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06年至2016年6月,被告人王克勤利用担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副局级专职监事,第15办事处、第17办事处主任及正局级专职监事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接中央企业工程项目、股权转让、介绍应届毕业生入职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本人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张某1、王某2多次收受或索取王某1、赵某、闫某、孙某1、王某3贿赂共计人民币97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4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王克勤利用担任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第17办事处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1、赵某承接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纺集团公司)下属中纺粮油连王(大连)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王公司)等单位工程项目提供帮助。2016年6月王某1、赵某筹资人民币150万元后,王某1提出为王克勤购买车辆,王克勤让王某1直接与其妻子张某1(另案处理)联系。后张某1明知王某1对王克勤有请托事项,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号提供给王某1。2016年6月17日,王某1向张某1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15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其采用借用其他企业资质的方法从事工程建设承包业务。赵某让其帮忙介绍中央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赵某的公司是国企,有资质,承揽到项目后可以分包给其。其请王克勤帮忙介绍工程。2016年4月左右,王克勤给其介绍了中铁建24局在内蒙古通辽一个修铁路的项目,这个项目只有900万元的造价,赵某和其都认为没有利润,故没有承揽。2016年5月,赵某想承接中纺集团大连公司食用油加工厂的建设项目,其请王克勤和中纺集团大连分公司打招呼,王克勤答应了。过了一个月左右,其请王克勤夫妇吃饭时,王克勤说他们家的车老自燃,想换一辆“奔驰S400”。其回家查了一下,这种车全办下来需要150万元,就打电话给赵某商量。赵某说他个人最高能拿60万元,让其帮忙垫90万元,其同意了。后其和王克勤夫妇吃饭过程中,说可以出150万元给王克勤换车,王克勤让其和张某1联系转账一事。后张某1通过微信发给其一个工商银行的卡号。大概2016年6月,其用工商银行卡将150万元汇入张某1的银行账户。2016年六七月,王克勤打电话说他当天下午去大连,让其晚上跟他参加一个饭局。当晚饭局上有王克勤,中纺集团副总王某4,中纺集团大连分公司王某5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冯某。第二天,王克勤把冯某的电话给了其,让其自己联系。其把冯某的电话给了赵某,让赵某联系。2016年7月中下旬,因为赵某不给其说事情进展情况,感觉赵某把其甩了,就给王克勤打电话,索要自己出资的90万元。过了两天,王克勤给其打电话说张某1给其汇了80万元。大概2016年9月,张某1约其见面,将一辆奥迪车的钥匙和手续给了其,并将车过户到其女朋友贾某名下。
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下半年,王某1说他认识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17办主任王克勤,可以找王克勤介绍项目。2016年4月左右,王某1说王克勤介绍了中铁建24局在内蒙古通辽一个修铁路的项目,其让王某1实地考察一下。王某1后来向其汇报了这个项目,其认为这个工程造价太小,没什么利润,故没有承接。大概2016年5月,其在网上看到中纺集团大连分公司有个炼油厂的建设项目,就让王某1和王克勤说这件事,后来王某1说王克勤答应了。于是其到北京请王克勤及其妻子张某1吃饭,王某1也参加了,饭桌上王克勤同意帮其打招呼。之后,王某1给其打电话说王克勤想买辆“奔驰S400”,大概需要150万元。2016年6月,其给王某1的女朋友贾某账户转了60万元,并让王某1先垫付90万元。2016年六七月,王某1说王克勤带着他在大连和中纺集团大连分公司的总经理王某5、财务总监冯某一起吃了饭,随后王某1把冯某的电话给了其。其经冯某引荐,与王某5见面,表达了其公司想承接项目的想法。王某5表示等项目招投标的时候会通知其。其公司至今没有承接这个项目。
3.证人冯某证言证明:2016年6月下旬,王克勤带领中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王某4等人到大连分公司检查工作,晚上,公司总经理王某5与王克勤等人吃饭时,王克勤带来了一个叫王某1的人,说王某1是他的好朋友。后来其去机场送行时,王克勤让其和王某1多联系,多合作。之后,王某1与赵某先后与其联系,表示想承揽其公司炼食用油的工厂建设项目。其将该二人引荐给王某5总经理。2016年7月,中纺集团公司与中粮集团合并,这个食用油工厂的建设项目被中粮集团叫停。
4.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明:连王公司是中纺集团公司下属的三级有限公司。王克勤是国资委监事会17办主任,分管中纺集团公司。2016年6月20日左右,王克勤带着中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王某4等人到连王公司检查工作,晚上,其和冯某代表公司请王克勤一行吃饭时,王克勤带来了一个叫王某1的人,说王某1是他的好朋友。那次吃饭后不久,冯某带一个人到其办公室。该人自我介绍说叫赵某,是中国电能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和王克勤是好朋友,并说想承揽连王公司食用油工厂建设项目。其把公司主管这个项目招投标的负责人叫进来,让赵某把他们企业资质的资料给招投标的负责人,并说项目启动后,再通知赵某参与招投标。那次王克勤来企业调研检查之后,王克勤曾给其发过一个短信,内容大概是王某1是他的好朋友,是做工程项目的,能多关照就多关照。2016年7月,中纺集团公司与中粮集团合并,这个食用油的工厂建设项目被暂时中止了。
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王克勤给其打电话,说他有个朋友是中国能建集团甘肃分公司的,能不能让他们承接集团公司的项目。其说内蒙古有个铁路修建项目,可以介绍给他的朋友。后来王克勤有一个叫王某1的朋友给其打电话,其把内蒙古项目负责人的电话给了王某1,让他自己去联系。
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上半年,其和王克勤、王某1、赵某在北京吃过一次饭。王某1和赵某好像有什么事让王克勤帮忙,具体什么事其不清楚。2016年6月王某1向其银行账户打了150万元,是王克勤将其的电话号码给了王某1,王某1给其打电话,让其提供一个银行卡号。其知道王某1找王克勤办事,所以王某1向其要银行卡号,其就给他了,这150万元是王某1给王克勤的。2016年6月25日,其去健翔桥附近的奥迪4S店用78万元购买了一辆奥迪A8轿车。王某1给了这150万后,一到晚上就给王克勤打电话,后来王克勤觉得王某1这人不太靠谱,让其把80万元退还给了王某1。王克勤被组织找去谈话后,其怕这辆车对王克勤有影响,2016年9月中旬,其给王某1打电话,让他把车开走,还和王某1一起将这辆奥迪车过户给他的女朋友贾某。
7.北京市检察院协助查询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及回执、中国工商银行个人汇款凭证、银行流水账单证明:王某1于2016年6月17日向张某1卡号为×××的工商银行账户汇款150万元。张某1于2016年6月25日在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消费788932.33元,于2016年7月23日向王某1汇款80万元。
8.机动车登记信息、销售发票等书证证明:张某1于2016年6月25日购买奥迪A8L小型轿车一辆,消费788932.33元,机动车辆所有人登记为张某1;该车于2016年9月21日转移登记至贾某名下。
9.中纺集团公司、中纺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连王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证明:中纺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纺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系中纺集团公司下属企业。连王公司系中纺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
10.《关于王某5同志的聘任通知》《聘任通知》证明:王某5、冯某的任职情况。
11.西北电力建设新能源工程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赵某系该公司(经营部)职员。
12.大连瓦房店太平湾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证明:连王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上报100万吨/年菜籽加工项目。
13.被告人王克勤对其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1、赵某承接工程提供帮助,通过张某1收受王某1、赵某给予的人民币150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2014年间,被告人王克勤利用担任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第17办事处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闫某实际控制的哈尔滨农展粮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提供帮助。2014年下半年,王克勤将一张写有张某1名字和银行账号的纸条交给闫某,2014年10月24日、2014年11月4日,闫某通过他人向该账号先后两次汇款,共计人民币40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闫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其让王克勤给中纺集团打招呼,收购其位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的粮库,王克勤同意了。2014年下半年,王克勤称中纺集团要召开有关粮库合作方面的会议,让其参加。会议结束后,王克勤把其留下,说他可以给中纺集团的领导推荐收购其粮库,他儿子要结婚需要钱,向其借400万元。王克勤在桌子上顺手推给其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张某1的名字和一个银行账号,王克勤说这是他爱人的账号。2014年10月、11月,其让朋友孙某3和亲戚于某给张某1的账号分别汇了200万元,总计400万元。2015年3月,其按照中纺集团的要求成立了哈尔滨农展粮贸有限公司。2015年10月左右,其和中纺集团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合作成立中纺哈尔滨农展粮贸有限公司,中纺集团大概出资500万元,收购了原哈尔滨农展粮贸有限公司51%的股权。
2.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2015年上半年,其经王克勤介绍认识了闫某,王克勤说闫某是他的朋友,在哈尔滨市双城区有一个粮库,希望其考察一下。其将闫某粮库的基本情况转交给投资部门,让投资部门去考察。2015年11月左右,中纺集团和哈尔滨农展公司形成合作协议,收购了闫某的粮库,成立了合资公司。
3.证人绳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左右,闫某的哈尔滨农展粮贸有限公司和中纺集团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合作成立中纺哈尔滨农展粮贸有限公司,中纺集团以中纺油脂有限公司的名义出资510万元,收购了闫某哈尔滨农展粮贸有限公司51%的股权。
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王克勤让其给他一个银行账号,其就把自己一张北京银行卡的卡号给了王克勤。王克勤说闫某会给银行卡打钱。2014年10月、11月,闫某向其北京银行卡里分别转了200万元,共计400万元。其不知道闫某为什么给其转400万元。其收到钱后告诉了王克勤。这400万元王克勤让其归还他向余某的借款了。
5.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王克勤曾向其借款400万元,到期后其向王克勤索要借款,2014年底张某1将400万元归还。
6.北京市检察院协助查询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及回执证明:张某×××银行卡分别于2014年10月24日、2014年11月4日收到汇款200万元,共计400万元,付款方分别为于某(×××)、孙某3(×××)。
7.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材料证明:王某4等人的任职情况。
8.《关于哈尔滨农展粮贸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关于哈尔滨农展粮贸有限公司的交割协议》《关于哈尔滨农展粮贸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确认书》等书证证明:闫某、姜某与中纺油脂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达成协议,中纺油脂有限公司收购哈尔滨农展粮贸有限公司51%的股权。
9.被告人王克勤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下半年,闫某说她在哈尔滨双城有一个粮库,让其和中纺集团领导打招呼收购她的粮库,其答应了。其向中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王某4说了这件事,让他帮忙,后闫某入围中纺集团收购粮库的名单。闫某在中纺集团公司参加关于收购粮库的申报会议时,其列席了这次会议。开完会后,闫某让其多介绍一些中央企业与她合作,其当时将张某1的姓名和账号写在纸条上递给了闫某,双方也没说什么,反正心里都知道。2014年10月、11月,闫某分别给张某1的银行卡转了200万元,两次共计400万元。最后收购闫某粮库的事情办成了。
(三)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6月,被告人王克勤利用担任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第17办事处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孙某1任法定代表人的榆树市吉好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提供帮助。其间,被告人王克勤本人或通过王某2在北京市东城区中纺大厦门口等地,先后3次收受孙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7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下半年,其对王克勤说想买个粮库和中纺集团合作,王克勤说可以考虑。为了让王克勤帮忙,其请王克勤、张某1吃饭,饭后,其把一个装有20万元现金的手提袋放在了王克勤夫妇的车后座上。2015年底,王克勤让其到北京商谈与中纺合作的事情,其请王克勤和张某1吃饭过程中,请王克勤帮其选一个粮库,王克勤答应了。饭后,其把两个袋子放在他的车后座上,一个袋子装有20万元现金,另一个袋子装有30万元现金。2016年上半年,王克勤经过考察,推荐位于长春市榆树市的粮库,其购买了这个粮库。为了购买这个粮库,其于2016年5月成立了榆树市吉好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之后其让王克勤介绍中纺集团的人收购这个粮库的股份,与中纺集团成立合资公司。不久,王克勤说他已经和中纺集团油脂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总经理黄某说过了。2016年上半年,王克勤还带着黄某到其粮库考察,并当着其的面向黄某推荐收购这个粮库,黄某答应了。后来其找过黄某两次,黄某让其再等等,但到现在也没给消息。因为购买榆树市的粮库占用了大量资金,中纺集团也暂时不能和其合作,其就让王克勤再帮忙找能和其粮库合作的其他国有企业。2016年五六月,其和王克勤说送100万元现金过去。王克勤让其把钱给中纺集团一个叫王某2的人,并把王某2的联系方式给了其。后来其去了北京,在中纺大厦楼下,把装有100万元现金的行李箱交给了王某2。
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左右,王克勤到其管辖的下属公司调研,向其推荐了孙某1位于榆树市的粮库。当时其和王克勤、孙某1等人一起考察了这个粮库。考察后,王克勤请其对中纺集团收购孙某1的粮库予以关照。之后孙某1找过其两次,其认真考虑后答复了孙某1,中纺集团的玉米临储业务已经停止,收购粮库业务也停止了。孙某1的粮库没有收购成功。
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底,“耿四姨”(孙某1)和她儿子来北京请王克勤和其一起吃饭。席间“耿四姨”找王克勤帮忙,具体的细节其没有听清楚。吃完饭后,“耿四姨”将一个手提袋放在了其和王克勤车的后座上。回家后,其和王克勤发现里面有20万元现金。2015年底,其和王克勤、“耿四姨”等人一起在御园饭店吃饭,饭后“耿四姨”把两个袋子扔在其和王克勤车的后座上,一个红色的袋子,一个黑色的服装袋子。其和王克勤回家后,发现红色袋子里装了20万元现金,黑色袋子里装了30万元现金。
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底或6月1日,王克勤给其打电话说,有人给他送100万元现金,让其接收一下。后一名60岁左右的女子找其,该女子在中纺集团公司门口给其一个米色PC面的行李箱,让其交给王克勤。其把箱子拿回家后,看到里面是100万元现金。
5.职务任免材料证明黄某的任职情况。
6.中纺油脂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纺油脂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中纺油脂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系中纺油脂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
7.孙某1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中国民生银行电子回单证明:2016年5月31日,孙某1在北京从银行支取了100万元现金。
8.榆树市吉好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买卖合同》等证据证明:榆树市吉好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收购坐落于榆树弓棚镇五龙街道的仓储用地及地上房屋。孙某1为榆树市吉好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9.被告人王克勤对其利用职务便利为榆树市吉好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1170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
(四)2006年至2016年6月,被告人王克勤利用担任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副局级专职监事,第15办事处、第17办事处主任及正局级专职监事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3在介绍徐某1、王某7、乔某、齐某、张某4、曹某、王某8等人入职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下属公司、中纺天泽油脂(大连)有限公司、中纺油脂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纺集团公司、中国造纸装备有限公司、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等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王克勤在北京市东城区中纺大厦门口等地先后多次收受王某3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5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其就亲戚或朋友的孩子入职国企工作找过王克勤帮忙。2006年,其请王克勤帮忙介绍徐某1入职中土畜集团;2012年,其通过王克勤帮忙介绍张某4入职中国轻工业集团公司下属的中国造纸装备公司;2011年,其通过王克勤帮忙介绍王某8入职中电建集团下属的一个规划设计总院,介绍曹某入职中国一重;2014年,其通过王克勤帮忙介绍王某7入职中纺集团公司大连分公司,介绍齐某入职中纺集团总公司;2015年,其通过王克勤介绍乔某入职中纺集团黑龙江分公司工作。2011年10月左右,其给王克勤50万元现金;2012年,其分两次共给王克勤60万元现金;2014年10月,其给王克勤50万元现金;2015年6月,其给王克勤50万元现金;2016年4月,其在中纺大厦门口给王克勤40万元现金。每次给王克勤钱,都是用纸袋或者盒子装好。其给王克勤的现金是从其经营的华诚致信(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或大庆环球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账上提取。有时其分几次从账上支取现金,凑够几十万后,再给王克勤。
2.证人绳某的证言、《中纺油脂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招聘乔某的相关情况汇报》《劳动合同书》等证据证明:2016年6月,王克勤为乔某入职一事给绳某打招呼。2016年8月乔某与中纺油脂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证人王某6、毛某的证言、《干部履历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常务办公会议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2012年5月,王克勤为王某8入职一事给王某6打招呼。2012年7月,王某8入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4.证人孙某2的证言、《劳动合同书》等证据证明:2014年,王克勤为王某7入职一事给孙某2打招呼。2014年7月王某7与中纺天泽油脂(大连)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5.证人马某的证言、《应聘人员登记表》《员工入职审批表》等证据证明:2012年底,王克勤为张某4入职一事给马某打招呼。2013年6月,张某4入职中国造纸装备有限公司。
6.证人张某2的证言、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出具的《证明》《干部履历表》《劳动合同书》等证据证明:2011年底至2012年初,王克勤为曹某入职一事向时任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总经理的吴某打招呼。2012年7月,曹某入职该公司冶金工程事业部。
7.证人张某3的证言、《应聘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员工履历表》等证据证明:2014年底,王克勤为齐某入职一事给张某5打招呼。2015年7月,齐某入职中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8.证人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劳动合同书》等证据证明:2006年,王克勤为徐某1入职一事给时任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总经理的刘某打招呼。2006年8月,徐某1入职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下属雪莲公司。
9.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1年到2016年间,王克勤分批分次的给其过钱,有的时候是50万元,有的时候是40万元,也有30万元的时候,算起来一共大概有250万元,都是现金。
10.华诚致信(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大庆环球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账目材料证明:王某3于2011年至2016年间,从上述公司支取款项的情况。
11.被告人王克勤对其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3介绍应届毕业生入职国企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王某3250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克勤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了其他受贿犯罪事实。王克勤所得赃款已全部追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关于王克勤到案经过有关情况的复函》、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协助限制车辆过户交易的函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克勤到案的经过,以及其在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日对王克勤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于同年11月3日将王克勤刑事拘留。
2.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均没有异议的案款收据证明:案发后,已追缴王克勤所得赃款820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张某1代王克勤缴纳罚金人民币75万元。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王克勤的身份情况。
2.《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关于监事会第15办事处组成人员的通知》《关于王克勤工作调整的通知》《关于监事会第17办事处组成人员的通知》《关于监事会办事处联系的企业与时间》《监事会办事处内部工作制度汇编(2013年版)》等书证证明:被告人王克勤的任职情况及相应职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