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泰林投资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戴维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案
哈尔滨泰林投资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戴维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哈尔滨泰林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大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庆文,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博,黑龙江新时达(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戴维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文卫,黑龙江蓝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金星,黑龙江蓝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原告哈尔滨泰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戴维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垄断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哈尔滨泰林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泰林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泰林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哈尔滨泰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靖海
代理审判员 常榆德
代理审判员 杨 欣
二○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