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分类】:

【行业类别】:房产与建筑行业

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四)

第六部分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一、 一般要求和措施项目目录-------------- 5
   1. 概述----------------------- 5
   1.1 定义和解释-------------------- 5
   1.2 工程简介--------------------- 5
   1.3 工程范围的分工-------------------- 6
   2. 文件----------------------- 6
   2.1 合同文件--------------------- 6
   2.2 合同价格实体项目费----------------- 7
   2.3 图纸------------------------ 8
   2.4 翻样图、大样图及其协调配合图------------ 9
   2.5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证书和使用说明等---------- 11
   2.6 竣工图和竣工资料------------------ 11
   3. 措施项目--------------------- 12
   3.1 合同条款及附件------------------- 12
   3.2 措施项目的计价------------------ 15
   3.3 固定总价合同-------------------- 16
   3.4 清关和关税--------------------- 17
   3.5 政府税收--------------------- 17
   3.6 政府收费等--------------------- 17
   3.7 工程险---------------------- 17
   3.8 承包人的责任险------------------ 18
   3.9 追加保险--------------------- 18
   3.10 关于保险的一般要求----------------- 19
   3.11 履约保证金--------------------- 19
   3.12 预付款保函-------------------- 20
   3.13 进场和开工--------------------- 20
   3.14 工作时间和劳动工资----------------- 20
   3.15 货币----------------------- 21
   3.16 对现场条件的认可------------------ 22
   3.17 工人的劳保和卫生------------------ 23
   3.18 暂估项目--------------------- 24
   3.19 暂定金额--------------------- 26
   4. 分包人、供应商------------------- 26
   4.1 中标人----------------------- 26
   4.2 与大市政设施有关的分包--------------- 27
   4.3 对各分包人的控制和管理--------------- 28
   4.4 总包对分包人、供应商的责任-------------- 28
   4.5 许可、批准和相关费用--------------- 29
   5. 项目实施和合同管理---------------- 30
   5.1 施工现场的限定------------------- 30
   5.2 对周边财产的保护------------------、 30
   5.3 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30
   5.4 政府机构、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进入现场检查------ 31
   5.5 总包的项目管理组织----------------- 32
   5.6 安全生产---------------------- 33
   5.7 现场保卫---------------------- 35
   5.8 参观现场--------------------- 36
   5.9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36
   5.10 现场卫生、医疗站和急救设施------------- 37
   5.11 对外宣传--------------------- 38
   5.12 合同价款与支付------------------- 38
   5.13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38
   5.14 工程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39
   5.15 工程款支付-------------------- 39
   5.16 质量保留金-------------------- 39
   5.17 进度计划---------------------- 39
   5.18 现场例会--------------------- 39
   5.19 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 40
   5.20 定位放线--------------------- 42
   5.21 依照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 42
   5.22 现场使用权限于为本工程目的------------- 43
   5.23 特殊交通运输的许可----------------- 43
   5.24 避免恶劣天气的影响----------------- 43
   6. 临时工程和施工机械、设备工器具---------- 44
   6.1 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办公室和办公条件------- 44
   6.2 临时道路和现场出入口---------------- 45
   6.3 临时供电、上下水------------------- 45
   6.4 施工机械和工器具------------------ 47
   6.5 交通和施工车辆------------------- 48
   6.6 临时消防---------------------- 48
   6.7 现场围墙和围护------------------- 49
   6.8 总包的现场办公室、仓库和临时车间等-------- 50
   6.9 现场试验室--------------------- 51
   6.10 工人生活基地------------------- 51
   6.11 临进通讯--------------------- 52
   6.12 安全支护和临时工程----------------- 52
   6.13 具有危险性的施工方法---------------- 53
   7. 材料和施工工艺------------------- 53
   7.1 施工规范和标准------------------- 53
   7.2 检验和试验--------------------- 53
   7.3 样品报批--------------------- 54
   7.4 样板------------------------ 55
   7.5 到厂家和产地的选样和考查-------------- 55
   7.6 材料代换---------------------- 56
   7.7 仓储和运输--------------------- 57
   7.8 工人的雇用--------------------- 57
   8. 竣工交付---------------------- 58
   8.1 竣工清理--------------------- 58
   8.2 试车和竣工检验------------------- 59
   8.3 保修责任---------------------- 59
   二、 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子目工作内容说明----------- 59
   三、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59
  
  
  
   一、  发包人对措施项目的一般要求
   1.  概述
   1.1  定义和解释
   1.1.1  下文中所用的措辞和用语与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1.1.2  为使招标和合同文件具有权威性和其文字上的简练,须有相关文件与其配套对合同的约定进一步解释,使整体文件更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发包人对措施项目一般要求”是为说明甲方对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综合要求,以便总包在投标报价时和中标后在合同履约期内注意并遵照执行。


   1.1.3所谓 :“措施项目”是指除实体项目以外,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工程规范、规程要求必须配套完成的工作内容所需的措施。
   1.2  扩大初步设计图纸
   1.2.1  已在招标文件中附带了2003年5月版扩大初步设计图纸,其给出的工程介绍和工作内容的描述不应认为是全面和绝对准确的,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应以有合同约束力的施工图设计图纸为准。甲方不承担因扩大初步设计图纸对任何数据或做法等初步的描述,而可能给任何他方带来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1.2.2  总包被认为,在甲方提供施工图后,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专用条款4.5),组织相关人员详细阅读构成本工程合同文件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将充分研究施工图图纸,以掌握工程的全面内容,使工程进度、质量处于良好状态。
   1.3  工程范围的分工
   关于工程内容范围的分工:由总包自己完成的工程内容;以分包方式实施的工程内容;设备供应商制造、运输、安装过程。[下列分包和设备供应商的选择采取三种方式:①总包负责择优选择,经甲方批准的分包;(当总包高于市场价格的报价,达到甲方不能接受的水平,甲方有权另行招标)②政府采购,经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的设备供应商;③甲、乙方联合招标,择优选择的分包,由甲方聘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这个过程,这三种方式通称“分包”。]
   工程具体分包内容见专用条款中附件,本工程招标范围一览表。
   2.  文件
   2.1  合同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包括有关的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7)合同图纸
   (8)合同价格组成:实体项目费、合同价格组成汇总表和计日工清单等
   2.2  合同价格中的实体项目费
   由于合同签定时,施工图正在设计中,无法确定合同价格,在此特殊情况下,乙方在商务标书中对编制工程报价有了相关承诺,因此以下合同价格通称定额计价(或称约定价格)
   2.2.1  定额计价的实体项目费已在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中提及,其格式已由甲方在本工程招标阶段随招标文件发给总包。实体项目费是组成定额计价的唯一的和全部的基础载体。应当认为,总包的实体项目费是基于对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的全面、充分、正确的理解而编制的。尽管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实体项目费中的各项工程量已不具备合同约束力,总包应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图出图后45天内,提供一份实体项目费的记价表,且总包应对其实体项目费中所有项目、工程量、单价或价格、费率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
   2.2.2  以上提到的定额计价的实体项目费包括两大部分组成:①实体工程量;②基价(安装工程为:基价+主材+设备费)
   2.2.3  合同条款中已对实体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作了说明。如果编制实体项目费过程中,所用的计算规则存在与合同条款所提及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不一致的地方,不管是否有特别说明,都应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以便使定额计价的实体项目费、变更的计量和计价三者的计算规则具有统一的口径。
   2.2.4  不管总包的投标书中是否有特别说明,双方约定的相对固定的定额计价应包括:
   (1)实体项目费;
   (2)价差;
   (3)利润(以人工费为基数);
   (4)措施项目费;
   a.技术措施项目费,按定额规定取费,其中有:脚手架、垂直运输,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与机械等;
   b.其他措施项目费:按定额规定取费,其中有: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工程保险、工程保修、赶工措施费、总包服务费、预算包干费(在合同具体约定)、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计);
   (6)税金。
   2.2.5  本工程定额计价的实体项目费采用下列统一的计量单位:
   (1)重量单位:吨(t)和公斤(kg)
   (2)体积单位:立方米(m3)
   (3)面积单位:平方米(m2)
   (4)长度单位:米(m)
   (5)计数单位:个/座/件/付
   2.2.6  准备和编制定额计价中的实体项目费的工程量;合同履约期内各类变更,应依据合同文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总包进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计量和计价工作的费用完全由总包自己负责承担。
   2.3  图纸(对专用条款4.的补充)
   2.3.1  所有图纸的尺寸者采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图纸中所采用的比例仅供参考,不应用比例尺量取任何尺寸;
   2.3.2  尽管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定额计价组成实体项目费中的各项工程量是不具备合同约束力的,甲方在此提醒总包,在开始实施任何工作或订购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之前,总包应按图纸重新核实相关工作的工程量,如果发现任何差异,总包在相应调整自身安排的同时,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在本工程合同履约期内,协助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核对合同文件各个部分之间的差异可能给工程带来任何损失或损害是总包的当然义务,总包如故意隐瞒或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此类较为明显的差异,总包应自费负责纠正或消除此类差异给工程带来的影响。
   2.3.3  不论是甲方免费提供的还是总包自费复印的图纸,其知识产权都属于甲方所有,总包不得将此图纸于用于任何为本工程以外的目的,且除非经甲方同意,总包应在工程竣工交付后尽快将所有此类图纸归类整理和交还给甲方。
   2.3.4  总包有义务在拿到施工设计图后14天内,将他认为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缺陷、疏漏或不足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总包可以在此书面报告中附上他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缺陷、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以及按此建议或方案实施对定额计价的造价的影响;如果总包迟于上述期限提出图纸的缺陷、疏漏或不足,则他除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外,将不会得到任何的补偿。
   2.4  翻样图、大样图及设备管线综合布置图
   2.4.1  总包应根据合同要求或一般施工需要,进行制作翻样图、大样图、设备管线综合布置图的工作。总包的翻样图、大样图、设备管线综合布置图应都是完整和规范的,并应在相关工作前充裕的时间内,将此类图纸和必要的辅助资料报给监理工程师备案。
   2.4.2  除非总包的翻样图、大样图、设备管线综合布置图错误或遗漏是直接源于合同文件的遗漏,总包应对自己绘制的翻样图、大样图、设备管线综合布置图的正确性负责。
   2.4.3  总包应负责安排约定的分包人(包括设备供应商),绘制和报批必要的翻样图和大样图。为保证总包工程和各分包工程、各分包工程之间的交圈,总包应绘制设备管线综合布置图,用于各工序的交圈、配合、协调工作。开始前充裕的时间内,将其报监理工程师备案,以保证工程施工的有序和完整。

   2.4.4  总包有责任检查由自己绘制的翻样图、大样图与甲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和文件有关预留洞和预埋件的一致性,一旦这两类图纸或文件中发现任何不一致,总包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通过监理工程师给设计人请求澄清。总包应注意这两类图纸和文件中要求的预留洞和预埋件严格性、准确性、不可遗漏性等,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检查落实,甲方不会为今后重新补做任何被总包遗漏的预留洞和预埋件等支付额外的费用。
   2.4.5  翻样图、大样图、设备管线综合布置图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它们的作用仅限于方便总包自身的施工组织和保证竣工工程的完整性。交监理工程师的备案是为了技术抽查和防止工程造价发生显著变化。当出现与合同文件要求的有限差异是允许的和可以接受的,但监理工程师对此类有限差异接受,不应被理解为:
   (1)解除总包在任何节点详图和尺寸方面的出错的责任;
   (2)解除总包对各工序、各分包做交圈(例如:天棚吊顶内各大系统管线的排列和空间的分配)配合和协调的责任。
   2.4.6  绘制和报批翻样图、大样图、设备管线布置配合图以及必要的补充和辅助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总包承担。
   2.4.7  对于合同图纸中的常识性错误的识别应属总包的责任,并报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人核准后实施;对于合同图纸中的非常识性错误,一经总包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人核准后,甲方将视情况给总包一定的奖励。
   2.5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等
   2.5.1  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需提前递交的约定,总包应在工程竣工前将合同文件和各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所有保修书、试验检测证书和厂家使用说明等递交给监理工程师。各分包人的此类文件统一经由总包递交。
   2.5.2  此类文件应以分类装订形成维修手册的方式递交,其格式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2.5.3  允许总包所递交的维修手册中包含非合同约定的语言文字资料,但总包必须自费将此类资料准确地译成合同文件约定的语言文字并附在相应的资料后面,以便甲方参考。
   2.6  竣工图和竣工资料
   2.6.1  在工程施工阶段,总包应完整保存有关设计变更、过程质量控制、工序验收、阶段质量核验、材料试验、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施工日志等准确的质量记录,记录的内容和格式应满足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的有关规定;除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审批后自留的任何复印件外,此类资料应以至少两套复印件的形式,由总包随工程进度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规定逐步归类整理并存放在现场办公室,以供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等随时查阅;此类资料构成工程竣工资料的主要部分,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要求,此类资料应在工程竣工前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2.6.2  竣工图应基于合同图纸、变更指令、经审批的翻样图、大样图和设备管线布置配合图以及过程质量记录等进行准备和制作;此类图应以档案部门的规定格式进行准备和递交。
   2.6.3  各分包人(如果有)和其他承包人将被要求制作自己的竣工图和整理自己的竣工资料;甲方将要求各分包人的竣工资料随工程进度逐步提交给总包,由总包统一分类整理。
   2.6.4  工程竣工交验资料的准备完全是总包的责任;总包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严格依照政府相关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质量保证、材料的进货检验、分部分项工程的隐预检等与质量记录和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相关的工作。
   3.  措施项目
   3.1  合同条款及附件
   合同条款采用了建设部推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中由承包人自备的合同通用条款和双方约定的合同专用条款,包括附件,总目录如下。作为总包阅读合同条款的提醒,如果条款后面带有诸如“修改和/或补充”之类的备注,这类备注说明合同专用条款已对通用条款的对应条款做了修改和/或补充。
   合同文件的目录
     词语定义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语言文字
     图纸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工程师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项目经理
     发包人工作
     承包人工作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
     开工及延期开工
     暂停施工
     工期延误
     工程竣工
  
     质量与检验
     工程质量
     检查和返工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重新检验
     工程试车
     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与检查
     安全防护
     事故处理
     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及调整
     工程预付款
     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材料设备供应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工程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
     其他变更
     确定变更价款
     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验收
     竣工结算
     质量保修
     违约、索赔和争议
     违约
     索赔
     争议
     其他
     工程分包
     不可抗力
     保险
     担保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合同解除
     合同生效与终止
     合同份数
     补充条款
   3.2  措施项目的计价
   3.2.1  所谓措施项目费是指除实体项目费以外,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工程规范、规程要求必须配套完成的工作内容所需的措施性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外,结算不得调整。
   编制总造价时,技术措施项目费执行《**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消耗量标准;其它措施项目费执行《**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上限费用标准。编制投标报价时,措施项目费由总包按市场运行规律自行计算。总包没有计算或少计费用,视为此费用已包括在其它费用内,额外的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外,不予支付。
   3.2.2  除非本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凡列入措施项目费的所有项目及其计价完全是总包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都不会允许对最终的报价进行任何调整。

   3.3  相对固定总价合同
     本合同为相对固定总价合同,除非本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其应理解为构成合同价格基础的实体项目费汇总表中,所开列的各项目工程量(尽管不具备合同约束力)、单价或价格、费率、不因如下因素而调整:
   ①总包在编制实体项目费时,对合同文件、合同图纸的任何错误理解或自身的任何疏忽而造成的错误或失误;
   ②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费用、费率等价格要素的波动;(政府对价格的调控除外)
   ③任何外汇与人民币汇率的变化;
   ④本合同履约期内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或人工工资标准和其它与工程雇佣劳动力相关的税费、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价格或费用的变化或货币的贬升值;(政府对价格的调控除外)
   ⑤设计变更引起的建安单项变更金额在人民币三千元(含)以内;
   3.4  清关和关税
   3.4.1  如本工程有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需要总包进口时,总包应在报价中考虑所有进口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报关、内陆运输和临时仓储等必要的安排和所需的费用和时间,还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符合有关政府机构要求的进口物品清单和包装要求清单。
   3.4.2  如果需总包办理以上内容,则为完成本合同所需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关税的支付完全由总包负责。
   3.5  政府税收
   总包被认为已在他的合同价格中包括了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税费,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等。
   3.6  政府收费
     总包被认为在它的合同价格中已包括了有关各种政府收费等,如渣土消纳、污水排放等。(已在报价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记取)
   3.7  工程险
   3.7.1  通用合同条款第40.1条约定,甲方针对工程险的投保金额应是已实施的工程的全部价值,包括所有各设备供应商和其它分包的工作、所有尚未永久就位但已运到、存放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材料、物品和工程设备、在保险单中应有一个在所投保工程价值基础上增加10%的条款,以保证一旦失险,甲方能克服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而获得足够的财力用于恢复重建的保险赔偿总金额的情况下得到清理,还要在投保金额中考虑废弃物的清运、损坏工程的拆运、对未损坏的工程进行支付或保护的费用。
   3.7.2  该保险以甲方的名义,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办理保险,支付其费用。
   3.8  承包人的责任险
   3.8.1  受合同通用条款第40.4条的制约,总包应办理并保持一份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伤害的赔偿保险单,用于为本工程而雇佣的所有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伤害赔偿,包括在工程现场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其他任何地方进行与本工程实施相关联业务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此类保险的保险单应以总包和所有分包人包括指定分包人共同名义联合办理;该保险有效期应从现场移交之日结束。3.8.2  总包应确保甲方不会因总包和所有分包人(包括指定分包人)所雇佣的任何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受到人身伤害(包括死亡)而依据劳动法、劳动保护条例或其它类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遭受任何索赔、诉讼、处罚、开支、损失等。
   3.8.3  对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遭受各类人身伤害所投保的金额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定。
   3.9  追加保险(追加保险不是必须的,但总包应考虑不上追加保险,自己将承担相关风险的费用开支)
   除上述两种保险外,总包还应就其为本合同目的而其它地方建造的各种临时设施、投入的各类机械设备、办公设施等办理相应保险,投保的金额要保证一旦这类设施和设备等遭受损坏或损害。能足够用于清运和在现场重置。
  
   3.10  关于保险的一般要求
   3.10.1  总包应考虑保险条款约定的赔偿以外的费用开支,除非是源于甲方的风险,甲方不接受任何此类费用的索赔。
   3.10.2  除非事先已征得甲方的书面批准,各类保险的保险单不应带任何免赔条款。
   3.10.3  总包应注意,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批准,保险单不应有具体的失效日期,有效期的表达应采用诸如实际竣工之日等类似的约定。
   3.10.4  除非延误是由于不受总包控制的原因产生,总包应承担由于延误而导致的保险费的增加。
   3.10.5  承保人需经甲方书面许可,各保险单在开工前办理完备并随时能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出示备查。
   3.11  履约保证金
   3.11.1  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日内,总包应向甲方交纳一笔现金作为保证履约的抵押担保金,履约保证金的担保金额为固定金额,为约定造价的8%(见专用条款41)。
   3.11.2  如果总包所提交的是现金担保,其应基于相对固定的合同价格进行计算,且除非事先已征得甲方的书面批准,该保证金不应注明具体的失效日期,建议的有效期表示方式是,该保证金的有效期持续到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人、总包人签发的竣工证明书签发日期14天后截止。
   3.11.3  各分包人应以同样的要求向总包提供类似的保证金。3.11.4   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人、总包人签发的竣工证明书签发日期14天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总包。
   3.12  预付款保函(全部采用投标须知中第32条)
   3.13  进场和开工
   3.13.1  参见合同通用条款第21条,关于开工前的安全措施。
   3.13.2  工程的开工日期应是合同文件约定的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开工指令中规定的日期;除场外准备工作以外,不允许总包在接收和进驻现场前开始任何场内准备和施工工作;场外准备工作完全是总包自身风险。
   3.13.3  甲方将在中标通知书中约定一个计划的进场开工日期,但该日期仅能作为总包开工准备工作的参考日期;因此,建议总包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立即着手进行开工的准备工作,以保证合同一旦签订,能具备随时进场和开工的条件。
   3.13.4  甲方向总包移交现场的日期即是总包接收和进驻现场的日期:甲方、监理工程师和总包应就现场移交当日现场内各现存设施状况、水、电表的读数、现场周边道路、市政设施和毗邻财产的状况、现场永久和临时用地控制线、定位坐标和水准点等等作好文字、图示和照片等记录。
   3.14  工作时间和劳动工资
   3.14.1  监理工程师有限制或禁止总包进行任何可能导致扰民和加班工作权力;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甲方将不受理任何与此类限制或禁止相关的费用或工期延长的索赔。
   3.14.2  在工程开工前,总包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报告总包计划的工作时间和班次安排,此类安排应首先保证在各方面已依照了劳动法的要求和并有可靠的和具体的措施,保证不会给甲方带来因扰民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也便于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安排,如果总包计划改变正常的工作时间,总包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如果总包的此类改变涉及法定假日或休息日,总包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3.14.3  总包应在他的合同价格中考虑必要的加班费用,以保证工程能在不迟于合同文件要求的竣工日期前竣工;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总包不得以加班为由,提出任何有关费用的索赔。
   3.14.4  总包对工作时间的安排、工作条件的设置、雇佣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劳动工资待遇等,必须遵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总包雇佣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任何费用支付都由总包负责。
   3.14.5  总包被认为已在他的合同价格中充分考虑了因甲方要求的工期所必须的加班而造成的无法避免的施工扰民的补偿费用和总包采取的合同措施的费用;甲方有义务和责任协助总包处理和协调好本工程的周边关系,但总包应保证甲方不会遭受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费用和工期的索赔。
   3.15  货币
   3.15.1  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受本合同制约的计价和支付的货币都采用人民币。
   3.15.2  甲方批准的进口材料或工程设备所需的外汇由甲方代为支付,监理工程师将按实际发生日中国银行发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从总包根据合同应得或将得的相应项目的金额中扣除。总包的汇率风险已被认为在其报价中作了合同的考虑。
   3.16  对现场条件的认可
   3.16.1  总包应在递交他的投标书前对本工程的现场进行充分的勘察,并在报价中对现场位置、现存建筑和设计的状况、毗邻的财产和周边设施的状况、现场行进通道、仓储和临时用地、现场材料装卸等对工程施工的影响作充分的考虑。
   3.16.2  不管合同专用条款第25条对工程量计算规则如何规定,总包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现场的总体地貌和地质条件并通过周边工程建设经历的调查和了解,对土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处地质异常和地下障碍物的情况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考虑。
   3.16.3  甲方已委托专业机构对现场进行了地下水和地质勘察,本工程招标阶段已随招标文件发给了投标方一份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一份水文地质勘察报告(2003/4版)的副本。
   3.16.4  只有当甲方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与现场实际存在性的和总包无法合理预见的巨大差异,并给总包的施工组织带来了非人力可抗拒的和可以证明的明显损失或损害时,甲方才会考虑为其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和适用性承担部分责任,并对总包此类明显的损失或损害给予适当的分担。
   3.16.5  除非另有约定,总包应对他进场开工时的现场条件与投标截止日期以前的现场条件的可能变化做充分的调研和考虑。尤其是总包进场前已掌握本工程扩大初步设计图对桩基施工前,应进行试桩的要求,因此总承包人应有所考虑,在现场何位置开展这方面的工作,而不影响其它准备工作的开展。
   3.16.6  如果现场用于临设或仓储的用地不能满足总包就本工程组织施工的要求,尤其是在主体工程竣工交付前,特别为满足室外工程要求而实际需要时,总包可以考虑场外租地;总包合理租地费用应在其投标书中作充分的考虑。只要此类场外租地是合理地,甲方将协助总包办理必要的租地手续,但总包应保证甲方免于任何与总包使用此类租地相关的索赔、损失或损害。除此而外,总包不得非法使用任何现场边界以外的土地,非法侵用或侵占的后果完全由总包负责。
   3.16.7  再次提醒总包,总包应在开工时,对现场毗邻的道路、市场设施和建筑物进行检查,并对现有的损坏或缺陷做必要的文字、照片和图示记录并将一份完整的此类记录及时递交给监理工程师;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总包应对现存的各种损坏或缺陷做定期检查和记录,以便在一旦出现沉降或破坏时,能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3.17  工人的劳保、卫生和安全
   总包须在整个履约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工人劳动保护、身心健康、预防传染病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等,并保障甲方免于因总包不能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甲方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3.18  暂估项目(依据施工图编制造价时,将会出现此类问题)
   3.18.1  合同文件中包括了一些暂估项目,暂估项目用于那些已明确需纳入永久工程的工作、材料、物品或工程设备,但因具体工作项目或品牌暂无法确定;或具体工作内容已明确但因需采用特殊工艺等价格无法确定的工作;或品牌已确定但可靠价格信息或类似原因的材料、物品或工程设备;或需政府采购的材料、物品或工程设备等。
   3.18.2  仅涉及材料或工程设备供应的暂估项目的暂估价应理解为相应指定供应的合同价格,包括了运送到现场的所有费用和适用税金和政府收费等。涉及材料设备的供应和安装暂估价应理解为为相应指定分包的合同价格,包括相关的适用税金和政府收费等。
   3.18.3  合同文件中出的所有暂估价都是甲方经过充分和广泛的市场调研的咨询以及在充分考虑本工程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给出的估价;总包只允许对与某种工作或工程对应的暂估价考虑与其自身的总包管理、配合相关的费用和相应的法定费用和税金。
   总包对任何暂估项目应保证将其正常的保管、安装就位所需二次搬运、脚手架和人工费,纳入对应暂估项目总包服务费中,总包无须再考虑任何额外费用。
   3.18.4  总包自己应就暂估价进行调研、咨询和评估,如果总包认为甲方给出的任何暂估价与实际可能发生的价格有较大差距,且因此将影响总包的费用支出等方面的权益,总包可在考虑报价竞争性前提下,按自己的评估结果考虑其各项费用,而不简单地以相应暂估价的金额为基数,以取百分比的形式组成报价。
   3.18.5  总包给出的暂估项目的总包方面的费用都是固定的和不可调整的。经监理工程师确认批准的暂估项目的实际发生价与暂估本身的价格之差的调整将在确定相应暂估项目对应的指定分包或/和指定供应合同价格时实现。
   3.18.6  监理工程师对暂估项目实际发生价的确定和批准将依照下列程序或原则:
   甲方与总包按共同操作的原则就各暂估项目进行联合招标,以确定中标人;本款约定联合招标将由甲方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总包协助;
   总包按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与中标人分别签订合同;
   中标人的合同结算价格或甲方自己供应项目的实际发生价即是对应的暂估项目的实际发生价。
   3.18.7  甲方在施工设计图发出45天后,对本工程涉及的暂估项目及相应的暂估价,通过甲方聘请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中介预算或政府采购的中标合同中给以明确。暂估项目及其未知的暂估金额表示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暂估价金额 (万元人民币)
   (1) 外装修工程
   (2) 室内精装修
   (3) 钢结构工程
   (4) 通风空调及人防通风工程 
   (5) 水喷淋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 舞台灯光与机械安装工程
   (7) 最初端配电柜以外变配电工程
   (8) 智能化工程
   以上各项工作的详细内容,尤其是总包应负责的配合工作参见招标须知中,本工程招标范围一览表。

   3.19  暂定金额
     待定项目是指可能为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但工程招标阶段尚未有准确定论的工作或项目;暂定金额为待定项目设立,此类金额应理解为是本工程设立的类于财务上通常设计的“备用金”,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要发生的费用,是否最终发生将取决于工程是否绝对需要。
   4.  分包人、供应商(这里主要指政府采购的中标人,简称中标人)
   4.1  中标人
   4.1.1  中标分包的一般规定参见合同条款第38条。
   4.1.2  在签定总包协议书时,将另有一张明细表,其将表明总包将被要求与一些中标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名单,作为专用条款的补充规定。
   4.1.3  由甲方负责招标被授予中标供应合同的供应商在与总包签订中标供应合同前,须与甲方签订一份甲方和中标供应商之间有关中标项目的原则协议或承诺书。
   该协议或承诺书将至少包括中标供应商合同价格及承包范围;中标供应商的权利和责任;中标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和甲方的连带责任;对供应商支付的方式;中标供应商和总包签订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总包对中标供应商的予以否决的条件;供应商的保修责任等。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将及时向总包提供的上述协议或承诺书的副本,该副本将成为签订相应指定供应合同的主要依据。
   4.1.4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中标供应商的货款将通过总包核定后,报监理工程师,在获得有效的批准后,由甲方直接向中标供应商支付。
   4.1.5  甲方有权为完善功能,对上述分包工程进行调整、再分包和合并,总包必须遵照甲方指示,且无权向甲方提出额外费用和工期延长等索赔要求。
   4.2  与大市政设施有关的分包
   4.2.1  本合同文件下的工程所涉及的上下水、煤气、电力和电讯等需与市政总管作永久连接的工作内容可在相关专业图纸中检索或由一个足够经验的承包人可合理预测到。这些连接的具体工作将由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专业分包完成,其费用将甲方直接支付。但总包应与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专业分包协调、配合,使其有最终连接工作的必备条件,以确保最终连接工作能按计划和高质量地完成,保证工程的顺利竣工。
   4.2.2  总包应为有关市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分包施工免费提供必要的水、电接口,包括可能的测试工作和受总包控制的临时工作场所的支持。
   4.2.3  总包负责对市政永久连接接头的施工后至竣工前,以及保修期内的损坏进行修补或修缮,并达到监理工程师的满意。
   4.3  对各分包人的控制和管理
   4.3.1  总包对整个工程编制总进度计划时,应结合分包合同文件约定对其工作的要求,将他们的施工计划合理和恰当地纳入到施工总进度中,以确保分包工程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4.3.2  总包须控制分包的进度计划和满足他们对施工条件的要求。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书面指示,总包在将相应工作面移交分包人后,应保证他们的专业施工区域没有任何干扰,直至分包人合格地完成其承包的工程项目将工作面移交给总包。总包应就分包的移交提出管理措施,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4.4  总包对分包人、供应商的责任
   4.4.1  除非合同文件其它部分另有约定,总包须对本合同下的整个工程负责,包括:供应商的材料、物品或工程设备的保护和分包人完成的工程进行成品保护。(属政府采购的项目,甲方将按本文件4.1.3款明确供应商的承包范围和总包服务范围)
   4.4.2  所有由监理工程师对总包的指示,只要涉及各分包人的工作或工程,总包需及时转发给相应的各分包人,以确保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能及时得到落实。
   4.4.3  施工现场总平面的管理是总包的责任和义务;总包应负责现场所有垃圾的日常清运工作,包括督促各分包人和供应商的施工垃圾的处理;总包应建立和指定若干方便运输的垃圾堆放处,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保证总包(联合体内分包人)、中标分包人和中标供应商都能遵照执行,以确保现场始终处于整洁状态;总包制定的管理办法须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批。
   4.4.4  总包还应配合所有中标分包人的材料、物品和设备安排足够使用期限和面积的临时仓储用地和用房;如果中标分包人的材料、物品和设备是根据批准的进度计划进场的,而总包因有困难不能为这类材料、物品或设备的仓储安排足够的空间时,总包应及时通报监理工程师后,共同采取有效措施。
   4.4.5  尽管本合同可能已另有说明,作为对总包的提醒,总包已按约定提取了总包服务费,总包应免费为所有中标分包人的工作提供垂直运输、临时道路、通道、靠近工作面的临时水、电接口(三级配电箱间的间距不得超过50米)、用于中标分包人使用的办公室、脚手架和配套安全设施等。
   4.4.6  总包应在合同的“措施项目费”中对应列出和中标分包、中标供应商工作的总包管理费,这类费用应当涵盖总包因对中标分包人和供应商实施一切必要的管理、配合、协调,提供任何必要的帮助、支持。总包服务费是固定额度的包干金额,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不得作任何调整。
   4.5  许可、批准和相关费用
   除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属于甲方的责任,(对以上分包管理)总包应向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机关、管理部门发出必要的通知或申请,获得所有必须的许可或证书,并承担相关的费用,支付可能的押金;总包应在投标中充分考虑上述工作相关的费用,甲方将不会接受任何有关此类费用的补偿要求
  
   5.  项目实施和合同管理
   5.1  施工现场的限定
   5.1.1  总包应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保证受总包控制的人员在规划红线(不含红线内的市政道路、人行路、绿地)和合法临时租地范围内工作,且包括所有分包人的工作人员和工人;总包应同时保证,未经合法授权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入本工程现场。
   5.1.2  如果工程的实施需要临时占用毗邻的场地、设施或建筑物,总包应首先获得有关管理部门或有关所有者的许可;任何情况下,总包应保证他的工作不会给毗邻居民或组织带来任何不便,否则,所有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限定在现场内工作。
   5.2  对周边财产的保护
     总包不得非法侵占和妨害毗邻的财产、土地、街道、市政设施。总包应保障甲方免于因工程实施对周边毗邻财产或人身等的损害或伤害而可能遭受的索赔、罚款和其它法律责任。
   5.3  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5.3.1  合同条款第5条已对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作了约定;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在工作时间内,将在现场或毗邻现场的地方办公,除此而外,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将聘任一定数量的其他驻现场人员参与工程的检查监督工作。
   5.3.2  监理工程师的驻场人员的职责是检查监督工程的施工过程、所用材料、施工方法和工艺等。
   5.3.3  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可随时授权监理工程师和其他驻场人员属于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同时将一份此类授权的书面文件的副本发给总包;任何在授权有效期内由被授权监理工程师和其他驻场人员发出的书面指示或书面批准,与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示或书面批准具有同等的合同约束力;但总包有权在认为经授权的其他驻场人员的任何决定显失公正时,向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异议,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对异议的决定进行确认、修正或推翻。  
   5.3.4  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将一份除商务条款以外的明确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监理委托合同复印件发给总包;一般情况下,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应是互补和一致的;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在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出现矛盾不一致时,以甲方代表的决定为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最终决定。
   5.4  政府机构、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进入现场检查
   5.4.1  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部门、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以及他们授权的代表应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工程现场、为本工程做任何准备工作的车间以及其他场所进行视察、检查或监督;如果任何工作是在任何分包人(包括指定分包人)的车间或其它场所进行准备,总包应在相应的分包合同或指定分包合同中以恰当的条款保证上述进入视察、检查或监督的权力。
   5.4.2  总包应为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部门、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以及他们授权的代表进行现场检查时提供安全和顺畅的通道,包括专门的照明、梯子、平台、脚手架、坡道等,只要这些设施对进行检查是必须的或监理工程师要求的。
   5.4.3  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总包还应准备好检查所需的安全帽和必要的检查工具、仪器等。
   5.5  总包的项目管理和组织
   5.5.1  总包的项目经理有关条款参见合同通用条款第7条。
   5.5.2  总包应在工程现场设立并保持健全和有效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称职的具有岗位证书的人员,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书面许可,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总包在投标书中所提出的项目组织机构和主要岗位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承诺按时到位。
   5.5.3  总包设立的项目组织机构只能从监理工程师处接收任何指示,总包应确保他的组织机构能将监理工程师的所有指示有效贯彻到工程实施过程中,包括贯彻给各分包人和供应商。
   5.5.4  总包应建立并持续和有效的项目组织、计划、协调和监督的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这类管理制度应满足合同文件、iso9000保证体系的要求,同时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5.5.5  总包委派到工程现场的技术管理人员的数量应满足工程正常施工的需要;总包应为每个主要岗位指派称职和具有相应上岗资质证书的技术管理人员,这些人员的指派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他们在现场工作的期间应根据他们各自的岗位职责和职能的需要区别确定,前提是必须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和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总包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或商务负责人、现场经理、质量员或质量工程师、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等主要工作岗位人员应相对的稳定,未经监理工程师书面许可,不得更换或擅离现场。
   5.5.6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总包的某个或某些岗位人员不称职或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有关书面通知后,总包应在7天内选派称职的人员进入现场,并将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称职的人员撤出现场。重新选派的人员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总包应同时保证被更换的总包人员不得再从事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
   5.6  安全生产
   5.6.1  总包应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或规定。
   5.6.2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总包应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栏随时设立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交付后撤除。
   在现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文明标志”,内容包括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
   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以及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
   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应设置全天候36伏安全照明和设立必要的警示牌等以防止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
   现场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手提灭火器;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应有良好的消防设备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5.6.3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总包应委派一名具有合法上岗资质和有足够经验的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并为其配备足够的助手常驻现场,该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应负责组织、召集、主持每周至少一次的所有在现场工作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天至少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5.6.4  所有脚手架、塔吊、提升架、外用电梯、电焊机、砂浆和混凝土搅拌机、钢筋成型等专业技术工人、机械设备操作人、信号指挥工等特殊工作岗位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技术熟练、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程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的人员;所有工人在进场作业前必须严格进行“三级”教育,考核并颁发上岗证;总包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随时向监理工程师出示这类证件;监理工程师有权将不具备这类证件的专业工人或其他工人请出现场;总包应保证甲方免于任何因总包违章使用工人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5.6.5  总包应对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高空水平出入口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机械设备应有安全操作防护罩和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宣传牌等。
   5.6.6  总包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总包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政府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条例等要求。
   5.6.7  总包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报告和以事故报告的形式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部门报告。
   5.6.8  总包制定或准备的任何用于本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的手段、措施、方法和程序等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工程师的此类审核不解除或减轻总包受合同规定的任何责任;特别提醒总包注意,总包还应为那些不便于人员进出的永久工程的施工区域设立紧急情况下逃生的疏散通道。
   5.7  现场保卫
   5.7.1  总包应为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现场,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被盗,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等。  
   5.7.2  总包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允许总包直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不规律的在全现场和现场周边的保安巡逻。
   5.7.3  总包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应包括工程名称、证号,持有人姓名、性别、职务、所属公司和持有人照片等内容;出入证应加盖印章和做塑封,防止伪造;总包应为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人员,包括工人,准备每人两张出入证,其中一张做空白备用。
   5.8  参观现场
   总包应确保任何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总包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总包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总包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5.9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5.9.1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等。
   5.9.2  本工程施工现场应按照**市建设局创建文明安全工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包括有关设施的设置、办法的制定与实施以及资料的准备等。
  
   5.9.3  特别提醒总包,不管合同文件中是否另有约定,总包应遵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规定,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不得使用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如有害气体的混凝土外加剂等;总包要在项目质量保证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总包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任何后果由总包完全负责。
   5.9.4  总包应为防止进出场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的公共道路而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的冲刷池,对现场道路作硬化处理等等;总包还应对临时污水排放系统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
   5.9.5  总包应制定严格的措施和管理制度,防止施工扰民和民扰所给工程正常施工进度带来不良影响;总包应处理好本工程的周边关系,且应保证甲方不会承担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且不会遭受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工期索赔。
   5.10  现场卫生、医疗站和急救设施
   5.10.1  总包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文明施工规定的生活条件,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总包应雇佣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老鼠、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5.10.2总包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总包还应准备至少一套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5.10.3  针对近期全国对非典型肺炎(sars)进行统一控制,总包应为来自各地的民工做好防止sars的准备工作,应包括登记民工详细个人信息及健康状况,对民工进行入场前的身体检查,设立临时隔离场所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指示精神进行充分准备。
   5.11  对外宣传
   5.11.1  除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现场名称牌以外,总包为自身企业形象需要所做的现场临时或永久围墙内、外的,任何带宣传意义的标语、名称、图画都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任何上述宣传物都由总包负责按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时间清除,不管是否源自总包。
   5.11.2  如果总包计划在任何新闻出版物或媒体上做有关本工程的报道或宣传等,总包应提前将宣传报道材料报甲方审批,以确保所有宣传报道材料的准确性、正确性和统一性。
   5.11.3  甲方有足够的权利拒绝或禁止总包或总包的任何人员或其他组织做任何有关本工程的宣传报道或引用有关本工程的任何宣传材料。
   5.12  合同价款与支付
   请看专用条款的(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5.13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或设计有重大变更,总包在措施项目费中对任何措施项目的列项和报价完全是总包的风险,此类项目和价格,无论是总价还是单价都是固定的、不可调整的;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都不允许总包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和工程履约过程中对此类项目和价格进行调整。
   5.14  工程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请看专用条款的(八)工程变更。
   5.15  工程款支付
   参见合同条款第26条
   5.16  质量保留金
     参见合同条款第34.3款。
   5.17  进度计划
     参见合同条款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5.18  现场例会
   5.18.1  监理工程师将主持召开有甲方、总包、设计人、其他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出席每周一次的监理例会,在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他们中的一部分参加的其他会议;总包应保证三位能代表总包,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同时确保在合同关系上受他管理的任何人出席。
   5.18.2  由监理工程师召集并主持的监理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会议纪要由监理工程师整理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将如实反映会议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如监理工程师在会议纪要发出后24小时内未收到任何书面异议,则会议纪要的全部内容对各方产生合同约束力;对在上述时限内提出的任何有效异议,监理工程师应将对此类书面异议转发给其他出席会议方,有异议的事项在下一个会议上重新讨论或由监理工程师依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发出相应指示;但对任何事项的异议,不影响会议纪要中无异议的事项的合同约束力。
   5.18.3  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的例会将在每周一下午两点在现场会议室召开,遇法定假日和休息日顺延。
   5.18.4  总包应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包括所有分包人出席的内部生产协调会,并提前24小时将每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自己决定是否出席;每次会议后48小时内,总包应将该次会议纪要递交给监理工程师;会议纪要的格式应等同于监理工程师每周监理例会的会议纪要的格式。
   5.19  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
   5.19.1  除合同条款第10款约定总包提供的各类进度计划外,总包应向监理工程师负责进度的代表呈递一份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12时前递交。同时总包应有一本记录全面、完整、原始的施工日志,备监理工程师随时地检查。


   5.19.2  施工日志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程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包括各分包人的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诸如停工、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5.19.3  各专业分包都应有与对总包要求相同的施工日志,以便监理工程师及总包检查。
   5.19.4  周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总包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工程师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分发业主及有关部门。
   5.19.5  除周进度报表外,在整个合同履约期间,总包每月应呈交给监理工程师两套工程进度照片,照片应印制成四寸彩色照片,并在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要求每月呈交的每套照片10~25张,其中至少有两张是分别从两个不同的固定位置拍摄工程的全貌,须能体现出本工程进度特点。
   5.19.6  进度照片的版权属于甲方;未经监理工程师许可,总包不得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此类照片,此类照片的底片应随每月进度照片一道呈交给监理工程师。
   5.20  定位放线
   5.20.1  定位放线参见合同条款第8.1(6)款。
   5.20.2  总包应在工程现场派驻一名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足够工程经验的测量工程师,并配备相应的助手和完备的测量仪器;仪器应处于合格状态并报监理工程师备案;总包的测量工程师或测量员委派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批。
   5.20.3  总包的测量工程师应负责工程所有定位、放线、和相关的校核和检查工作,保证工程的各部位的水平和垂直位置符合合同图纸的要求。
   5.20.4  在正式施工前,编制施工测量方案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方案中明确的所有定位点和水准点的位置应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总包在拆除任何水准点之前,应首先获得监理工程师的许可。
   5.20.5  总包应负责保护和维护所有的水准点,如果任何水准点发生移位或破坏,总包应自费立即和准确地进行恢复。
   5.20.6  所有分包人的基准定位线、主要轴线和其它定位点都应由总包负责。
   5.20.7  如果监理工程师因工程目的,在任何时间向总包提出要求,总包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所需的测量仪器和必要的劳务配合。
   5.21  依照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
   5.21.1  质量保证体系参见投标须知第6.1条。
   5.21.2  总包在编制质量保证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全面依照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材料的质量进行控制,包括材料的检验和试验、物品和设备的进出场、过程控制、分包人的供应商的选择、不合格品的控制、机械设备和仪器的保养、各种质量记录等方面。
   5.21.3如果总包有环境保护方针或政策,并有相应的符合iso14000标准的环保体系,总包应将有关的项目环保策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5.22  现场使用权限于本工程目的
   5.22.1  总包对本工程现场的使用仅限于本工程的各种目的,不允许总包将现场用于非本合同或与本合同不相关的工作。
   5.22.2  除为场外工程施工外,总包的工作空间仅限于现场规划红线或临时边界线范围内;总包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毗邻地区和分共区域的干扰。
   5.23  特殊交通运输的许可
   本工程将涉及一些特种运输。如果受总包控制的场外运输有重量或体积特别大的设备,如舞台机械、屋面钢结构、制冷机组等,且根据交管部门或市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需要特别许可证书的,总包应负责为此类异常重量和体积的设备进场运输的过桥和过路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总包将被认为,已完全了解交管部门或市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在他的投标书中作了充分的考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将不会受理任何与此相关的索赔。
   5.24  避免恶劣天气的影响
   总包应为任何已完成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性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对工程施工的任何影响和减少可能的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总包不得冒险施工,任何因总包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总包自己负责。
   6.  临时工程和施工机械、设备、工器具
   6.1  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办公室和办公条件(如果甲方要求时)
   6.1.1  总包应在他的投标书中考虑为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供现场办公室、现场生活用房及其相应设施的费用。
   6.1.2  总包应:
   为甲方提供不少于60平方米的全天候的现场办公室;
   为监理工程师提供不少于60平方米的全天候的现场办公室。
   6.1.3上述办公室的净空不小于2.4米,且应配备足够的空调、电源以及电话系统;办公室的平面分割和布置以及结构安全性设计验算应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批。
   6.1.4  总包应提供一个配备足够空调的,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现场会议室。监理工程师对会议室有使用权。
   6.1.5  总包还应提供一个用于样品存放和展示的现场样品间,样品间应是全天候的,面积应不小于20平方米,且应配备足够的陈列柜台和足够的照明。
   6.1.6  现场办公室、会议室、样品间等应在工程竣工时拆除并恢复地表和任何设施的原状。
  
   6.2  临时道路和现场出入口
   6.2.1  总包应依照建设局对施工现场的环境要求,对所有现场临时出入口和道路进行硬化处理;总包应负责向建设局有关机构交纳任何与此相关的任何法定收费、押金等。
   6.2.2  在工程开工前,总包应将包括临时道路、出入口等的施工现场布置图连同做法说明一起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6.2.3  总包设置的现场临时道路和出入口,应都是全天候的;在整个施工期间视实际需要和在工程实际竣工时,总包应负责恢复现场原状;如果现场已有任何工程正式地面铺装,总包应进行临时保护并对任何损坏进行随时修缮,达到监理工程师的满意。
   6.3  临时供电、上下水
   6.3.1  总包应在现场为各楼层、各区域提供所有必要的临时上、下水和电力供应系统。
   6.3.2  总包应负责确保和维护临时上、下水和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和正常施工生产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为本工程实施所需的临时用电和用水、排污的费用由总包负责支付,包括各分包人为完成分包工程所耗费的水电费用;中标人分包合同中须明确所有水电费由总包支付的约定。
   6.3.4  这类临时上、下水和供电设计与市政总管做临时连接,应至少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场内临时配电室、仪表、阀门、场内主、支管线、各类临时检查井、沉淀池等等。


   所有临时照明设施,包括36伏变压器、灯具、电线以及足够用于维护的备用件和零配件;
   对甲方、监理工程师及总包等所有现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临水、临电供应;
   临水和临电系统应保证每天24小时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以确保因工序和进度计划要求的加班工作的需要,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下水系统还应包括必要的临时落水管、排水井、集水井、水泵等,保证在整个施工期间,现场范围内不会有积水,包括屋面、地表面、基坑等。
   6.3.5  在工程竣工前,主要永久设备和系统的试车需要正式电力,总包有义务协助甲方确保正式电力的供应;特别是,总包应与供电局协调,在供电局要求的时间前,完成正式配电室的安装并使其具备永久连接的条件,且总包应为供电局做永久连接提供所要求的一切合理的设施和辅助工作,将其提前移交给供电局做永久连接不能理解为是甲方的对该电气工程的接收。
   6.3.6  申请做永久连接是甲方的责任,甲方将负责所有的费用;总包应在工程进行到需要供电局做永久连接时,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
   6.3.7  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所有的水电费都由总包支付,包括试车所耗费的永久电力的费用。
   6.3.8  总包的现场临时排水和排污等下水系统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理部门的排放标准,包括对排放前需经过场内沉淀处理以及临时厕所需有符合分级标准的化粪池的要求。
   6.3.9  总包应当清楚,甲方即将就本工程的电费问题与**市供电局签订了协议。甲方将装表计量,其费用由总包直接向**市供电局支付本工程竣工交付前实际的用电费用,相应的费用将从总包所报的相对固定的工程造价中的临时水电费用中支付。
   6.4  施工机械和工器具
   6.4.1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总包应负责为整个工程的实施提供所有必要的大型垂直运输机械,包括各类塔吊、起重机、提升架、外用电梯等;
   6.4.2  土方平整、开挖和运输机械、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和泵送机械、打桩机械和降水机械等(如果有)将被认为作为专项机械已在组成相应项目的单价时考虑了相关费用,且已包括在约定的合同价格中。
   6.4.3  总包应根据合同文件下的具体工程情况,在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对这类机械的型号、种类、使用时间等进行了合理的计划;总包应基于上述计划,全面考虑了这些机械和工器具的租赁或折旧、运行、维修保养、进出场、组装、就位、顶升、拆除和诸如设备基础等临时辅助设施等所涉及的所有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及税务部门收费等。
   6.4.4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定期保养、校试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总包同时应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4.5  总包设在现场的相对固定的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是供整个工程使用的,甲方、监理工程师、各分包人都应有权利在不妨碍总包优先使用的前提下免费使用这类机械。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将要求总包准备一个各方使用这类机械的时间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批的上述时间表将对各方使用这类机械构成合同约束力。
   6.4.6  除上述规定外,总包在现场的其他机械和工器具应免费提供给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使用。并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以适当有偿的方式或免费提供各分包人使用。
   6.5  交通和施工车辆
     总包应为他的工作人员和施工工人考虑必要的交通车辆;总包还应为施工现场的生产性运输考虑必要的机动车辆。
     总包负责为这类车辆的合法上路申请必要的许可证,考虑相关的保险、人工等费用。
   6.6  临时消防
   6.6.1  总包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
   6.6.2  总包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经过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总包还应自费获得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
   6.6.3  所有的临时消防设备属于总包所有,总包应在工程实际竣工时和永久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6.4  总包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在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时及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设施,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小组,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并进行消防器材基本操作培训;消防管理制度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
   6.7  现场围墙和围护
   6.7.1  总包应为工程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临时围墙以及其他安全设施;现场围墙和大门应符合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材料建成,按最高标准进行日常维护,并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及时进行必要的改造。
   6.7.2  由总包提供的临时围墙、围护和大门属于总包的财产,应在实际竣工时拆除并恢复地面原状。现场现有的临时围墙属于其他承包人搭设的,除非总包与其他承包人达成予以保留的协议,该围墙将在总包进场时由其他承包人拆除。
   6.7.3  围墙表面应进行抹灰处理并刷上至少两遍防水涂料或油漆,围墙表面处理的颜色、图案和标语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批;一般情况下,允许总包使用总包企业识别标识。
   6.7.4  围墙和大门的表面应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
   6.7.5  应为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6.8  总包的现场办公室、仓库和临时车间等
   6.8.1  总包应在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位置搭设、维护用于总包自身及各分包人的现场临时办公室、工具房、材料仓库和临时车间等,所有这类临时设施都必须进行防水处理,并在工程竣工时拆除和恢复地表原状。
   6.8.2  总包应为其自身使用的办公室考虑必要的办公家具和设备,并考虑为满足工程实际需要而必须的所有办公开支。
   6.8.3  总包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设立并维护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及化粪池,并连接市政污水排水系统。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总包负责支付与该厕所有关的所有费用,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该厕所,并恢复所有遭破坏或损坏的设施。
   6.8.4  作为最低要求,总包应在每一楼层或一个工作区域设计一个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维护和定时清理,不准任何人在现场随地大小便。
   6.8.5  在工程开工前,所有上述临时设施的布置、数量、材质、使用期间等需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6.8.6  政府对工程施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已由总包在报价时考虑,其余费用由甲方负责。例如:总包需负责办理所有临时建筑物的临建规划许可证,相应的政府法定收费由甲方承担;如果总包要求,甲方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6.8.7  总包还应考虑在工程施工期间,因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某些临时建筑物需提前拆除或挪位;总包应在其投标书中将此类可能性或必要性做充分考虑,一旦合同签订,甲方将不会承担任何与上述提前拆除或挪位带来的额外费用;如果总包计划将永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用做后期的临时办公室,总包应考虑他的这类要求应满足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6.8.8  特别是,总包的现场平面布置和进度计划的安排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室外工程,特别是园林绿化工程,须在本工程主体建筑竣工交付前全部完成的要求。
   6.9  现场试验室
   6.9.1  在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期内,总包应设立一个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现场试验室,配备标准混凝土养护池、标准混凝土试块模具、坍落度检验设备、各种必要的计量和现场取样设备、专职的经过培训或获得有关上岗资格的工作人员,试验室的配置要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和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
   6.9.2  所有计量和试验设备都应经过政府相关机构检测和标定,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和标定。
   6.10  工人生活基地
   6.10.1  总包应考虑为他雇佣的外地进**市施工的工人建立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部门对外来民工生活和卫生标准等要求。
   6.10.2  如果现场场地条件,不允许总包将工人的生活基地设立在现场范围内,总包应负责在尽可能在毗邻现场的地方以租地方式建立或直接租赁适用的建筑物,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政府收费和租地费,将被认为已在总包的投标书中作了考虑。
   6.10.3  在工程竣工后,总包应立即拆除设在现场内的此类临时建筑并恢复地表原状。
   6.11  临时通讯
   6.11.1  在合同履约期内,总包应为他自己、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驻场人员的办公室提供必要的电话设施,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
   6.11.2  总包还应在现场配备现场范围内的呼叫系统,以方便工程的有效实施,并允许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驻场人员使用该系统,以便在必要时,能使用该系统对总包、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现场人员进行呼叫。
   6.12  安全支护和临时工程
   6.12.1  总包应对所有由他或他的分包人负责的所有临时工程的安全性负责。
   6.12.2  总包应负责所有临时工程的设计,包括模板支撑体系和外围护系统等;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某个临时工程的设计需要经过他审批,总包应提供具有专业资格的技术人员签字的图纸和计算书,在相应临时工程付诸实施前足够的时间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6.12.3  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和回填前,应对基坑进行必要的边坡支护,特别是定期观察毗邻公共道路和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变化,以防止引起沉降或其他损害。
  
   6.12.4  总包不得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除非总包已获得监理工程师书面许可并按照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尽管如此,总包应对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3  具有危险性的施工方法
   6.13.1  如果总包和任何分包人,计划在任何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爆破方法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具有危险性的施工工序前,总包应提前通知监理工程师,依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证;总包应严格依照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用品,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
   6.13.2爆破雷管和炸药的当量不应超过有关管理部门的许可范围;任何情况下,总包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爆破方法。
   7.  材料和施工工艺
   7.1  施工规范和标准
     如果在任何规范、规程和标准之间出现相互矛盾之处或存有任何疑问之处,总包应书面请求监理工程师予以澄清;除非监理工程师有特别的指示,总包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7.2  检验和试验
   7.2.1  检验和试验参见合同条款第17条
   7.2.2  总包应根据施工验收规范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进行工程材料等的检验和试验;所有检验和试验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室完成;试验室的委托应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
   7.2.3  提醒总包注意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后7天内,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原材料进场前的试验计划;配合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计划;相关规范和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检验和试验计划。
   7.3  样品报批
   7.3.1  一旦样品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批,经审批同意的样品将成为检验相关工程的标准之一。
   7.3.2  总包所有报的样品必须来自供货的实际源地,且样品的尺寸和数量应足以显示其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7.3.3  总包应在批量加工之前,或如为工厂制造产品,应在加工或定货前至少45天,将有关样品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样品的数量应满足所确定标准的需要;至少一套经审批同意的需存放在现场的样品间。
   7.3.4  在每次呈报样品时,总包都应附上一份申报单,其中应列出上述的样品的数据和资料,并写明每一样品所对应的图纸号,并预留监理工程师的批复意见栏;申报单一式四份,以便监理工程师批复后,有关各方都能得到一份原始记录;申报单的格式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7.3.5  监理工程师对任何样品认可,只是对在批复意见中指明的特征或用途有效;对某一样品的认可不能被理解为对合同文件中任何约定的改变或修改;一旦某一样品被认可,将不允许在品牌、质地等方面作任何改变。
   7.3.6  总包所呈报的所有样品,包括其包装、运输等的费用有总包自己承担;经审批同意的样品需妥善陈列在现场的样品间中。
   7.4  样板
   7.4.1  在主体结构工程开始施工前,总包应在现场合适的位置准备体现结构主体施工阶段各主要工序质量的样板,这类样板应至少包括:
   ⑴典型的钢筋绑扎、焊接,包括各类机械连接方式;
   ⑵典型模板,包括支撑和拉结方式;
   ⑶典型的清水混凝土墙面;
   ⑷典型的砌体。
   7.4.2  在任何装修工程开始以前,总包应准备体现各典型房间装修质量的样板间和主要装修做法的样板,包括外立面、门、窗、卫生间、主要功能用房等等。
   7.4.3  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样板将成为整个工程各工艺质量的示例;在永久工程施工中,任何工艺质量低于有关样板或样板间所展示的工艺质量,将不会为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接受。
   7.4.4  总包应负责为上述样板和样板间的完成而与有关指定分包人进行协调、配合、计划和管理;总包应充分考虑样板和样板间的准备,对进度和工序带来的任何影响。
   7.5  到厂家和产地的选样和考查
   总包被认为已在他的投标书中充分考虑了有甲方、设计人和监理工程师参加的外埠选样和考查的所有费用;这类选样和考查主要针对那些在现场无法反映全部供应质量而必须去厂家或产地考察审定的材料和设备,或需要对工厂制作产品的制作过程进行阶段性监督检查的产品。
   7.6  材料代换
   7.6.1  只要严格依照合同条款第28条及下列条款,总包可向监理工程师申请材料代换;但总包应注意,相关材料被代换的申请应在材料用于永久工程之前,至少56天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否则,监理工程师将拒绝总包的任何材料代换申请;因总包未能按合同文件的约定申请材料代换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都由总包负责。
   7.6.2  总包应在依照上款提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代换申请中应陈述其代换意图,并附上替代材料的样品和产品说明;申请提前的时间应考虑进度计划和到货期的影响。
   7.6.3  在提出任何材料代换的申请以前,总包确保他用于代换的材料与被代换的材料具有同等质量和工艺水平,能为设计规定的空间允许,功能、形态、寿命、对环境的适应性等方面都相匹配,且代换应对甲方有益。
   7.6.4  用于代换的材料和工艺方法必须具有由有关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准予使用或应用的证书,提醒总包注意,下列情况的材料代换将很可能被拒绝:
   (1)所代换的材料不满足设计的声学、美学要求;
   (2)代换材料的不符合设计要求特殊功能;
   (3)代换材料的维修成本较高;
   (4)代换材料的与工程其他材料的配套体系不相容。
   7.6.5  在总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任何材料代换申请时,总包应同时递交为合同确定有关材料代换可能带来的费用节约或增加;材料代换所带来的费用节约或增加应依据合同条款第31款的约定处理。
   7.7  仓储和运输
   7.7.1  总包所有的已进场的材料必须妥善分类保存,并做好符合iso9000标准要求的,保证储存材料处于整洁有序和不会受到天气影响的状态。
   7.7.2  总包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总包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
   7.7.4  总包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7.8  工人的雇用
   7.8.1  总包和所有的分包人为本工程目的雇佣的工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暂住证、务工证和身份证;
   特殊工程具有特殊工种上岗证或临时上岗证;
   其中包括人数足够的,在各自的专业中,技术熟练和经验丰富且经过一定的职业培训或取得一定资格证书的班组长或管理助手。
   7.8.2  总包应负责为他所雇佣的任何工人办理政府有关机构规定的上述的和其它一切必要的证件,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7.8.3  对总包或所有分包人雇佣的工人中,若不能规范自己行为;不能恰当履行自己职责或不称职;其雇佣是不合法的,监理工程师签认有权要求其相关人员请出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许可,被请出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
   7.8.4  任何被请出的人中应尽快以称职的人员替代,替代者的资格和简历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批。
   8.  竣工交付
   8.1  竣工清理
   8.1.1  在工程竣工后,不管甲方是否已办妥政府有关部门所要求的备案手续以及四方验收证书,总包应全面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包括:
   ⑴从现场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⑵从现场拆除所有的临建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突出地面的应拆除)等无法拆除的临进设施允许保留;
   ⑶清洗工程的所有墙面、地面、楼面等表面;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⑷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⑸检查和调试所有门、窗、小五金件、抽屉等以确保开启的顺畅;
   ⑹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的楼宇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⑺为所有钥匙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交给监理工程师。
   8.1.2  整个工程应达到干净、整洁和随时投入使用的状态。
   8.2  试车和竣工验收
   试车和竣工验收参见合同条款第19条。
   8.3  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参见合同条款第34条。
     总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79号令颁实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条款中的有关约定,对整个工程承担保修责任;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保修的费用由总包和相关分包人承担。
   二、  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子目工作内容说明
   本工程采用2001年《**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2002年《**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1991年《**省园林建筑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子目工作内容。(内容略,请参见上述计价文件)
   三、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实体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技术规范
   除非设计文件中另有特别注明,本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现行有效的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设计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工程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总包应遵照执行的规范、规程和标准都指他们各自的最新版本。如果在任何规范、规程和标准之间出现相互矛盾之处或存有任何疑问之处,总包应书面请求监理工程师予以澄清;除非监理工程师有特别的指示,总包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本工程适用的主要施工验收规范: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
   工程测量规范(gbj50026-93)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高层建筑箱形及筏板基础技术规范(jgj6-99)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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