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66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实施日期】:2008/04/23
(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3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第三章 撤 销
第四章 破产清算和重整
第五章 监 督 协 调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