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6/14 0:00:00

孙文武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文武,小名“文文”,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宏国,重庆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孙文武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渝02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文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黄基琴、检察官助理朱秀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孙文武及其辩护人张宏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7年4月30日1时许,孙文武与其朋友徐明东等人在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艺术馆附近面摊吃夜宵,印战勤(本案死者,男,殁年41岁)、周宇亮、陈希、项镜霖等人亦在同一面摊吃夜宵。印战勤等人认为孙文武是十多年前打伤袁海涛的人,遂提出找孙文武讨要说法。孙文武等人吃完夜宵后走到万州区白岩路艺术馆公交车站时,印战勤、周宇亮、陈希等人追上并拦住孙文武,双方遂发生抓打,孙文武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拿出匕首冲向印战勤,将印战勤左前臂砍伤,印战勤随即离开现场;后孙文武持匕首将周宇亮的左手拇指、陈希头部砍伤。印战勤受伤后被送至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抢救,于2017年5月17日死亡。经鉴定,印战勤系锐器砍击左前臂致桡动脉断裂失血休克继发代谢紊乱、呼吸、循环系统衰竭、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陈希、周宇亮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文武因纠纷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印战勤并致印战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文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上诉情况

孙文武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

孙文武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孙文武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孙文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检察机关认为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诉讼程序合法。被害人印战勤一方对纠纷的引发有一定责任,孙文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二审法院根据事实情节综合给予裁判。

二审法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2017年4月30日1时许,上诉人孙文武与朋友在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艺术馆附近面摊吃夜宵,遇见印战勤(男,殁年41岁)、周宇亮、陈希、项镜霖等人亦在同一面摊吃夜宵。印战勤认为孙文武是十多年前打伤其朋友袁海涛的人,遂提出向孙文武讨要说法。当孙文武等人吃完夜宵走到万州区白岩路艺术馆公交车站时,印战勤、周宇亮、陈希、项镜霖等人追上拦住孙文武,双方遂发生抓打,孙文武从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拿出匕首朝印战勤等人挥舞,致印战勤左前臂中段内侧一17cm×0.2cm弧形创口,将陈希头部左侧、周宇亮左手拇指划伤。印战勤受伤后被送至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抢救,于2017年5月17日死亡。经鉴定,印战勤系锐器砍击左前臂致桡动脉断裂失血休克继发代谢紊乱、呼吸、循环系统衰竭、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陈希、周宇亮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实:2017年4月30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称在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艺术馆公交车站附近有人被砍伤。2017年5月3日立案侦查,同年6月14日在湖北省利川市黎园巷26号702室将孙文武抓获。

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DNA鉴定意见》证实:中心现场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艺术馆公交车站广告牌处,广告牌上有7处疑似血迹,旁边的交巡警警务车为关联现场,警务车左后视镜、左前轮胎上有死者印战勤的血迹。

3、《印战勤急救、住院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证实:印战勤于2017年4月30日被送至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抢救,因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于2017年5月17日死亡。

4、《尸体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提取笔录》、《DNA鉴定书》、《毒化检验报告》证实:死者印战勤左前臂中段内侧见一17cm×0.2cm弧形已缝合创口,创缘整齐,创底桡动脉断裂,印战勤系被锐器砍击左前臂导致桡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继发代谢紊乱、呼吸、循环系统衰竭、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

5、《疾病诊断书》、《临床鉴定书》证实:陈希、周宇亮于2017年4月30日因头部、左手拇指外伤到万州区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二人的损伤程度均系轻微伤。

6、《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印战勤受伤后活

动轨迹视频》证实:2017年4月30日0时56分许,孙文武等人沿着艺术馆梯子向白岩路方向行走,陈希、周宇亮、印战勤、项镜霖在后面追,在艺术馆公交车站台处陈希追上孙文武并将手搭在孙文武的肩膀上,紧接着周宇亮抓住孙文武的右手,印战勤走到孙文武面前,之后陈希放开孙文武,上前同项镜霖一起与徐明东发生抓扯,孙文武后退几步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拿出一把匕首,持匕首冲向印战勤,又持匕首与陈希、周宇亮、项镜霖的打斗,之后孙文武将匕首插入刀鞘后到公路对面拦一辆出租车,并与徐明东一起乘车离开。印战勤从艺术馆梯子向下离开,步行至重百交巡警警务车处,印战勤左手臂有血迹,行走不稳,并有血从其身上滴落在地上。

7、证人陈希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印战勤是他表哥,周宇亮、项镜霖是他同学。2017年4月30日凌晨,他与印战勤、周宇亮、项镜霖、杜彦在万州区白岩路艺术馆梯子下一面摊吃包面,杜彦与邻桌一男子打招呼,还称该男子是当年砍伤袁海涛的“文文”(孙文武),印战勤提出为袁海涛的医药费找“文文”谈一下。“文文”等人离开,印战勤说去找“文文”问一下,于是他们跟着“文文”等人走,他走最前面,后面跟着周宇亮、印战勤、项镜霖。他在艺术馆公交车站台追上“文文”,把手搭在“文文”肩膀上,周宇亮和印战勤随后赶到,印战勤要“文文”赔偿袁海涛的医药费,与“文文”一起的一名年轻人指责他们并冲过来,他放开“文文”与那名年轻人发生抓扯,被推倒在地。他倒地后看见“文文”从挎包内拿出一把刀冲向离“文文”最近的印战勤,并持刀砍击印战勤。他从地上起来后看见周宇亮、项镜霖与“文文”在对打,他从路边捡一个矿泉水瓶去帮忙,“文文”持刀朝他们挥舞,他头部左侧被划了一刀。他与项镜霖一起离开到医院治疗,途中给印战勤打电话,印战勤称在交巡警平台报警,不行了。他赶紧给袁海涛打电话,叫袁海涛去交巡警平台找印战勤。陈希对孙文武进行了辨认。

8、证人周宇亮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4月30日凌晨1时许,他与陈希、印战勤等人在万州区白岩路艺术馆梯子下一面摊吃包面,杜彦来后与邻桌一男子打招呼,印战勤问是谁,杜彦称是“文文”。他们便谈论起十多年前“文文”把袁海涛砍伤的事,印战勤提出为袁海涛的医药费去找“文文”谈一下。“文文”等人离开,他们在艺术馆公交车站追到“文文”。陈希把手搭在“文文”肩膀上,他上前把“文文”右手捉住,印战勤上前问对方是“文文”不,袁袁是你砍的塞。这时跟“文文”一起的一名年轻人大吼一声,他转身看见项镜霖与那名年轻人在抓扯,陈希放开“文文”去帮忙。“文文”持刀冲向印战勤,并砍了印战勤左手。他想抢“文文”手中的刀,便把“文文”扑倒在公路上,他左手拇指被刀划伤。周宇亮对孙文武进行了辨认。

9、证人项镜霖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4月30日凌晨,他与印战勤、周宇亮、陈希、杜彦在白岩路艺术馆梯子旁边的面摊吃夜宵,杜彦与邻桌一个叫“文文”的男子打招呼,印战勤问杜彦后才晓得“文文”是十多年前把印战勤同学袁海涛砍伤的人。印战勤提出为袁海涛被砍伤的事情找“文文”要个说法。“文文”等人离开后,陈希、周宇亮、印战勤跟上去,他跟在印战勤的后面。当他走到艺术馆公交车站时,看见陈希把手搭在“文文”肩上,印战勤、周宇亮在与“文文”说话,没有打“文文”。他后面是一个与“文文”一路的年轻人,朝他们吼“干啥子”,他也朝着对方吼,上前去拦那个年轻人,两人发生抓扯,陈希过来帮忙。他们抓扯几下后,陈希喊“快走,那人有东西”,他看见陈希的头部和周宇亮的手在流血,遂与陈希一起离开现场。项镜霖对孙文武进行了辨认。

10、证人徐明东证实:2017年4月30日凌晨,他与杨渝、孙文武、周光芬在万州区白岩路艺术馆梯子处包面摊吃完夜宵后,沿着艺术馆梯子往上走,孙文武走的前面,他与周光芬走的后面。当走到艺术馆公交车站时,看见四、五个人把孙文武围着,他准备过去与孙文武打招呼后就回家。这时有人问他是不是“文文”,他对着孙文武喊了一声“文文”,有人从后面踢了他一脚,他往公路中间走,那几人围上来打他,他用双手抵挡。他看到孙文武冲进人群,与对方打起来并被打倒,孙文武起来后过马路拦了一辆出租车,他与孙文武一起乘车离开现场。孙文武将大概有二十几厘米长的杀猪刀拿出来给他看了一下,并对他讲“我把别人肚子捅了一刀,不关你的事,你赶紧回家”。

11、证人杨渝证实:2017年4月30日凌晨,他与孙文武、徐明东、周光芬、蒋璐琳在艺术馆梯子旁吃夜宵,吃完后离开,走到艺术馆公交车站时,突然有三、四名男子从梯子追上来把孙文武拦住。他听到有名男子问孙文武“你是不是文文”,紧接着这几名男子与孙文武、徐明东拉扯起来,并把孙文武推倒,孙文武爬起来后与对方扭打,之后孙文武、徐明东乘坐出租车离开。当天下午,他听说孙文武在打架时用刀把对方砍了。

12、证人周光芬证实:2017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零时许,她、杨渝、孙文武、徐明东在艺术馆下面的一个包面摊吃夜宵,她联系了朋友蒋璐琳来接她。他们吃完夜宵后离开,走到艺术馆公交车站时,她听到有人问“你是文文不”,她转头看见两名男子把“文文”围着,一名男子的把手搭在“文文”的肩上,把“文文”卡到起,他们突然就打起来了。双方打完架离开后,她听到蒋璐琳说地上有血。

13、证人蒋璐琳证实:2017年4月30日凌晨零时许,她接到周光芬电话,叫她去艺术馆梯子下面接一下。她到后看到周光芬和三名男子吃完包面从梯子往白岩路方向走,她于是跟孙文武走在前面。走到艺术馆公交车站时,突然来了四、五名男子,其中两人把孙文武拉到旁边,接着打了起来,场面很乱,孙文武被推倒在地。之后看见孙文武、徐明东乘出租车离开。

14、证人杜彦证实:2017年4月30日凌晨零时许,他与周宇亮、项镜霖、陈希、印战勤等人到艺术馆梯子下面一包面摊吃夜宵。他看到“文文”也在该店吃夜宵,遂与“文文”打招呼。印战勤问他打招呼的人是谁,他说是“文文”,印战勤说是他嗦,这个人我以前一直要找他,今天碰到了要找他给个交代。印战勤要找“文文”的事情,他们都晓得,十几年前“文文”在歌城把袁海涛打成了重伤,“文文”没有受到处理,也没有赔偿医药费。印战勤知道他认识“文文”,就叫他先走。“文文”等人吃完夜宵从艺术馆往白岩路方向走,印战勤、周宇亮、项镜霖、陈希就去追。他走到白岩路时,看到“文文”手里拿着一把刀,接着“文文”与另外一名男子乘坐出租车离开。

15、证人袁海涛证实:他与印战勤是同学,关系比较好。大概在2001年,他酒后与人在世纪歌城发生纠纷,被人砍了几刀,后来听说对方有个叫“文文”的人。他当时觉得是自己喝酒引发的纠纷,吃点亏算了,没有报案。这么多年也从未找过“文文”,也未让其他人去找“文文”。2017年4月30日凌晨0时50分许,陈希电话联系他说印战勤出了点事,在高笋塘交巡警平台。他立即赶到交巡警平台,看到印战勤躺在地上,头上、身上到处是血。他与陈光浩帮着把印战勤抬到救护车上。

16、证人冯林证实:他是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外科重症监护室的医生。印战勤于2017年4月30日2时许从急诊科转入重症监护室,当时印战勤的血压、心跳、呼吸均为零,经紧急抢救后心跳恢复,血压经药物维持正常,但人一直昏迷。印战勤的病情危重,随时有呼吸心跳骤停的可能,临床考虑脑死亡的可能性很大,很有可能无法苏醒。

17、上诉人孙文武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4月30日凌晨零时许,他与徐明东、杨渝等人在艺术馆梯子下一包面摊吃完夜宵后离开,他走到艺术馆公交车站时有人拍他肩膀,并问他“是文文不”,还未等他回答时有人挥拳打他,还有两人把他“卡”起。这时与他一路的徐明东与人打起来了,他不知道原因。他挣脱对方控制并后退几步,接着从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把刀拿出来,冲过去找挥拳打他的那个人,围着徐明东的那几个人全部扑向他,他持刀挥舞了几下,有没有砍到人不清楚。他紧接着往公路中间走,对方仍然与他扭打。他不知怎么倒在地上,对方有人扑向他,捉住刀刃拉扯几下,他看见那人衣服上有血,猜想可能将对方肚子捅到了。他站起来后,将刀放进刀鞘,拦了一辆出租车并叫上徐明东一起离开。在出租车上他看见刀上有血,确定是伤到人了。他为逃避抓捕,躲在利川一个叫“柳柳”帮他租的房子里,2017年6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他不认识袁海涛,也没有在十多年前与袁海涛发生纠纷将袁海涛打伤。孙文武对作案地点和作案经过进行了辨认。

18、《户口信息》证实:孙文武、印战勤的身份信息。

二审期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举示了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印战勤病历、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检验报告,证实印战勤患有高血压性心脏病合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间质性肺炎、慢性支气管炎,在医院抢救17天后死亡。该两份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文武因纠纷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印战勤并致其死亡,且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孙文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被害人印战勤因认为孙文武曾砍伤朋友袁海涛而主动挑衅,引起事端,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依法可以对孙文武从轻处罚。

关于孙文武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袁海涛十几年前因纠纷被他人砍伤,与印战勤没有关系,且袁海涛证实受伤系自己酒后引发纠纷所致,早已放弃对致伤者的追究。印战勤仅因听见他人称呼孙文武为“文文”,即认定其为十几年前致伤袁海涛的人,邀约多人向孙文武讨要说法、索要医药费,既无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在案件的起因上有明显过错。但孙文武在印战勤等人向其向其索要医药费时,并没有采取澄清、避让等相对克制的做法,而是径直拔刀挥舞,加害对方,致印战勤死亡,另外二人轻微伤,导致事态升级,产生严重危害后果,据此,不能认定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部分成立。

关于孙文武的辩护人提出的孙文武的行为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印战勤等人追上孙文武向其讨要医药费时,双方发生抓打,孙文武在挣脱对方控制后,持匕首冲向印战勤等人乱舞,致印战勤、陈希、周宇亮受伤,孙文武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互殴性和进攻性,依法不能认定为具有防卫性质。孙文武持刀致印战勤左前臂中段内侧一17cm×0.2cm创口,划伤陈希左侧头部、周宇亮左手拇指划伤,印战勤因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后果严重,但根据孙文武的供述、陈希的证言、周宇亮的证言、孙文武的加害方式、强度以及被害人受伤的部位和创口的实际情况来看,孙文武犯罪情节尚不属特别恶劣。

关于孙文武的辩护人提出的,孙文武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持刀挥舞,致死、致伤被害人的事实,系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在二审庭审过程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的出庭检察官亦予以认同,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成立。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文武因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印战勤死亡,后果严重,原判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虽系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后裁量刑罚,但综合考虑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起因、上诉人犯罪行为的方式、程度、后果、归案后的态度,结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举示的新证据,本院认为,对孙文武的刑罚可再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2刑初5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孙文武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

(二)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2刑初5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孙文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

(三)上诉人孙文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至2032年6月13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董华

审判员徐文转

审判员田野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