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徐程利用担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修缮服务中心工程师,负责校园内部修缮项目的管理及安装工程决算的初审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广发伟业电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事前请托,帮助该公司在北航学生公寓空调用电楼内配电线改造工程中招标选用智能电表时中标,后被告人徐程收受北京广发伟业电气有限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1.4万元。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徐程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12月,被告人徐程退缴上述赃款,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程缴纳人民币10万元,表示愿意用该款折抵其可能被判处的罚金。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和调取的被告人徐程的供述,证人王某、朱某、唐某、仲某等人的证言,组织机构代码,干部履历表,在职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借款单,转账记录,销售合同,材料清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徐程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会议纪要、电表需求、网络综合要求、彩页、照片,证实涉案的电表符合招标要求,且质量合格,用以证实被告人徐程的犯罪情节较轻。
经法庭质证,公诉人、被告人徐程对上述证据均为提出异议,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经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委工作人员核实,2016年8月3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委,以询问证人为名,通过纪委工作人员联系到被告人徐程的同事,让其同事通知被告人徐程到纪委谈话,后以询问证人为名将被告人徐程带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纪委的工作人员在通知过程中以及徐程被带走的过程中,对被告人徐程涉嫌犯罪并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