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6/11 0:00:00

赵长青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长青,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又名杨峰,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捕前住云南省景洪市。2017年8月3日被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2017年8月9日被高阳县公安局解回,2017年8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史玉涛、刘日青,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长青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冀06刑初16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长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原审被告人赵长青,听取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4年6月5日22时许,被告人赵长青因其对象李某1被王某1殴打,赵长青遂纠集赵某1、赵某2(二人均已判刑)在高阳县晨光毛纺厂门口与被害人王某1等人发生打斗,打斗中赵长青持刀扎伤王某1左胸背部,致王某1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长青供述,其叫杨峰,现住景洪市曼弄枫园丁小区7栋4单元201号,之前其叫赵长青,系黑龙江省北安市城郊乡向前村人。2004年,其在高阳县赵官佐村晨光毛纺厂打工时处了个对象叫李某1。当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其在车间上班,李某1的老乡告诉其说李某1被人打了,其听了很生气,就去宿舍找打其对象的那个男子,双方动手打了起来,当时对方人多把其给打了。其去赵官佐村小红旗染厂找其哥赵某1,当时赵某2也在,其把挨打的事和其对象被打的事给他俩说了,叫他俩跟其去打架。三人到了晨光毛纺厂,赵某1和赵某2在大门外面等着,其进去叫那个男子,那个男子还有几个他的老乡跟其到了大门外面,双方就打了起来,打斗中有人把其撞倒了,其看见地上有一把刀,就捡起来冲着对方乱砍乱扎,对方的几个人就跑回厂子里,在追的过程中赵某1说其用刀扎到那男子了,可能扎坏了。当时其发现自己手上有血,知道伤着人了。其和赵某1、赵某2追到厂子里花池处,其看见打其对象的那个男子倒在地上,那男子身旁有砖。后其到宿舍叫上其外甥小彬彬又回到花池处四人就跑了,跑的过程中其把刀扔到路边了。第二天四人分开跑了。后来赵某1从监狱出来跟其通过一次电话,告诉其说对方死了。2007年或2008年,其在网上花5000元办了个身份证改名叫杨峰,身份证地址是河北省容城县。2011年其把户口迁到云南省。当时那人给了其一个身份证和一个户口本。

扎人用的刀是一把银色的单刃水果刀,有10厘米长。

2、同案犯赵某1供述,2004年6月份,其在高阳县翔天制衣厂打工。一天晚上九点钟,赵长青到厂里找其说他对象被人打了,叫其过去帮他打架。其和赵长青从翔天制衣厂出来碰到了赵某2,赵某2说他也去。赵长青打工的厂子就在翔天制衣厂西边路北侧,其到赵长青厂子门前时,看见赵长青和一个男的正在厮打,赵某2手里拿个砖头也过去了,其赶紧过去想拦开,到后见赵某2用砖头砸那个男的没砸住,砸到了一个女孩身上,这时其见赵长青从兜里拿出来一把匕首,那个男的转身向院里跑,赵长青追上去用刀扎了那男的后背一刀,其拽住赵长青,赵某2从后面追上那个男的,两人倒在厂里的花池边上。其松开赵长青,去拽赵某2,赵长青又上去了,他手里拿着刀子又扎了那男的两刀。接着赵长青又冲那男子的哥哥去了,骂了他哥两句,赵某2也过去和赵长青一起把那男子的哥哥打倒了,赵长青用膝盖顶那人头部了。后来厂里有人喊“杀人了”,赵长青就往厂里跑,把他亲外甥彬彬叫出来,四人就一起跑了。当时其手里没拿东西,也没打人。赵长青第一刀扎在那个男子的后背了,后两刀扎哪没看清。赵长青拿的那把刀长二十厘米,单刃刀,刀尖弯曲,跟水果刀尖那样,跑时在路上赵长青把刀子扔了。后来听老乡说那男子死了。

3、同案犯赵某2供述,2004年其和赵某1在高阳翔天制衣厂上班,他弟弟赵长青在赵官佐晨光毛纺厂上班。2004年6月5日21时许,赵长青到其和赵某1的宿舍说他对象被人打住院了,叫二人去帮他打架。其和赵某1来到赵长青厂子门前,赵长青进厂子后过了一会又出来,被打的那人也到了厂门外,赵长青和那人没说几句话就打了起来,其和赵某1在厂外各拿了一块砖头过去帮赵长青,其用砖头砸那人没砸住,砸到了一个女孩身上,这时那个男子就往厂子里跑,三人追到厂里一花池旁那男子绊倒了,其对那厂里环境不熟悉也摔倒了,起来后其用脚踢了那个男子几脚,赵某1也用脚踢,那人就不动了。这时赵长青还打那人,其就拦赵长青。拦开后赵长青又看到了打的那个人的哥哥,赵长青又上去打他,其和赵某1也过去踹了那人几脚,那人没还手,就不打了。三人到厂门口时,其看见赵长青手里拿着把刀,刀上还带着血,其问他什么时候拿的刀,赵长青说他刚才回宿舍拿的。然后赵长青说等他一会儿,他拿着刀跑到厂里,把他外甥小彬彬叫出来,四个人就一块跑了。

后来赵长青说那个男子往厂里跑的时候其用刀扎那个男子了。赵长青拿的是一把二十厘米长的单刃刀,这把刀在跑的时候赵长青顺手扔了。

4、证人王某2证言,2004年6月5日20时许,赵长青的对象李某1在厂子门口骂王某1。过了四五分钟,其和王某1、范某2到宿舍外面,王某1问李某1:“骂谁呢”李某1说:“骂你呢。”然后李某1就打王某1,没打着,王某1打了李某1一拳,李某1就去找厂子的车间主任魏某。魏某把王某1叫回厂子踹了他两脚,说他不该打小姑娘。后来其和范某2、谢某把王某1拉回宿舍。22时许,王某1跑到其屋里说:“赵长青要找咱们的事。”说完其听见外面赵长青叫王某1出去,王某1站在厂子院里,赵长青也在院里,他叫王某1到厂子外边去。这时其也到了厂子院里,王某1走到厂子门口见有两个人在门口等着他,他没出去掉头就往回跑,赵长青手里拿着一把一尺来长的刀,另外两个人手里拿着砖头在后边追王某1,追到院子花池处,赵长青用刀扎了王某1背部,王某1就倒下了,另外两个人就用砖砸。赵长青看见其后,对另外两个人说其是王某1的哥哥,那两个男的就用砖砸了其头部一砖,其就不知道事了,醒来后其就在医院里了。

5、证人李某1证言,2004年6月5日18时30分许,其和王某1发生口角,王某1打其前额一拳,又踢其妹妹肚子一脚,后来被人拦开了。其和其妹妹、雪华还有一个女工刘某一起到村里找厂子主任魏某,然后四人一起到村里诊所输液。22时许,其和其妹妹输完液回厂里时,在大门口听说赵长青打了王某1。

6、证人刘某证言,2004年6月5日20时许,王某1和李某1姐俩发生了口角,还动了手,后被人拦开了。21时许,其从车间出来,看见赵长青在王某1宿舍里叫他出去打架,王某1跟着出了厂门,他俩走到厂门外,用拳头互相打,其过去拦,从东面过来两个拿砖的男子,用东西打了其右胳膊一下,流了血,其就蹲在地上哭。过了一两分钟,其看见那两个拿砖的正用脚踢躺在地上的王某2,他俩用脚踢王某2的背部,这时其没看见赵长青,只看见王某1趴在厂子里影壁南侧,其因胳膊疼就去卫生院了。

7、证人范某1证言,2004年6月5日20时许,王某1与厂里两个姓李的河南女孩发生了口角,后来动了手。21时许,其和王某1、夏某、吴某2在宿舍呆着,赵长青来到宿舍叫王某1出去打架,大家劝王某1不要去,王某1没听,跟着赵长青出去了,大家也跟着出去了。当赵长青和王某1走到厂门口时,从门外进来两个拿砖的小伙子,王某1一看就往回跑,赵长青不知从哪拿出来一把刀子,追上王某1扎了他后背一刀,王某1跑了几步就趴在地上,赵长青过去又踹了王某1两脚,此时那两个拿砖的也过来用砖打王某1。后来赵长青去车间叫了他的一个老乡,他们四个人就跑了。

8、证人楚某证言,2004年6月5日22时许,厂里的两个工人在大门外打了起来,还有两个人也上去打,一个工人向院子里跑,另一个工人追他,向院子里跑的工人跑到院内影壁处倒下了,追他的几个人上去打他、踢他。打完后,追的那个工人到车间叫了他的外甥就走了。走时其见他手里拿着一把刀子。

9、证人田某证言,2004年6月5日22时许,赵长青从外边回来,到大门东边第二间屋叫王某1出去,到了大门口,两个人没说话就打了起来,这时有两个年轻的男子也上去打王某1,王某1往厂子里跑,赵长青从后边拿着一把十厘米的刀子追,追上后冲着王某1后背扎了一刀,王某1跑到厂子影壁前倒在地上,赵长青和那两个年轻男人上去打王某1,后又打王某2,王某2、王某1不动后,赵长青他们三个人就跑了。其听说当晚王某1和本厂工人李某1姐俩打架了,李某1和赵长青关系好。

10、证人罗某证言,其是王某1的叔伯嫂子。2004年6月5日18时30分许,王某1在厂子大门西侧第一间屋门前吃饭,李某1也和他男朋友赵长青一块儿吃饭,李某1给他男朋友说:“你看,我服务周不周到。”这时王某1说:“三陪才周到呢。”周围吃饭的工人都笑了。当日20时许,其听见李某1在骂王某1,当时李某1的妹妹李某2也在场,她也骂,李某1先朝王某1的头部打了一下,王某1急了,她们仨个就互相打。过了一会儿,李某1、李某2就哭着去找车间主任魏某,魏某主任把王某1叫到办公室教育了一顿。21时许,李某1的男朋友赵长青叫王某1出去,王某1和他刚出大门,门口有两名男子就朝王某1身上扔砖头,王某1转身朝厂子里跑,跑到厂子里时,其见他背后被人扎了一刀,一直往外流血,这时其见赵长青手里拿着一把20厘米长的刀,刀把有七八厘米,刀刃有十几厘米。然后他们仨人又把其丈夫王某2拽出去打,把其丈夫打倒后他们就跑了。

11、证人夏某证言,2004年6月5日20时许,王某1和厂里的女工李某1姐俩发生口角动了手,后被人拦开。21时许,其和王某1、王某2等人在宿舍里呆着,厂里的工人赵长青来到宿舍叫王某1出去打架,他跟着赵长青到了厂门外,他俩相互打了几拳。这时从东面过来两个男的手里拿着砖,他们三个人打王某1,其看见赵长青手里拿着一把刀子,这时王某1向院里跑,赵长青追上去用手打了王某1背部一下(是用刀还是用拳头其没看清楚),王某1就趴在了院里影壁南侧。后来赵长青三人又打王某2,将王某2打倒在地。然后赵长青拿着带血的刀从车间里叫了他外甥彬彬四个人就跑了。王某1背部被刀扎了,流了很多血,当时已经不能说话了。

12、证人吴某1证言与夏某证言基本一致。

13、证人王某3证言,2004年6月5日晚其在急诊科值班。22时46分接到电话说赵官佐晨光毛纺厂有人受伤了。其随同120救护车来到晨光毛纺厂,一进厂门看见影壁处趴着一个男的,背上有刀伤(事后得知叫王某1),门口处坐着一个男的(事后得知叫王某2)。其看见趴着的人受伤很重,检查发现呼吸、心跳都没有了,已没有生命特征。后将这两个受伤的人抬上救护车,送到职工医院急诊科抢救。23时30分王某1死亡。王某1背部有一处刀伤。王某2伤情不太严重,住院治疗。

14、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高阳县晨光毛纺厂。毛纺厂四周有院墙,有大门。厂大门口外侧距大门3米距东墙山6米处发现有滴落血迹,此血迹向北1米处发现有星芒状滴落血迹,此处血迹滴落至大门东侧院门垛处,院门垛上距地面高80厘米处发现有喷溅血迹,此处东侧院小门处发现有滴落血迹。院内大门口北3米处地面上发现有滴落状血迹,此血迹有被土覆盖过迹象,此处向北4米处发现有放射状血迹,有被土覆盖过迹象,此处北侧发现有一土堆,此处向北1.5米处系厂内影壁墙下花池,花池南边沿正对土堆处发现大量滴落血迹和触摸血迹,花池内距南边沿1米距东边沿3.3米发现有一片状血迹大小为8×10厘米,此处向西北影壁墙下发现有一片状血迹,血迹有被土覆盖过迹象,此处上方影壁墙上发现有擦蹭及流状血迹,下方地面上发现有一砖头,砖头上有血迹。

15、公法技检字第40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记载,鉴定结论:王中丙系被匕首刺伤胸部致肺破裂导致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系他杀。

16、抓获经过载明,2017年,河北省公安厅技术人员对在逃人员进行网上比对,发现网上逃犯赵长青与现居住云南省景洪市曼弄枫园丁小区4组团7栋4单元201室的杨峰(身份证号)长相十分相似,遂将线索移交高阳县公安局,该局遂将此信息告知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8月3日景洪市公安局经信息研判,将在曼弄枫园丁小区4组团7栋4单元201室居住的杨峰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讯问,杨峰供认其之前叫赵长青,2004年在高阳一家毛纺厂伙同赵某1、赵某2将一姓王的打伤。后当地派出所临时将赵长青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2017年8月9日被高阳县民警解回高阳县公安局。经讯问,赵长青对伙同赵某1、赵某2殴打王某1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7、刑事判决书记载,高阳县人民法院(2006)高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赵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18、羁押证明记载,杨峰(原名赵长青)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3日临时羁押于景洪市公安局看守所,2017年8月9日被高阳县民警解回高阳县公安局。

19、户口证明,被告人赵长青,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城郊乡向前村2组。

又名杨峰,男,汉族,1976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永平镇倮练村民委员会九十四村民小组40号。

一审法院认为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长青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王某1的死亡不是被告人赵长青所为。经查,同案犯赵某1、证人王某2、范某1等均证实看见赵长青持刀扎了被害人王某1背部一刀;王某3证实,其随救护车赶到案发现场,见王炳中背部有一处刀伤,已没有生命特征;尸检鉴定亦证实,王某1左胸背肩胛骨内侧缘偏下方有一刺创深达胸腔,此鉴定与上述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故辩护人此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还提出,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经查,虽然被害人说了不该说的话,但被害人与李某1的冲突已经结束,而被告人赵长青又纠集他人持刀找到被害人打架,故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信。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赵长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上诉情况

原审被告人赵长青上诉及指定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被害人王某1的死亡不是赵长青所为;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赵长青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5日22时许,上诉人赵长青因其对象李某1被王某1殴打,赵长青遂纠集赵某1、赵某2(均已判刑)在高阳县晨光毛纺厂门口与被害人王某1等人发生打斗,赵长青用刀扎伤王某1左胸背部,致王某1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同案犯赵某1及证人王某2、范某1、田某、夏某均证实看见赵长青持刀扎了被害人背部一刀的事实;同案犯赵某2及证人楚某、罗某均证实案发时看见上诉人赵长青拿着刀的情节;上诉人赵长青也供称其追被害人时用刀伤着了被害人;上述证据与尸检鉴定记载王某1左胸背肩胛骨内侧缘偏下方有一刺创和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情况相互印证,结合其他证人证言,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上诉人赵长青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长青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与上诉人赵长青的对象李某1发生冲突后,李某1找所在单位的车间主任对此事作出了处理,本应相安无事,然而上诉人赵长青不听劝阻,又纠集他人找到被害人打架,并持刀扎刺被害人要害部位,致被害人受伤后死亡,其伤害他人故意明显,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没有过错。上诉人赵长青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被害人不是其所为及被害人有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考虑上诉人赵长青到案后始终认罪、悔罪,二审期间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6刑初160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赵长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上诉人赵长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32年8月2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牛杰

审判员李道辉

审判员王云跃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