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在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地的管理单位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一个月以前向文物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未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地的管理单位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一个月以前向文物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并按照有关涉外工作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第二款修改为:“参观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接待单位须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考古发掘现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