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忻系北京市海淀区某单位职工,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忻接受于某(另案处理)请托,利用负责复核二手房屋交易税款征收的职务便利,徇私舞弊,在房屋交易中少征房屋交易税款,后收受于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20余万元。现查明,张忻受于某请托办理的其中四套房屋交易少征税款人民币2622078.67元。2015年12月,张忻与于某共同补缴税款250余万元。2016年7月5日,被告人张忻被北京市海淀区纪委工作人员从单位带回接受调查,后于2016年7月7日被移送海淀检察院。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收集和调取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张忻于2016年7月7日至2016年12月8日在侦查机关做过多次供述,其中有四次完整的供述,均证明:2012年至2015年,其在存量房缴税复核窗口工作。2013年4月开始,所里的司机于某找到其想加塞,其同意了。帮助他加塞办理了几次后,于某提出现在所里各个环节都有人在挣钱,而且也没有出问题,他可以通过在二手房交易中改原始发票原值或者契税票的方式进行避税,让其与他合作,其答应了于某。过了几天,于某加塞拿来了资料,其没看出什么问题,就给审核通过了。第二天,于某给其一个棕色信封,说是昨天办事的好处费,其问于某昨天的资料哪里有问题,于说契税票有改动,然后就走了。其打开信封看,里面是2万元人民币。过了一两周,于某又找其帮忙,其说房屋面积太大的、房屋总价太高的和房本太新的不能帮忙,也不能太频繁,要不然避税数额高,风险太大。接下来于某一般会在前一天晚上给其打电话,告诉其多大面积、什么性质、多大金额,有张“契税票”或者有张“发票”,其就知道了是契税票还是发票存在问题,需要其帮助审核通过。如果其觉得这个房产交易可以办,就让于某过来办理,不答应他就不过来。一般在办事之后第二天或者隔一天,于某在办公室没人或者约其吃饭或者在西二旗地铁站把钱给其,每次都是现金,开始每次2万元,后来2.25万元,再之后每次2.5万元。于某陆续找其办事,其问他是怎么改动票据的,他说主要改发票的原值和契税票的时间和金额。于某拿来有问题的资料,让其通过就是为了挣钱,其一共收了于某123万元左右,94万元存在北太平庄开户的邮储银行账户里,29万元存在德胜门外开户的江苏银行账户里,江苏银行账户内另外的7万元是其私房钱。其粗略估计帮助于某办理50套左右的房屋交易。2015年8月,朝阳地税局出事儿后,全市地税局开始查档案。12月,所里发现缺少其名下出契税完税证的四份档案,而且这四份档案缺税330万元左右。其解释说是系统查不到原值,但所里责令其追缴税款。其将这个情况告诉于某后,于某回复有一户答应来补缴税款。其中一户在中介的陪同下补缴了80多万的正税和4.7万的滞纳金,但是还差20多万的滞纳金没有交,加上余下三户要补缴的正税和滞纳金,一共还需250多万元。所里要求三四天内补全,其找到于某,于给其一张卡,其分几笔将正税和滞纳金补上了。其跟于某说交了250多万元,于说挣钱一人一半,这次补税款也一人一半,其说行。2016年端午节前一两天,于某找其要钱,其就在一天内还了他130万元,用的是之前邮储银行和江苏银行账户内的钱。
2.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中介找其办理房屋过户避税的事情,每办成一个给其3、4万元,具体数额不固定。其找审核窗口的张忻办理此事,告诉张忻其朋友拿的是几号,她见到拿着这个号的人就会顺利办理审核。办完事之后,其中介的朋友会给其现金,其单独给张忻2万元或者2万多元。2015年年底,张忻打电话说她办的三四月份的档案材料有问题,所长催着补缴税款,其让张忻先找房主,可是有的房主出国了,有的找不到了,最后只好和张忻商量二人先把税款交上。张忻算了一下需要补260万元税款,其和张忻商量一人一半,但张忻说她的钱还不到期,让其先想办法还上。其找亲戚陈某借了260万元,陈某给了其一张银行卡,其交给张忻去补税款。后来张忻将她承担的130万元转给其。其前两次供述称前后一共收了一百四五十万,自己留了六七十万,剩下的都给张忻了。最后一次供述称自己留了四五十万,剩下的都给张忻了。
3.工人履历表、调入审批表、岗位职责及工作要点证明:被告人张忻于2007年3月调入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工作,身份系工人。复核人员对房产交易税款征收负全部责任。
4.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张忻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于2014年9月16日开户,存入金额95万余元。2015年11月15日,该账户销户,其中94万元存入池某现金开户的账户。2016年6月7日,池某的账户取出94万元后销户。当日,于某在张忻开户的营业所存入94万元。张忻的江苏银行账户于2013年3月11日开户,当日存入22万元,4月1日存入4万元。2016年6月7日,该账号销户并向于某当日在江苏银行开户的账户内转入28万元。当日于某的账户另收到8万元转账,余额共计36万元。另陈某的工商银行账户于2015年12月7日转入260万元,并于当日在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刷卡支出共计2521469.62元。
5.四套房屋交易的相关材料证明:海淀区知春路等四套房产在交易中缺少缴税资料,后于2015年12月7日及8日补充了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申报核定表并计算出少征了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共计人民币2622078.67元,后通过刷卡补缴了上述税款。
6.到案经过证明:因张忻涉嫌在税款复核工作中接受他人请托,违法少征税款,于2016年7月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纪委工作人员从单位带回接受调查,后于2016年7月7日被移送到海淀检察院反贪局。
7.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张忻身份情况。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张忻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法庭认为,公诉方当庭提交并出示的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另辩护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张忻及其丈夫翟金岩的工资卡对账单,欲证明二人每年合计收入接近20万元,张忻的江苏银行及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部分存款可能来源于张忻的工资卡收入。
经庭审质证,公诉人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