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25 0:00:00

王赣江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王赣江,男,1955年7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副主任、巡视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

辩护人赵京京。

辩护人王瑞。

审理经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赣江犯受贿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提交了被告人王赣江签写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本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丁子舟、检察官助理杨鹏飞、谢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赣江及其辩护人赵京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被告人王赣江于2008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担任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副主任、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缴某等人及内蒙古某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某公司等单位在产品经销、项目招投标、减轻处罚等方面谋取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2008年至2016年间,王赣江单独或伙同其妻翟某非法收受缴某及上述单位负责人等给予的人民币237万余元、2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50万余元。

被告人王赣江于2016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查获归案。部分涉案款被追缴。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赣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王赣江的刑事责任。王赣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且退缴部分赃款,建议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赣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当庭对其签写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予以认可。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亦不持异议,同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王赣江在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并举报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有自首、立功情节,且已退缴部分涉案赃款,建议对王赣江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王赣江利用担任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华北督查中心)副主任、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务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接受缴某、浙江某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钢铁公司)总经理迟某、副总经理底某、云南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1等人的请托,为上述个人、公司在环保工程招投标、环境执法督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先后多次收受缴某、程某、魏某1等人给予的人民币237万余元(以下币种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2万余元)。被告人王赣江于2016年11月24日被查获归案,涉案赃款已部分被追缴。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王赣江于2011年至2015年间,利用担任华北督查中心副主任、巡视员等职务便利,为云南某公司谋取利益。为此,于2012年至2015年间先后伙同其妻翟某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6万元。

二、被告人王赣江于2012年至2016年间,利用担任华北督查中心副主任、巡视员等职务便利,为浙江某公司在项目招投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于2012年至2016年间多次单独或伙同翟某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程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73万元。

三、被告人王赣江于2012年至2016年间,利用担任华北督查中心副主任、巡视员等职务便利,为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产品销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于2013年至2016年间多次单独或伙同翟某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敖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5万余元。

四、被告人王赣江于2008年至2013年间,利用担任华北督查中心副主任、巡视员等职务便利,为缴某在环保产品销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于2008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缴某给予的人民币63万元。

五、被告人王赣江于2010年至2011年间,利用担任华北督查中心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内蒙古某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谋取利益。为此,于2010年至2011年间先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给予的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万余元。

六、被告人王赣江于2013年间,利用担任华北督查中心巡视员等职务便利,为某钢铁公司在减轻处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于2013年间先后收受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迟某、副总经理底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

七、被告人王赣江于2013年至2016年间,利用担任华北督查中心巡视员的职务便利,为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项目招投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于2013年至2016年间先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1万余元。

八、被告人王赣江于2015年间,利用担任华北督查中心巡视员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减轻处罚等事项上谋求不正当利益,后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武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王赣江主体身份的证据

1.环保部出具的王赣江职务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等证明:王赣江于2008年9月任华北督查中心副主任,2012年12月任该中心巡视员,2015年11月28日退休。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华北督查中心系事业单位,举办单位为环保部,单位地址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3.环保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关于华北督查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批复、华北督查中心内部职能调整方案、关于明确各业务处对口辖区的通知等证明华北督查中心及其内设机构的工作职责。

4.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王赣江的自然情况。

(二)收受云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1财物的证据

5.证人魏某1的证言:王赣江是环保部的官员,认识他首先能够提升我的身份,另外,也有利于我开展业务。具体来说,王赣江也介绍我认识了全国环保系统的一些官员。2011年,我成立北京某公司,王赣江让我安排翟某到北京某公司做点事。由于我是做环保企业的,王赣江当时是环保部的领导,分管华北地区的环保督查工作,所以我非常希望得到王赣江的关照,就答应了他的要求。我和王赣江、翟某商量好,每月付给翟某6000元作为工资。

6.证人魏某2(云南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魏某1对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和我说,以后北京分公司的开支通过我的招商银行卡转账,这样比较方便,没有手续费。从那以后,我差不多每个月都给翟某转账,每次数额不一定,具体数额是根据北京分公司的开销和人员工资情况确定。

7.营业执照、云南某公司提供的翟某工资表、资金往来明细证明该公司2012年4月至2015年3月给翟某发工资总额共计15.6万元。

8.翟某招行卡交易明细证明每月收到云南某公司汇来的工资情况。

(三)收受浙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财物的证据

9.证人程某的证言:2013年底或2014年初,王赣江说他给大同第一热电厂厂长赵某1打了招呼,介绍我公司去做该厂的脱硫脱硝项目。后我与赵某1通电话,谈了他们厂脱硫脱硝的业务,并通过招投标程序顺利中标,于2014年签订合同,2015年初调试运行。

2012年、2016年,王赣江和翟某带孩子来杭州玩,是我们公司接待的,包括火车票、酒店费用、景点门票和游玩用车等费用都是我公司承担。2012年王赣江夫妇来杭州这次,我提出让翟某给我公司做顾问,每月6000元,翟某同意了。2015年9月,华北督查中心原主任出事,王赣江要求把顾问费停了,到2016年7月,翟某打电话说顾问费发到刘某1账户,这样我就把2016年7月的顾问费打了过去。

2013年,我和王赣江、翟某夫妇在北京吃饭,翟某说想在海南买房,我提出借钱给他们,他们给了我刘某1的账户,我于2013年4月、10月各汇了10万元。

我公司2013年10月30日,编号185报销单(金额7079元)是翟某一家游玩洛阳后发生的费用,在我公司报销。2014年5月6日,编号65报销单(金额22404元),是我公司接待王赣江一家来杭州旅游的费用。2016年5月9日的报销单(金额16598元),也是我公司接待王赣江一家来浙江旅游的费用。

10.证人赵某1的证言:华北督查中心在山西启动环保大督查,发现热电厂污染物超标,王赣江向我推荐浙江某公司,我将相关业务交给党委书记邓某处理。

11.证人邓某的证言:2013年5月,我厂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环保部通报过。由于我厂经营困难,没有资金投入,2014年初,采取BOT模式招标,浙江某环保公司中标。

12.证人赵某2(大同第一热电厂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的证言:2012年底,环保部对我厂进行查处,并于2013年5月进行了通报和处罚。经咨询专家,我们准备采用能够实现达标排放的湿法脱硫及脱硝设备,并进行了立项申报和招投标工作。2013年七八月,浙江某公司业务员找到我们,说是赵某1厂长介绍来的。后来浙江某公司中标了。

13.证人赵某3(大同第一热电厂生产技术部主任)的证言:浙江某公司在脱硫脱硝业务正式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就知道该项目,其公司业务员陈霞兵找到我,说是赵某1介绍过来的。

14.证人李某1、沈某1(浙江某公司原出纳)的证言证实:2005年至2013年,二人在浙江某公司担任出纳期间,财务经理马某1曾让二人以工资的形式每月给翟某汇过钱。

15.证人王某(王赣江的女儿)的证言:我公公刘某1账户曾收到程某打来款项20万元,后我用于个人消费。2016年7月底,翟某把20万元现金存到刘某1账户上,后转给程某。我发现浙江某公司还有6000元汇款打入,王赣江、翟某让我将该款返还给浙江某公司。

16.营业执照证明:浙江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脱硫脱硝大气污染防治设备,法定代表人为程某。

17.大同热电厂文件、会议纪要等证明:2013年5月,大同第一热电厂开始脱硫脱硝工程改造项目,并于2014年1月向华电集团申请脱硫脱硝BOT招标,华电集团同意。

18.招标材料、商务合同证明浙江某公司中标大同第一热电厂脱硫技改、脱硝改造工程。

19.浙江某公司提供的2012年8月至2015年9月劳务费记账材料证明:翟某在此期间以劳务费形式收受浙江某公司钱款22.8万元。

20.刘某1招商银行账户流水证明:2013年4月24日,程某转10万元至刘某1账户,同年10月20日,程某将第二笔10万元转入刘某1账户;2016年7月8日,浙江某公司转入6000元,同年8月8日,6000元退回浙江某公司;2016年8月9日,柜台现存20万元,次日转账至程某账户。

21.浙江某公司出具的翟某旅游报销明细证明:王赣江、翟某2013年至2016年间三次在该公司报销家庭旅游费用总计46081元。

(四)收受北京某公司董事长敖某财物的证据

22.证人敖某的证言:我认识王赣江后,请他帮我公司推销产品,他答应了。这些年,他先后介绍我认识了江西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环保部门的领导。2013年,王赣江问我翟某能否到某公司工作,我同意了,说好每月8000元。翟某没什么实际工作内容,也不常来单位上班。2016年春节前和5月,我公司办公室主任赵某4分两次,以顾问费的名义送给王赣江和翟某12万元。2016年8月,翟某以王赣江被调查为由,将12万元退还给了赵某4。

23.证人赵某4的证言:2016年春节前和5月,敖某让我分两次,以顾问费的名义送给王赣江和翟某12万元。2016年8月,翟某将12万元退还给我。

24.证人姚某(时任包头市环保局局长)的证言:2013年上半年,王赣江向我介绍其老乡敖某,说他的公司是做在线监测业务,希望进入包头市场,请我多关照。

25.劳务协议、员工名册证明翟某在北京某公司的工作内容为“医院商务联系及部分接待工作”。

26.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3年6月至2016年7月,翟某银行账户共收到某公司发放的工资338548.15元;王赣江农行账户于2016年8月9日取现9万元;翟某建设银行账户于同日取现12万元。

27.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包头市污染在线监测现场端设备入围生产企业的通知》证实某公司入围包头市污染在线监测现场端设备招标。

(五)收受缴某财物的证据

28.证人缴某(河北省廊坊市环保局信访办副主任)的证言:2008年开始,我挂靠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从事钝化剂、脱硫剂销售业务。2010年上半年,我以朋友寇东挥的名义注册成立天津某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我是这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08年,我父亲想把他公司第七类废物进口许可指标从每年1万吨提高到3万吨,审批程序到了环保部,我找王赣江请他帮助协调。2009年六七月,我接王赣江到廊坊玩,并告诉他我挂靠了一家公司做烧结剂业务,请他帮我介绍业务。2009年冬天,环保部接到一封举报信,举报位于邯郸涉县的天津铁厂废气废水污染问题,王赣江带队去天津铁厂查处。第二天早上,王赣江打电话让我去邯郸涉县,在王赣江的房间里,他介绍我认识了天津铁厂的副总经理武某2。后我与天津铁厂负责环保的宋处长具体联系烧结剂业务,并顺利中标。后王赣江又给我介绍过几个业务,只有包头第二热电厂脱硫剂的业务做成了。

我和王赣江之间一共有8次经济往来,送给王赣江66万元。第一次是2008年秋天,我约王赣江在他家楼下见面,送给他10万元现金。第二次是2009年春节前,我去王赣江家里,送给他10万元现金。第三次是2010年春节前,我到王赣江家里送给他10万元现金。第四次是2011年秋天,王赣江说他父亲病重急着用钱,我准备好13万元现金送到他家。2012年、2013年春节,我又分别送给王赣江各10万元现金,也是在王赣江家客厅交给他的。2010年中秋节前,当时还在华北督查中心挂职,我去王赣江办公室送给他2万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我去王赣江办公室,送给了他1万元现金。

29.证人吕某(天津铁厂原法定代表人)的证言:2009年,王赣江带队检查我们铁厂,在涉县龙山宾馆王赣江的房间,王赣江推荐了一家做烧结剂的企业,我把这事交代给了武某2。

30.证人武某2(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证言:王赣江带队调查我们天津铁厂排放污染事件后,吕某让我把做烧结剂业务的公司再增加一家,并可以让这家公司参与招标。不久,一个姓缴的打电话说是吕总介绍过来做烧结剂业务的,我把这事交待给了环保处宋某。后来姓缴的这家公司中标了,开始做我们铁厂的烧结剂业务。

31.证人刘某2(天津铁厂设备材料处处长)的证言:缴某当时告诉我他是环保部的工作人员,给河北廊坊绿洲新型化工有限公司推销烧结剂。

32.证人付某(包头第二热电厂厂长)的证言:2010年秋天,我和王赣江在兰溪宾馆吃饭,王赣江介绍我认识了缴某,还问我能不能让缴某去包头第二热电厂做点事,我答应了。2011年,缴某和我谈了他公司的一种脱硫增效剂,我把运行部部长李某2介绍给缴某,后缴的公司顺利中标。

33.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2年,我们厂发布招标信息前,缴某找我帮忙,我把供应部部长贺某介绍给他,并告诉贺是华北督查中心领导介绍来的。缴某以天津某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名义参与投标,中标合同总价是270多万元。

34.证人贺某(包头第二热电厂人事部长)的证言:2012年10月,李某2说需要采购脱硫添加剂,并推荐了天津某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我让他按程序办。后天津某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参加招标并中标,我们签订了脱硫添加剂供销合同。

35.天津铁厂出具的烧结钝化剂招投标文件、证明、买卖合同证明:廊坊某新型化工有限公司中标天津钢厂烧结剂业务,并与2010年1月6日签订买卖合同;同年6月,该业务由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承接;2012年1月,该业务由天津某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接替。

36.包头第二热电厂出具的营业执照、脱硫添加剂项目投标单位审查表、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记账凭证卷证明:天津某化工技术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1日中标包头第二热电厂脱硫添加剂业务,2013年7月23日再次中标;截止2014年12月,天津某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共收包头第二热电厂货款487.11万元。

(六)收受某煤炭集团法定代表人高某财物的证据

37.某煤炭集团提供的高某来往北京的机票行程单、住宿发票证明高某于2010年11月和2011年12月分别来北京。

38.证人高某的证言:2009年,王赣江带队来鄂尔多斯检查工作,我认识了王赣江,并且互相留了电话。2010年春节前,我去北京出差,住在北京首都大酒店,我约王赣江到首都大酒店喝茶,临走前我送给他1万美元。2011年春节前,我又送给他1万美元。我第一次送给王赣江1万美元,主要目的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希望他今后能给予我们一些关照。我第二次给王赣江送1万美元,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好和他的关系,另一方面,我侄子2011年考上北京理工大学,我希望王赣江能帮助我侄子毕业以后在环保部下面的单位找个工作。

39.汇率资料证明:2010年11月9日,1美元兑换人民币6.6580元;2011年12月23日,1美元兑换人民币6.3209元。

(七)收受某钢铁公司迟某、底某财物的证据

40.证人迟某的证言:我公司烧结机环评手续问题被华北督查中心查出,我担心被通报,给王赣江送了2万元,请他帮忙。后该问题没有被通报。我还给王赣江送过2次钱,每次1万元。

41.证人底某(某钢铁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为和王赣江搞好关系,请他对公司予以关照,从2010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我前后七次向王赣江行贿,每次1万元,共计7万元。

42.营业执照、某钢铁公司委员会组织部提供的任职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迟某任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13年2月至2016年11月,底某任该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党委委员。

(八)收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财物的证据

43.证人韩某的证言:我通过打乒乓球认识了王赣江,知道他是环保部的领导。2013年,我和王赣江一起去鄂尔多斯,王赣江介绍我认识了鄂尔多斯蒙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杨某,杨某得知我是做污水处理的后,告诉我他们开发区有个污水处理项目,让我公司参与。后我组织团队和管委会接洽这个项目,在接洽项目过程中认识了尚某,并中标了这个项目。2013年,王赣江说他有个亲戚,让我帮忙安排个工作。我说行,就让他来我们这里当个顾问,愿意来就来,不愿意来拉倒。王赣江把刘某1的卡号给了我,我每月给他1万元左右的工资。2014年,王赣江介绍我认识了唐山古冶环保局局长宓某。当年9月,宓某介绍我公司投标古冶焦化园区一个污水处理项目,后我公司中标该项目。

44.证人杨某的证言:2013年的一天,王赣江介绍我认识韩某,说他是某公司董事长,专门搞污水处理,让我们有项目重点考虑一下他们公司,我跟他们提到管委会正好要建污水处理厂。在招投标之前,某公司的一个副总到我办公室找我,我让她与管委会尚某副主任具体对接。不久,王赣江打电话说某公司的污水处理做的很好,让我对某公司多关照一下。过了没几天,我碰到尚某,告诉她华北督查中心王赣江给我推荐了某公司,让她到时候重点关照一下。后来某公司中标了,这个项目已经基本建成了。

45.证人尚某的证言:2013年夏天,北京某公司副总黎熠找到我,想做我们园区污水处理项目。这个项目开标之前,杨某告诉我某公司是环保部某领导朋友的公司,让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这家公司。后在几次非正式场合,我告诉园区负责污水处理项目的环保局、建设局等部门领导,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某公司。

46.证人宓某(唐山市古冶区环保分局局长)的证言:2014年7月,王赣江介绍我认识了韩某,说他是某公司的老总,在污水处理方面实力比较强,有项目的话可以考虑推荐这家公司。2014年9月,古冶区南部园区有个污水处理项目,我问韩某是否有兴趣,让他把企业的相关资料交到古冶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后我跟古冶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窦某打了招呼,说某公司是环保部领导推荐过来的,做污水处理比较有经验,到时候重点考虑一下。过了没几天,王赣江打了个电话向我表示感谢,并让我继续关注。2014年底,某公司组织古冶区领导到蒙西工业园区一在建污水处理厂考察。某公司2015年10月30号中标该项目,目前还在建设中。

47.证人刘某1的证言:我2016年8月开始,经王赣江、翟某介绍去某公司上班,后王赣江被双规后,我就不去了。

48.证人刘某3的证言:我父亲刘某1的招行卡是我妻子王某掌握,里面的钱用于买房和理财。2016年8月,我岳父王赣江得知有关部门正在调查他后,约我父亲到某公司,告诉他如何应对此事。

49.证人王某的证言:刘某1只在2016年8月去过几次某公司,却从2013年7月开始从某公司领取每月1万元工资,我将该款用于补贴家用。

50.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等证明某公司中标鄂尔多斯蒙西工业园污水处理工程BOT项目的情况。

51.刘某1工资明细及银行卡交易回单证明:某公司共发放刘某132个月工资,总计319261.8元。

(九)收受武某财物的证据

52.证人武某的证言:2015年5月下旬,环保部东北督查中心发现我公司违法排放污染问题,要对公司进行通报和处罚。我知道王某的堂哥王赣江在环保部工作,就请王某帮忙沟通。6月下旬,我们约在北京见面,我带了1支人参和5万元现金。我把事情跟王赣江说了,王赣江答应帮忙,还让王某和我把带来的东西放到他车上。后东北督查中心对我公司作了罚款、通报处理。

53.证人刘某4(环保部东北督查中心副主任)的证言:2015年6月,王赣江打电话让我帮忙协调某纸业公司违法排污的事情。

54.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证明:某纸业公司因违法排污问题被环保部东北督查中心查处的情况。

(十)其他证据

55.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明案件由来及对被告人王赣江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56.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5月,王赣江涉嫌受贿的案件线索由中央纪委驻环保部纪检组移送,移送函反映王赣江利用担任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副主任、巡视员的职务便利,为河北某钢铁公司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迟某、副总经理底某送的11万元现金。此外,王赣江于2012年四五月,收受崇礼某矿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1根20克的金条,为该公司技改项目申请延期提供帮助。8月24日,王赣江被中纪委驻环保部纪检组立案调查,同日对其实施双规。在双规期间,王赣江交代了其他受贿事实。

57.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案款单证明:在案扣押人民币36.6万元,另扣押人民币96万元另案处理。

58.同案犯翟某的供述:2012年前后,我和王赣江、魏某1一起吃饭,魏某1说在北京成立了分公司,我和王赣江就与魏某1商量让我到魏某1的云南某公司北京分公司干点事,每月给我开6000元工资。公司没业务,员工基本上干了大半年就都走了,后来就剩下我一个人了。魏某1给我开工资是看在王赣江的面子上,因为王赣江是环保部的领导,魏某1通过给我开工资和王赣江搞好关系,从而得到他的关照。

2012年前后,我和王赣江与程某等人吃饭,程某说让我去他们公司当顾问,每月给我开6000元工资,我和王赣江同意了,回去后我以短信的形式把银行账号发给了程某。从2012年8月开始,一直给我发工资到2015年9月。2013年,我们全家去河南洛阳旅游,这笔花费是王赣江与程某联系好后,我们把发票拿给程某报销的。2014年、2016年,我和王赣江带着孩子一起去杭州旅游过两次,这两次都是程某邀请我们去的,所有旅游费用也是他们公司支付的。

2013年,我和敖某还有王赣江一起吃饭,敖某说想让我去他们公司总裁办上班,并说可以每月给我开8000元的工资,我和王赣江同意了。我们之间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我负责医疗顾问和保健工作,工资每月7995元。王赣江刚退休,敖某让王赣江在他们公司当个顾问,每月给他1万元钱。2016年,我和王赣江去敖某公司2次,敖某让赵某4送给我们12万元,说是顾问费。2016年8月,我和王赣江得知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王赣江的问题后,将这12万元钱退还给了敖某。

59.被告人王赣江的供述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言辞证据中相互印证的部分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王赣江的辩护人所提王赣江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中央纪委驻环保部纪检组出具的材料证实,办案机关在掌握王赣江收受他人贿赂的违法犯罪线索后对其实施“双规”措施,王赣江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王赣江在接受调查期间虽有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的行为,但该线索并未查证属实,亦不构成立功,故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赣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单独或伙同其妻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赣江到案后坦白交待大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写具结书,涉案赃款已部分退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王赣江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惟所提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王赣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赣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赣江人民币一百一十七万七千六百七十九元九角五分,连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三十六万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邱波

审判员易大庆

人民陪审员李金靖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夏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