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1/8 0:00:00

雒亚龙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雒亚龙,男,39岁(1978年2月25日出生),出生地陕西省绥德县,硕士研究生文化,北京长策智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住陕西省榆林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拘传,同年5月1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逮捕。2017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树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振宇,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雒亚龙犯贪污罪,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受理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庭审前召集有关诉讼参与人就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了情况,听取了意见,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禹H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雒亚龙及其辩护人曹树昌、王振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雒亚龙于2009年至2011年期间,伙同时任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办公厅副主任兼研究室主任的俞某,采取由雒亚龙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长策智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策公司)与电监会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签订虚假技术服务合同等手段,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代为管理的电监会课题经费共计人民币85万元据为己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雒亚龙犯贪污罪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书证、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雒亚龙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雒亚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雒亚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其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称其受到反贪人员的逼供诱供,在其腰部疼痛时不给其用药。在本案庭前会议中,公诉人提交了雒亚龙在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的诊断证明书以及雒亚龙在监视居住期间的每日身体检查记录、用药记录。经过查证,被告人雒亚龙的此项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其在侦查阶段所做供述,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故不应予以排除。

被告人雒亚龙在庭审中辩解称:本案涉及的多份合同书中,均未证实美国能源基金会(以下简称美能基金会)资助的项目是电监会的项目;中电联认为项目部分内容是为电监会代管没有依据;俞某实际进行了课题研究,俞某个人可以获得劳务收入,不是贪污行为;其认为美能基金会资助的课题是俞某个人的课题,没有理由怀疑俞某是贪污;中电联与长策公司签署的不是虚假合同;中电联在本案中的作用与长策公司的作用一样,未被追究;如果余晖的证言被采纳,本案应指控为单位犯罪,而不是其个人犯罪;长策公司是按照俞某在该公司的课题费额度给俞某记账,不针对每一笔钱,因此指控35万元及65万元的去向是不准确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雒亚龙的辩护人曹树昌的主要辩护意见为:美能基金会不资助政府机构、也没有书证证实电监会委托中电联代管项目、钱款仍属美能基金会,因此涉案钱款不是电监会的公款;雒亚龙的行为是公开进行的,不是与俞某伙同行为;美能基金会资助款转入中电联后,俞某已完成钱款的占有,不需要雒亚龙的帮助行为;雒亚龙没有贪污犯罪的主观明知;中电联对俞某起了更大的帮助作用,没有被追究责任,不公平。

被告人雒亚龙的辩护人王振平的主要辩护意见为:本案涉及的课题研究是横向的课题研究,可以由课题负责人支配资金使用,即使存在课题是电监会的情况,资金也不属于电监会;美能基金会不能资助电监会、中电联在收到资金后,不能把资金转给电监会,说明资金不是电监会的资金;电监会作为中电联这个社团的上级单位,不具有直接的资金支配权力,俞某与中电联、长策公司是项目负责制关系;没有证据证实雒亚龙知道俞某有贪污行为,雒亚龙对俞某不会做出犯罪的主观判断;客观方面雒亚龙没有协助俞某贪污的行为;俞某进行了课题研究,其支出成本没有查清,贪污数额不清;本案是美能基金会资金,并无单位遭受经济损失,雒亚龙没有前科劣迹,应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在庭审中,被告人雒亚龙的辩护人曹树昌、王振宇以侦查机关调取的俞某的部分供述内容以及王某1、石某1的部分证言内容,作为证明雒亚龙不构成贪污共犯的证据;辩护人王振宇向法庭提交了下载于美能基金会网站上公示的申请资助项目指南,用于证实美能基金会的资助范围明确不包括政府机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雒亚龙于2009年至2011年期间,伙同时任电监会办公厅副主任兼研究室主任的俞某(已判刑),由雒亚龙任法定代表人的长策公司与电监会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中电联签订虚假技术服务合同等手段,将中电联代为管理的电监会课题经费共计人民币85万元据为己有。现赃款已全部追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俞某的证言证明:我任电监会办公厅副主任期间,在2007年时分管研究室和新闻处,2011年以后分管研究室和秘书处。美能基金会一期、二期项目是我介绍的,我代表电监会参与,以中电联的名义与美能基金会签订的合同。我跟雒亚龙很久之前就开始合作了,我当时跟雒亚龙说,我在中电联有一个项目,有一笔钱打到他公司账上,让他帮忙做一个合同,然后再由他和北大光华学院签一个合同,我当时还跟雒亚龙说了合同的金额和标题,具体是由北大光华来做,通过长策公司转委托给光华学院。雒亚龙知道这20万是我拿的,我当时就说给他35万元合同,除了委托光华15万元做合同之外,剩下的钱都是我的,雒亚龙按照我要求去做的,他和中电联签的合同,肯定知道这钱是中电联的。在雒亚龙和陆某签订的合同里明确写了成果要经过电监会研究室验收。据我回忆,我应该告诉了雒亚龙我们电监会研究室已经和光华学院签订了协议,他和陆某签的合同只是一份付款协议,雒亚龙也知道这项研究是电监会研究室的项目。他应该知道课题是电监会研究室的,经费也是电监会的。美能基金会二期情况与一期的情况类似,也是中电联美能基金会一期项目的延续。也是因电监会领导在2009年初的签报,我们研究室要搞关于电力企业会计准则的研究,所以在2010年我以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为题,又以电监会名义和中电联联合打捆向美能基金会申请到了二期项目,我也是商定其中的15万美元由电监会使用,用于进一步研究电力企业会计准则研究。我又让雒亚龙与中电联以完成《中国电力企业会计核准特殊准则和监管规则的研究》签了65万元的合同。这笔钱到了雒亚龙公司的账上后第二天,我就让雒亚龙安排会计给我支付了房款尾款62万元。到了交成果的时候,我让雒亚龙使用别人的课题研究成果把窟窿堵上了。

我在外面做的课题不属于电监会的课题,研究经费来源于美能基金会,不是电监会的钱。其个人将钱拿走的事实是存在的,但课题不属于电监会,课题费亦不属于电监会。

2、证人王某2(能源基金会(美国)北京办事处电力项目主任)的证言证明:2002年我到美能基金会工作,分管电力和可再生能源。当时俞某已经与美能基金会有合作。2002年成立电监会,俞某是参与组建的工作人员,我们建立起了工作关系。按照美能基金会的规定,我们的资金是直接从美国拨到合同项目单位,不对个人,所以我们不会支持俞某。因为中国的煤炭对空气的影响很大,美能基金会一直想做节能减排的事情,不是为了出一个报告或是成果,而是要推动国家的政策研究和落实,因此必须得到政府的支持才可以达到公益目的。我就找到俞某,问俞某在这个方面是否感兴趣,俞某表示电监会需要做这个事,但是美能基金会不能跟政府签合同,电监会虽然是事业单位,但有行政职能,有监管权力,美国本土法律认为电监会是政府职能部门,所以项目的承担不能是电监会,俞某找来了中电联来承担这项研究。从这么多年做项目的情况看,像这样的项目,俞某应该向电监会的领导报告,但他们内部是如何运作的,我不太清楚。三方第一次见面是在2009年初,有中电联环保部的王某1、张晶杰,电监会的俞某,还有我和我的助手卢红。当时三方口头约定,电力企业会计准则的研究由电监会来承担,中电联负责其他三个项目,将中电联的项目与电监会的项目打捆,以中电联的名义写项目建议书。2009年三方会谈前,关于电力(也可叫做电网)企业会计准则研究我和俞某是有沟通的,所以三方会谈时,我代表美能基金会提出我们有电网企业会计准则研究资助意向时,俞某接着说这部分是电监会负责的内容,可以打捆到整个三期项目中。项目第二年是二期、第三年是第三期,都是第一期项目的延续或深入。研究室是电监会的政策研究部门,我们工作的目的就是推动政策的落实,所以我认为我找研究室是合适的。美能基金会没有和电监会正式签过合作或资助协议,因为美能基金会资助对象的限制,都是通过资助第三方来完成电监会的研究课题的,至于资助程序都是我代表美能基金会和俞某代表电监会来谈的。我们美能基金会通过公函的形式到电监会沟通我们可以资助的研究领域和方向,俞燕山来美能基金会没有出具过公函。在中电联承担的研究中,雒亚龙的长策公司是否有参与我不太确定,雒亚龙所在的体改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协助电监会组织过一次研讨会。

3、证人王某1(中电联党组成员、秘书长)的证言证明:中编办的“三定”方案中说电监会是中电联的业务指导或管理部门,我们认为电监会就是我们的上级单位。2008年1月,在电监会开的一个会上认识了俞某,当时他担任电监会办公厅副主任兼研究室主任。后我曾找俞某帮我们中电联联系研究项目。2009年2月4日俞某约我去美能基金会讨论一个项目,我带着张晶杰与美能基金会的王某2一起商谈合作研究项目的事情,俞某代表电监会来的。王某2提出美能基金会有四个方面的意向,让中电联写项目建议书,其中关于电力企业会计准则研究我们没有能力做,此时俞某提出这部分电监会可以做。我们三方口头明确说了电力企业会计准则的研究由电监会承担。在座谈会上我们约定由中电联和电监会打捆联合,以中电联的名义向美能基金会申请,并以中电联的名义写项目建议书,其中电力企业会计准则由电监会负责,具体由俞某撰写,其余三部分由中电联负责。我觉得关于电力企业会计准则研究这部分内容,是俞某和王某2事先沟通过的,因为三方见面时对这部分没怎么谈,俞某就说这部分是电监会的项目。中电联的领导同意与电监会打捆申请项目,在正式实施中要写内部签报。我们分别于2009年、2010年、2011年分别向美能基金会写了项目申请书,虽然没有电监会的名字,实际上还是我们和电监会打捆联合申请的项目。关于电监会的研究内容和经费额度,我们还是以中电联内部签报的形式进行审批,支付给了电监会,按照俞某的要求,属于电监会的研究经费中,一部分经费是电监会在中电联报销了,一部分俞某让我们外部委托给了长策公司、秋浦科技公司等单位。我们认为俞某就代表了电监会,所以我们才会按照俞某的要求支付电监会的研究经费。当时俞某没有出示文件,是口头要求我们这么做的。当时是俞某提出的中电联代管电监会课题的经费,因为电监会是政府机构,是中电联的上级单位,中电联不可能给电监会打钱。美能基金会没有直接给电监会打钱,因为如果这样电监会就得直接跟美能基金会签合同,但电监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合同,所以15万美元只有支付给中电联。

4、证人潘某(中电联研究室电力环保与应对气候变化中心主任)的证言证明:2009年上半年,我任中电联行业发展与环境资源部环境资源处处长,上级领导是王某1。在与美能基金会谈论一期项目过程中,俞某主任认为需要研究统一会计制度,这项研究是电监会的项目,然后俞某主任将统一会计制度研究项目添加到我们的项目中,由中电联统一和美能基金会签订合同。合同款项40万美金中,给电监会用于统一会计制度研究的款项是15万美金。中电联对这笔钱只是替电监会代管,并收取3%管理费,实际由电监会支配的钱在扣除管理费后约为96万元人民币左右。俞某主任让中电联委托长策公司和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对一期项目中关于统一会计制度的部分进行研究,并按照其要求,和长策公司签订合同《中国电力企业统一会计制度的研究》,并按照合同约定转给长策公司35万人民币,另和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签订合同,将3万转给该会。剩下的60万元,由电监会的周某拿着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专家费、劳务费、会议费、交通费等费用的票据按照中电联的手续来报销,票据抬头是中电联,我们的报销经办人是张晶杰和石某1。二期项目中,属于电监会的费用共计15万美金。俞某主任同样将会计核算特殊准则的部分委托给长策公司来研究,并按照其要求,和长策公司签订合同,并把65万元技术服务费转给该公司。剩余的35万元经费也是由电监会相关人员在中电联的财务中报销。

5、证人石某1(中电联研究室电力技术高级工程师)的证言证明:美能基金会项目是在电监会牵头组织下,以中电联的名义与美能基金会谈下来的《中国低碳电力发展能力建设》项目总合同书。2009年一期总额是40万美元,电监会负责制定其中中国电力企业统一会计制度的研究,费用为15万美元。电监会此部分费用由中电联代管。中电联按照电监会的要求将研究内容委托给了长策公司和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完成,其中35万元人民币支付给了长策公司,3万给了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一期项目有成果,报给了美能基金会。二期项目经费为45万美元,其中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制度由电监会组织相关研究机构进行,费用共计15万美金。这项研究分为《中国电力企业会计核算特殊准则和监管规则研究》,电监会研究室让我们交给长策公司承担,并分两次拨付研究费65万元人民币;《健全与低碳能源发展相适应的能源监管体制研究》电监会研究室让我们交给秋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担,由中电联财务分两次拨付给秋浦公司20万元人民币。这个100万元的研究费用还剩余15万元人民币,电监会经办人周某拿各种票据在中电联报销了。俞某在中电联报销的费用是电监会的研究经费,他说电监会也有一部分人才与研究,就从中电联以专家咨询费的方式支取走了专家费。

6、张晶杰(中电联研究室综合与环保处处长)的证言证明:2009年2月,电监会研究室主任俞某约中电联副秘书长王某1到美能基金会与王某2、卢红商谈申请研究经费的资助,我当时任中电联行业发展专责,我作为随行人员一起参加了座谈,俞某代表电监会参会。王某2提出美能基金会在关于中国低碳能力建设方面有资助意向,后来三方达成协议中电联和电监会打捆申请,包括支持电力节能环保等三个方面和中国电力企业统一会计制度的研究,关于电力企业统一会计准则方面的研究是俞某代表电监会提出来的课题,他当时说这项研究由电监会来做。之后我受王某1委托撰写第一期项目建议书,其中关于电力企业会计准则方面的内容,都是俞某写好后通过邮件发给我,让我直接复制到项目建议书里面的。俞某让我们把这个课题以35万元委托给长策公司来完成,并与长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其他电监会的费用是电监会工作人员周某来中电联报销走的。2009年10月21日,俞某发给我名为《国家能源政策研究建议》的邮件,附件为《电网企业会计准则》合同书,这是俞某发给我的一个合同模板,让我按照这个起草中电联与长策公司的合同。

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下半年,我经过考试进入电监会,俞某当时是电监会办公厅副主任兼电监会研究室主任。我在工作期间了解到,由于电监会经费紧张,俞某曾经以电监会名义向美能基金会申请课题经费,但是基于美能基金会资助对象限制,不能直接和电监会签订合同,所以俞某将电监会研究室负责的课题放在其他单位做,并向美能基金会申请资助,美能基金会直接把资金打入承担电监会课题的单位,但课题实际上还是电监会研究室的课题,这样电监会研究室绕过了美能基金会规定申请到了研究经费,美能基金会也达到了影响中国政府(电监会)的目的。美能基金会的人来电监会谈课题合作的事情,都是因公,工作需要,因为俞某不可能因私,那些课题他不可能一个人完成,电监会研究室应该没有公章,研究室对外都是使用办公厅的公章。《电网企业会计准则研究》(电监会研究室委托北大光华)合同我知道,搞《电网企业会计准则研究》课题我知道,这个课题是电监会的课题,是由电监会首席会计师卢某牵头开展研究,电监会就此事有签报。电监会内部确定开展签报中所说的研究课题之后,俞某把签报中所提的“电网企业会计准则研究”内容委托给了北大光华学院,随后我陪同首席会计师卢某、俞某和唐某,第一次和北大陆某等老师开过座谈会,还有一次陪首席会计师卢某、俞某、唐某、陆某到国家电网进行调研,后来我就没有参与了。这个课题肯定是电监会的课题,电监会三个主席都知道,这个课题的研究经费从哪里来我不知道。电监会从外界筹措资金,是因为电监会没有资金,想搞研究就得从外面筹措资金。

8、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至2013年6月我任电监会办公厅主任时,俞某是副主任还兼着政策研究室主任,当时俞某还主要负责综合处和宣传调研处,这个处主要是负责宏观经济分析。俞某在研究室的职责就是承担课题研究,我印象中,俞某没有跟我直接说过课题研究的事情,所以我不知道俞某搞了什么课题研究。

9、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我自2006年至2012年在电监会研究室工作,俞某是我的领导。电监会研究室向哪个单位申请课题,研究费用就从哪个单位出,我们申请课题主要就是申请研究经费。我印象中研究室没有固定的研究经费,我们需要做课题的时候,或者走内部签报向电监会申请研究经费,或者向外面的单位申请研究经费。

10、证人严某(原电监会办公厅副主任分管国际合作)的证言证明:俞某有很多对外合作的课题,像美能基金会的项目。电监会的课题几乎只对俞某一个人搞研究课题,这些课题都是俞某个人代表电监会出去和美能基金会谈的,这些项目实际上几乎不通过电监会办公厅,相关项目美能基金会也没有依照相关程序向我们电监会报送正式文件,所以俞某负责的这些从美能基金会申请到的项目,我作为办公厅国际合作部的负责人对这些项目都不知道,也无从进行管理。有些美能基金会资助电监会的项目,由俞某负责完成,俞某代表电监会将这些项目放在第三方单位承担,资金由他本人控制,电监会的一些研究项目需要美能基金会资金支持,从而出现电监会部分项目由第三方单位和美能基金会签订的情况,但项目课题实际上还是电监会名下课题。

11、证人邹某(原电监会价财部主任)的证言证明:开展有关电力会计和财务监管制度研究是电监会2009年工作要点确定的一项重点工作,电监会有签报由电监会研究室牵头,价财部配合共同开展电力会计制度及财务监管制度研究项目。当时研究室是俞某负责,价财部是由唐某参与。这个项目的经费来源我不知道,是电监会研究室牵头,价财部只是派人参加,没有从价财部向电监会申请资金。根据签报内容“研究经费从相关项目经费中支出,另行报批,实报实销”,由于这个项目是电监会研究室牵头,相关经费应该是由研究室主任俞某具体负责办理。这项研究是由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完成的。我们价财部的唐某参与了这个课题完成的过程。我参加了这个课题成果的评审,我记得是在瑞驰大酒店进行的。

12、证人黄某(原电监会价财部副主任)的证言证明:关于开展有关电力会计和财务监管制度研究是电监会的研究课题,根据这份签报,由电监会研究室牵头,具体是俞某负责,我们价财部是唐某参与的。

13、证人谭某(原电监会党组成员、总监)的证言证明:电监会不接受类似美能基金会这样机构资助的资金,但美能基金会确实资助了电监会搞一些研究工作,具体合作时,是根据课题的内容和电监会内部的分工由具体部门承担的。美能基金会资助电监会的研究经费都是俞某负责的经手的。电监会没有对中电联承担的美能基金会资助的2009-2011年的研究课题进行过财务审计和监督,虽然电监会出台了规定要全面审计中电联财政,但实际没有执行。美能基金会赞助电监会的课题经费监管上有漏洞,由于电监会不能直接接受美能基金会资助,但又是以电监会名义向美能基金会申请的,为规避麻烦,电监会会让美能基金会把资助经费放到第三方单位接收,在这中间,俞某利用美能基金会管理差异,美能基金会不需要电监会的公开函件也不需要正式发票,再加上电监会监管漏洞,俞某在具体操作中可能截留课题研究经费。

14、证人卢某(原电监会首席会计师)的证言证明:2009年电监会研究室做了一个《电力企业统一会计准则研究》项目,立项经过电监会多个领导签批,我牵头,但具体工作是研究室和价财部承担。我代表电监会出席了课题调研或会议活动。这个课题的研究经费如何支付,因为我不分管研究室所以不知道后来如何支付的,我参加了2009年10月28日国家电网的调研启动会,参会的还有北大光华的陆某教授等人,我知道他们具体承担电监会课题研究才来参加调研,但不知道谁请的他们。

15、证人王某3(原电监会主席)的证言证明:2009年电监会研究室做了一个《电力企业统一会计准则研究》项目,我作为领导签批“加强配合协调,研究成果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对项目经费来源情况不了解。

16、证人史某(原电监会副主席)的证言证明:2009年电监会研究室做了一个《电力企业统一会计准则研究》项目,我作为领导签批,但对项目经费来源情况不了解。2011年,我分管办公厅工作,俞某汇报工作时邀请其代表电监会参加了7月举办的《电力行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政策技术选择研讨会》,该研讨会电监会是指导单位,但俞某没有汇报这个会议的来龙去脉,也不知道电监会如何指导的。

17、证人王某4(原电监会副主席)证言证明:2009年有关会计准则的电监会内部签报,是俞某起草后,我签批后报王某3主席的,但对项目具体执行情况不了解。

18、证人祝某(对外经贸大学商学院财务管理系副教授)证言证明:2009年我当时在北大光华学院读博士,北大光华关于电网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研究项目负责人是陆某。我们课题组去过电监会有四五次,最开始是电监会研究室主任俞某介绍课题背景,唐某介绍当时的会计制度情况,还提供了一些资料,中间去汇报过两次课题进展,还在电监会的安排下旁听过电网企业的情况汇报。每次去电监会,俞某和唐某他们俩一般都在,我印象中电监会的总会计师还和我们见过一面,介绍电监会系统为什么要搞电力准则。课题结项时我们进行了PPT汇报演示,当时按照电监会的要求,我们把成果的电子版发给了电监会,我记得是发给了唐某。合同中说的15万元经费到账了,具体哪个单位付的我不知道。

19、证人陆某(北京大学光华学院副院长)证言证明:2009年9月21日,我代表北大光华学院和俞某签过一个研究课题合同,是关于电网企业会计准则的研究。合同标的额是人民币15万。这份合同是2009年我的会计学硕士唐某介绍的,他说电监会要搞一个电网企业会计准则课题研究,想找人做,我认为承接电监会这样的部委课题是件好事,后来经唐某引荐认识了俞某,并由我牵头组成课题组。俞某是电监会的负责人,项目联系人是唐某,我是北大光华学院项目负责人,祝某是项目联系人。我们作为乙方完成了研究工作,电监会协助收集与研究相关的资料、安排有关调研活动。为了做这个课题研究,北大课题组由我牵头去过电监会四五次,每次都是电监会研究室主任俞某安排,唐某介绍了我国电网企业会计制度现状,电监会还提供了一些会计准则方面的资料,还让我们去美国能源基金会找相关人员了解美国能源监管政策。课题于2010年7月完成评审。2009年10月底,15万的课题经费到帐了,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付的款。当时俞某说虽然研究项目和成果都是电监会的,但电监会没有课题研究经费,要从体改研究会支付给我们。后来,按照俞某的要求,我们签了一份付款合同,具体是我代表北大光华学院和电监会签的,是俞某和唐某经办的,没有见到体改研究会的任何人员。依据我们和电监会的合同,研究成果属于电监会。北大按照合同将成果提交给了电监会研究室,具体是给了俞某、唐某,没有给其他单位报送过。

20、证人唐某(原电监会财务监管处副处长)的证言证明:开展电力会计与财务监管制度研究是电监会2009年工作要点确定的一个重点工作。鉴于该项工作的专业性,为此由电监会研究室牵头形成了一个签报,内容是申请开展有关电力会计与财务监管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得到了当时电监会各级领导的审签批准。价财部的职责包括价格和财务监管,当时研究室俞某负责,价财部是我负责。从业务上讲,价财部跟这个研究课题相关,当时俞某要我们部门推荐一个合适的机构来做这个课题,我是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陆某教授的学生,就向电监会研究室推荐了陆某教授。2009年电监会研究室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签订合同,委托学院做有关电力会计与财务监管制度研究。《电网企业会计准则研究》实际就是这份签报要求形成的“电力企业会计核算特殊准则”。之后,北大光华形成成果并通过了验收。电监会研究室委托北大光华完成的这个成果报给了我们价财部和办公厅研究室,算是电监会研究室完成了2009年1月的电监会签报中部分内容。这个课题成果是在电监会下属的瑞驰大酒店开评审会,开会通知是我起草的。《电力市场中输配电成本的核定标准》是电监会价财部的研究课题,这个课题2010年底结项,俞某后来找我要这个报告,我就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他。俞某将电监会价财部的研究成果《输配电成本标准核定方法研究》经过删减后,冒充他完成的成果,这样干不地道。

21、证人刘某(长策公司原行政副总裁)的证言证明:长策公司是雒亚龙在2010年左右成立的,法定代表人是雒亚龙,在香港注册。中电联与长策公司签订的65万元合同是雒亚龙让我起草的,并让我和中电联的研究人员张晶杰多次联系修改合同,后我代表长策公司和中电联的石某1正式签署合同,修改过程中,中电联删除了我们起草的合同中“配合国家电监会”,把“2”改成了“3”。2011年10月11日11点47分雒亚龙发给我《输配电成本标准核定方法研究(国家电监会价财部和长沙理工大学经管院)》,这个研究成果是“国家电监会价财部和长沙理工大学经管院”先研究出来的,我不知道雒亚龙从什么地方搞来的这个成果。后雒亚龙在2011年10月11日15点20分又发给了我一个输配电成本标准核定方法研究(简版)》,这个成果是雒亚龙根据《输配电成本标准核定方法研究(国家电监会价财部和长沙理工大学经管院)》的研究成果修改而来的。最后我们作为65万元合同的研究成果报给了中电联。我们从中电联收的65万元也是按照雒亚龙的要求,在扣除管理费后都给俞某个人了。俞某要买房这事我听说过,需要在长策公司上走笔账,但不知道怎么处理的。长策公司在2009年的时候,还跟中电联签订了一个35万元的合同。长策公司拿到钱后,雒亚龙说,要按照俞某的要求我们公司从中拿出15万,并以体改研究会的名义给了北大光华学院做了项目,另外20万元我们给了俞某,公司有财务账记载。我起草的合同草稿和中电联修改后的合同文本,雒亚龙都看过,任何原稿和正式文本不经过他是不能出公司的,中电联修改后的合同必须再经他的确认后,长策公司才能和中电联签合同。因为我不懂专业、不负责项目,对于项目具体情况不了解,项目资金的分配都是由项目负责人雒亚龙确定,合同的内容和金额都是雒亚龙提供给我的,我只是按照雒亚龙的指示起草好合同,中电联修改后再请示雒亚龙。

2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4月至2012年6月底我在长策公司任财务出纳。俞某与长策公司合作的项目有可再生能源项目、蓝月亮项目、美国能源基金会三期项目、四期、五期,中电联项目、能源研究会的项目等。中电联项目,有两笔入账,分别是60万元、5万元,共计65万元。其中9543#支票的62万元用于俞某在安徽买房,扣除长策公司3%管理费17010元、缴纳税费35750元后,俞某实际拿走597240元。俞某的项目来了公司之后,如果项目款到账了,雒亚龙会说这是俞某的什么项目、怎么分配,我的表格里有一些文字说明,都是雒亚龙写的原话,我不了解项目和记载对不对,所以这个项目资金的来源、去向和分配表格我做好后,要发给雒亚龙审核确认,他会在表格下方“审核”下方写上备注,等于领导批示,这些内容被保存在表格里。“课题费用明细20120426.wlsx”这个文件中,“这个是俞某的钱,只是过账,扣除税,都归俞某,当然要有管理费”的意思是这个项目我们公司没做,只是帮俞某过账,这句话是雒亚龙写的。从财务的角度,65万元这个项目已经结清了。从我的记录看,这个项目长策公司收取了3%的管理费17010元,还收取了税费,剩余钱给俞某了。

23、证人王某5(长策公司原财务出纳)的证言证明:长策公司刚成立时我临时担任了一段股东,没实际出资,是代雒亚龙和余晖持股。俞某有一些项目在长策公司做,雒亚龙让我给他送过钱。这些钱的支出我都是听雒亚龙安排给俞某的,每个月底我都会拿着财务报表找雒亚龙签字确认。在课题明细表上记载成什么性质的支出,完全按照雒亚龙的指示做。中电联(会计准则)项目总标的额是35万元,明细表(2009年12月31日)显示,这笔钱政策中心扣除3%的管理费10500元,其余97%归俞某。其中俞某的97%款项扣除税费5.5%(35万的5.5%)计19250元,用政策中心的支票再支付给北京大学15万元,另有10万元俞某通过报销把钱取走了。我的表(2010年1月31日)显示,俞某2010年1月11日报销5万,2010年1月14日报销20250元。这笔项目俞某拿的钱报销完了,账目结清。

24、证人郭某(长策公司兼职会计)的证言证明:长策公司的账目问题不少,不是很正规。比如在安徽池州碧桂园买房,因为当时没票,这笔钱可能做在往来款中。也可能买房的钱来源没有做收入处理,做成其他应付款或者应付款科目,随后这笔钱用支票支出,这笔钱就冲了。

25、证人陈某(长策公司行政兼财务出纳)证言证明:我在前任出纳徐某做过的2010年至2012年名为《俞某课题费报销明细表》的基础上,做了一张文件名为“俞某”的电子表格。雒亚龙还让我整理过2010年俞某项目费报销的情况,我整理出一个2010年俞某项目费支出表。一共10个项目,俞某共支出3259449.9元人民币。其中《中电联项目》合同金额到账65万元,扣除税和管理费后都归俞某,俞某实际支出了617000元。这65万元的项目是2010年12月28日到账60万元,2011年11月24日到账5万元。关于中电联项目收支情况的记载,都是如实根据雒亚龙交代如实记账的,而且我接手后,雒亚龙还亲自跟我对过这些帐。

26、证人余晖(体改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的证言证明:2008年国家审计署对体改会财务审计时,发现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的经费超标,要求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将课题费退回委托单位,当时就想了一个办法,成立了私人企业性质的长策公司,将部分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承担的课题经费转到长策公司,两单位共存期间,体改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承揽课题后将部分课题放到长策公司做。长策公司的注册股东为雒亚龙40%、杨琳60%(余晖妻子),雒亚龙是长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09年9、10月份,雒亚龙跟我说电监会研究室和北大光华有一个课题,俞某是电监会研究室主任,因为当时他那里暂时没有钱支付北大光华,但北大已经开始研究,因此需要从我在体改研究会的课题经费上先垫付给北大15万元,因为我当时在体改研究会账上的世行课题正好有经费,我就同意以体改研究会名义和北大光华学院虚签一个付款合同,并从我的研究经费中暂时支付北大课题费15万元。过了一段时间,雒亚龙告诉我电监会已经把上次垫付的15万元拨过来了,但是钱没有拨到体改会账上,而是拨到了长策公司账上。我不知道中电联和长策公司签订的《电力企业统一会计制度研究技术合同》。这15万元不用归还,因为钱虽然是从体改研究会账户中出的,但是在体改研究会内部,账记在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在体改研究会的账上,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和长策公司就是两套牌子一班人马,其实就是一回事,所以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的账上出的钱,

27、证人石某2(体改会副会长)的证言证明:体改会公共政策研究部通过长策公司有了独立的财务账户运营。体改会与北大光华学院关于《电网企业会计准则研究》的合同是余晖找我签字的,这是公共政策研究部的课题,经费来源和支出都由公共政策部来负责,我只是形式上履行一个手续,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28、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俞某原来在电监会综合处任处长时,我在综合处工作,俞某一直是我的领导。2010年11月20日,俞某让我给雒亚龙发了一份邮件,意思是有一个项目要给长策公司去做,金额是65万元,让雒亚龙按照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金额去跟中电联联系,形成合同。俞某跟我说,让雒亚龙直接跟石某1联系,所以把石某1的电话也写进邮件里了。

29、电监会《关于开展有关电力会计和财务监管制度研究工作的请示》、《关于开展电网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关问题调研的函》、2010年《关于召开电力企业相关财务监管制度研讨会议的通知》、《关于邀请参加电力企业相关财务监管制度研究课题评审的函》、《关于召开电力企业财务监管有关制度工作会议的通知》等书证、电监会《2009年上半年办公厅工作总结》证明:2009年1月,开展电力企业会计准则研究经过了电监会课题签报程序,是电监会2009年工作要点确定的一项重点工作,由首席会计师卢某牵头,研究室和价财部具体承担相关研究任务。研究经费从相关项目经费中支出。研究过程中,电监会组织国家电网公司等单位进行了多次课题调研和召开多次相关会议,并进行了课题评审。在2009年电监会办公厅上半年工作总结中,“电力会计制度和财务监管制度研究工作”被确定为2009年电监会办公厅的重点工作内容之一。

30、《电网企业会计准则研究技术咨询合同》、《电网企业会计准则研究》报告、成果PPT证明:2009年9月21日,电监会研究室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签订技术咨询合同,电监会研究室委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开展电网企业会计准则研究,并签订了技术咨询合同,俞某代表委托方签字,并盖有电监会办公厅公章。2010年5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提交了研究报告。

31、俞某干部履历表、国家能源局提供的俞某简历及任职情况、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各部门及内设处室主要职责》的通知、关于设立电监会研究室的通知、关于俞某等3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电联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关于中电联业务主管单位变动情况的说明证明:电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中电联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管,受其委托承担相关工作;中电联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显示其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7月,俞某任电监会办公厅副主任(兼任研究室主任),分管研究室。2013年6月,国家能源局机构重组后,俞某调入国家能源局,任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司长。

32、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与体改会签订的《电网企业会计准则研究》委托研究合同、北京大学收据、体改会记账凭证及支出凭证、研究费用和说明、陆某提供的课题研究《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说明、调研提纲证明:体改会与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签订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委托研究合同”(项目名称电网企业会计准则研究,未签署日期),约定体改会委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进行电网企业会计准则项目研究,研究报告提交给体改会和电监会,体改会委托电监会对报告进行评审。2009年10月27日体改会向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支付研究经费人民币15万元。

33、2009年8月28日中电联签报、2009年11月5日中电联关于与长策公司签订分项目合同请示的内部签报、中电联提供的《中电联和电监会联合承担美美能基金会研究项目的情况说明》、中电联提供的《关于中电联和电监会联合承担美美能基金会研究项目情况说明》证明:2009年8月28日,中电联内部签报中记明“电监会委托我会牵头向美能基金会申请《中国低碳电力发展能力建设》研究课题,课题组其他成员拟包括电监会等。”2009年11月5日中电联内部签报中记明“在电监会的组织下,已与美能基金会签订合同,电监会负责制定中国电力企业统一会计制定的研究,费用为15万美元(约为人民币102万元,我会代管财务管理费用5%提取,电监会方面实际使用费用控制在96万元左右。电监会要求我会从他们的研究费用部分支付北京长策智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35万元人民币,按照我会财务管理规定,我部拟与北京长策智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案发后,中电联出具说明证实,中国电力企业统一会计制度由电监会牵头,由俞某具体负责,中电联与电监会“打捆”并以中电联名义向美能基金会申请项目,电监会负责的项目经费由俞某确定,项目经费由中电联财务代管并按规定收取管理费,电监会费用使用方式由俞某提出,部分经费按规定由电监会在中电联报销,或者通过技术外委方式指定其他单位完成。

34、中电联申请美能基金会《电力行业低碳能力建设(第一阶段)项目建议书》、中电联承担美能基金会2009年8月20日《中国可持续能源项目拨款协议条款》、2009年11月5日《技术服务合同》、中电联记账凭证及进账单、项目支出明细、北京长策公司发票及银行对账单、终期报告及项目成果《电网企业会计准则研究》证明:2009年8月20日,中电联和美能基金会签订了《中国可持续能源项目拨款协议条款》,第一阶段资助金额40万美元。中电联还向美能基金会提交了《电力行业低碳能力建设(第一阶段)项目建议书》,其中在项目目标及内容中,均包括建立电力企业统一会计制度。2009年11月5日,中电联与北京长策公司签订《中国电力企业统一会计制度的研究》合同,约定长策公司组织编制《电力企业会计核算特殊会计准则》,合同价款35万元。2009年11月20日,中电联支付北京长策公司35万元。2010年9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电网企业会计准则研究》作为中电联提交给美能基金会的一期项目终期报告附件,报给了美能基金会。在中电联提交的书证上注明,此报告是长策公司向中电联提交的合同成果。

35、2010年12月8日中电联签报证明:美能基金会资助的行业低碳能力建设第二阶段项目经费为45万美金,其中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制度由电监会组织相关研究机构进行,费用15万美金(折合人民币约100万元)。具体由长策公司承担,并一次性拨付技术服务费65万元人民币,其余35万元经费由电监会相关研究人员在中电联支付。

36、中电联申请美能基金会《电力行业低碳能力建设(第二阶段)项目建议书》、中电联承担美能基金会2010年9月30日《中国可持续能源项目拨款协议条款》、2010年12月8日《技术服务合同》、中电联记账凭证及进账单、北京长策公司发票及银行对账单、项目中期报告、项目终期报告及项目成果《输配电成本标准核定方法研究(简版)》证明:2010年9月30日,中电联和美能基金会签订了《中国可持续能源项目拨款协议条款》,第二阶段资助金额45万美元。中电联还向美能基金会提交了《电力行业低碳能力建设(第二阶段)项目建议书》,其中项目内容中,仍包括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制度。2010年12月8日,中电联与北京长策公司签订《中国电力企业会计核算特殊准则和监管规则的研究》技术服务合同,约定长策公司完成能源基金会低碳能力建设项目中中国电力企业会计核算特殊准则和监管规则的研究,合同价款65万元。2010年12月27日,中电联支付北京长策公司60万元、2011年11月10日支付5万元。2011年3月,体改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向中电联提交了项目中期报告。2011年10月,北京长策公司将《输配电成本标准核定方法研究(简版)》提交给中电联,中电联将该报告作为二期项目终期报告附件,报给了美能基金会。

37、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2014]技鉴字第47号及[2015]技鉴字第5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俞某与雒亚龙往来电子邮件、周某与雒亚龙往来电子邮件、俞某与张晶杰往来电子邮件、张晶杰与雒亚龙往来电子邮件、刘某与张晶杰往来电子邮件、雒亚龙与刘某往来电子邮件、雒亚龙与陆某往来电子邮件、石某1与刘某往来电子邮件、俞某电脑内存储文件、雒亚龙电脑内存储文件、检察机关出具的文件说明证明:案发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对雒亚龙、俞某电脑内文件进行了提取,对刘某的电子邮箱文件进行了提取。内容包括,2009年9月1日,俞某将张晶杰发给其的中电联关于国家能源政策研究建议资料发给雒亚龙,其中写明中电联的业务主管是电监会,接受国资委、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的业务指导。2009年10月19日,陆某与雒亚龙通过电子邮件,为了走付款程序,体改会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进行了简单的合同签署,同日,雒亚龙将此情况通过电子邮件转发给刘某,并安排刘某将此款记在俞某的支出里。2009年10月21日,俞某给张晶杰发送电子邮件,让中电联将35万元课题费拨付给雒亚龙单位,附件为电监会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签署的《电网企业会计准则研究》委托合同。随后,雒亚龙给俞某回复邮件,表示感谢。同日,张晶杰给雒亚龙发送电子邮件,协商拨款及签订合同事项,雒亚龙告知张晶杰签署合同使用“北京长策公司”名义。2009年11月2日,张晶杰将中电联与北京长策公司的技术服务合同发送给俞某,请俞某审阅。2009年11月3日,雒亚龙给刘某发送电子邮件,让刘某准备与中电联的合同,并在其签字后快递给中电联,并将中电联与北京长策公司标的为35万元的合同发送给刘某。2009年11月25日,刘某将《中国电力企业统一会计制度的研究》项目预算表发送给了张晶杰,预算表中包括资料收集、调研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2010年11月10日,周某将完善电力监管会计制度研究项目建议书发送给雒亚龙,并告知雒亚龙依此草拟一份与中电联的委托研究合同书,金额为65万元人民币,具体与石某1联系。同日,雒亚龙将此份建议书转发给刘某。2010年11月12日,石某1给刘某发送了二期项目建议书中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制度部分,让刘某准备合同及相关资料。2010年12月16日,石某1将中电联与长策公司《中国电力企业会计核算特殊准则和监管规则的研究》技术服务合同发送给刘某,在其中的“服务内容”第3项,删除了“配合国家电监会”字样。2011年3月7日,邓青应刘某的要求,给刘某发送了项目中期报告中英文版。次日,刘某将中期报告发送给了石某1。2011年9月14日,刘某给俞某发送邮件,让俞某提交项目研究成果,以便向中电联申请尾款。2011年10月11日11:39,俞某将《输配电成本标准课题报告2稿》发送给刘某,附件为电监会与长沙理工大学经管院课题组于2010年12月完成的《输配电成本标准核定方法研究》。2011年10月11日15:28,刘某将输配电成本标准课题报告发送给石某1,附件为《输配电成本标准核定方法研究(简版)》,提交单位为长策智库,日期为2011年9月。经过鉴定,在雒亚龙的电脑中还提取到了如下文件:《电力行业低碳能力建设(第二阶段)能源基金项目建议书》会计制度部分、电监会与长沙理工大学经管院课题组于2010年12月完成的《输配电成本标准核定方法研究》、《输配电成本标准核定方法研究(简版)》、体改会《项目中期报告》、《完善电力监管会计制度研究》、《项目结余情况表》二份、《中电联(会计准则)费明细(俞某)(结清)表》(其中总收入为35万元,付长策管理费10500元,已支出170250元)、《中电联课题明细表》(其中总收入65万元,管理费1701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5元、教育附加税75元、研究部税款33000元,合计已支出65万元;审核部分记载,这个是俞某的钱,只是过账,扣除税,都归俞某,当然要有管理费)、《中电联(会计准则)费明细(俞某)》(总收入35万元,付大学课题费15万元、付长策管理费10500元、营业税19250元、报销10万元、共计支出279750元)。经过鉴定,在俞某的电脑中还提取到了如下文件:《2008年要做的工作》(其中在电监会部分包括会计制度和财务监管制度研究)、《完善电力监管会计制度研究》、《电力企业会计制度研究工作中期报告》、电监会与长沙理工大学经管院课题组于2010年12月完成的《输配电成本标准核定方法研究》、体改会与北京大学《电网企业会计准则研究》委托研究合同、俞某给王某2的《中电联项目补充说明》、《项目结余情况表》。

38、石某1及刘某提交的北京长策公司与中电联的技术服务合同证明:在2010年12月8日北京长策公司与中电联的《技术服务合同》原稿中,服务内容部分有“配合国家电监会”字样。

39、照片5张、情况说明、刘某保存的同样照片、刘某提供的电子邮件打印件证明:2011年7月17日召开了电力行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政策技术选择研讨会和电力行业应对气候变化协调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现场照片由雒亚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刘某,会场的背板上字样为,电监会为指导单位、中电联是主办单位、体改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为承办单位、美能基金会是协办单位。

40、刘某提供的电子邮件打印件证明:2011年10月11日,俞某将当天唐某发送给其的《输配电成本标准课题研究报告》转发给了刘某。

41、刘某保存的《输配电成本标准核定方法研究》原文、刘某提交的由其发送给石某1的《输配电成本标准核定方法研究(简版)》原文、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2015]技鉴字第11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经过司法鉴定,对“电子邮件保全.rar”压缩文件中文件名为“输配电成本标准课题报告(中电联)2011-10-11.eml”的邮件附件文档与文件名为“Fw_输配电成本标准课题报告.eml”的邮件附件文档进行正文内容的同一性比对,经比对,“电子邮件保全.rar”压缩文件中文件名为“输配电成本标准课题报告(中电联)2011-10-11.eml”的邮件附件文档有97.41%的正文内容系与与文件名为“Fw_输配电成本标准课题报告.eml”的邮件附件文档的对应内容相同。

42、王某5提交的《俞某在长策公司和体改会的项目结余情况》表及《中电联(会计准则)费明细(俞某)》表2份、徐某提交的《项目结余情况》表3份、《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课题费用总表》、《中电联课题明细》表、《中电联(会计准则)费明细(俞某)(结清)》表及《关于长策公司电子账务小账情况的说明》、陈某提交的《中电联课题明细》、附有便签纸复印件的统计表格、中国工商银行电汇凭证3张证明:北京长策公司的财务人员对俞某在北京长策公司的费用情况均做了登记统计,其中中电联项目的35万元费用及65万元费用,在扣除管理费及税费后,已与俞某结清。在65万元统计表格的审核部分注明,这个是俞某的钱,只是过账,扣除税,都归俞某,当然要有管理费。2010年10月9日、12月1日、12月29日,长策公司分别向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款485006元、60万元、62万元。

4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京检技鉴[2015]94号、96号、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及检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京检技鉴[2015]93号司法会计工作说明证明:长策公司2010年12月28日收款60万元、2011年11月11日收款5万元均系中电联转入,2010年12月29日长策公司的转账支票62万元转入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公司、2012年2月20日转账支票58500元转入北京市花水依人服饰店。长策公司2009年11月20日收款35万元系中电联转入,体改会2009年10月26日签发了工商银行转账支票15万元转入北京大学。据北京长策公司支出凭单反映,2010年1月5日、1月15日、1月21日以交通费、差旅费等名目共支出现金24笔,合计22.6万元。

44、北京长策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长策公司于2009年2月在工商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雒亚龙,注册资本1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

45、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出具的关于雒亚龙任职的情况说明、雒亚龙的辞职信证明:余晖是体改会公共政策研究部主任,体改会只负责该部主任的任免,公共政策研究部主任有权并负责聘用下属人员。余晖任体改会公共政策研究部(CRCPP)主任后,根据规定,余晖聘任了雒亚龙、刘某、王某5等人作为CRCPP工作人员。2009年3月,CRCPP主任余晖聘任雒亚龙为副主任,主要目的是方便雒亚龙对外开展工作,在CRCPP,雒亚龙主要负责能源、电力等方面的课题研究和组织工作,同时,余晖聘任刘某为CRCPP办公室主任。自2009年3月起,雒亚龙作为刚成立的“北京长策智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兼任CRCPP副主任至2012年,2012年11月,雒亚龙主动(也应余晖要求)辞去了CRCPP副主任一职。雒亚龙自愿辞职,A.在以下两个时间点中较晚时间点(签订长策智库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2012年12月31日);B.2013年1月1日起,不再以CPCRR名义对外谈任何新项目等。

46、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明:2014年5月1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工作人员在鲁飞飞、陈某的见证下,对长策公司办公室进行了搜查,并扣押了相关物品。

47、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的退还返还扣押财物文件决定书、退还返还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明:2015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工作人员将之前扣押的部分文件、电脑等归还给长策公司。

48、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关于扣押雒亚龙随身携带笔记本计算机和手机的工作说明证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行贿罪对雒亚龙立案侦查后,2014年5月14日晚,雒亚龙被北京市公安局民警控制,并被带至专案办案点接受调查,同时被控制的有雒亚龙所开机动车(车号×××)使用的手机(苹果牌、银灰色,IMEI:013551004863269)、车内放置的雒亚龙随身携带笔记本计算机(银色,MacbookPro),自2014年5月16日起对雒亚龙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反贪机关承办人未及时对该手机和笔记本计算机进行扣押。2014年10月11日,按照雒亚龙委托,反贪机关承办人将机动车和车内物品发还给胡军峰,当日,在陈某见证下,对雒亚龙车内存放的笔记本计算机和手机进行了扣押,扣押手续于2015年4月29日提讯雒亚龙时,让雒亚龙补签了扣押手续。

49、立案决定书、拘传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材料证明:2014年5月1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雒亚龙涉嫌行贿罪一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5月15日对其予以拘传,因涉嫌行贿犯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雒亚龙于2014年5月1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行贿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雒亚龙于2014年1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雒亚龙于2014年12月1日被逮捕。

50、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5月14日晚,北京市公安局民警在北京市某餐厅将雒亚龙控制,并带至北京市机场辅路200号接受调查询问。2014年5月1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雒亚龙予以拘传,并于5月16日对雒亚龙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雒亚龙到案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承办人员立即对其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和讯问过程中,雒亚龙曾供认部分犯罪事实,后予以翻供。

51、被告人雒亚龙的供述:俞某与长策公司有多项合作,合作方式中包括给俞某做代管,长策公司扣完管理费和税费,把钱给俞某。长策公司有俞某的课题费,我知道总的额度。涉案的美能基金会一期、二期项目是俞某让其与中电联签订协议,俞某可以自己做研究或是组团队研究,所以按照俞某的安排将钱给了俞某或支付了俞某的购房款。

被告人雒亚龙的辩护人曹树昌、王振宇在庭审中提交的侦查机关调取的俞某的部分供述内容以及王某1、石某1的部分证言内容;下载于美能基金会网站上公示的申请资助项目指南,能够证明本案的部分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雒亚龙及其辩护人曹树昌、王振宇关于涉案的课题不是电监会的课题,课题费不是电监会的公款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俞某利用电监会研究室主任的职务身份,介绍中电联与美能基金会签署合作协议,并参与部分课题内容,王某2、王某1的证言均证实未与俞某个人进行合作,部分课题由电监会负责完成。在《电力行业低碳能力建设》第一、二期合同中,俞某利用电监会研究室主任身份,使用电监会研究课题、电监会研究成果并组织调研会,实际由电监会承担了中电联与美能基金会合作的部分内容,在此过程中,俞某规避了电监会关于外事活动的规定,但电监会已实际开展了调研工作,参与了课题研究,作为合作的另外两方单位中电联及美能基金会,对电监会系承担部分课题的参与单位亦有共识。中电联在明知俞某系电监会参与项目的实际负责人的情况下,按照俞某的安排支付课题费用,不影响该费用应属电监会所有的性质。因此,对雒亚龙及其辩护人的此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雒亚龙及其辩护人曹树昌、王振宇关于雒亚龙没有理由怀疑俞某有贪污行为,其无贪污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帮助俞某贪污的行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书证及证言证实,在《电力行业低碳能力建设》第一期合同中,俞某通过电子邮件,给雒亚龙发送了电监会与北大光华学院签署的合同,雒亚龙明知该课题系电监会课题,价款为15万元,并根据该研究合同草拟了体改会与北大光华学院的付款合同,还按照俞某的安排与中电联签署了同一课题合同,雒亚龙明知俞某是电监会的研究室主任,在体改会与北大光华学院的合同中,也明确了该课题成果交电监会验收、要对电监会研究室负责等事项,因此,能够证明雒亚龙主观上明知该课题系电监会课题,其帮助俞某侵吞20万元差额款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电力行业低碳能力建设》二期项目是一期项目的延续,雒亚龙受俞某安排与中电联签署合同后,并没有做实际的研究工作,而是在俞某的指令下,使用电监会已有的研究成果作为与中电联的合同研究成果提交给中电联,故从涉案的课题合同签署、合同成果提交等方面,均可证实雒亚龙对于俞某侵吞电监会课题费用具有主观明知。俞某在雒亚龙帮助下,使用长策公司名义与中电联签署课题研究合同,并经雒亚龙审批,将钱款支付给俞某,雒亚龙具备帮助俞某实现获取公款的客观行为。因此,对雒亚龙及其辩护人的此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雒亚龙关于指控20万元及65万元的去向不准确的的辩解及雒亚龙的辩护人王振宇关于俞某实际进行研究成本不清,贪污数额不清的辩护意见,经查:中电联将美能基金会支付的课题费用,按照与长策公司的合同,支付给长策公司后,实际上该费用已由雒亚龙及俞某控制使用,在案证据证实俞某并未有实际的课题研究支出,雒亚龙在扣除管理费、税费等费用后,已将其余费用交付俞某使用。因此,对雒亚龙及其辩护人的此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雒亚龙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雒亚龙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雒亚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雒亚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雒亚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一日,即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

二、在案扣押的物品,发还被告人雒亚龙(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关芳

代理审判员吕晶

代理审判员杨朔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隗非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