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66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实施日期】:2011/03/01
(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