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2016年5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侯某相跟其兄侯某、侯二平来到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找盛地村村委主任吴某解决侯某被拆迁房屋的赔偿问题。在办公楼道内,双方因话不投机发生撕扯,后侯兵兵用拳头击打吴某头、面部,致吴某受伤。吴某于2016年5月23日入院吕梁市人民医院,2016年6月22日出院。2016年7月4日转入离石区人民医院,7月18日出院。期间共开支医药费:13538.28元。
经离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吴某面部损伤致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到案经过,载明:受害人吴某于2016年6月1日向西属巴派出所报案。
2、归案情况说明,载明:2017年8月4日上午侯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被刑拘。
3、犯罪前科判决书,载明:2015年侯某因犯贪污罪被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4、被告人户籍信息,载明:被告人侯某的身份情况。
5、医药费票据,载明:吴某开支医药费13538.28元。
6、入院证及明细,载明:2016年5月23日入院吕梁市人民医院,2016年6月22日出院。2016年7月4日转入离石区人民医院,7月18日出院。
7、车队车辆考核表,载明:吴某从事车辆运输业。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侯某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5月23日上午,他弟弟侯某在西属巴街道办找吴某让其解决房子被拆后的赔偿问题,吴某说不管。侯某就拽住吴某不让离开。这时,吴某就抓住侯某和侯v的衣服,并用嘴把侯某胳膊上咬了一口,在咬的时候就把鼻子杵在侯某的胳膊上,杵完就见吴某的鼻子往外冒血。吴某将侯某的上衣扯烂,他往开扳没扳开,他就站在旁边看。
2、证人岳某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5月23日,她看到侯某弟兄三人将吴某压在楼梯口,吴某用手撕着侯某领口,侯某抱着吴某的腿,侯某往开拽吴某撕侯某领口的手,吴某的鼻子上流血。具体如何伤的她没看见,侯某的衣服被撕破,后她离开现场给吴某家人打电话,返回后警察已经到了现场,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3、证人刘某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5月23日,他在办公室听见好像楼道内打架,他出去后,看到吴某鼻孔冒血,坐在楼梯上手撕着侯某的领口,侯某的兄弟在地上爬着,两只手抱着吴某的一条腿,侯某在一边站着,他劝让他们各自松手,但都不愿意,后他到了主任冯某办公室让冯某报了警。具体吴某的伤是怎么造成的他不清楚。
(三)被害人的陈述,主要内容:2016年5月23日上午10点左右,他在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办事,到了街道办楼道碰上了侯某兄弟三人。侯某某拉住他,让他解决砖厂的赔偿问题,他说不是他一个人能解决了问题,村里开了大会。说完他往办公室走,侯某某就用手把他拉住,侯某就叫喊着说他打侯某某,说完就用拳头在他头上打了几拳,他就把侯某的领口撕住。到了楼梯口他们三个相互撕扯的就摔倒在楼梯口,这时他还是抓着侯某的领口,侯某又用拳头在他头上打了几拳。侯某看见他抓着侯某的领口不放,过来用脚在他身上踢了几脚,并把他的手弄开。他放开后侯某就离开现场。侯某某继续抱着他腿躺在地上。在此过程中,他是用手抓侯某的领口,但他没有打他,侯某某往开拉他抓侯某的手时,他把侯某的胳膊抓破。
(四)被告人侯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6年5月23日上午10时左右,他和他哥侯某某去找吴某,他们在街道办大厅遇到吴某,侯二平就拉住吴某说房子的事,吴某说不管,他问为什么不管,他就拉着吴某的胳膊让去见街道办的白主任。吴某就用手撕住他的领口,他们撕扯着到了楼梯口。到了楼梯口吴某还是用手撕他的衣服并把他的衣服撕破,他火的不行,就用拳头在吴某身上打了一拳,打在什么部位他不清楚。后他哥哥侯某某走到跟前,让吴某放开他的衣服,但吴某还是不放。不知怎的,他、吴某、侯某某一起摔倒在楼道口,在摔倒后吴某放开撕他衣服的手。后他起来后离开现场。在此过程中吴某把他身上抓破,侯二平胳膊被吴某咬破。
(五)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离)公(司)鉴(伤)字[2016]13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吴某面部损伤致双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六)视频资料证实:侯兵兵、侯二平、侯某与吴某双方撕打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