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查明:
一、刑事部分
2017年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白亚琨与其二姐夫王俊林开车去白某家索要修车费,在太原市万柏林区风声河村西南街22号院白某家门口,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白亚琨持扳手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头部和腰部打伤。经太原市万柏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腰部损伤为轻伤一级,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白亚琨向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西铭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前科犯罪证明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附带民事部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受伤后于2017年1月9日去山西大医院就诊,因治疗时查出其患结核病,于2017年2月3日转入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在山西大医院支付医疗费3740.02元;从2017年2月3日至3月2日在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个人支付住院医疗费5581.2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从事个体司机工作。
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医疗费票据、门诊及住院病历,检查报告等证据证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合理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3740.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酌情计算一个月为4413元(按山西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均收入52960元÷12个月X1个月计算),护理费酌情计算为一个月即3025.6元(按山西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年均收入36307元÷12个月X1个月计算),共计人民币12678.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