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8/14 0:00:00

王志平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王志平,男,51岁(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常州市,初中文化,青海苏源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常州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羁押,同年5月2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平犯行贿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杨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王志平于2010年至2012年期间,为感谢先后担任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廖某在其参与的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工程建设提供帮助,给予廖某人民币280万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志平犯行贿罪的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志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志平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行贿罪的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王志平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志平于2010年至2012年期间,向时任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电网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廖某提出请托,为其参与的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送变电公司)的工程建设提供帮助,后获取不正当利益共计人民币613.6万余元。为表示感谢,王志平给予廖某人民币28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志平的供述:其是青海苏源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苏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调到广东电网公司后,其去找廖某,想通过廖某承揽电力施工方面的项目,因为当时其的公司没有一级、二级资质,所以廖某介绍了江西送变电公司经理彭某,并且和彭某打招呼,让江西送变电公司在中标广东电网公司的项目后,将一些劳务施工给其做。在江西送变电公司中标后,因为公司担心其的资质,并没有将劳务给其做,而是直接以业务费的形式给其钱。其从江西送变电公司的项目中获利有150万余元汇入了苏源公司的账户中,其余的钱先转到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岳池公司)、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丰公司),扣除相应税费后,再转给挂靠在这两家公司的林坤禄和高海竞熊,后打入其个人的账户中,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了。其将其未施工以及收业务费的情况向廖某说了,廖某未明确表态。2011年,其在广州,廖某打电话叫其过去一趟,然后和其说有个项目需要280万元进行投资,并给其提供了一个广西的账号。当时其自己的钱不够,就自己转过去200万元,又让他的朋友张某转过去80万元。这笔钱一直未归还。因为廖某是广东电网公司的领导,之前在业务上给了其许多帮助,其借钱给廖某,廖某也会在以后的业务中给他提供帮助。而且其从江西和四川的业务中也获得了许多收益。其觉得廖某向他借钱就是一种名义,实际上可能是向其要钱。为了能得到廖某的帮助,所以即便当时自己的钱不够,还是找朋友凑够了280万元。

2、证人廖某的证言证明:在其到广东电网公司担任总经理的时候,王志平到广东来找其,希望其在业务方面给予支持,其答应王志平在承揽业务方面给予一些支持。其将王志平介绍给了江西送变电公司,江西送变电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在广东电网公司承揽业务有一定的基础,所以其就将王志平介绍给江西送变电公司,让江西送变电公司承揽到广东电网公司的工程后将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给王志平。后其曾和下面的部门打过招呼给江西送变电公司照顾。后王志平自己组织人施工还是转给别人,其就不清楚了。2012年,其朋友伍某说公司需要做业绩,资金周转缺一笔钱,问其能不能找朋友借280万元。其给王志平打电话,说有一个挺好的朋友,要用一笔钱,问他有没有富余的钱,王志平说有,其就把账户给了王志平,让王志平把钱打到这个账户中。后来伍某没再提还钱的事情,其也没有催过,这个事情就被搁置了。

3、证人伍某的证言证明:其打算投资购买一个公司股份,需要2000多万元,因为没有足够的周转资金,就向廖某提出有个投资需要借几百万元,三年之后归还,但没有书面借款手续,也没有约定利息。过了一段时间,廖某打电话给其问其要账号。其就让财务,即其妹妹伍文霞来办理此事。伍文霞应该是用诸葛某的身份证办了卡,这笔借款就打到了诸葛某的账户上了。其不认识王志平。其是向廖某借的这笔钱。在廖某被抓之后,其就想把这笔钱给廖某还回去。其翻了财务凭证,看到280万元中的200万元是从一个叫王志平的人的账户转过来的。所以其在2015年7月到8月先后分4次将200万元打到了王志平的账户中。

4、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其曾任江西送变电公司经理。廖某将王志平介绍给其认识,并且提到在承揽项目之后给王志平做一部分施工的活。但由于公司对王志平的施工能力不了解,所以没有让他参与施工,但因为是廖总介绍的,又不好完全拒绝,最后就按照支付咨询费的方式,只要项目中标,公司就按照咨询费的规定把钱支付给王志平。支付咨询费要做一个虚假的施工合同,王志平自己找一个具备施工资质的公司和各施工公司以支付施工款的名义签订合同并支付款项。王志平作为中间人保证能拿到项目,因为廖某介绍他们认识,后来公司也确实拿到了项目,所以应该是廖某从中帮忙。

5、证人熊某1(江西送变电公司输电三公司经理)、熊某2(江西送变电公司输电二公司经理)、熊某3(江西送变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副经理)的证言证明:江西送变电公司中标项目之后,下发任务单把项目分给分公司完成,分公司负责招揽施工队伍。施工合同领导要求他们签的,但是对方并没有具体施工。签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支付咨询费。

6、证人诸葛某的证言证明:其妻子伍文霞是伍某的妹妹。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榕湖支行的卡是他的,但是伍某让其开的,其开卡后就交给伍某保管了。

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王志平向其借款80万元,并且让其直接打到一个广西的个人账户中,于是其从公司账户从转过去80万元。

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青海苏源公司股东,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志平,虽然有多个股东,但是只是因为成立公司需要而挂名,公司一直都是王志平在负责经营。

9、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营业执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关于廖某通知在公司系统工作期间任职经历、分管工作情况的说明》等证明:廖某于2008年12月任广东电网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履行党委书记职责,主持公司党务全面工作,负责管理政工部;于2011年2月任广东电网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主持公司行政全面工作,直接管理审计部;于2013年3月任广东电网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于2014年4月任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负责主持广东电网公司全面工作;于2014年10月被免职。此外,廖某于2009年5月15日任广东电网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副组长,于2011年5月27日以来任广东电网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组长。

10、借款收据证明:伍某出具一张数额为280万元的收据一张。

11、江西送变电公司承接工程情况表、江西送变电公司项目中标通知书、江门500kv狮洋至五邑送电线路工程(江门3段)电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础施工承包合同及付款凭证、江门500kv台山电厂二期接入系统工程(第二标段)电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础施工承包合同及付款凭证、糯扎渡直流受端配套交流工程(江门二期二标段)电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广东台山核电一期送出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台山核电一期至桂山双回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劳务协议及付款凭证、广东500千伏阳江核电送出工程—500千伏狮洋至五邑线路π接入恩平送电线路工程(标段1)施工合同、基础临时道路修筑施工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证明:2009年至2012年,江西送变电公司从广东电网公司承接了五个工程,并将其中部分劳务分包给了岳池公司(江门500kv狮洋至五邑送电线路工程(江门3段)、江门500kv台山电厂二期接入系统工程(第二标段))以及智丰公司(广东台山核电一期送出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台山核电一期至桂山双回输电线路工程、广东500千伏阳江核电送出工程—500千伏狮洋至五邑线路π接入恩平送电线路工程(标段1))。除其中一个未收到工程款外,其余四个均已收到工程款。其中岳池公司共计收款120万元,智丰公司共计收款343.348145万元,苏源电力公司收款150.34万元。

12、青海苏源公司在青海银行(原西宁市商业银行)的开户资料、交易明细及相关凭证、智丰公司账户交易明细、王志平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明:青海苏源公司、智丰公司接收江西送变电公司工程款及转出的情况。

13、诸葛某银行账户明细及相关凭证证明:2011年9月5日,王志平给诸葛某账户转款200万元。

14、常州市中天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汇款凭证、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张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1年9月2日给诸葛某账户转款80万元。

15、广西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证明:2015年7月31日至8月12日,伍某通过诸葛某账户分四次向王志平账户还款共计200万元。

16、江西送变电公司、智丰公司工商资料、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证明上述二公司的基本情况。

17、到案经过、法律手续等证明被告人王志平到案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18、扣押手续证明:在案扣押款项共计495万余元。

19、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王志平的自然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志平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志平所犯行贿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志平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且涉案赃款在廖某案件中全部追缴,故依法对王志平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志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志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二、在案冻结的被告人王志平名下银行账户内全部款项,折抵因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利益,依法予以没收(清单附后);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王志平继续退赔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晶

代理审判员吴迪

人民陪审员霍?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