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甲方) 拍卖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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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甲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愿意委托乙方依法拍卖下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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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名称 │规格 │数量│质量│用途 │占用状况 │存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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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拍卖方式
采用第( )种方式拍卖:
(1)估低价拍卖;(2)估高价拍卖;(3)无估价拍卖;(4)标卖
第三条 拍卖物保留价格
第四条 佣金和其他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拍卖成交的,甲方应按拍卖物成交总额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由乙方直接从拍卖价款中扣除。
拍卖未成交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用于对拍卖物进行评估、鉴定、保管和图录等费用开支,以及双方确定的 开支需支付的费用 元。
第五条 价款结算
拍卖成交的,乙方就在在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将拍卖成交款(扣除佣金)以 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拍卖期限
乙方承诺在 年 月 日前在 举行拍卖会,对甲方委托拍卖物进行拍卖。
第七条 拍卖物的交付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将上述拍卖物交付给乙方,交付地点为 ,交付方式为 ,因交会拍卖物所引起的费用由 承担。拍卖物交付后,乙方应妥善保管,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有关拍卖程序中止和终结的问题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第76条、77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违约责任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保留价的 %支会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