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北京凯世嘉华建筑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世嘉华有限责任公司)系由被告人陈某等人出资设立,并由陈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3月间,凯世嘉华有限责任公司为获得北京市政管理处桥梁通道工程管理所(以下简称桥通所)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养护工程等不正当利益,通过陈某向时任桥通所主任的赫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20万元。2016年5月12日,陈某因其他问题(未查实)被抓获归案,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提请本院对陈某依法定罪处罚。公诉机关同时认为,陈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