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北京市北大资源开发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2000年3月更名为北大资源集团,2004年6月改制为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资产经营公司持有70%的股权。2001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叶丽宁利用其担任北大资源集团总裁、负责集团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巩某、张某、黄某、仇某、吕某等人违反相关规定,采取转移房租收入、隐瞒收支的方式,先后五次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作为奖金私自分发给该集团员工,金额共计人民币1938万余元。2017年6月12日,叶丽宁在亲属的帮助下向北京市海淀区监察局退缴赃款人民币223.24万元;同年6月22日,叶丽宁主动归国到北京市海淀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由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证人巩某、张某、黄某、仇某、吕某、郑某、朱某的证言,北大资源集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源集团历次变更情况说明,北大资源集团奖金发发统计表、员工奖金分配表、奖金代发工资清单、经理以上人员考勤报表、记账凭证、预支款单、支票存根,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代发工资已入账清单,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至2004年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北京北大临湖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北京大学校办产业人事管理暂行规定(校发[1993]144号)、北京大学校办产业财会管理细则(1996年3月)、北京市北大资源开发公司章程,北京大学校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聘请叶丽宁为北大资源集团总裁的批复》、北大资源集团《集团人事任免决定》、北京大学纪委《关于给予叶丽宁开除党纪处分的决定》,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北京大学记账凭证、北京银行客户回单,本院(2010)海刑初字第3786号、(2016)京0108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海淀区纪委交办函,认罪认罚具结书、居住地核实的复函,身份信息等证据材料。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叶丽宁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经查,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互相印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