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欣平于2015年10月间,利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中关村西区派出所民警的职务便利,在办理邢宝良等人诈骗案的过程中,收受鲁某以现金形式给予的感谢费人民币5万元。2016年6月,被告人王欣平将收受的上述钱款退还给鲁某。
2016年8月2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纪委接到关于被告人王欣平涉嫌职务犯罪的举报材料。被告人王欣平于2016年11月30日经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纪委电话通知后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接受调查,后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带回调查。被告人王欣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调取的被告人王欣平的供述,证人鲁某、谢某、杨某、陈某的证言,中国建设银行对账单,领导干部综合情况表,举报材料、移交意见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王欣平的身份材料等证据材料。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王欣平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效力均未提出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