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29 0:00:00

刘婷婷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婷婷,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国教育报刊社主办《中国教师报》教师工作周刊主编,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羁押,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金国,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婷婷犯贪污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婷婷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2012年3月,被告人刘婷婷利用其担任《中国教师报》教师工作部主任负责经营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中国教师报》为湖北省荆门市某中学进行形象宣传的业务中,侵吞宣传费人民币5万元据为己有。

二、2012年5月,《中国教师报》总编辑助理李某1(已判决)因其曾在被告人刘婷婷的工作调动中提供帮助,从而向刘婷婷索要钱款。被告人刘婷婷伙同张某1(另案处理),利用被告人刘婷婷担任《中国教师报》教师工作部主任负责经营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全国教育局长峰会报销经费的过程中虚报开支,套取公款人民币166760元,并由张某1将上述钱款直接转账给李某1。

三、2012年9月,被告人刘婷婷利用其担任《中国教师报》教师工作部主任负责经营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全国新闻宣传工作会议期间,以发放工作先进个人奖励的名义套取公款人民币3.3万元。

四、2013年6月,被告人刘婷婷伙同张某1,利用被告人刘婷婷担任《中国教师报》教师工作部主任负责经营工作的职务便利,在2013年郑州培训项目中虚报开支,套取公款人民币266745元。

五、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刘婷婷利用其担任《中国教师报》教师工作部主任负责经营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洛阳市培训项目中,侵吞培训费人民币11万元据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刘婷婷贪污数额共计人民币626505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人员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被告人刘婷婷涉嫌犯罪的线索后,于2016年4月22日将被告人刘婷婷从本市首都机场带回接受调查。

二审法院认为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婷婷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对其定罪处罚。

被告人刘婷婷曾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但在再次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婷婷表示愿意接受控方指控的贪污罪的罪名及事实,对相关证据亦不持异议。但对指控其犯行贿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提出异议,辩称其并未请托李某1办理调动工作的事宜,也没有必要向李某1行贿。

辩护人王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婷婷犯贪污罪的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指控被告人刘婷婷侵吞中学5万元宣传费的贪污事实不能成立,根据辩方当庭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在案的其余证据,某中学支付的18.364万元具体明细为某中学应得的25%的提成款—4.591万元;报款—2.2万元;运输费1000元;税费11018.4元;记者差旅费3000元。扣除上述款项后,公司将10万元纯利润转交给刘婷婷并打入小金库的行为合情、合理。且教师报允许内部项目联系人按25%拿提成,刘婷婷请示李某1后再提取25200元,故该起指控不能成立。另指控被告人刘婷婷犯行贿罪的罪名及事实不能成立。除罪犯李某1的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佐证其在刘婷婷调动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也没有证据证明刘婷婷请托其帮助调动工作,而是李某1主动请求刘婷婷来教师报帮忙进行市场运营。被告人刘婷婷遭李某1索贿后,亦未获取不正当利益,故其行为不应定性为行贿罪。被告人刘婷婷虽然实施了贪污公款的行为,但部分贪污事实中并没有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其家属亦愿意积极退赔违法所得。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许金国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婷婷没有行贿的主观意图,不存在为调动工作而行贿,不应定性为行贿罪;被告人刘婷婷调入中国教师报后,尚有短期掌管了武汉某公司的财务运营,造成了财务上的混同,钱款归属上尚存疑问,不能据此认定刘婷婷本起系贪污行为。被告人刘婷婷系初犯,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且愿意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退赔赃款,此前一贯表现良好。其所贪污的公款中大部分并未归自己使用,且有部分贪污行为是为了弥补被告人单位因政策不健全等原因而给张某1造成的经营亏损。综上,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3月,被告人刘婷婷利用其担任《中国教师报》教师工作部主任,负责经营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中国教师报》为湖北省荆门市某中学进行形象宣传的业务中,将宣传费人民币5万元据为己有。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和调取的下列证据:

1、证人刘某1(湖北省荆州市某中学副校长)的证言,证实其校打算向外推广课改经验,2011年11月,其校被授予教师报课改名校共同体理事校,其校要求刘婷婷来校采访,并希望和教师报合作,对外推广经验,成为课改培训基地。刘婷婷当时就表示同意。达成初步意向后,其向张某做了汇报,后由其代表某中学与教师报的刘婷婷商谈了合同的具体细节,并于2011年12月由该中学和教师报签订了合同,约定由教师报以特别报道的形式,推广、介绍其校课改经验等内容,其校支付给教师报23万元。后合同履行,原约定教师报2011年12月推出5版联动的特别报道,考虑12月报纸的读者相对较少,和教师报确定在2012年2月推出特别报道。因正式合同正在查找,其可以向侦查机关提供电子版本的合同,两种合同的内容是一样的。合同款其校分别于2012年2月27日通过学校审批,2012年3月通过荆州市荆州区财政局支付。之所以分三笔支付,是因为当时教师报湖北站的冯某带来了3张发票,分别写着教师报宣传费、教师培训费、教师报报款,其校就根据发票让财政局支付了。但由于学校没有那么多钱,所以后来在实际支付合同款的时候,又和刘婷婷表达了希望再便宜点的愿望,所以实际只支付了183640元。分成三笔支付和合同约定的也不一致,但对于学校来讲一笔支付还是三笔支付都是一样的,所以就按发票分三笔支付了。其校和教师报之间没有培训业务。关于报款的问题,其校和教师报之间没有专门约定,因为宣传报道,肯定需要教师报给其校提供那一期的报纸,以便宣传。当时教师报给其提供了1万份报纸,钱含在合同里,没有另外支付。冯某把发票拿来的时候其也曾提出过疑问,询问为什么要把钱支付给武汉某公司,冯某说这是代教师报收的,没有问题,并让其按照账号打款。其校和武汉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不存在合作基础和可能,根本不知道武汉某公司是干什么的,不会愿意与武汉某公司合作。合同款已经支付完毕的情况刘婷婷肯定知道,因为此后她没有再代表教师报要过合同款。有关合同的后续增值服务部分,大部分都履行了。其校和武汉某公司以及刘婷婷个人之间没有其他任何合作或是经济往来。在合同签订后,刘婷婷曾和褚清源一起来学校进行过采访,形成了合同中约定的特别报道。2012年12月左右,刘婷婷和李某1来过学校,当时他们要去宜昌,顺道请了李某1来学校参观、作报告。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教师报在湖北省没有记者站,刘婷婷在来到教师报之前自己有公司,是教师报的发行代理,但绝对不是记者站。某中学是杜金山介绍的,他是某中学的顾问,一直在针对性的给某中学搞课改。当时杜金山和张校长邀请其去参观指导,其看了以后觉得他们做的很好,后双方达成了由教师报为某中学进行宣传的意向,但并没有谈宣传费的数额,当时刘婷婷已经到了教师报的总部,后续的商谈由刘婷婷负责与某中学谈,所得宣传费应该都入了教师报的小金库。教师报没有给某中学做过培训,其本人也没有收过专家费。当时其参观完某中学,觉得有报道的必要,而且他们学校硬件比较差,就起了怜悯之心。当时某中学答应给18万元,其觉得没必要收这么多,就跟刘婷婷说不用要太多钱。某中学给钱后,刘婷婷说都是其发慈悲,本来答应好的18万,最后给了10万元,后来这10万元入了小金库。教师报与某中学没有其他合作。经侦查人员向其出示合作协议,其表示没有见过这份协议,应该是刘婷婷自己拟定发给刘书记的。报刊社对教师报的形象宣传业务是鼓励经营创收,允许开展形象宣传业务,按规定形象宣传费要打给教育报刊社的账户。刘婷婷来到教师报后,教师报建立了小金库,有的对方不要求开教育报刊社发票的,会把宣传费入到小金库里,用于发奖金。如果刘婷婷在没来教师报总部之前联系的形象宣传,应该给报刊社上缴一定的形象宣传费,她自己会赚广告代理中介费,但该给教育报刊社的还是应该给。如果是她到总部以后联系的形象宣传业务,在报刊社2010年的薪酬奖励文件里规定了,教师报员工联系的广告和形象宣传业务可以有30%左右的提成,应当先上缴报刊社,而后再按规定提取提成,即使没有入到报刊社,也应该入小金库,再提取提成。刘婷婷是2011年10月、11月左右到中国教师报总部的,此前她自己在湖北有公司,因为她丈夫来了北京,就一直想到教师报总部。她曾找过前任主编刘某,刘没有同意。其在山东教师报记者站的时候就认识刘婷婷,其到教师报总部后,有一次到湖北见到了刘婷婷的姐姐,她姐姐请求其帮刘婷婷到北京想想办法,刘婷婷也来找其帮忙,其答应了。其让刘婷婷自己和雷某说一下她的想法,其也帮忙在雷某那里提了建议,虽然报刊社的史某以及雷某对刘婷婷印象不好,但由于教师报缺乏经营人才,在其的极力建议下,雷某还是答应把刘婷婷调到教师报总部。在其建议下,刘婷婷一到教师报就被任命为经营部副主任,负责教师报的发行、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但其主要让她负责教师报的培训项目,只要是和教师报钱款进出,都是她负责。2012年至2014年9月左右,教师报雷某是主管社长兼总编,其任总编助理,刘婷婷是排第三位的领导。经营的事情和钱的事情都是经刘婷婷的手,尤其是培训项目、合同的起草、项目的执行都是刘婷婷负责。其在教师报主要负责报纸编辑和联系业务、项目,雷某负责报刊社协调的事情,不怎么懂业务,其他的事情刘婷婷做主。刘婷婷来教师报一年,风评不太好,雷某就先让康某,后让郑某对刘婷婷进行监督,但是她们二人对财务不懂,起不到什么监督作用。其开始怕伤害刘婷婷,后来在2014年期间从杜某处听说刘婷婷干私活的情况,就支持雷某把刘婷婷从经营管理的岗位上撤下来。刘婷婷到教师报后,教师报就建立了小金库,开始时刘婷婷管理和记账,2014年以后就由郑某负责管理、记账,刘某来了以后小金库就没有了。其对账目不懂,没有看过小金库的帐,只是会偶尔问问刘婷婷小金库还有没有钱发,如果刘婷婷说没有了,其会说其来想办法。雷某也应该没有见过小金库的账目。某中学的项目是杜金山联系的,其让刘婷婷代表教师报和某中学谈。按照最低的收费标准,某中学至少应该是16万元的宣传费。不管是入报刊社的,还是教师报的小金库,提成都只能提一次,不管项目是一个人还是一个公司,或一个团队联系的,提成按规定和比例提出来后,他们再内部自行分配,前提是项目的款项必须全部入到账上。

3、证人冯某(武汉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其自武汉某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在该公司工作,武汉某公司一直都是中国教育报刊社指定的中国教师报在湖北发行和经营的唯一合作伙伴。武汉某公司的负责人原来是刘婷婷,后来变更为她的哥哥刘某2,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应该是在李某1到中国教师报之后。刘婷婷曾给其看过一份中国教育报刊社和武汉某公司签订的协议。核心内容是武汉某公司是中国教育报刊社指定的中国教师报在湖北发行与经营的唯一合作伙伴,并且盖有中国教育报刊社的公章。其根据这份协议,以中国教师报工作人员的身份开展湖北的工作。2010年,某中学找到其公司,和刘婷婷谈了希望和教师报合作的意愿,刘婷婷表示同意,约定了合作的内容,最后商定宣传费用为18万元。后来,中国教师报的3名记者到某中学进行采访,并按约定进行了报道,提供了相关的后续服务,某中学最后支付了183640元。武汉某公司开具了发票,由其送到了某中学。钱款中的零头应该是计算了税后产生的。发票分成三次开是某中学的意思,校方说一次数额太大,学校支付不出来。公司根据其负责区域订报纸的数量给其发工资,另外就是项目提成。如果是其拉来的项目,按照纯利和公司对半分。某中学的业务办完后,刘婷婷和其算过账,刘婷婷说交给中国教师报宣传费15万元,扣除其支出的费用,给其一半的利润,共计给其1万元左右。15万元是按照每版3万元计,某中学是5版,总计15万元。中国教师报一般按一版4万元收费,3万元一版是最低价了。15万元的数字是刘婷婷谈的,跟谁谈的其不知道。

4、中国教师报薪酬激励约束管理规定,证实该规定经中国教育报刊社党委会讨论通过,于2010年开始执行,规定了广告按30%、形象宣传按25%、活动按46.5%毛收入提成

5、宣传方案合作协议,证实中国教师报与某中学曾签订宣传协议,约定中国教师报以教育发现特别报道的形式对某中学进行宣传,约定服务费用23万元整。

6、报到,证实2012年2月29日,中国教师报用5个版面为某中学进行宣传。

7、支付凭证,证实荆州区国库支付局于2012年3月向武汉某公司支付了3笔款项,分别为9.6万元、6.564万元、2.22万元。

8、发票,证实武汉某公司分别开具了3张发票,分别为:中国教师报宣传费9.6万元;教师培训费6.564万元;中国教师报报款2.2万元。

9、银行对账单,证实武汉某公司于2012年3月期间分3笔收到上述共计18.364万元。后于2012年3月期间分3笔向刘婷婷转款共计15万元。刘婷婷收到上述款项后,于2012年5月23日提款1.6万元,备注为北门提现。

10、小金库账本,刘婷婷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称“此复印件系本人记录的2012年小金库账目,以下逐页签名字确认”。该账目内容、日期、金额有连续性,其中在2012年4月11日记录:收入10万元;某中学宣传费;刘婷婷;总计163021.7元;支出8.3万元;三月份总编奖励基金(16人加黄某第一个月工资);余额80021.7元。2012年5月23日记录:支出23200元;某中学提成(本应提25200元,减去黄某饭卡借支2000元)。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刘婷婷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曾提出异议,后在再次开庭过程中,被告人刘婷婷表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表示因为刘婷婷曾管理过某公司的财务工作,在去中国教师报工作后,尚有一段时间并未处理完财务事物,故存在个人账目及公司账目财务混同的情况,该起指控计算有误,应以5万元计算。对证据本身的关联性、客观真实性及合法性不持异议。上述证据的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2年5月,《中国教师报》总编辑助理李某1(已判决)因其曾在被告人刘婷婷的工作调动中提供帮助,从而向刘婷婷索要钱款。被告人刘婷婷伙同张某1(另案处理),利用被告人刘婷婷担任《中国教师报》教师工作部主任,负责经营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全国教育局长峰会报销经费的过程中虚报开支,套取公款人民币166760元(已由罪犯李某1另案全额退赔),并由张某1将上述钱款直接转账给李某1。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和调取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刘婷婷的供述,证实其曾供认2005年进入中国教师报湖北站做记者,2011年11月到中国教师报总部,负责经营,自2014年开始负责教师工作周刊至今。2011年11月至2014年3月在教师工作中心担任主任,后担任教师工作周刊主编,担任中心主任期间,负责组织培训、组织会议、洽谈项目、项目开支的规划等工作。2012年5月中旬,报刊社账上支出一笔192360元的支出经其回忆跟李某1有关,在2012年的上半年某日,应该是在打给张某1150万元以后,李某1在其办公室对其说他儿子要出国,向其借16万元。其开玩笑着说没有,有也不借给他,借了他也不会还。李某1说急死他了,让其想办法帮他弄。意思就是这个事情交给其,其答应想想办法。过了几天,其对李某1提议说:“教育局长峰会费用还没有报,还要给张某1打些钱,其想在教育局长峰会的费用上虚报这16万元,到时候钱打到张某1那里,张某1会打给你。”其当时肯定说了这钱让志博打给你的话。张某1为局长峰会支出了租车、广告牌、布置舞台等费用,大概有3万余元,其做了一个假的报告,把李某1要的那16万元也做了进去,报告让雷某签字后,但没有向雷某具体汇报钱款的用途,就走财务手续了,一笔19万余元打给了郑州三昧教育咨询公司。当时其在电话里向张某1说明,李某1的儿子要出国,要用16万元,让他扣除完费用后把16万打给李某1,张某1就照办了。其让张某1找了19万多的郑州发票,而后交给了负责财务的员工入账平账了。其想张某1和李某1之间应该有过沟通,所以会有李某1的账号。李某1应该知道这钱是从报刊社支出到张某1的公司的。套取公款这件事,只有其和张某1、李某1三人清楚。经侦查人员向其出示记账凭证及相关票据,其称当时其写了会务费支出报告,并附上了支出明细表,总计是258260元,其中192360元是为了给李某116万元而打给张某1公司的,现金部分65900元的费用名目中也有一部分是虚假的,是为了套出来放入教师报小金库给大家发奖金用的,虚假的部分大概有5万余元。郑某不清楚19万余元的用途,但套出6万余元用于发放奖金的情况她是知道的。小金库是2012年开始建的,当时李某1觉得大家很辛苦,发的钱又少,就决定建一个小金库,钱款的来源有三大部分,最大的一部分是教师报在外地搞培训和活动的结余,还有一部分是广告提成,另外就是从报刊社的账上虚列支出入到小金库,但这一部分很少,偶尔有个一两次。后其供称,2012年3月或4月,李某1因为孩子出国需要钱,找到其借钱。其说没有钱,但后来想到李某1在一次内部会议上说过山东文艺出版社给他打了25万元,是他个人的版税,以后他的版税都不要了,都给教师报。其就想这钱到了报刊社的账上,就是报刊社的钱了,李某1缺钱,能不能把这部分版税套出来。后其对李某1说要用钱只能把他的版税用别的发票报出来,李某1让其去办,他不管。后其找雷某汇报这件事,雷某也表示为李某1的事情着急。其提议局长峰会的钱还没有报,看能不能多报一些把版税钱报出来。雷某同意了。后其就联系张某1操办这个事情,但说没说李某1版税的事情记不清了。过了几天,张某1把发票邮寄给其,其按照他找来的发票制作了报告,称各项费用共计258260元,其找雷某签字,签字时,其还特意说明了这里面16万元的用途,并且说明是李某1的版税,雷某说:“好,好,注意安全。”而后其根据流程进行了报销、领款。郑某还在报销前专门跟其对了一下帐,说19.2万元里有李某116万元,3万余元是张某1的,剩下的6万余元是入小金库的,其说对。侦查人员称经调取证据,该笔25万元并非李某1个人版税,而是教师报与山东文艺出版社的合作费用,其称因为李某1在会议上自称是个人版税,其就误信了。其现在认识到自己无权决定、支配该笔钱款的使用,这样做是错误的。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日11时59分至14时38分,其曾供称2012年上半年,其子李某要出国旅游,需要一笔存款保证金10万元,另外其资助的病人蔡某那里又向其催要6万元,其就想到了刘婷婷,向她借款16万元。之所以向她借款,是因为当时其帮着刘婷婷谈成了樊城的项目,樊城的培训款已经到账,而且其听说提成款已经从报刊社的账上提出来了。刘婷婷的另外两个项目其也出面帮她谈了,她从中也有提成,其觉得她手里有钱,并且会很快给其,所以向她借。另外刘婷婷是其从湖北招到教师报的,是自己人,会借给其。其向她借,但也没有打算还给她,因为其觉得16万元对于其和刘婷婷而言不是大费用,也没有给刘婷婷写借条,后来也没有还钱。刘婷婷怎么弄来的16万元其不清楚,记得后来很快张某1给其打电话,说是刘婷婷让他给其汇了16万元,其就发现账上多了16万元。此前,张某1曾给其汇过30万元,所以有其账户。至于在报刊社的账上如何处理这16万元,刘婷婷没有和其说过。2016年6月13日14时6分至16时50分,其曾供称其写的书以前都是在山东文艺出版社出版,是出版社的重点作者,双方关系良好。2011年其代表中国教师报牵头和山东文艺出版社搞了业务合作,成立了出版中心,并设立了教育发现书系,主要是将教师报采编的稿子汇编成书,山东文艺出版社提供书号,合同约定这个书系卖出去产生的利润两家五五分成。2011年年底,该给教师报的员工发奖金了,当时这个书系还没有完全推广开,其给山东文艺出版社的社长李某2打电话,问合作的项目能不能给钱。李某2说书款还没有收回来,其询问有没有解决办法,李某2说他支持其和雷某的工作,问其需要多少钱。其说25万,李某2就答应了。但其记得当时教师报销开发票,出版社再打钱,刚开始开的还有问题,后来打回来重新开了宣传费的发票,拖到2012年3月左右钱才到了报刊社,等于这笔钱是其拉来的赞助。到了2012年下半年或2013年的时候,山东文艺出版社要给教师报教育发现丛书的利润,其就没有再要,这部分利润后来也没有再给,这25万元不是其个人的稿费或版税,其也没有想过从中拿钱或提成,也没有向领导申请过拿提成。那几年其向大家说过,其个人不拿提成。

3、证人雷某(中国教育报刊社副社长)的证言,证实经其辨认侦查人员向其出示的2013年7月22日金额为192360元的第322号凭证及相关票据,当时其在258260元的报告上签了字,这19万余元的付款凭证上的签字也是其本人签署的。其记得当时刘婷婷说在郑州召开的第二届局长峰会超出了郑州市教育局的预算,教师报支出了部分费用,刘婷婷写了报告并附上了支出明细。其没有具体过问就签字了。当时其认为这些钱就是开会用了,和李某1以及李某1的个人版税没有关系。教育报刊社和山东文艺出版社2011年有过合作,大概内容就是合作出版教育发现丛书,教育报刊社拿利润的40%或50%。经侦查人员向其出示出版业务合作合同书,其表示就是这个协议,按照这个协议,报刊社在2012年分得了20万元左右的利润。2012年时,其没有听说过李某1的儿子出国的事情,刘婷婷当时也没有向其提起过这件事。刘婷婷在2010年时就向教师报原总编刘某提出想到北京,但没有成功。到了2011年,其对负责经营的杨某不满意,李某1便向其推荐刘婷婷,说他业务能力强,其对李某1比较信任,就同意把她调过来。

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27日、28日,全国第二届教育局长峰会在郑州召开,由郑州市教育局主办,其所在的郑州三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参与会务保障工作,并垫付了2万余元的费用。会后,其将花费情况告知了刘婷婷,说这些花费有的有发票,有的没发票。刘婷婷让其找其他发票入教育报刊社报销。刘婷婷回京后,很快给其打来电话,说有一笔费用要通过其公司走账,并让其找发票。其提出能不能把这2万多元一起打过来,刘婷婷同意了,并让其找不少于19万元的发票,还说要以现金的形式从财务报出6万余元的现金,也让其提供部分发票。其找了19万余元的住宿费和餐费发票,并开了一些其公司的小额发票,邮寄或是当面去北京送给了刘婷婷。刘婷婷收到发票后,让其照做了会务费明细表,其做完后通过邮箱发给了刘婷婷。(张某1向侦查人员提供了该电子版,侦查人员将该电子版打印后让其辨认)其称就是这份明细表,其按刘婷婷的要求找了192360元的住宿费和餐饮费发票,做了第一部分转账汇款192360元的费用明细。第二部分其把实际开支的费用列了出来,有会场布置、展板等10400元,车马费1万元,礼仪小姐、速记员费用3500元等,但是忘了写水费。剩余的专家评审费和差旅费、劳务费是刘婷婷让其写的,这样现金部分是65900元(其中18400元的数字是其写错了,应该是10400元)。实际其支出的费用是2.56万元,在这个明细的第三条写了。刘婷婷收到发票后,很快就将住宿费和餐费的钱打到其公司账上,到账后,刘婷婷让其扣除个人支付的钱,把剩下的钱打给李某1,并说这是给李某1的钱,其没有多问就照做了。并于2012年5月16日先从公司账户转到其个人账户18万元,而后使用其个人账户给李某1个人账户转账16.676万元。在当年4月时,其曾给李某1汇过30万元,所以有李某1的账户信息。

5、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经查看侦查人员向其出示的财务凭证,2013年7月0322号、0324号、0499号、0500号、0501号、0502号、0526号记账凭证支出258260元的记录上的郑某的签名都是其本人写的,刘婷的名字是刘婷婷的笔迹。这次报销应该是刘婷婷安排其去报刊社财务办的。报销时,刘婷婷只告诉其19.236万元直接汇给张某1,剩下的65900元以现金的形式报出来给她,没有告诉其这是什么钱。从支出报告上看这是郑州局长峰会张某1垫付的钱。从项目制定、费用表制作等等都是刘婷婷一人经手,具体支付情况其不清楚。发票是刘婷婷给其,不知道是谁提供的。其见过李某1的儿子一次,没有听说过他要出国的事情。

6、证人李某2(山东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1年,经与李某1商谈,其单位和中国教育报刊社签订了关于教育发现丛书的合作协议。2012年4月,其单位支付给教育报刊社25万元就是基于这个合作协议的利润分成,是给教育报刊社的,而不是给李某1个人的。李某1曾在其单位出书,其单位支付过稿费(版税),但和这25万元无关,给李某1的稿费都是汇入他的个人账户,有相关的财务凭证。

7、财务记录,中国教育报刊社财务处提供了该笔258260元财务报销的记录材料,包括费用支出报告、财务凭证等,证实中国教师报于2012年5月10日提交了关于全国第二届教育局长峰会会务费支出的报告,报告称在该会议中,中国教师报河南站支付了会议餐费、住宿费、专家评审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8260元,报请中国教育报刊社财务处审核支付。费用明细表列明:由河南站垫支的为餐费8.1万元,住宿费111360元,共计192360元,报请将该笔款项汇入郑州三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现金部分共计65900元。付款凭证上领款人签字为刘婷,经办人为郑某,批准人为雷某。随附金额为192360元的住宿费、餐费发票,及速记费、礼仪费、展板制作、媒体差旅费、专家评审费等费用的支付凭证及发票、领取手续。

8、银行对账单,证实2012年5月11日,中国教育报刊社向郑州三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账户内汇款192360元。

9、李某1银行对账单,证实2012年5月16日,李某1的农业银行账户收到来自张某1的转账款人民币166760元。

10、业务合同、财务记录,证实2012年4月20日,山东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向中国教育报刊社转账25万元,为合作项目预支的利润分成,而非李某1个人稿费。

11、出版合同、稿费支付情况,证实山东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李某1签订过独立合同,且多次向李某1个人账户支付稿费。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刘婷婷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曾提出异议,后在再次开庭过程中,被告人刘婷婷对李某1、雷某的证言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行贿的打算,也没有请托过李某1帮助其调动工作,没有行贿的意图,对其余证据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与被告人刘婷婷一致。关于被告人刘婷婷及其辩护人对相关证据所提异议,本院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评判,其未提出异议的证据的证明力及证实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2年9月,被告人刘婷婷利用其担任《中国教师报》教师工作部主任,负责经营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全国新闻宣传工作会议期间,以发放工作先进个人奖励的名义套取公款人民币3.3万元。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侦查阶段依法收集和调取的被告人刘婷婷的供述,证人康某、郑某、周某1、周某2、张某2、陈某、邓某、叶某、刘某3、房某、林某、冯某、张某1、刘某2、刘某4的证言,中国教师报刊社财务资料,中国教师报发放奖励表,新闻宣传工作报名表,小金库手帐等证据。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刘婷婷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曾提出异议,后在再次开庭过程中,被告人刘婷婷及其辩护人表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的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四、2013年6月,被告人刘婷婷伙同张某1,利用被告人刘婷婷担任《中国教师报》教师工作部主任,负责经营工作的职务便利,在2013年郑州培训项目中虚报开支,套取公款人民币266745元。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侦查阶段依法收集和调取的被告人刘婷婷的供述,证人张某1、汪某的证言,培训协议,发票,支出记录,对账单,财务账,培训合同,对账单,提成申请报告等证据。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刘婷婷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曾提出异议,后在再次开庭过程中,被告人刘婷婷及其辩护人表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的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五、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刘婷婷利用其担任《中国教师报》教师工作部主任,负责经营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洛阳市西工区教体局培训项目中,侵吞培训费人民币11万元据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刘婷婷贪污数额共计人民币626505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人员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被告人刘婷婷涉嫌犯罪的线索后,于2016年4月22日将被告人刘婷婷从本市首都机场带回接受调查。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婷婷的家属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人民币19.3万元,用于退赔涉案赃款,现扣押在案。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侦查阶段依法收集和调取的证人李某3、郑某的证言,合作协议书,记账凭证,发票,北京某公司对账单,郑某对账单,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核算说明,薪酬奖励规定,刘婷婷任职说明,编辑部出具的说明,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证据。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刘婷婷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曾提出异议,后在再次开庭过程中,被告人刘婷婷及其辩护人表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的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

1、武汉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该说明称,其公司于2012年先后收到某中学的3笔款项,合计183640元,支出情况为:1、支付中国教师报宣传费(刘婷婷)个人账户10万元;2、中国教师报报款2.2万元;3、代扣税费11018.4元;4、支付业务员提成劳务费冯某1.4万元,全年社保费用9744元,总计23744元;5、某公司留存26877.6元。

2、武汉市洪山区珈怡文化发展工作室银行对账单,证实2012年3月26日,该账户向冯某转账18648元,备注为3月工资4648元及提成1.4万元。

3、某公司记账凭证,证实2012年6月30日支出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2490.3元。

经法庭质证,公诉人表示上述证据与本案指控事实无关联性,亦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相悖,建议法庭不予采信。关于上述证据是否具备相关证明力,本院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判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婷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贪污共计62650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与其所犯贪污罪数罪并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婷婷犯贪污罪、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责令其予以退赔。关于被告人刘婷婷及其辩护人对行贿罪相关指控所提异议,经查,关于李某1为刘婷婷在工作调动中提供帮助这一事实,现有李某1及雷某的证言相互印证,结合刘婷婷为李某1借款而实施贪污行为这一客观事实,可以认定李某1曾在调动工作中接受刘婷婷的请托并提供帮助,被告人刘婷婷的行为应认定为行贿行为,但情节相对较轻,在处罚时可酌予考虑。被告人刘婷婷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指控被告人刘婷婷贪污5万元一节,辩方提供的证据中,武汉某公司与被告人刘婷婷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公司员工的社保费用亦不应在公司的某一项业务中进行扣除,且辩方的证据与证人冯某、李某1所提供的证言相悖。而根据小金库账目及相关证人的证言显示,被告人刘婷婷在此后尚进行过一次提成,由此可见,某公司此前的提成行为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刘婷婷贪污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分,被告人刘婷婷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不能认定其系从犯,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婷婷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幡然悔悟,认罪态度较好;且此前一贯表现良好;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退赔了部分赃款,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婷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十九万三千元,发还被害单位中国教育报刊社。

三、责令被告人刘婷婷退赔人民币二十六万六千七百四十五元,发还被害人单位中国教育报刊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尹鹏展

人民陪审员王东

人民陪审员李文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方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