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0年8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孔冈利用担任统战群工部工会工作处处长兼工会联合会办公室主任,统战群工部副部长、工会联合会副主席,管理或分管统战群工部工会工作处工作、协助工会联合会主席做好工会联合会日常工作以及重要文件起草、活动开展、召开会议、经费使用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东方中天公司、圣缘和信公司、华正文化公司、博策展印公司等单位承办、参与工会联合会相关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8.3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0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孔冈利用先后担任工会联合会办公室主任、工会联合会副主席,分管文体活动的职务便利,为东方中天公司顺利承办工会联合会先后举办的六届“公仆杯”乒乓球联赛以及十周年纪念活动、建党90周年文艺演出活动提供帮助,并在增加预算开支方面给予支持,先后七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某给予的购物卡计1.3万元、现金4万元,以上共计5.3万元。
二、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孔冈利用担任统战群工部副部长、工会联合会副主席,分管文体活动的职务便利,为赵某所属的博策展印公司、海天群策(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承办工会联合会主办的中央国家机关廉政文化建设“清风”主题书画扇面展、纪念“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发表一周年书画作品邀请展,参与工会联合会交由他人承办的中央国家机关庆祝新中国成立65周年书画展、中央国家机关第二届职工摄影作品展、中央国家机关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书画邀请展,以及参与中央国家机关第四届职工运动会等活动提供支持与帮助,先后四次收受赵某给予的工商银行卡4张,共计13万元。
三、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底,被告人孔冈利用担任工会联合会副主席,分管文体活动的职务便利,为圣缘和信公司承办工会联合会举办的庆祝新中国成立65周年书画展、中央国家机关第二届职工摄影展、“建功十三五,当好主力军”专题研讨会暨精品书画展等活动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崔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4万元。
四、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孔冈利用担任工会联合会副主席,分管文体活动的职务便利,为华正文化公司承办工会联合会举办的中央国家机关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书画邀请展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胡某给予的现金6万元。
2016年11月17日至18日,被告人孔冈接受中共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约谈,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后被移送检察机关。
案发后,扣押孔冈的邮册二册及相应的发票、孔冈收受赵某所送四张工商银行卡,其中户名为赵某的两张卡(卡号×××、×××,余额共计48595.50元)已冻结;涉案的户名为孔冈的银行卡(卡号×××,余额99625.77元)、户名为魏丽的银行卡(卡号×××,账户余额423851.30元,其中涉案金额43638.22元)已冻结;扣押孔冈妻子许某代为退赔案款211140.44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出示了以下证据:
1.证人曾某(东方中天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自2004年东方中天公司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公仆杯”乒乓球联赛开始,到2015年共承办过十二届,赛事由工会联合会和中国乒乓球协会主办,相关赞助单位协办,东方中天公司承办,活动经费由东方中天公司以向企业拉赞助款的方式获得。从2008年开始,东方中天公司向企业拉赞助款、签订协议需要工会联合会出具授权书或委托书。同时,东方中天公司还承办过工会联合会举办的“公仆杯”十周年纪念、建党90周年文艺演出、职工运动会等活动。孔冈是统战群工部的副部长,分管工会联合会的工作,有决策权,能够决定我们公司是否承办和参与。我主要是想跟孔冈维系关系,得到孔冈的支持,以便继续承办“公仆杯”赛事,在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丁某已经给活动组委会成员发放劳务费的情况下(2012年前),又代表东方中天公司给过孔冈4万元现金,1.3万元的购物卡,合计5.3万元人民币。第一次是2010年“公仆杯”比赛期间给了孔冈5张商通购物卡,一共5000块钱;2011年“公仆杯”举办期间给孔冈送了5000元的商通购物卡;2012年“公仆杯”举办期间给孔冈送了1万现金;2013年至2015年都给了孔冈现金,每次都是1万块钱。还有一次,是2013年之前,中午在工委对面的一家淮扬菜餐厅吃饭,当时有孔冈、谈某,我分别给了孔冈、谈某三张商通购物卡,每张1千,一共3千。我给孔冈的现金是我向公司出纳要的现金或用发票到公司财务报销;购物卡是公司统一购买,以办公用品发票入账。
2.证人丁某(东方中天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的证言:证明公司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的活动的情况与曾某证言证明的情况一致。并证明2010年前后,孔冈担任统战群工部副部长,出任赛事组委会的主席,在活动结束时,我会代表公司给组委会的成员发放劳务费,一般是商通卡,一千元一张,每个信封里放两张,这里边也有孔冈的。在“公仆杯”联赛期间,曾某让我提取过大额现金,通过公司财务报销过个人垫付的发票。
3.证人赵某(博策展印公司总经理)的证言:我自2005年开始,收购或自行注册成立了多家公司,有华松诚信(北京)科贸有限公司、海天群策(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海天群策(北京)体育服务有限公司、博策展印(北京)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百鑫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这些公司都是由我实际控制并运作经营的。中国电影出版社印刷厂、北京多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都和我有合作关系。
我在2013年前后通过陈某介绍认识孔冈。2014年,我承办了工会联合会举办的“清风”主题书画扇面展活动,2015年承办了“纪念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发表一周年”书画邀请展、还参与了工会联合会举办的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书画展、第四届职工运动会等活动,参与了崔某公司举办的两个活动,分别是建国65周年书画展、第二届职工摄影展,我配合崔某在现场搭展架。此外,我还承接过工会联合会其他一些业务,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五一”劳动奖状、奖章、颁奖仪式的奖励证书制作业务等。2014年8月、2015年6月我曾到工商银行开设银行卡,分别存入2万元、3万元后交给孔冈,2015年9月、12月我让妻子魏丽到银行以其本人名义开立银行卡,并分别存入3万元、5万元后交给孔冈,4张银行卡总计存有13万元。我曾经跟孔冈提过方便让他帮我找点字画我买,后来我第一次给孔冈拿了银行卡后,他跟我说起他那有以前存的字画,可以给我拿点,并说以后再多要的话他还有。此后他又给我拿过几次字画,比之前多,我觉得钱也得多,所以存入银行卡里的钱也从2万增加到3万、5万,他再给我拿画过来我就给他银行卡。去年的一天,我的钱包丢了,里边有好几张魏丽名下的银行卡,魏丽让我陪她去银行挂失了,我的卡没挂失,因为当时银行要下班了,后来忙就把这事忘了。
4.证人崔某(艺名崔楚晗,圣缘和信公司总经理)的证言:我通过一些文化活动先后认识了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群众工作部处长陈某、副部长孔冈、部长谈某。2014年,我提出想参与一些活动的服务工作,谈某说孔冈负责考察,只有他同意才行。后陈某、孔冈一同考察了我的场地园博园,圣缘和信就有了与工会联合会的第一次合作。合作很成功,后来就有了第二次合作,即在颐和园南湖岛举办的第二届职工摄影展,情节与第一次类似;第三次是孔冈向我提出要举办与十三五有关的主题书画展,这次由圣缘和信公司独立承办了所有的展出服务,公司利润20万元左右。
因为孔冈有权决定在哪开展这些活动,为了感谢孔冈给圣缘和信公司提供业务,也为了维护好与孔冈的关系,以后继续给我公司提供业务,我给孔冈送过三次钱,第一次是2015年初,我请孔冈吃饭后送给他一个观音木雕,木雕下面放了5万元现金,回去后他给我打了电话说他看见了,还说回头给我拿一些画过来。第二次是孔冈拿了十几幅字画,让我看着给一些润笔费,我想感谢孔冈,琢磨着一幅画给五千润笔费,我给了孔冈6万元现金。最后一次(第三次)是3万元,共计14万人民币。我提供了公司账户部分存款对账单,其中以公司工作人员刘吉娜名义提取的劳务费,包括了给工作人员的真实劳务费用以及给我本人使用的部分费用,我给孔冈的钱就是刘吉娜交给我的钱。
5.证人胡某的证言(华正文化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兼任中央国家机关书画协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2010年我认识孔冈。2015年下半年,中央国家机关举办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书画展,活动具体由谁实施由孔冈负责,他有很大的建议权和决定权,最终这个活动确定华正文化公司具体负责。书画展过后华正公司收到工会联合会的160余万元款项。我觉得这次活动能让我具体实施,与孔冈的支持是分不开的,我找到孔冈,想给他拿点费用表示感谢,孔冈当时表示都是工作,我执意要感谢,孔冈说有画家帮过他的忙,欠人家人情,看我能不能去买那个人一张画,给画家拿点润笔费,之后会有人跟我联系。第二天,孔冈安排的人跟我联系说送画,我就用牛皮信封装了6万元现金,跟来人约在华堂商厦附近见面,那是个三四十岁的男的,开一辆黑色奥迪A6,我收下画,把装有6万元现金的牛皮纸信封给了这个人,随后给孔冈打电话说钱给了送画的人。我给他拿钱就是为了表示感谢,同时希望跟他搞好关系,能再次承揽工会联合会的项目,另外活动结束只有他审核批准我们才能及时、足额拿到预算执行款,实际上跟画没关系,我认为他提议收取润笔费,是为了降低风险找了个说辞来收取这笔感谢费。那幅画大概6尺整纸,画的是中国水墨荷花,上有佛教人士题字。我要那个画根本没有用。
这次活动,孔冈找到我说谈部长的意思,布展和撤展工作一定要交给海天群策公司来办,后来赵某电话联系我,说从这里边挤出20多万给他们,如果预算不够需要追加,他们去找工会联合会的相关领导去协调,所以我们和海天群策公司签了协议,海天群策公司拿走了20多万,其实这个活我们自己就能干好,根本没必要外包。
6.证人韩某(孔冈朋友,北京华龙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2015年十一之前的一个周末,孔冈打电话让我到海淀区蓝旗营小区他的住处帮他送个东西,并让我从对方那里取一份文件材料交给他。我到了后,他递给我一个十公分见方,六十至七十公分长的盒子,告诉我一个电话号码,让我联系对方。我给对方打电话,约在大兴区高米店附近的华堂商厦见面,我把孔冈给我的东西交给那个人,对方交给我一个装有牛皮纸信封的手提袋,我没有打开看,当晚就到北京站附近的湖南大厦门口,把手提袋交给孔冈。我公司有一辆黑色的奔驰和一辆黑色的奥迪A6,那天具体开的哪辆车我记不清了。
7.证人陈某(统战群工部工会处处长、工会联合会办公室主任)的证言:2012年,孔冈提任统战群工部副部长后,分管工会工作,是我的直接上级,我协助孔冈的日常工作。统战群工部部长谈某较为倚重孔冈,将日常性的工作都交给孔冈全权处理。工会联合会组织大的专项活动需经工会联合会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孔冈和主管领导谈某审批,并建议上主席办公会集体研究。孔冈在举办活动的相关环节有很大的发言权。工会联合会举办的“公仆杯”乒乓球联赛由东方中天公司承办,并经工会联合会授权委托向企业拉取活动赞助款。
2014年初,我提议举办一次以“清风”为主题的书画扇面展活动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谈某提议由赵某承办,孔冈没有提出异议,这样赵某就承办了由工会联合会自身举办的第一个大型活动,此次活动由赵某的公司承办,但展览设计、布展、展览服务项目由北京诚华鼎印科技有限公司、华松诚信(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中国电影出版社印刷厂等三家公司承揽,并分别签订了合同,孔冈和谈某都圈阅同意,实际这三家公司都是赵某一人联系的,这三家公司实际都与赵某有关系。
2014年的新中国成立65周年书画邀请展列入工会联合会工作要点。活动之前,崔某请我和孔冈、谈某吃饭,提出希望承办这个活动。后孔冈带我实地考察了崔某推荐的场地园林博物馆,经向谈某汇报并获认可后,我组织上报活动方案,经孔冈、谈某审批,确定圣缘和信公司承办。筹备中,孔冈将赵某引入现场搭建展板。另外,赵某的公司还与圣缘和信公司签订了平面设计协议。2015年,崔某在颐和园南湖岛举办的第二届职工摄影作品展,我在现场看到还有赵某在做相框、搭架子。
8.证人谈某(时任统战群工部部长)的证言:孔冈作为统战群工部副部长分管工会处,同时负责工会联合会办公室。工会处的工作内容主要是组织开展中央国家机关工会会员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陈某协助孔冈的日常工作。按照程序,工会联合会举办活动的合作对象应由处长向主管的副部长推荐,再由副部长向我推荐,由我负责把关,综合考察后确定。因为孔冈是分管活动组织的副部长,意见很重要,所以我对孔冈推荐的人很放心,一般不会反对。我同意后,由工会处(工会办公室)起草形成报告,报分管领导孔冈签字批准,再报我签字批准,后上报工委。陈某、孔冈向我推荐过崔楚晗(崔某)、赵某、胡某等,这些人我之前都不认识。单位举办过“清风”主题书画扇面展等活动。
9.证人许某(孔冈之妻)的证言:(向其出示赵某名下×××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2016年10月23日通过ATM向许某名下的6222020200*****7010账户转账6000元)这笔转款的收款人确实是我,尾号7010的卡是我的工资卡。从日期看当时我因脚摔伤出不了门,就把我俩的卡都交给孔冈保管,记得当时家里需要用一笔钱,我让孔冈从他工资卡转此钱到我的这张卡,当时孔冈转过来一笔钱,现在看,这6000元不是从孔冈的工资卡转来的,是从赵某的卡上转来的。赵某是开公司做展览业务的,我在农展馆孔冈单位举办的书画展上见过他一次,他是工作人员。另外有时我出差、家里人出去游玩,他派车和司机来接送过几次。我女儿报舞蹈班每月都要交2000元钱的课时费,我脚骨折那段时间,孔冈应该给孩子交过辅导班费用。
我自愿为孔冈退赔赃款,已通过工商银行向检察机关提供的账户转款211140.44元。
10.证人施某(国家税务总局工会主席,中央国家机关美协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书协副主席)证言:我在工会联合会举办的书画活动中即兴写过两三幅字并赠送给孔冈,目的是陶冶情操,活跃机关文化生活,赠送目的就是互相交流、欣赏,我们都不是专业书画家,得不到市场的认可,没有市场价值。机关有规定,在职人员的书画作品不允许出卖。
11.证人尹某(最高人民法院影视中心主任,中央国家机关书协副主席兼秘书长)证言:我在私下场合馈赠给孔冈两幅自己写的书法作品,都是随意小品,因为自己不是专业书画家,所以字也没有市场价值,作为机关在职人员出卖字画是违规的。
12.证人罗某(中国对外友协原党组成员,中央国家机关书协副主席、美协副主席)证言:我私下送给过孔冈一幅我画的梅花图,是随意画着玩的,不值钱。我不是专业书画家,作品不能卖,送给他人是为了给人欣赏,互相切磋交流,活跃机关生活,不是让人拿去卖的,也不允许别人拿我们的字画去卖。我们的字画得不到市场认可。
1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交办孔冈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孔冈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交办决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孔冈相关情况的说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明:本案的来源及被告人孔冈到案的情况。
14.授权书、委托书、组委会成员名单、请示、报告、会议纪要、通知文件、协议书、合同书、补充协议、工会经费收支决算表及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发票,工会联合会函稿、审计工作底稿、策划方案、实施方案等书证,证明:东方中天公司承办“公仆杯”乒乓球联赛及十周年纪念活动、建党90周年文艺演出活动,赵某所属的博策展印公司、海天群策(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承办及参与工会联合会主办的相关活动,圣缘和信公司承办庆祝新中国成立65周年书画展、中央国家机关第二届职工摄影作品展、“建功十三五,当好主力军”专题研讨会暨精品书画展等活动,华正文化公司承办纪念中国人民抗战胜利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书画邀请展的相关情况。
15.工商银行开户信息、转账凭证、交易明细、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2015年9月17日,魏丽在工行开户银行卡(卡号:×××),存入3万元,同年10月5日,孔冈向该卡存入39900元;2015年12月31日,魏丽在工行开户银行卡(卡号:×××),存入5万元;2015年6月19日,赵某在工行开户银行卡(卡号×××),存入10元,当日魏丽账户以支付宝方式转入该账户30000元,该账户共计30010元,同年10月5日,孔冈向该卡存入48000元,同年10月23日该卡转入许某帐户6000元;2014年8月7日,赵某在工行开户银行卡(卡号×××),存入10元,当日ATM转入19900元,该账户共计20000元,同年10月5日,孔冈从该卡转入自己使用的赵某另一个卡(尾号6214)10元,10月7日孔冈通过柜面交易存入20000元。2016年12月2日,魏丽的上述二个账户被魏丽挂失销户,当时余额分别为67.55元、43570.67元,被魏丽转走。2016年11月18日,经查询,赵某的二个账户的交易余额分别为47684.50元、911.07元。
16.银联消费查询结果、购物发票、情况说明等证明:孔冈使用户名为魏丽、赵某的银行卡进行消费的情况。
17.孔冈与赵某之间的短信通讯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明:赵某与孔冈在工作之余有频繁的电话往来,且通过短信告诉了孔冈银行卡的密码。
18.监控录像证明:赵某、魏丽对银行卡进行挂失销户的情况。
19.刑事摄影照片证明:孔冈送给崔某、胡某等字画、拓片、复制品的情况。
20.搜查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协助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等,证明:2016年12月24日对孔冈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办公室进行了搜查;案发后扣押孔冈的邮票两册及相应发票;另扣押孔冈收受赵某所送四张工商银行卡,冻结赵某、魏丽转移涉案赃款的魏丽名下×××的银行卡账户(账户内金额423851.30元,其中涉案金额43638.22元)、孔冈名下×××银行卡账户(余额99625.77元)、孔冈收受的赵某名下×××、×××的银行卡账户(余额共计48595.50元),扣押许某代为退赔案款211140.44元。
21.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孔冈任职的通知、统战(群工)部有关工作人员分工及职责说明、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的报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等证明:孔冈任职的情况及其工作职责范围情况。
22.户籍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孔冈基本情况等证明:孔冈的自然身份情况。
23.被告人孔冈的供述:“公仆杯”乒乓球比赛一直是由东方中天公司承办,我到工会联合会担任职务后,作为副主席分管文体活动,对于是否与东方中天公司继续合作我能参与决策,有较大的建议和发言权,曾某想跟我搞好关系,一是希望保持住与工会联合会的长期合作,二是获得工会联合会的授权,到央企拉来赞助,三是希望在预算方面给予支持。我收了曾某给我的钱,对他与工会联合会的合作一直持支持的态度,并在授权、预算方面给他提供便利条件,满足了他的要求,一直到2015年。我先后收过曾某给我的7次钱,共计5.3万元,其中3次是购物卡,共计1.3万元;4次是现金,合计4万元人民币。
2013年,陈某把赵某介绍给我。2014年,工会联合会主办“清风”扇面展,在内部沟通承办单位时及后来召开的驻会主席办公会上,陈某、谈某先后提议可交给赵某承办,我同意,后来确定该活动交给赵某承办,陈某负责后续工作。2015年年底,工会联合会临时动议决定举办“纪念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座谈会讲话发表一周年”书画作品邀请展,谈某提议交由赵某承办,我同意,后确定赵某承办。由于陈某到外地挂职,赵某和办公室新来的同志不太熟,我出面给他把关系搭好。赵某还参与了三个工会联合会已经交给其他公司承办的活动,其中两个是崔某公司承办的,2014年在园林博物馆举办的“中央国家机关庆祝新中国成立65周年书画展”、2015年夏天举办的第二届职工摄影作品展,赵某负责展架的搭建工作;另一个是2015年8月罗美富、胡某公司承办的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书画邀请展,赵某承接其中部分布展和撤展工作。我对赵某参与上述已由他人承办的活动均表示同意。2015年6月,赵某向我提出想参与第四届职工运动会的赛事工作,我就向谈某建议由赵某承担后续配送工作并获同意。后我分配给赵某向76个中央国家机关配送巡礼片光盘、纪念封、队旗,以及部分奖牌、证书的任务。我跟赵某的经济往来主要集中在2014-2016年,期间他给过我15万元人民币,其中13万元存入4张银行卡,另2万元是现金。2014年8月,在“清风”扇面展举办期间,赵某给我一个信封,我回家后拆开见里面装了一张工商银行卡,这时赵某给我发了一条短信,告诉我密码是六个“0”,或六个“8”,我按密码去ATM机查询余额是2万元。2015年6月,第二届职工摄影展前,赵某又像上次一样给我一张工商银行卡并电话告诉了我密码,我到ATM机上查询是3万元。2015年国庆节前一天,抗战胜利70周年书画展结束后,赵某又送给我一张工商银行卡,存有3万元。2016年1月,习总书记文艺讲话周年展期间,赵某送给我一张工商银行卡,存有5万元。2016年7月中旬,赵某在我家小区门口他的车上,给我一个信封,里面是2万元现金。2015年十一期间,我到银行集中更改过一次密码,把赵某给我的前三张卡密码都改成“371206”;赵某给我的第四张工行卡,我也改密码了。卡内的存款被我用于提现、平时消费、补贴家用、购买收藏品、工艺品等,有时我也往里面存一些钱。其中最大的单笔支出是花费4万余元购买的第二轮、第三轮十二生肖邮票大全册。赵某给我送钱,目的是对我支持参与工会联合会举办的活动表示感谢,同时也是希望跟我搞好关系,希望下次还安排工会联合会的业务给他干。出示给我的尾号为3271、6214、5298、4428的四张工商银行卡是赵某给我的,分别存了2万、3万、3万、5万,我是按照子丑寅卯巳午未申酉戌亥的顺序在卡背面做记号,从1到12推算卡里的金额,这张蓝色的卡背面这个“辰”字应指卡里的金额是5万元。在赵某第一次给我钱后,我觉得这钱拿得不踏实,后来有一次他跟我提出他公司员工喜欢字画,能不能帮他找点儿,我说业余爱好者搞笔会送给我一些字画,可以给他拿点,以前他给我的钱就算买这些字画了。我还对他说以后你再需要字画跟我说,就是以后他再给我送钱,我就给他字画,其实这些都是为掩盖我从他手里拿钱的事实,以便日后如果遇到组织或者司法机关调查,我能有个说法,赵某心里也非常明白,以后我们就这么做了。我给了他三次共40-50轴字画,都是中央国家机关书协和美协业余书画爱好者在搞笔会时现场即兴创作赠送给我的,我装裱好后装入锦盒,再交给赵某的员工彭辉。
2014年经谈部长介绍了崔某。2014年七八月间,在盘古七星吃饭,同去的有谈部长和陈某,崔某自荐承办建国65周年书画展,想将活动放在新建成的园博园中的园林博物馆。我当时答复需要先考察一下。事后我带陈某考察了北京园林博物馆,回来后把利弊跟谈部长说了,谈说可以,我就同意了。这属于我分管的工作,就和工会处以统战群工部的名义拟定活动请示,确定崔某的圣缘和信公司和赵某的海天群策公司以及崔某推荐的场地方园林博物馆作为承办单位。2015年七八月份,应崔某的请求,向谈某建议崔某公司承租的颐和园南湖岛可以作为第二届职工摄影展的举办场地,谈某现场考察后认可,我和工会处以统战群工部的名义拟定了活动请示,并签署意见,获批后确定由圣缘和信公司承办该活动;赵某的公司也参与了该活动,负责现场搭展架。2015年11月―12月,圣缘和信公司第三次承办了工会联合会举办的活动,即在南湖岛举办的“建功十三五,当好主力军”研讨会和书画展。2014年底在展览活动举办完后的一两个月,崔某请我在颐和园南湖岛吃晚饭,说已经把南湖岛这个场地租下来了,希望能在这再承办一些中央国家机关的活动,饭后她送给我一个锦盒装的木雕观音像,回到家后我发现锦盒下面还压着5万元现金。第二天我打电话给她,崔说知道我家父母刚做肿瘤手术,拿点钱替我尽点孝心,这钱我平时补贴家用。2015年9月下旬,在南湖岛摄影展举办后,崔某送给我一个袋子,里面有6万元人民币。这钱十一期间,我到银行以我名义开设了两个账号,一个存了2万元,一个存了4.8万元,这两张银行卡的尾号分别是“4939”、“7901”。2015年底、2016年初,“建功十三五,当好主力军”活动结束后,在南湖岛崔某送给我3万元现金。崔某每次都是在活动成功举办后,邀请我去南湖岛做客时给我送钱,一是对我支持崔所在公司承办上述活动表示感谢;二是希望下一次还能再安排她的公司承办有关活动。每次崔某给我钱都以我父母生病治病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实际上我如果不是处在这个位置,她是不会给我钱的。我第一次收了崔某的钱后,感到心里不踏实,就想给她送我钱的行为找个理由,考虑可以以购买书画这种看似正常的方式来掩饰我收钱的事实。我对她说这些字画卖出去了,钱我拿着,卖不出去,钱我还退给她。其实这钱我是不可能退给她的,这画我也知道崔某她卖不出去。这些书画实际上并没有艺术价值,也没有市场价值。
2015年8月底、9月初,胡某所属华正文化公司承办了中央国家机关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书画邀请展。活动结束后,胡某为感谢我给予的支持,并希望与我搞好关系,以后能继续承办类似活动,一再提出答谢,我考虑和胡某还不是特别熟悉,直接拿钱有风险,为了日后规避组织调查,因此以给胡某字画的名义,变相收受了给我的6万元现金,并通过韩某作为中间人替我送画取钱,规避风险。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