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单位北京共建恒业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共建恒业公司)、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人王禄洪于2004年至2014年间,在承揽北京市公安局光缆通信等工程过程中,为在承揽工程中获取竞争优势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获得照顾,在本市海淀区世纪金源等地,向北京市公安局信通处处长刘某1(另案处理)、信通处副处长呼延某(另案处理)、信通处维护中心副处长付某(另案处理)、维护中心民警刘某2(另案处理)、张某1(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1130万元。
二、被告单位北京共建恒业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人王禄洪,于2011年至2014年,在承揽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光缆维护等工程过程中,为在承揽工程过程中获取竞争优势并在工程过程中获得照顾,在本市海淀区世纪金源等地,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信通处处长张某2(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237570元。
三、被告单位北京共建恒业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人王禄洪,于2007年至2012年,在承揽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光缆维护等工程过程中,为在承揽工程过程中获取竞争优势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获得照顾,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信通处处长田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102万元。
综上,本案行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2557570元。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王禄洪因涉嫌串通投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9月29日被监事居住于公安机关办案点,在此期间,被告人王禄洪主动交代了其向刘某1、呼延某、付某、田某、张某2等人行贿的事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配合北京市公安局纪委查办张某2涉嫌受贿一案中,发现王禄洪涉嫌单位行贿的线索,于2014年12月30日前往北京市公安局纪委办案点向王禄洪出示询问通知书,将其带回审查。同日,被告人王禄洪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立案侦查。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收集和调取的被告人王禄洪的供述,证人张某2、刘某1、呼延某、付某、刘某2、张某1、田某、李某1、魏某、陈某、黄某、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王禄洪任职情况说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材料,提取现金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支出凭单、发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干部履历表、领导干部综合情况表、任免通知、职责说明、规范领导班子分工意见等分工文件材料,政府报告,合同、财务账目,支票存根,增值税发票,项目审批表、竣工验证书,银行账户存折,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纪委工作说明,传唤证,监视居住决定书,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
经当庭质证,被告单位北京共建恒业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丽华、被告人王禄洪及辩护人对上述控方证据均无实质性异议。以上控方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稳定且相互印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