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28 0:00:00

王来栓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王来栓,男,32岁(1985年10月25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新安县,高中文化,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世纪观山店店长,住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小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职检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来栓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崔誉、代理检察员谭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来栓及其辩护人秦小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

一、被告人王来栓于2013年3月,伙同孙某、么某,向康某、金某和时任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工作人员刘某1提出请托,使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本市海淀区晴波园5号楼3层1单元3A房屋在住房转让过程中逃避税收征缴。为此,王来栓等人给予康某、金某和刘某1人民币21万余元。

二、被告人王来栓于2015年3月,伙同焦某等人,向杨某和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工作人员何某提出请托,使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本市海淀区晨月园4号楼3层318房屋在住房转让过程中逃避税收征缴。为此,王来栓等人给予杨某和何某人民币8万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来栓犯行贿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来栓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来栓伙同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来栓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王来栓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向办案机关坦白未被掌握的逃税事实,应认定为立功,建议法庭判处王来栓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来栓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其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证明王来栓退赔违法所得共计5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王来栓伙同孙某、么某(均另案处理)于2013年3月间,向康某、金某和时任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工作人员刘某1(均另案处理)提出请托,使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本市海淀区晴波园5号楼3层1单元3A房屋在住房转让过程中逃避税收征缴。为此,王来栓等人给予康某、金某和刘某1人民币21万余元。

二、被告人王来栓于2015年3月,伙同焦某(另案处理)等人,向杨某和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工作人员何某(均另案处理)提出请托,使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本市海淀区晨月园4号楼3层318房屋在住房转让过程中逃避税收征缴。为此,王来栓等人给予杨某和何某人民币8万元。

2016年11月23日,王来栓经电话通知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行贿行为。在本院审理期间,王来栓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来栓供述:其在客户购房过程中,通过找中间人孙某、靳某、曹某帮忙的形式帮助购房客户做过税费减免业务,实际就是偷逃税。其中2013年3月找孙某做海淀区世纪城晴波园的一套房产。2012年年底,龚某给其打电话称看中了晴波园5号楼3层1单元3A这套房子,其在纸上给龚某算过这套房子的应交税费,总税费大概是50万元左右,龚某觉得税费有点高,就问其能不能在总成本上控制一下。其联系了孙某,他说可以省税,大概能省12万元,契税18万元单交,剩下的24.5万元要给现金。在办理晴波园房产交税过户时,其记得有孙某,他可能还带了一个人,当时其到了办税大厅后,他和孙某一起来见的面,但是孙某没有跟其多介绍,只说是一起帮忙办税的人。后他就和孙某一起去办事了。在整个过程中,其都是和孙某直接交接的,没有和这个人直接接触过,也没有跟他说过话。这套房应该最后只缴了契税,孙某没有给其好处费。

被告人王来栓在侦查阶段的笔录中认出“么某”就是上述孙某带的人。

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其调到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以下简称海淀地税二所)担任科员,在2012年至2015年担任海淀区地税局第二税务所科员期间,利用负责二手房交易税费复核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金某、王某等人办理逃税,其中帮助金某办理了二十多套房屋的逃税手续,收取金某好处费二百七、八十万元。在实际工作中,其完全能根据工作经验以及房屋坐落、上次交易时间和交易金额等因素判断出买卖双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其复核的二手房税务档案中之所以存在伪造材料的情况,都是因为金某等人打招呼让其帮助逃税,否则肯定通过不了其审核。其最先帮助金某办理逃税,开始一个人按照金某提供的伪造材料把初核、复核手续都办了,后跟初核人员打招呼,让初核人员不要求买卖双方提供契税票等原件,直接按照金某等人提供的伪造契税票等材料复印件计算税费。只要打印有“刘某1”名字的契税票所对应的房屋存在逃税的情况,那么逃税手续都是其经办的。其记不清帮金某、王某办过哪些住房的逃税手续,帮助金某办理房屋逃税主要集中在2012年初到2013年6月这段时间,2013年6月金某开始休产假期间也让其办理过房屋逃税。从时间上看,海淀区蓝靛厂晴波园5号楼3层1单元3A很有可能是金某找其办理的。2011年夏天的一天,金某在和其吃饭期间提出能不能帮她办房屋过户逃税的事,当时其说考虑一下,后金某又问过其几次,其就同意了。金某跟其说只要帮她办理房屋逃税手续,肯定不会亏待其,其从她这番话中能听出如果帮金某办逃税,她会给其好处费。其和金某没有明确约定过每次给其好处费的数额,都是金某给其多少就收多少,每次给其好处费的时间都是在办理完逃税手续的当天或者第二天,只有其和金某两个人在场。虽然金某没有明确跟其说过她会从中收取好处费,其认为金某不会白干,她肯定从中拿钱,但不清楚金某自己拿了多少钱。

3、证人康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其到海淀区房屋土地交易所工作,2008年金某到其单位工作,2011年到2013年年底,中介找其办事,其找金某并给她业务费约400万元,她给了具体办事的人200多万元,剩下的200多万元其俩人分了,其大概分了100万元左右,金某也分了100万元左右。么某是一个房地产中介,他经常在其单位附近活动,就认识了。从2011年到2013年,其和金某一共帮么某办了大约三四次省税业务,其记不清具体收受么某多少钱,但么某给其的钱应该比陈如金少,因为其帮他办的省税业务少。

4、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5月,其到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交易所从事出纳工作,2011年底开始从事会计工作。2010年或2011年某天,其在吃饭过程中认识了刘某1,他是税务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房产交易材料缴纳税款的审核工作。其在跟同事聊天过程中,直接或间接都听说过中介人员找税务人员办理房产交易过程中逃税避税的事情。有一天,房产交易所的同事康某问其能否找税务工作人员给买房人省税,其说先问问。其给刘某1打电话询问,他说有政策就行。后康某给其一个房屋材料,包括购房合同、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等资料,让其去问问刘某1这样的手续是否能被审核通过,其觉得这是不正常的,因为正常的手续肯定能审核通过。这套房子本身不满五年,康某给其时称把这套房改成满五年,这样就可以逃5.6%的营业税。过了几天,其把材料给刘某1送了过去,他看了以后说行,并最终把这事也办成了,这套房子逃了5.6%的营业税。其觉得房屋材料弄虚作假应该是中介弄的,中介弄好之后交给了康某。这件事情办成之后,康某给了其2.8万元现金,称是中介给的感谢费。其在单位门口把装有2万元现金的档案袋给了刘某1,他没说什么就收下了,其和康某每人分得4000元。2012年至2013年年初这段时间,其还请托过刘某1办了十几二十套房子,有的是改房本,将不满五年的房子改成满五年或改成满五唯一,有的是做假发票提高房屋原值,目的是为了少交个人所得税。每一次刘某1办成后,其都会给他好处费,前后给过差不多二十次,每次3万元至20余万元不等,刘某1没有明确要求给他多少钱,但其基本上都是把大头给他。其和康某分了不到200万元,其拿到手不到100万元。其分得的钱没有存银行,都用于日常消费、旅游、家庭支出了。除了康某,没有其他人找其办理逃税的事情。

5、证人么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其到双榆树房产交易中心复印东西的时候认识了康某,2011年其在做房屋中介时了解到康某能够帮助购房人少交税款。2013年11月份到2014年7月间,其帮孙某办理了两套房屋的非法省税手续,其记不清楚是哪个小区了。孙某通过邮件和短信把房屋相关资料发给其,其把资料转给康某,康某报价后其再把报价转给孙某,客户同意后再约定时间、地点到上地政务中心办理相关的缴纳税款和过户手续。康某会根据其提供的应缴纳税额确定好处费的价格,好处费一般是房屋应缴纳税额的50%到55%,其不清楚如何确定的这个比例。其办理的两套房中的一套房产孙某给其21万元现金,另一套房产给其27万元现金,但这次其中有2万元是其替孙某收的。孙某给其钱的当天其就给康某打电话并把钱给康某,一次是在加油站、一次是在停车场,康某共返给其2.25万元。其不认识王来栓,孙某曾经把晴波园5号楼3层1单元3A这套房的资料发到其邮箱,其看过之后给孙某报了一个价,最后孙某没找其办。

6、证人孙某的供述:2011年左右,其在链家大河庄苑店做房产经纪人,有一次其在建委交易大厅见到么某,么某称他认识海淀地税的人,如果以后有客户需要逃税可以找他。2013年3月份左右,王来栓让其帮忙办理一套房产逃税,其便联系么某。后么某审核完材料后,称这套房子能办理逃税,契税不能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可以打六折,但客户必须交现金,数额为20多万元,并约定了办理交税及过户的时间。交税当天,其向王来栓等人介绍么某就是帮忙办理逃税的人,但其当时没说么某的姓名,后么某拿走相关材料,上二楼办理交税手续。交税后么某让其将客户带的20多万元现金拿给他,其就在上地办公中心B座一楼西侧大厅将钱全部交给了么某。这次么某给了其2万元,其给了王来栓1.6万元。其只通过么某办理逃税。

7、证人龚某的证言证明:其经手购买了海淀区蓝靛厂晴波园5号楼3层1单元3A的房产,房主叫翟阳阳。该套房产房价为900万元左右,当时在链家店里,税费是链家的小王在纸上算好告诉其的,契税按照房价的3%算的,是18.3万元;个税按照房价的1%算的,是6.1万元;营业税是按照差额的5.6%算的,是28.56万元,三项共计52.95万元,他说能够给其优惠12万元,实际收了其40.96万元。其不清楚具体是怎么优惠的。过户交税当天其没有去,其往刘某2卡上陆续打了十七八万元,另外在交税的前一天,给了刘某224.5万元现金,让他去办的,刷的卡是刘某2的卡。

8、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上半年,老板龚某找到其,称他有个朋友买房,需要其带中介小王去交个钱,并称把钱打到其卡上。在去办事的前一天,龚某把其叫到他的办公室,交给其一袋钱,称是24.5万元现金,让其按小王的要求办事交钱。那天人都到了之后,小王和翟阳阳带着交易材料,领着其进了楼里面办事。在办公大厅,其记得小王就打了个电话还忙着去排号取号什么的。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两个男的过来跟小王见面说话,其当时站在侧面,没有听到他们说什么。过了一会儿,小王过来,让其把现金交给他,但没有说原因,也没有说具体要什么钱,于是其把装钱的袋子给了小王,其看见他拿了钱袋子之后转身就去和那陌生男子说话办事去了,让其们在大厅等会。过了没多久,小王就回来了,后其就跟着他们办理交税事宜。

9、税务档案、房屋档案证明:晴波园5号楼3层1单元3A该房屋原房产证的登记时间为2005年4月,房屋原值为100万余元。税务档案中契税票显示该房屋登记时间为2008年1月,原值为565万余元。2013年3月13日,该房屋计算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款共计为零元,由刘某1开具契税发票。

1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前后其和妻子想购房,后通过链家地产世纪观山店的覃某介绍,看上了海淀区蓝靛厂晨月园4号楼3层318,当时链家地产的店长王来栓称房子总价不能变,但是他认识人,缴税时能优惠点,当时其记得王来栓在一张纸上给其算了一下房屋应该缴70多万元的税,最后优惠下来其只要缴53万元的税款。2015年2月2日办理的交税,王来栓约了两三个人并让其把53万元现金给他,接着王来栓就拿着钱和这几个人出去了。半个小时后,王来栓又回来了。后来了一个人,这个人好像是先前三个人其中之一,给了王来栓一张办税的号,叫到号其就去窗口办了手续,当时在窗口没有缴任何费用。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其没有见过,这上面的字也不是其签的,“苏颖娜”这三个字也不是其爱人签的。授权委托书其也没有见过,这上面也不是其和其爱人的签字。其给中介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后来其又根据王来栓要求给了他们53万元现金。

11、证人覃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链家地产业务经纪人。2014年12月份,有一位叫张某的客户看中了海淀区晨月园的一套房子,因为这是其第一单业务,店长王来栓算是其师傅,业务上的一些问题他都会帮其。看房时张某称晨月园的房子房价比较高,且因为不满五年,所以税费没有优惠,不能减免。回到店里以后,算完应交税费以及房价的准确数字,王来栓就和张某去店里的会议室谈了。后来购房合同谈成了,实际房价并没有减免多少,其就知道关于购房税费减免的事情王来栓和张某之间应该是有所承诺,不然按照当时张某对购房成本的要求,不减免他是不会签购房合同的。2015年2月2日,其和王来栓打车一起去的位于上地的海淀建委交易大厅,其在大厅看见王来栓和一名男的在楼梯附近交谈。办完过户王来栓在旁边B座给其了3万元,其知道这是其给客户和王来栓介绍他们谈减免税费的好处费。

12、证人焦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夏天,其在西红门的球场认识了“亮子”,后“亮子”问其认不认识海淀地税二所的人,大概在2014年3、4月份,“亮子”通过其和杨某,直接去找海淀地税二所的何某办理相关手续,在何某的帮助下,“亮子”顺利办完了缴税业务,后“亮子”给了何某2万元现金,也给了其和杨某钱款。这之后“亮子”又陆续找其通过杨某让何某帮忙办了四五次办税业务,海淀区蓝靛厂晨月园4号楼3层318这套房产应该是其通过何某办理房屋减免缴税业务的,这套房产其给杨某、何某的具体钱数回忆不起来了。

1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到2015年8月间,其在海淀地税二所减免税窗口工作,负责办理房屋交易过程中的契税减免及退税工作。这期间其收受了杨某和焦某给予其的20多万元现金,他们给其钱是为了让其帮助他们达到房屋交易税款减免的目的。其觉得焦某提供的材料里最有可能有问题的是拆迁协议,后来直到2015年5月份,因为加盖菱形章的问题,其才意识到焦某和杨某找其办理减免税业务,不光是拆迁补偿协议有问题,可能在购房合同等其他材料上也有问题。海淀区蓝靛厂晨月园4号楼3层318室这套房过户交易的减免税事务是焦某找其办的,但是具体的过程其现在回忆不清楚了,具体的钱数也回忆不起来了,其帮他们办了五六套房子,除了第一套是焦某直接给的2万元现金,后面都是杨某转给其的现金,少的2万元、多的7万元,这样一共给其的感谢费大概是20多万元。

1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其通过踢球认识的焦某给其打电话称想办理拆迁减免税事宜,让其帮忙联系。后其打电话找到了何某,他当时负责拆迁减免工作,在减免窗口任职。其和何某称有个朋友需要办理拆迁减免的事情,请他关照一下,办完了事后会感谢他。之后直到2015年6月,焦某前后一共找其办过五六次,每次办完事后焦某都会给其一些钱,每次八到十万元不等,他说这些钱是其和何某的,其从焦某手里一共拿了40多万元,自己留了大概20多万元,给何某20多万元。晨月园这套房的过户交易减免税事务是焦某找其的,具体钱数其回忆不起来了。

15、税务档案、房屋档案证明:2015年2月2日,刘秀萍、苏颖娜就海淀区蓝靛厂晨月园4号楼3层318室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同日申请所有权转移。税务档案中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显示张某获拆迁补偿款373万余元;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显示苏颖娜从北京金源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了涉案房产;2015年2月2日,该房产核定契税数额为零元,经办人为何某。

16、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基本情况等证据证明:刘某1于2011年1月至2016年7月任海淀地税二所科员;何某于2011年至案发任海淀地税二所副主任科员,2015年10月前在减免税岗工作。

17、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等法律手续证明:2016年11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来栓涉嫌行贿罪一案立案侦查以及对王来栓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18、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9月30日,侦查人员因发现王来栓在晨月园房产交易过程中涉嫌犯罪的线索,将王来栓带到办案单位。后王来栓如实供述其参与晨月园交易过程中通过给好处费的方式违法减免税款的事实,同时还供述了其参与的另外两套房屋交易违法减免税款的事实。2016年11月23日,办案单位电话通知王来栓到案接受调查,同日对王来栓立案侦查。

19、王来栓的户籍材料证明了王来栓的自然情况。

对于被告人王来栓的辩护人所提王来栓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王来栓的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可以证明侦查人员在对王来栓进行调查前,已经掌握了王来栓涉案一套房产中涉嫌犯罪的线索,王来栓到案后供述的所有犯罪事实与侦查人员之前掌握的犯罪线索系同种罪行,亦非他人的犯罪行为,故其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同时,王来栓在行贿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权钱交易中的重要环节,不应认定为从犯,王来栓的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来栓伙同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来栓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来栓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并退赔了违法所得,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来栓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来栓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扣押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江伟

审判员杨朔

人民陪审员霍?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沈佳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