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 合同编号:
买方: 签定地点:
签订时间:
*注:以下内容均来举例说明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港口)、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港口平仓交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以上海港sgs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大连港磅秤数为准。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4500千卡/kg平仓含税价472元/吨;一票制结算,卖方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
五、货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平仓前付货款80%(电汇),余款在检验结果出来后,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3日内付清。
六、违约责任:1、结算时在基准热值±50kcal/kg范围内不做奖罚,若超出±50kcal/kg范围煤价每卡上浮或下浮0.1元/吨。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双方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买方: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利电〈20 〉燃 号
卖方: 签订地点:江苏 江阴 利港
签订时间:20 年6月 日
一、煤炭品种,产地,发货港,船名,数量及供货时间:
煤炭品种
产地
发货港
船名
数量(吨)
港口平仓交货价
交货时间
大同优混
山西
秦皇岛
元/吨
20 年6月 日
二、煤炭质量标准:
收到基全水分
mt(%)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kcal/kg)
收到基挥发分
var(%)
收到基灰分
aar(%)
收到基全硫
st,ar(%)
灰软化温度
st (℃)
可磨系数
hgi
≤12
5000
≥23
≤20
≤1
≥1300
≥55
三、交货地点:秦皇岛港平仓交货。
四、验收:
1.数量:以装船港港航交接数量(货票量)为准。
2.质量:以装船港第三方国家承认的煤质检验机构取样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买方电厂自动化采样化验结果为参考,差距过大时,协商解决。
五、结算:
1.质量符合本合同第二条款时,按合同价结算。
2.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高于5000kcal/kg时,每上升1kcal/kg,单价相应上调0.15元/吨。
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5000kcal/kg时,每降低1kcal/kg,单价相应下调0.15元/吨。
3.当收到基挥发分低于合同标准时的扣款办法为:
当23%>var≥22%时煤炭单价下调1.5元/吨,当21%≤var<22%时煤炭单价下调4.5元/吨。var<21%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煤炭单价下调8元/吨,不足1个百分点按1个百分点计算。
4.当收到基全硫(st,ar)>1%时,每增加0.1个百分点下调煤炭单价2元/吨,不足0.1个百分点按0.1个百分点计算。
5.当灰熔融性温度st<1300℃时,每降低50℃下调煤炭单价2元/吨,不足50℃按50℃计算。
6.合同签订单位、港口发货人、结算单位必须一致。买方在装船后按合同价支付全额货款给秦皇岛海运交易市场,秦皇岛海运交易市场首先支付全额货款90%于卖方,待根据质量化验结果核价后,卖方开煤炭增值税发票,除水运费外一票结算。
六、其它约定事项:
1.买卖双方约定由于卖方不能及时为买方办理装船手续,导致船的延期,由卖方负责赔偿买方应付给船务公司的船舶滞期费。
2.卖方保证在装货港提供一个安全泊位进行装货。如需移泊,须经买方同意,且移泊所产生的费
用由卖方承担。
3.未经需方同意,卖方不得掺配其它煤种。在煤炭装,卸船过程中,买方有权进行抽检,一经发
现有掺假现象,买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卖方负责。
4.来船卸空后,若在煤场或在电厂运行过程中发现有掺假情况,买方有权暂不付煤款。并根据其
对电厂安全的影响程度,由买方重新确定结算价格。
5.来煤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第二条款要求,且粒度小于300mm,因煤质问题或煤中杂物造成电厂设
备损坏或其他损失,其直接损失由卖方赔偿。
6.本合同将根据船舶具体卸货情况由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或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七、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1.协商。 2.调解。 3.仲裁。
合同发生争议时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无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买 方
单位名称: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行:
帐 号:
税 号:
电 话:
传 真:
卖 方
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行:
帐 号:
税 号:
电 话:
传 真:
有效期: 20 年6月 日 – 20 年6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