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7年4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张克有在孟连县黄金海岸KTV门前,因与被害人岩某的同行朋友在行走中发生肢体碰撞,继而引发双方争执,张克有在被殴打过程中用随身携带的跳刀刺中岩某胸部后逃离现场后被抓获归案,岩某当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锐器所致心脏、肺脏破裂出血死亡以及相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及被告人张克有的归案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及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对张克有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检查,从张克有身上提取一件T恤、一条牛仔裤、一双拖鞋、一把黑色跳刀等物品并依法提取、扣押。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克有带民警到案发现场孟连县黄金海岸KTV门前的栅栏旁对犯罪现场进行了指认。
5.辨认笔录、视频截图人物辨认照片,证实辨认人岩相章、罗光阳辨认出案发现场人像之中的张克有系与其一方发生冲突后被踢打的人;辨认人阿车、沈某、张某1辨认出张克有。
6.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视听资料、视频来源说明,证实民警调取相关视频录像后发现,张克有及岩某双方斗殴行为及过程。
7.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死者岩某系心脏、肺脏破裂出血死亡;死者岩某左胸部损伤符合锐器所致损伤特征。
8.被害人基本身份信息及死亡证明,证实被害人岩某的身份情况等。
9.DNA鉴定意见书,证实本案送检的现场地面提取可疑血迹、现场隔离栏上提取可疑血迹、张克有所穿衣裤及携带的跳刀上的血迹检出的STR分型均与被害人岩某尸体血STR分型相同。
10.证人证言
(1)证人罗某、岩相章的证言,二人证实张克有被自己一方的岩某或是依相某打倒在地上并持续踢打,岩某在被捅了之后还去追打对方,随后捂着胸口跑回说他被刀捅着后己昏倒以及被送医院救治的基本情况。
(2)证人叶某、张某1、沈某、阿车的证言,四人均证实张克有出门时碰到对方一名男子,后岩某一方多人率先动手把张克有打翻在地上,张克有倒地后他们还在踢打他,一直踢到黄金海岸KTV门口外公路中间的栅栏上的情况。
(3)证人王某、李某的证言,二人证实张克有逃跑在外时分别对他说过自己用跳刀刺着他人的相关情况,且李某证实了张克有来到其家门口就被警察抓获的情况。
(4)证人衣相某、陈某、赵某、蔡某、依罕嫩等人的证言,几人对案件的经过情况亦作了证实,与前述证人罗某、岩相章、叶某、张某1、王某、李某的证言可相互印证。
11.被告人张克有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案发时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往这几个人身上捅了一下,当时感觉捅着其中一名男子,但具体捅到何部位不清楚,但辩解系受到对方几个男子的殴打且把其打倒在地上还在继续打的时候才出手捅人。
1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害人岩某身份证复印件及岩某户口证明、火化证,证实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波某、罕某的身份情况及与岩某系父母子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