泉公司根据其所持有的中铁世纪公司出具的独家代理授权书,经单一来源采购程序,中标高速公路广告服务项目。2014年12月,张某1主持召开第21次办领导工作例会,议定授权产业促进处与美泉公司、文浪中心分别签订合同金额为99万元的北京市高速公路服务区户外媒体发布协议及合同金额为90万元的北京西站站前广场对面展牌广告媒体发布协议,并拨付相应款项。2015年6月,第三届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申报预算时,陈某2指示,户外广告投放部分要保留高速公路和北京西站展牌,但将费用压缩到各约70万元。由于第三届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项目送评时间较晚,项目财政评审、预算指标下达等工作无法在活动启动前完成。经商市财政局同意及招标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提前立项,并分成16包,其中第13包为高速公路宣传,第14包为火车站宣传。2015年7月8日,招标代理机构上网发布了采购项目招标广告。由于购买第13包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1家,且项目时间紧迫,按相关规定,第13包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2015年7月29日,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举行开标大会,参与第14包的投标供应商只有1家,不满足公开招标规定,现场未开标,予以废标。经询市财政局采购中心,由于单包金额未超过200万元,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规定,可以适用单一来源采购。
42、中国工商银行开户申请书、账户交易明细、交易凭证、售楼处收款日报、发票证明:陈星于2009年12月27日开设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并存款80万元。2009年12月28日,该账户向苗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80万元。同日,苗某的上述账户向北京东兴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售楼中心支付73.716万元。
43、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入住交接单证明:2010年1月6日,陈星向北京东兴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北京市丰台区三路居18号院1号楼13层1305号房产,价格为73.716万元。
44、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账户交易明细证明:陈某1于2010年8月22日至2011年12月26日向张某1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存款六次,共计51万元。何某于2010年9月6日至2012年5月24日,向张某1的上述银行账户存款八次,共计34.5万元。2015年5月22日、6月7日,何某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分别存现35万元、45万元,并向陈星的银行账户(账号×××)分别转款35万元、45万元。陈星的该账户先后向安信证券转款35万元、向其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共计转款40万元。2015年6月25日及6月26日,陈星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向张某1的上述银行账户转款共计40万元。
45、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1年6月24日,吴某向黄某转款90万元。张雪峰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于2011年7月4日向蔡俊敏转款101万元,向吴某转款90万元。该账户于2010年至2012年未发生存款99万元或100万元的交易。
46、招商银行个人存取款凭条、账户交易明细证明:陈星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于2014年12月3日存现30万元,于同日银证转账支出30万元。王正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于2014年12月9日存款70万元,同日向陈星的该银行账户转款70万元,同日陈星的该账户银证转账(安信证券)支出70万元。
47、中国工商银行交易凭证、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3月22日,何某向张某1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存款35万元。
48、陈星、张某2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陈星、张某2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的交易情况。
49、冻结存款通知书证明:在案冻结陈星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内资金的情况。
50、北京市接收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登记表证明:在案预查封陈星名下北京市丰台区三路居18号院1号楼13层1305号房产的情况。
51、工商档案查询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北京文浪文化艺术传播中心、北京美泉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52、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张雪峰的到案经过及有关情况说明》证明:本案的立案、张雪峰到案的过程及张雪峰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日期。
对于被告人张雪峰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中国民生银行交易凭证、对账单、典雅公司借还款明细表、收据、记账凭证、现金明细账、中国工商银行交易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张雪峰接受辩护人询问的笔录,以及被告人张雪峰及其辩护人关于张某1以陈新生、陈童、陈星及她本人的名义向典雅公司出借资金70余万元,还将大量资金交给张雪峰理财。张雪峰用上述资金为张某1支付了80万元购房款及191万元购买珠宝首饰的费用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第一,关于张某1是否将资金出借给典雅公司,经审查辩护人出示的典雅公司收据、记账凭证、账目材料及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张雪峰的亲笔供词及证人张某1的证人证言、亲笔证词,法庭认为,首先辩护人提交的收据中,借款人均是陈新生和陈星、陈童,不是张某1本人,而且大部分借据上的交款人为“董某代”或“张雪峰代”,部分借据上的科目还是“暂存款”,从具体内容看,上述收据无法证明张某1本人将资金出借给典雅公司,也无法确认张某1、陈新生、陈星将资金实际交付给典雅公司使用;其次,张某1和张雪峰均供认,张雪峰为张某1支付巨额消费资金的目的是感谢张某1的帮助,资金来源于张雪峰及其所在公司在市旅游局、市文资办承揽项目的利润,张某1及其家人从未将钱款交给张雪峰保管或理财;最后,张某1与张雪峰关于张某1出借资金、委托理财的供述和证言亦存在矛盾,无法互相印证。故张某1的辩护人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及张雪峰的供述无法证明张某1将资金出借给典雅公司。第二,关于张某1是否将100万元、28.8万元、24.5万元委托张雪峰理财,经审查辩护人出具的银行凭证、借款协议及公诉人宣读、出示的被告人张雪峰的供述及银行凭证,张雪峰于2009年9月代陈星在中国民生银行开设银行卡,通过签字为“张某1”的取款单从陈星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取款24.5万元、28.8万元,分别存入张某2的银行账户28.8万元,存入张某1的银行账户24.5万元,张雪峰又从陈星的银行账户取款100万元,存入张某2的银行账户。经当庭向张雪峰核实,从陈星银行账户取款的上述资金,后存入张某2等人银行账户均系其本人操作。可见,借款协议中陈星出借给典雅公司的24.5万元实际存入了张某1的银行账户,未交付给典雅公司;存入张某2银行账户的128.8万元亦系张雪峰代陈星开设银行账户后操作,故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无法证明资金系张某1所有,也无法证明张某1或陈星将上述资金交给张雪峰理财。第三,关于张某1是否将典雅公司开发房产的售房款交付给该公司理财,经审查辩护人出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张雪峰的供述,典雅公司在销售房产时为了筹措资金,以张某1的名义购买了房产用于办理银行贷款,张某1未支付首付款或归还银行贷款,故该房产的售房款不应归张某1所有,也不是张某1出借给典雅公司的资金。第四,关于张某1是否将现金99万元交给张雪峰理财,公诉机关根据张雪峰、张某1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调取了张雪峰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该项证据证明,张雪峰的该银行账户于2010年至2012年未存入99万元或100万元资金,故张雪峰及其辩护人关于张某1于2010年或2011年将99万元或100万元交给张雪峰,张雪峰随即存入自己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1919的银行账户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真实。辩护人出示的张某2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张雪峰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入账100万元的交易不仅与张雪峰关于其将99万元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供述矛盾,且上述交易的科目均非存入现金。综合以上分析,法庭认为,张某1在担任市旅游局、市文资办主要领导期间,多次应张雪峰的请求,帮助张雪峰实际控制的文浪中心、美泉公司承揽广告业务。为了表示感谢,张雪峰通过为张某1购买房产、翡翠玉器支付资金,为张某1信用卡消费还款等方式,给予张某1巨额钱款的事实成立。虽然,张雪峰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出示了收据等证据材料,提出张某1将巨额资金交给张雪峰理财,但经法庭审查、核实,上述证据材料或者无法证明委托理财的事实,或者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张雪峰的辩护人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不予确认;对于张雪峰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张雪峰及其辩护人关于张雪峰未给予张某1现金310.5万元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以及为支持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被告人张雪峰的辩护人宣读、出示的张雪峰、陈某1、何某接受辩护人询问的笔录、陈某1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申请通知陈某1、何某出庭作证的诉讼请求,经查:张某1在办案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其收受张雪峰130余万元现金,用于为其信用卡大额消费还款的事实,张雪峰在办案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给予张某1现金共计180万元的事实。张某1、张雪峰的供述等证据在张雪峰给予张某1现金的时间、地点、次数、金额等细节问题上均可互相印证,共同证明张雪峰及其所在单位向张某1行贿的事实。故对张雪峰的辩护人宣读、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不予确认;对于张雪峰的辩护人的此项诉讼请求及张雪峰的此项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张雪峰及其辩护人关于文浪中心、美泉公司及张雪峰在承揽市旅游局、市文资办的广告业务时依约履行合同,合法合规,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张雪峰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以及为支持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被告人张雪峰的辩护人向法庭宣读、出示的文浪中心、美泉公司营业执照、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铁世纪公司授权书、招投标文件、市旅游局、市文资办会议纪要、请示事项批办单、广告发布合同、市文资办《关于美泉广告、文浪文化承揽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广告发布服务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文浪中心、美泉公司业务汇总表、市旅游局、市文资办规章制度、张雪峰接受辩护人询问的笔录等证据材料,经查:被告人张雪峰的供述与证人张某1的证言内容互相印证,证明在张某1任职市旅游局、市文资办的主要领导期间,张雪峰先后实际控制或成立了文浪中心、美泉公司。为了顺利承揽广告业务,张雪峰多次与张某1商定,先由其控制的公司获取某一位置或业务的广告代理权,再由张某1操作,要求所在单位在指定位置发布广告。在实际操作中,文浪中心、美泉公司在通过中铁世纪公司、中铁直达公司获得一定时段、一定区域的动车纸媒、视频宣传、西客站站前广场对面展牌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广告招商的独家代理权后,张某1提出在指定区域发布广告的工作要求,进而按照单一来源进行采购,最终规避招投标程序。可见,文浪中心、美泉公司承揽业务的方式在本质上属于刻意排除他人竞争的定向选择。此外,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王某2、汪某、陈某2等人的证言及市旅游局、市文资办的审批单、会议纪要及相关合同等书证亦可证明,张某1多次要求市旅游局、市文资办的相关负责人员发布指定位置、指定内容的广告业务,并推荐文浪中心、美泉公司。王某2等人基于张某1的推荐,在既未进行实地考察,也未履行询价程序,甚至未审核文浪中心、美泉公司是否实际具有独家代理权的情况下,违反正常工作程序,与二公司洽谈业务,并签订合同。故文浪中心、美泉公司、张雪峰在市旅游局、市文资办承揽广告业务的过程中,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其行为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故张雪峰的此项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张雪峰的辩护人宣读、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拟证明的内容,本院亦不予确认。
对于被告人张雪峰的辩护人关于张雪峰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张雪峰虽然在接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但其在庭审过程中,否认为感谢张某1在文浪中心、美泉公司承揽广告业务的过程中提供的帮助,为张某1支付了80万元购房款及191万元购买珠宝首饰的费用,亦否认给予张某1巨额现金,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张雪峰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故张雪峰的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