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1月,被告人刘志伟利用担任中国农业大学后勤基建处工程科科长,负责农业大学西校区理学楼项目的职务便利,帮助北京广发伟业电气有限公司在项目中使用了该公司的智能电表,后收受该公司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83000元。2015年5月,被告人刘志伟在收到北京广发伟业公司的律师函后将上述钱款退还。
二、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刘志伟利用担任中国农业大学后勤基建处工程科科长,负责农业大学西校区理学楼项目的职务便利,收受农业大学西校区理学楼项目总包方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韩某给予的人民币20000元。2016年12月,被告人刘志伟退缴该赃款,现扣押在案。
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刘志伟在中国农业大学纪检部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刘志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志伟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志伟的供述,证人王某、朱某、唐某、仲某、熊某、韩某的证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在职证明,借款单,网上银行操作凭证,承包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合同,任职通知,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