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审审理查明,2015年,环江县明伦镇明伦社区上末屯通过政府“一事一议”项目,经集体多数人同意及公示后进行屯级道路硬化。在硬化通往莫某9家、莫耀领家道路时,用了莫某7家田坎边的部分水田,但当时已征得莫某7、莫某9家的同意才施工,后双方仍然因此事发生纠纷。莫某7家遂对该道路进行破坏。莫某9、莫某7曾某江当地政府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2017年1月30日9时许,莫某7及其兄弟莫某1、莫树辉、侄子莫某3、莫某2等人持铁铲、钢钎等工具对通往莫耀领、莫某9家的水泥路进行破坏。莫耀领、莫某9到场阻拦,当莫某9用手机拍照莫某7、莫某1等人破坏道路现场时,就遭到莫某7一方的人员殴打,莫耀领见状后认为在旁的莫某1意图殴打莫某9,遂从自家猪圈旁边拿出一把工兵铲劈向莫某1头部,造成莫某1右额受伤。经鉴定,莫某1所受的外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对于民事的事实部分,二审期间,上诉人莫耀领的亲属向法院缴纳14063.16元作为赔偿被害人莫某1的经济损失的款项。其他事实,与一审相同查明的事实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上诉人莫耀领、被害人莫某1的基本情况表及户籍证明,明政处(2016)10号关于道路纠纷处理的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害人莫某1的陈述,证人莫某2、莫某3、莫某4、莫某5、莫某6、莫某7、莫某8、莫某9、莫某10、莫某11、莫某12、覃某的证言,上诉人莫耀领的供述与辩解,环公物鉴(法临)字(2017)16号、21号22号、23号鉴定文书(附法医人体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检查照片,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质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作案工具物证军工铲一把(附公安机关接受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清单),录像光盘,莫耀领的门诊收费清单及疾病证明书,莫某1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疾病证明书、CR复查报告,明伦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莫某1属贫困家庭的《证明》及享受低保《证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附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均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