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李安峰利用担任中国农业大学后勤基建处能源管理中心运行二部副主任,负责西校区节能、节水等技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方案的制定及实施的职务便利,多次帮助北京广发伟业电气有限公司处理施工事故,收受北京广发伟业电气有限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1万元。2016年7月19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通过中国农业大学纪委联系到被告人李安峰,并将李安峰带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到案后,被告人李安峰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12月,被告人李安峰退缴上述赃款,现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安峰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安峰的供述,证人王某、仲某、熊某的证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在职证明,职责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转账记录,借款单,工商登记材料,到案经过,身份材料及辩护人出具的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