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xx( )
出 租 方(甲方):深圳市国土房产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法 定 代 表 人:
地 址:
承 租 方(乙方):
地 址: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梅山苑 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
第二条 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为 年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乙方可将出租房屋作 用途.
甲方保证出租房屋能够作上述用途使用,并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乙方将出租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用途的报批手续.
第四条 甲方保证第三条所列出租房屋的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乙方保证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出租房屋的单位租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月租金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出租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
第七条 甲方交付出租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贰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 即人民币 元(大写 ).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第八条 租赁期间,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物业管理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及其它应缴费用.
第九条 双方同意以委托建设银行托收为结算方式,乙方保证每月五日前其托收账户内有足够的金额支付应缴甲方的各项费用.
每月五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乙方应缴甲方的各项费用的银行托收日,托收不成功的租户可于托收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到甲方业务大厅缴纳现金,并承担由托收日后的第一日起计的应缴费用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并且在乙方滞纳期间,甲方有权进行督促,有权停止水,电供应.
第十条 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要求.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按时交回房屋并保证房屋及内部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在结清费用后甲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如出租房屋及内部的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的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应接到乙方通知后拾日内进行维修;甲方拒不维修的,乙方可经合同登记机关鉴证后代为维修.
本条维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使用损坏的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合同登记机关鉴证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确因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须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乙方后方可进行,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方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乙方不得因装修或其它原因改变房屋结构,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四条 乙方不得擅自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于他人,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出租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应保证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决定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地产;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七条 按本合同规定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一)乙方拖欠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达壹个月;
(二)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
(五)乙方擅自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迁离并收回出租房屋,乙方预交款项有结余的,应当将余款退还乙方.但保证金无权要求退还.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
(一)甲方迟延交付出租房屋壹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使乙方无法按其用途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的;
乙方因上述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及时迁离出租房屋,并有权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以及退还多收的预交款项.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出租房屋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壹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同意续租,应重新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不同意续租,则本合同到期后自动解除.
第二十条 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迁离出租房屋,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出租房屋的,甲方可没收租赁保证金,并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提供配套服务,包括水,电供应等.
第二十一条 乙方擅自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的,应向甲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转租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壹佰伍拾元.同时甲方有权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定各项义务,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甲方需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退还租赁保证金,并支付一个月房租金额的补偿金给乙方方可解除合同.
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说明理由,经甲方同意并支付其相当于乙方所租房屋一个月租金的补偿费用方可解除本合同;如乙方拒不支付补偿费用,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中任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所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实际损失.
第二十四条 乙方承诺遵守"梅山苑住户公约","梅山苑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各项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及其它与甲方达成的涉及所租房屋的协议,否则视为违约.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违约,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到原合同登记机关鉴证后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本合同登记机关调解或: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以中文为正本文字.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壹份,有关部门执壹份.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登记人(签章):
合同登记机关(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