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6/27 0:00:00

刘志伟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志伟,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中国农业大学后勤基建处工程管理科科长,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琳,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伟犯受贿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高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伟及其辩护人王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5年1月,被告人刘志伟利用担任中国农业大学后勤基建处工程科科长,负责农业大学西校区理学楼项目的职务便利,帮助北京广发伟业电气有限公司在项目中使用了该公司的智能电表,后收受该公司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83000元。2015年5月,被告人刘志伟在收到北京广发伟业公司的律师函后将上述钱款退还。

二、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刘志伟利用担任中国农业大学后勤基建处工程科科长,负责农业大学西校区理学楼项目的职务便利,收受农业大学西校区理学楼项目总包方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韩某给予的人民币20000元。2016年12月,被告人刘志伟退缴该赃款,现扣押在案。

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刘志伟在中国农业大学纪检部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刘志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志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刘志伟定罪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志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志伟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提请法庭对被告人刘志伟免除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1月,被告人刘志伟利用担任中国农业大学后勤基建处工程科科长,负责农业大学西校区理学楼项目的职务便利,帮助北京广发伟业电气有限公司在项目中使用了该公司的智能电表,后收受该公司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83000元。2015年5月,被告人刘志伟在收到北京广发伟业公司的律师函后将上述钱款退还。

二、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刘志伟利用担任中国农业大学后勤基建处工程科科长,负责农业大学西校区理学楼项目的职务便利,收受农业大学西校区理学楼项目总包方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韩某给予的人民币20000元。2016年12月,被告人刘志伟退缴该赃款,现扣押在案。

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刘志伟在中国农业大学纪检部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刘志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志伟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志伟的供述,证人王某、朱某、唐某、仲某、熊某、韩某的证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在职证明,借款单,网上银行操作凭证,承包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合同,任职通知,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志伟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志伟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退赔赃款,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志伟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樊强

人民陪审员闫洪

人民陪审员康和凤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