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北京航兴盛经贸有限公司与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物资供应站、北京亚航天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关系。为在业务往来中获得竞争优势,被告人霍某于2011年间为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物资供应站原材料保障中心主任兼北京亚航天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某(已判决)支付购房款人民币2581964元,于2012年间为李某支付购车款人民币200000元。
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霍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开始接受调查。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单位北京航兴盛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霍某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单位北京航兴盛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霍某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