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6年12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庆有行至新乡县七里营镇苗庄村苗保全家附近,在其家后墙胡同西边往北马路处,用事先准备好的铁丝拴在该马路两侧桩子上,准备将上班经过此处的苗保全的儿子苗永杰绊倒,但将经过此处骑电动车上班的被害人杨某绊倒在地,被害人杨某的眉头和眼睛被该铁丝划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新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处方;新乡县110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处警记录;证人苗某1、苗某2证言;被害人杨某陈述证实;被告人张庆有供述与辩解。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
2017年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庆有行至新乡县七里营镇苗庄村苗保全家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苗保全停放在家门口路南边的白色东风豫G×××××号东风雪铁龙轿车的轮胎螺丝卸掉两个,并将该车的后刹车油管折断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新乡市东安宏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维修派工单;证人张某证言;被害人苗保全陈述;被告人张庆有供述与辩解。
(三)放火罪
2017年1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庆有携带用饮料瓶装着的汽油、柴油混合液体、手套、打火机等工具行至新乡县七里营镇苗庄村苗保全家后墙附近,将油瓶里装的柴油和汽油混合液体倒在手套上并点燃,用木棍通过被害人苗保全家的后墙窗户挑到其女儿卧室内造成其家着火后离开。
2017年5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庆有携带用饮料瓶装着的汽油、柴油混合液体、手套、口罩等工具行至新乡县七里营镇苗庄村被害人苗保全家后墙时被被害人苗保全发现,后苗保全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照片证实;证人武某证言、苗某3、苗某1证言;被害人苗保全陈述;被告人张庆有供述与辩解。
综合证据:新乡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新乡县公安局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收到条、谅解书;河南省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庆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苗保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