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9 0:00:00

刚照日格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刚照日格,男,1991年3月2日出生,蒙古国公民,初中文化,住所地蒙古国敖日海省,捕前暂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口岸生活区,系货车司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吉亚图,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翻译毕力格,巴彦淖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语政科科长。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刚照日格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敖某某赛罕、巴某1某某、巴特某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2017年2月14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敖某某赛罕、巴某1某某、巴特某某某提出撤诉申请,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巴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撤诉,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5)巴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刚照日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1月1日晚,被告人刚照日格与阿拉腾某某、达西某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口岸镇海关通道待发区南侧路边阿拉腾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上饮酒,期间达西某某某与阿拉腾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刚照日格与阿拉腾某某将达西某某某殴打后,刚照日格将达西某某某从车上推下去,达西某某某从地上站起来喊要杀阿拉腾某某,刚照日格抱住达西某某某让回去睡觉时,达西某某某咬了刚照日格手指,刚照日格、阿拉腾某某再次殴打达西某某某。刚照日格与阿拉腾某某回到车上后,达西某某某爬到车辆驾驶室脚踏板上,刚照日格下车从后面拉达西某某某,使其摔倒头后部着地躺在地上不动,刚照日格和阿拉腾某某将达西某某某抬到路边后回到车上睡觉。第二天早上达西某某某被人发现已经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达西某某某系头颅后枕部着地碰撞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广利隆公司车队长刘某报案称,2014年11月2日8时许,发现在甘其毛都口岸大油路有一名蒙古籍司机在路边躺的了,生死不明。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于2014年11月3日决定对刚照日格过失致人死亡案立案侦查。

2.抓捕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乌拉特中旗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展开调查,经初查,现场有打斗痕迹,且被害人面部有外伤已死亡。通过侦查得知被害人达西某某某系蒙古国人,护照号E1351XXX。经过现场走访,确定蒙古国司机刚照日格、阿拉腾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民警将二人传唤并讯问,查明,2014年11月1日晚,刚照日格与阿拉腾某某二人将达西某某某殴打后回到阿拉腾某某的车上。后达西某某某与刚照日格纠缠,爬到车辆驾驶室脚踏板上,刚照日格下车后从后面拉了一下达西某某某,使其摔倒头后部着地致其死亡。刚照日格、阿拉腾某某于2014年11月3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3.证人刘某(广利隆公司车队长)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日8时许,公司职员给我打电话说蒙古国车牌号8535半挂车的蒙古国司机死了。我和乌某特尔去现场即海关待发区南侧的大油路上,阿拉腾某某、毕某赛罕、刚照日格把我们带到车牌号9014的半挂车前面,我看见蒙古国司机达西某某某在车头前侧轮胎跟前躺着,眼睛周围肿的还有血迹,一只手上有血迹,蒙古国司机把达西某某某尸体抬上牌号为9014的半挂车内。后大夫来到现场,诊断后说人已经死了,我就打电话报警。

4.证人乌某特尔(广利隆公司职工)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日8时许,刘某喊我说蒙古国司机出事了。我和刘某去了现场,看到达西某某某靠着9014号车前侧轮胎,我和毕某赛罕、刚照日格、阿拉腾某某将达西道尔吉扶在9014号车驾驶室。

5.证人毕某赛罕(广利隆公司司机)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日20时许,我、达西某某某、阿拉腾某某、刚照日格吃饭期间,他们三个喝了一瓶白酒。当晚11时或12时许,刚照日格说他手指被达西某某某咬了。第二天8时许,我看见达西某某某仰躺在油路旁地上,眼浮肿有淤青,鼻子和嘴上有血迹,鼻子一侧有外伤。我把他拖到9014号车副驾驶前轮胎背靠着轮胎放下后,发现他已死了。9014号车司机对我说,昨晚阿拉腾某某和刚照日格的车门不停的开关,动静很大,吵架了,和他俩有关系。我用9014号车司机的电话给广利隆公司的乌某特尔打电话。后我问刚照日格、阿拉腾某某,达西某某某怎么死的,他们说不清楚。后我、阿拉腾某某、刚照日格和乌某特尔将达西某某某扶上9014号大车,医生过来说人已经不行了。

6.证人德力格尔某某(广利隆公司9014号车司机)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日晚上,我在我的大车内睡觉,听见我左面停放的大车用力关车门的声音。第二天9时许,毕某赛罕敲我车门说有个人冻死了,问我要了电话给广利隆公司打电话。毕某赛罕对我说死者是和阿拉腾某某、刚照日格喝的酒,我昨晚听见他们的车门有开关的声音,有关系也是他俩的事。我看见达西某某某靠在我车的轮胎上。

7.证人扎某、巴图某某、敖尼乐某某某、恩克某某某、巴某2荣、普某、孟和某某、萨布格某某(广利隆公司司机)的证言,证明他们驾驶的货车在甘其毛都口岸待发区停放,2014年11月2日听说货车附近有人死亡,不清楚怎么死的。

8.证人于某某(流动餐厅老板)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日晚上8时许,有4个蒙古国司机到其餐厅吃过饭,4个人喝了一瓶白酒,他们9时许走的,走时一个大高个又买了一瓶白酒带走。这4个人吃饭时身上没有伤,没有发生打斗。

9.证人巴某1某勒(达西某某某儿子)的证言,证明我父亲到甘其毛都开车一年了,他生前没有病史。

10.证人巴某3(刚照日格同监室关押人员)的证言,证明在监室内刚照日格和我说,他们喝酒时,达西某某某开阿拉腾某某老婆的玩笑,阿拉腾某某和他上去打达西某某某,在车上、车下都打了。后来达西某某某准备上刚照日格的车时,他将达西某某某从车上拉下来摔死了。他听说阿拉腾某某要释放了,就给我说他要翻供。

11.证人阿拉腾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日晚六七时许,我和达西某某某、刚照日格到流动食堂喝了一瓶白酒都回到我的大车上,达西某某某拿出一瓶白酒,我们快喝完的时候,达西某某某就说想睡你老婆了。他重复说了好几次,我就打了他一个耳光,又打了他脸上一拳。刚照日格说太欺负人了,一拳就将他打倒在驾驶室里,又骑到他身上打了他脸部几拳,他流鼻血了,刚照日格打开驾驶员位置的车门将他从车里推了出去。我和刚照日格下了车,他还在骂我们,我和刚照日格殴打他后,将他拉到我俩车后面的中间部位让他走。刚照日格从车的副驾驶门上了自己车,他从后面过来站到车门外的脚蹬上敲刚照日格车的驾驶员门,刚照日格下车绕到驾驶员车门处从他胳膊上往下拉他,他直接倒地,倒地时头和背部先着地,倒地后躺在地上不动了,我以为他喝多睡觉了,我就对刚照日格说他一夜不让人睡觉,咱们把他抬到一边,我俩就把他抬到西北方向七八米外的空地里放下后,他身体没有任何动作,我当时以为他只是昏睡过去了。后我听刚照日格说他手指上的伤是被达西某某某咬伤的。

1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平面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口岸镇海关通道待发区南侧路边,西侧路边见头北尾南停放有四排共12辆重型半挂牵引车,9014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北侧1米处地面周围有模糊拖拽痕迹,打开9014重型半挂牵引车副驾驶车门,车副驾驶座上见一具男尸,男尸上身穿黑色棉衣,内穿棕色秋衣,下身穿棕色休闲裤,脚穿黑色皮鞋,死者身上盖有军绿色棉被,死者身上左肩背有一黑色挎包,挎包内见放有护照一本,护照名字达西某某某。8543重型半挂牵引车(阿拉腾某某驾驶的车)车头左前轮西侧21厘米处见8厘米乘6厘米点片状血迹(1号),8543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左侧车框面上距地面1.5米、距车头1.4米处见0.5厘米乘3厘米擦抹状血迹(2号),8543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左侧门板上距地面1.7米、距车头0.9米处见0.5厘米乘0.5厘米擦抹状血迹(3号),8543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左侧车框面上距地面2.2米、距车头1.4米处见0.5厘米乘0.5厘米点片状血迹一处(4号),8543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左前轮轮胎外侧面上距地面89厘米处见4.1厘米乘0.5厘米流注状血迹一处(5号),打开8543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室门进入驾驶室内,距驾驶座左侧25厘米、距车头74厘米上车扶手处见0.3厘米乘0.2厘米的滴状血迹一处(6号),距驾驶车座左侧23厘米车座与上车扶手之间见3厘米乘2厘米的滴状血迹一处(7号),方向盘下29厘米处保护板上见2厘米乘1.5厘米擦抹状血迹一处(8号)。8642重型半挂牵引车(刚照日格驾驶的车)车头右侧门板上距地面1.7米、距车头1.4米处见2厘米乘0.5厘米擦抹状血迹一处(9号)。距8921重型半挂牵引车东0.8米、距车尾3.2米处地面上见1厘米乘1厘米滴状血迹一处(10号),距8921重型半挂牵引车东0.6米距车尾4.5米处地面上见0.9厘米乘1厘米滴状血迹一处(11号),距8921重型半挂牵引车东侧地面上0.7米距车头7.1米处见16厘米乘19厘米范围的滴状血迹一处(12号),提取上述12份血迹。

13.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对刚照日格身体进行检查,其右手拇指桡侧见斜行长2.8cm边缘整齐创口,背侧见三处点状表皮擦伤愈合结痂,大小分别0.2cm×0.3cm、0.5cm×0.3cm、0.5cm×0.2cm。上身穿格状带帽夹克服一件,下身穿蓝色运动裤一条,脚穿高腰马靴一双。其蓝色运动裤大腿后侧可见4×2cm擦蹭血迹,膝关节外侧可见1×0.7cm擦蹭血迹,大腿前侧可见8×4cm擦蹭血迹。

14.扣押笔录,证明扣押刚照日格的格状带帽夹克服一件,蓝色运动裤一条,高腰马靴一双。

15.提取笔录,证明现场勘验提取血迹12份。提取达西某某某嘴角血迹、左前臂腕关节处血迹和右手虎口血迹及达西某某某本人血样各一份。人身检查提取刚照日格蓝色运动裤大腿后侧擦蹭血迹一份,膝关节擦蹭血迹一份,大腿前侧擦蹭血迹一份及刚照日格本人血样一份。

1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刚照日格辨认确认其与达西某某某、阿拉腾某某在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口岸海关待发区通道上停放的车牌号为8543的车里喝酒并打架;车牌号为8642的车辆及车牌号8543的车辆中间通道是其与阿拉腾某某殴打达西某某某的地点;车牌为8642的车辆驾驶室西面的通道,是其将达西某某某从驾驶车门拉倒的地点;东西排放的四辆车西面的路边空地,是其与阿拉腾某某将头部受伤的达西某某某摆放的地点;(2)刚照日格辨认确认被辨认照片中的5号男子就是2014年11月1日在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口岸排队通道殴打达西某某某的蒙古国男子阿拉腾某某;(3)阿拉腾某某辨认确认其与达西某某某、刚照日格在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口岸海关待发区通道上停放的车牌号为8543的车里喝酒并打架;车牌为×××及车牌为8543的车辆中间通道是其与刚照日格殴打达西某某某的地点;车牌为×××的驾驶室西面的通道是刚照日格将达西某某某从驾驶车门拉倒的地点;东西排放的四辆车西面的路边空地是其与刚照日格将头部受伤的达西某某某摆放的地点;(4)阿拉腾某某辨认确认,被辨认照片中的7号男子就是2014年11月1日晚上在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口岸排队通道殴打达西某某某的蒙古国男子刚照日格;(5)巴某1某勒通过尸体照片确认死者就是其父亲达西某某某。

17.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明达西某某某系头颅后枕部着地碰撞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18.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意见书,证明(1)8543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左前轮西侧21cm处点片状血迹,8543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左侧车框面上距地2.2m、距车头1.4m处点状血迹,8543牌照重型半挂牵引驾驶室驾驶座左侧25cm,距车头74cm车门正下方的车框面上的滴状血迹,8642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副驾驶室车门框上距地面1.7m、车头1.4m处擦抹状血迹,距8921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东侧地面上79cm,车头7.1m处滴状血迹,刚照日格蓝色运动裤膝关节外侧擦蹭血迹、蓝色运动裤大腿后侧擦蹭血迹,死者达西某某某嘴角血迹、左前臂腕关节处血迹和右手虎口血迹均检出人血,获得的STR分型相同,为达西某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2)8543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左侧车框面上距地面1.5m,距车头140cm处的擦抹状血迹,8543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左前轮轮胎外侧面上距地面89cm处血迹,8543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室驾驶座左侧23cm车座与车门的缝隙处滴状血迹,距8921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东侧地面上81cm,车尾3.2m处滴状血迹,距8921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侧面上64cm,距车尾4.5m处滴状血迹和刚照日格蓝色运动裤大腿前侧擦蹭血迹均检出人血,获得的STR分型相同,为刚照日格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19.终止侦查决定书、阿拉腾某某的释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对阿拉腾胡某终止侦查,2014年11月7日将阿拉腾某某释放,对阿拉腾某某行政拘留15日。

20.护照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刚照日格、被害人达西某某某的身份情况。

21.被告人刚照日格供述及其供述的视听资料,证明2014年11月1日晚上9时许,我和达西某某某、阿拉腾某某从甘其毛都口岸流动食堂吃完饭出来,去了阿拉腾某某车上。达西某某某拿一瓶白酒,我们三个人喝酒时,达西某某某对阿拉腾某某说,我想和你媳妇睡觉。阿拉腾某某听了很生气,朝达西某某某眼部打了两拳,达西某某某朝阿拉腾某某打了一拳。我就把达西某某某推下车,他屁股着地掉下去了,他起来骂阿拉腾某某,我就下车抱住他说回去睡吧,他把我右手大拇指咬了一口,我也生气了,我朝他背后踹了两脚。这时阿拉腾某某朝他脸上打了两个耳光,后打了他两拳,还拉到另两辆车中间用脚踢他胸部和头部,我把阿拉腾某某拉回他的大车里。达西某某某就绕到我的大车的正驾驶室准备上去,我从后面把他从车上拽了下来,他后脑袋摔在地上,我看见他呼吸有些急促,鼻子和嘴里流出血。这时阿拉腾某某说把这个醉鬼抬在路边,后我们把达西某某某抬着放在油路西边,阿拉腾某某回车里睡觉,我去达西某某某跟前看了看,他已经不出气了,感觉到死了,我就回去睡了。第二天早晨毕某赛罕到我车里说达西某某某死了,你打他没,我说没有,接着毕某赛罕给公司打电话,公司的人来了后报警,警察来了把我们带到派出所。

22.谅解书,证明被害人达西某某某的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敖某勒赛罕、巴某1某勒、巴特某某某)对被告人刚照日格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刚照日格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刚照日格酒后因琐事与达西某某某发生争执,多次殴打达西某某某致死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刚照日格犯罪情节及后果严重,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刚照日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上诉人刚照日格以"原审判决认定刚照日格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应将阿拉腾某某列为共同被告人,本案系阿拉腾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矛盾引发,刚照日格没有伤害达西某某某的主观故意,认定刚照日格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

二审法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同,相关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刚照日格与阿拉腾某某、达西某某某,在甘其毛都口岸镇海关通道待发区南侧路边阿拉腾某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上饮酒,达西某某某与阿拉腾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厮打,期间上诉人刚照日格将达西某某某从车辆驾驶室脚踏板上拉下,致达西某某某头后部着地摔倒。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达西某某某系头颅后枕部着地碰撞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上诉人刚照日格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上诉人刚照日格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案系阿拉腾某某与被害人达西某某某之间矛盾引发,刚照日格没有伤害达西某某某的主观故意等部分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刚照日格的犯罪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巴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刚照日格的定罪量刑,即被告人刚照日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刚照日格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加驱逐出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崔嵘

审判员白慧春

审判员敖德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